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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2021-03-30李知键

居业 2021年9期
关键词:监督机构交底监理

李知键

(盐城市建筑工程管理处,江苏 盐城 224002)

1 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建设单位也称为“业主”或甲方,是整个工程的投资主体,其他参建各方均为其服务。所以建设单位首先要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为安全生产提供保障和支持。

在前期阶段,建设单位应做好工程的招标工作,依据招标文件对投标单位进行严格审核,如,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经营状况、企业信誉等。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必须遵循先勘查、再设计、最后施工的原则。确定参建各方后,建设单位应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向各有关部门办理好开工前报建手续。签订合同后严格按照约定的工期施工,不能一味追求速度,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关于施工现场的一切地下管线等资料以及周围临近的建筑或构筑物情况提供给施工方,所提供资料必须真实、准确、详细。在编制工程款预算时,建设单位应当将保证安全文明措施的费用纳入预算中[1]。

以上所述也是建设单位的责任,同时还应该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力度,保障施工安全,减少发生事故的因素。

2 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监理单位即第三方的监督机构,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工程实行监理,是保证安全生产重要的一环。

监理企业在进行监理前应按规定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人员,大体类别为总监和专业监理。实施监理前监理单位要编制监理规划和细则,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且要有针对性。施工单位编制好各项方案后,监理方应进行审查是否合理合规,意见签署时应客观公正。施工方人员进场后应对是否持证上岗、人证一致性、到岗情况等进行检查。现场的设备在进场前要组织验收,明令禁止使用国家规定淘汰、报废的设备,且按要求办理各项相关手续。对施工现场动态管理,如:安全方面是否符合要求,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前的交底情况是否到位,实施后有无验收等。监管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出具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到位,情形严重的应要求停工整改并告知建设单位,如拒不整改或停工的应向主管部门反映。

由上可见监理机构的重要性,更是给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上的一道保险。但是有的施工企业重视性还不够,对监理反映的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甚至对提出的问题置若罔闻,抱有侥幸心理等。所以监理方和施工企业应该互相配合、相互协作,这样才能真正起到监理的作用。

3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施工单位处在整个工程建设的第一线,是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单位。在工程建设中施工方做好安管措施对避免事故的发生能起到直接作用。

3.1 现场管理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在进场前应有符合工程体量的人员配置,数量要符合相关规定。企业应给职工建立相应的人员安全健康档案。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证件应为住建主管部门颁发。开工前应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编制相应的施工方案,具体内容要有针对性。方案编制完成后应由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并上报项目总监审核认可;部分工程在施工前需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严格落实交底制度;危险性较大的部分工程应按相关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必须组织专家对其方案进行论证,论证的方案应由甲方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施工方工程项目部应对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定期分时分日进行自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消除。项目现场出入口应设置重大危险源告示牌,危险场所应悬挂安全警示指示标志。施工现场应建立应急救援机构并编制相关的救援预案,且设置相关的救援告示牌[2]。

3.2 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施工现场应设置相应的围墙或围挡,设置高度:毗邻主干道不低于2.5m,次要道路不低于1.8m。项目部和工人宿舍等临时设施在搭设时应采用阻燃材料。根据工程的体量现场应提供保证安全施工的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重点部位、生活和工作区应配备满足需要的消防设施。 在施工过程中基坑支护结构的沉降、位移、水位等情况应有第三方进行监测,并制订方案;基坑边1m范围内不得堆放施工材料及设置施工设备,坑边应设置防护栏杆和保证人员上下的应急通道。现场的施工临时用电规范应符合行业标准,采用三级配电二级保护和TN-S接零保护系统。搭设脚手架时所有搭设材料须把关后方可进场,钢管、扣件要进行检测,使用的密目网应该为阻燃型产品;架体内的基础设施、扫地杆、立杆、连墙件、竹笆的铺设、安全通道等设置应符合制定的方案。临边洞口例如,楼梯口、楼层周边、预留洞口边应设置防护栏杆,后浇带预留位置应有防护措施,电梯口应设置防护门,电梯井内每隔两层应有防护措施。施工通道口须设置安全通道防护棚,长度要根据高坠距离确定。

以上这些安全防护措施是必须严格落实到位的,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有些企业对现场安全工作还是没有足够的重视、意识性不够。例如,分部分项工程不按要求进行交底,现场安全检查流于形式,人员签字代签;二次结构作业完成后防护措施未恢复至原状,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人货电梯超负荷载人载货且使用完后不及时关闭电梯门,项目现场工人酒后上工等等。施工单位是直面安全生产的宏观方,在工程的建设中对事故发生会产生直接的影响。所以一定要紧绷安全生产这根弦,严格遵守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将风险控制在最低,把危险掐断在萌芽状态,从而保证企业的经济效益。

4 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

在当下,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政府部门的介入既是对安全生产的一种保障和重视,同时也是对参建各方不良行为的一种制约。

首先,监管的实际部门为政府授权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其次,工程项目在完成申报安全监督手续后,监督机构方可进入现场对其实施监管。

在监管部门介入后即召集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对项目进行开工前的安全监督程序交底并提出相关要求,其主要目的有以下几条:一,提前告知各参建方在施工过程中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二,尽量避免因管控上的缺陷和不足而造成的安全隐患;三,将监督机构对项目的监管流程向参建各方予以说明。交底告知后监督机构采取日常检查的方式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检查主要包括定期检查、不定时抽查、专项检查、法定节假日前的检查等,定期检查主要是包含质量方面在内的综合性检查;不定时抽查主要为临时检查和群众的举报反映等;专项检查针对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施工消防等方面侧重检查。

现场的检查内容分为安全生产、现场施工、安全防护情况等。安全生产主要是查看各项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执行和落实的情况。现场施工情况要注意,一,根据标准化图集要求场地容貌设置的规范性;二,检查现场各项施工是否依据标准规范作业。安全防护主要对场地内防护物实物对比检查以及是否按规定设置。检查的形式为现场随机抽查、安全台账的检查等,对有安全隐患的出具整改通知书,问题较大的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如整改不彻底或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监督机构可以要求城建监察部门对其处罚,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3]。

政府的监督机构不是“管家”,能起到的也只是一个把关提醒的作用。只有参建各方相互配合,依规依法办事才能真正预防事故的发生。

5 结 语

安全生产更注重的是细节的关注,一个微小的隐患可能就会导致一场大的安全事故。随着建筑业迅猛发展,安全生产更是不容忽略的问题。其重要性和企业的效益往往是相连的,重视安全生产需要各方真抓共管,才能避免因事故给企业带来损失,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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