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模式研究
2021-03-25柯晓东
柯晓东
(莆田学院音乐学院,福建 莆田 351100)
我国地域辽阔、历史悠久,各地独特的自然地理和人文生态环境孕育形成了富有当地特色的音乐文化。我国的一些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很强的传承、发展和利用价值,适合采取生产性保护方式。现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模式进行探讨,希望通过构建科学、合理的生产性保护模式,促进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进一步弘扬我国优秀的传统音乐文化。
一、有关政策依据和理论基础
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方针,即“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合理利用是传承发展的前提条件。王文章在2006年出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一书中最早提出了“生产性保护”的说法,强调“生产性保护”可以成为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途径[1]。2009年,文化部分别在北京和苏州组织召开了以“生产性保护”为主题的学术论坛,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就“生产性保护”进行了深入讨论,提出了许多有建设性的观点[2]。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2012年2月,文化部发布《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将“生产性保护”界定为“在具有生产性质的实践过程中,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为前提,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音乐类文化遗产本身具有文化产品属性,实行生产性保护,有利于激发和保持其生命力,在传承创新中确保音乐类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
构建音乐类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模式,除了遵循上述政策和法律依据,还基于以下理论。
第一,产业融合理论。在高新技术的推动下,不同产业之间相互交叉、渗透融合,学术界将这种经济现象称之为产业融合。针对产业融合现象的研究最早始于罗森伯格的“技术融合”。从融合的层次、深度而言,产业融合是先从技术融合再到业务融合和市场融合,最终实现产业内部和不同产业之间的深度融合,本质上是一个系统的、递进的发展过程[3]。产业融合是对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从而在适应市场需求变化发展的同时推动产业演进发展。音乐类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就是要通过音乐类文化遗产资源与相关产业相互融合渗透的方式,实现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目的。
第二,文化再生产理论。文化再生产是人类对一切社会文化现象进行不断利用、加工改造的过程,本质上是一种文化更新的过程。文化本身具有鲜活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具有流动性、循环性和持续性。文化一旦形成便会以其强大的渗透力,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进行传承和延续,进而对人民群众的思维方式、生活方式乃至生存方式产生影响。构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模式,要从保护和利用其自身价值出发,通过创意、生产、传播和消费等基本环节,实现传统音乐文化的自我超越、自我生产和自我创造,最终将传统音乐文化资源价值转化成当代音乐文化使用价值和消费价值。
二、音乐类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面临的问题
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本质上是一种制度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法,要求必须充分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客观规律,注意引导传统音乐文化产业和现代社会之间的相互适应、协调发展。当前还有许多现实的问题,制约着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可持续发展。
(一)专业人才匮乏
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生产性保护,涉及传统民族音乐产品的创作、宣传、营销、表演和传播等环节,既需要精通技艺的遗产传承人、具有创造力的音乐专业人才,也需要高素质的专业管理人才、洞察力强的市场营销人才。但是,当前我国从事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专业人才匮乏。一方面,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断代现象较为严重。现在年轻人的价值观念、职业选择都与老一辈大不一样,而老一辈音乐艺人日益衰老、逐渐离世,这就导致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当代传承出现了人才断层现象,新生传承力量不足[4]。另一方面,近年来相关主管部门努力推进和普及传统民族音乐文化教育,但在人才培养方面的效果还不明显,有关专业的毕业生还难以承担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产业化运作、运营管理工作。
(二)内容深度不够
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核心内容的再生产是生产性保护的关键,但当前普遍存在内容深度不够、同质化严重等问题。
首先是音乐创作内容缺乏时代性。传统民族音乐表现内容主要源于即兴创作,而生产性保护过程中主要集中在创新作品名称、调整演出内容、更换演唱语言,只是基于原有脚本内容的文化再生产,难以将音乐精神和时代精神进行有机融合。
其次是创作内容缺乏核心形象。民族元素是我国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最为重要的核心形象和价值特色。当前许多民族音乐类非遗作品创作过程中盲目照搬国外文化元素,没有将稀缺性民族元素充分表达出来,偏离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初衷。
最后是音乐创作内容缺乏时空意境。音乐产生并存在于一定的时空范围之内,任何一种传统民族音乐的传承发展都需要依赖于特定的地理空间和行为方式。但伴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许多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所赖以生成并维系的特定文化土壤已经逐步消失,这就导致当前的传统音乐创作内容缺乏时空意境[4],观赏者难以感受到传统音乐文化固有的精神内涵。
(三)过于迎合商业性需求
生产性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语境下传统民族音乐保护传承的应有之义,而追求经济效益是文化产业生产的内在驱动力。因此,生产性保护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迎合商业需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真保护之间的矛盾。
部分音乐企业和行政主管部门热衷于对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市场化开发,对传统音乐的内容进行改造,刻意迎合观众喜好,并不断增加排演场次,而难以保证表演质量。因此,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最本真的属性被不断弱化[5]。部分音乐企业过度强调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模效益,忽视其作为传统文化的独特性和差异性,在生产性保护过程中进行无差别性的重复式、批量化生产,这就背离了生产性保护的初衷。部分网络音乐平台为了吸引更多的用户,在没有获得网络传播权的情况下随意上传各种民族音乐作品,侵害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权益,同时也导致传统民族音乐文化被扭曲、被滥用。
(四)保护中的针对性不强
我国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众多、类型多样,在进行生产性保护时需要坚持分类分层原则,有针对性地实现对不同民族的传统音乐文化的保护传承,但目前没有对生产性保护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每一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有着不同的发展历史、文化特征,在生产性保护过程中做不到分类分层,则难以实现生产性保护的目的。例如福建南音、琵琶艺术、佛教音乐等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已有几百年甚至上千年的传统,本身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其核心技艺普遍得到较好传承,现在更需要的是品牌化经营而不是核心技艺的重复性传承。音乐类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是一项持久性的系统工程,需要开展交流、展演等活动,也需要各级行政主管部门针对性的制定战略目标、发展规划,进行详细部署。实践中,主管部门还缺乏富有针对性的保护和发展规划,举行交流与展演等活动也缺乏可持续性。
三、构建生产性保护模式应坚持的原则
(一)活态传承
传统民族音乐文化的发展有其特殊性。生产性保护是将文化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这种文化产品可以是无形的精神价值、有形的表演活动,其产出规律、传承方式、传播路径均不同于一般商品。在“文化+产业”等形式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与发展过程中必须坚持活态传承原则,保存传统音乐文化的本真状态和纯真体验。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主要通过传承人这一载体来实现,这就要求针对不同类型的音乐文化遗产而给其传承人提供可以自由发展的生存环境和传承空间,使其可以在现代社会中遵循音乐文化遗产的原生状态,按照传统方式开展自主传承活动,保留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生态的精髓[6]。
(二)分类开发
我国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丰富、数量众多、类型多样,根据不同传统民族音乐类型进行生产,最终实现差异化保护,这无疑是一种理性选择。在对传统民族音乐进行生产性保护过程中必须坚持分类开发原则,结合各种传统民族音乐的特点,采用适宜的生产性保护模式,使其更加契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规律。例如苏州玄妙观道教音乐、武当山宫观道乐,需依托于苏州玄妙观、武当山宫观这种特定场所进行加工生产,才可以保证其独创性,留存其文化精髓。再如福建南音、唢呐艺术、陕北民歌等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它们本身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其核心技艺在民间得到广泛传播,就可以通过品牌化经营的方式来实现生产性保护。
(三)创新驱动
从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和发展历史来看,保持其文化内涵和核心技艺是实现原真性传承的基础。但任何一种文化都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在现代需求导向下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坚持文化创新驱动原则,不仅可以促进传统民族音乐文化的原真性传承,而且可以促进传统民族音乐文化焕发生机、历久弥新。固守传统、一成不变,只会加速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亡。因此,在文化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下,必须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将文化创新放在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首要位置,建立健全以市场为导向、以创新为驱动、产学研相结合的传统民族音乐文化创新体系。当然,在大力开展传统民族音乐文化的创新发展时也可以适度借鉴吸收外来文化,但必须防止过度吸收、反客为主,要保持民族元素的主体地位。
(四)产业融合
产业融合是产业对资源进行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的过程,反映了不同产业之间相互依赖、影响、促进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不同产业之间的交叉、渗透与延伸,是产业发展的新趋势与新形态。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核心在于通过遗产资源与相关产业之间的融合渗透,推动传统民族音乐文化产业链条的纵向延伸、横向拓展、交叉融合,使传统民族音乐文化相关产业和其他产业在融合发展中实现规模化、集群化、服务化、生态化,最终使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保护传承的同时实现创新发展。例如我国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植根于农村,这些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就可以和美丽乡村建设、乡村旅游开发、乡村振兴战略有机结合起来,实现生产性保护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带动当地人民群众走上致富之路。
四、音乐类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模式的构建策略
(一)创意环节基于产业融合发展
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大力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已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切入点。文化是民族之魂,创意是发展之力。借助文化创意,可以激活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生产性保护过程中的活化利用,并将传统民族音乐文化凝练升华。我们应构建基于产业融合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模式。
第一,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地方旅游产业相结合。充分挖掘当地具有浓厚艺术魅力和独特艺术风格的传统民族民间音乐文化资源,将文化产业与旅游产业有机融合,实现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促进区域旅游业发展。乡村旅游业可助力传统民族民间音乐文化传承,同时彰显我国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在文化特质。根据当前旅游行业的发展特点和趋势,生产契合游客需求的音乐文化旅游产品,是实现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的关键。一方面,以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嵌入现代文化元素。在保持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制作工艺和核心表演技艺的基础上,合理利用各种现代技术实现对传统民族民间音乐视听元素的再改编。将当前社会接受度较高的现代文化元素,嵌入音乐文化旅游产品的表达主题与表现内容中,增强游客的情感体验,实现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艺术生产和公众多元消费观念之间的有机统一。另一方面,以现代文化元素为核心,嵌入传统音乐文化元素,实现音乐文化遗产的延伸式发展。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可组织相关专家学者、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对传统音乐文化元素进行深层次挖掘,根据旅游市场需求进行价值重构和内容再造,开发适应旅游市场需求的传统音乐文化创意产品,以增强传统民族民间音乐文化产业的市场竞争力。
第二,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动漫产业相结合。现在的年轻人大多喜欢动漫,同时也对传统民族民间音乐文化有兴趣。应充分发挥新生代年轻人强烈的再创作欲望,将传统民族民间音乐文化和他们心中喜爱的“二次元”世界相结合,再现传统民族民间音乐文化的魅力。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和动漫公司进行合作,依托各地独特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打造独具特色的动漫人物形象。然后,可进一步利用这种视觉符号进行跨界延伸,设计动漫、游戏、玩具、饰品饰物,创作电影、音像出版物等,从而使传统民族民间音乐文化焕发出新的活力。
第三,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教育事业相结合。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需要得到教育事业的大力支持,教育事业要为传统音乐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开展优秀传统文化进校园活动,建立健全传统民族民间音乐文化教育培训体系,激发广大青少年学习传统民族民间音乐文化的热情,培养具有创新意识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增添后继力量,促进传统民族民间音乐文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生产环节体现保护主体的差异化
我国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过程中存在各种不同类型的难题,必须充分调动各种力量,共同克服文化再生产过程中原真性和商业化之间的矛盾,建构起由不同主体分别主导的生产性保护模式,形成全社会参与的文化生产性保护运作机制。
政府在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中发挥倡导、管理、协调的核心作用。相关主管部门应厘清本地区需要进行生产性保护的非遗对象,综合考虑本地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在属性和外部环境,制定切合地方实际和区域传统音乐特色的生产性保护中长期发展规划,使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工作更加有序、更具实效。同时,应加大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保护与研究基地、研究机构、传习基地、音乐类非遗传承人等载体的支持力度,为开展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提供重要智力和人力保障。政府还应协调好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明晰政府部门、企业、居民、音乐非遗传承人的权责,及时缓解矛盾冲突,合力推进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工作。
相关企业作为文化再生产的重要主体,是推动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重要力量。可以在音乐文化再生产过程中更好地融入民族文化元素,在提升传统民族音乐产品原创力的同时凸显民族艺术魅力。企业应重视梳理、解读和弘扬我国传统民族民间音乐文化深厚的精神意蕴。在进行传统音乐文化再生产时,必须始终坚持以传承创新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底蕴、价值精神作为生产性保护的出发点,在制作各种传统音乐歌曲、节目、乐器时,应注重次生态民族音乐产品的衍生打造。要充分尊重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客观发展规律,在文化再生产过程中注意平衡商业化和生产性保护之间的关系,实现作品音色、价值精神、人文底蕴等内在精神文化属性和生产设备、创作工具、生产场地等外在物质文化属性之间的有机统一。相关企业可以举办具有参与性的传统音乐主题活动,在获取经济利益的同时宣传和弘扬传统音乐文化。2020年7月,中影文创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主办的阳台音乐节,打破传统音乐节的模式,通过“音乐+市集+哈雷+超跑+动漫”的跨界产业联动,让经济搭上了文化快车。其做法值得借鉴。
落实区域音乐类非遗传承人及其所在社区在生产性保护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同时发挥民间社团的积极作用。为此,应加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社区教育,增强传统音乐文化和当地社区居民之间的互动。发源于福建泉州的南音在2006年即被列入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目前泉州地区有南音社团组织200多个,这些民间南音社团培养了众多南音业余爱好者。充分发挥民间社团的积极作用,可以有效推动传统音乐文化的生产性保护工作。
(三)流通环节坚持传播载体多元化
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经过创意、生产环节之后,要以特定的方式进行传播。在流通或传播环节,应充分发挥各种传播载体的作用。
第一,通过音乐演唱会传播。通过音乐演唱会将优秀传统歌曲推向社会大众,并在传播过程中实现传统音乐文化的再生产。可以在春节、元宵、端午、中秋等传统节日节庆活动中组织展演传统民族音乐,动员传统民族音乐工作者积极参加,在丰富民族传统节日气氛的同时增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知名度。文化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可以有计划地定期举办多种形式的民族音乐演唱会、民族音乐文化节、民间音乐比赛等活动,向社会公众全方位展示民族音乐艺术。举办这些活动也会有经济收益,可以反哺生产性保护。“CCTV青年歌手电视大奖赛”于2006年专门设立“原生态组”,就吸引了许多传统民族音乐工作者积极参与,创作了许多优秀的民族音乐作品,通过中央电视台得以广泛传播。
第二,通过学校教育传播。面对现代音乐文化的冲击,传统民族音乐固有的传承机制日益被消解。学校教育体系可以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传播搭建重要平台。将传统民族音乐尤其是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引入现代教育体系,开设传统民族音乐文化类课程,编写传统民族音乐教材,聘用音乐类非遗传承人,将传统民族音乐知识和技艺传授给学生,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培养更多的后续人才。同时,通过学校教育还可以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音乐价值观,进一步增强青少年的文化自觉与文化自信,实现传统民族音乐价值功能的永续传承。
第三,通过各种媒介传播。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需要广泛的群众基础。受限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现在的青少年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了解。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需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尤其是新媒体平台的传播优势,不断扩大其社会影响力,使更多人尤其是青少年熟知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并逐渐成为自觉的保护者和积极的消费者。一方面充分发挥新媒体平台优势,积极组织音乐非遗传承人通过专题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等平台,充分展示传统民族音乐的艺术魅力,不断提升文化影响力。侗族大歌、花儿、川江号子、木卡姆、南音等,目前在抖音上都有近百万播放量的爆款视频。另一方面继续发挥传统媒介的传播作用,可通过与电视台、出版社、报刊社进行合作,加强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和推广,比如在报纸、杂志上开辟“音乐非遗专栏”,介绍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传承人。
(四)销售环节实行线上与线下相结合
基于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而形成的各类作品或产品,可以实行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营销模式。
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越来越多的音乐消费者逐步转向线上。相关企业需要适应这一变化,尝试建立线上主导型的传统音乐营销模式。为此,首先要明确传统民族音乐的市场目标及定位。企业应深入调查传统民族音乐产品的消费群体,然后根据市场需求与消费期待,选定、创造和推广传统民族音乐作品,然后通过各种线上平台进行售卖。企业或者音乐非遗传承人,可以通过酷狗音乐、QQ音乐、网易云音乐、咪咕音乐、酷我音乐等平台,将原创的传统民族音乐作品上传到平台进行售卖。
线下营销可以弥补线上营销的不足。线下营销方面,要注意细分传统民族音乐作品的目标市场。音乐企业在创作和销售传统民族音乐作品时,应针对不同消费群体推出不同类型的民族音乐作品,并制定科学合理的营销策略,实现精准销售。音乐企业还应充分利用线下民族音乐演唱会、民族音乐文化节、民间音乐培训课程、乡村旅游项目,促进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一步深入走向文化市场,形成生产性保护的持续动力。
五、结语
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生长于中华民族日常生活中的优秀传统文化,我们不仅要保护和传承这种优秀传统文化,更需要立足于新时代去挖掘和利用其价值,从而永葆其精髓。生产性保护是推动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保护传承并融入现代社会的重要途径。我国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刚刚起步,需要探索建立符合实际的生产性保护模式,从而使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重新焕发生机与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