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运行保障立法的理论基础与实践价值
2021-03-24史凤林陈姿燕
史凤林 陈姿燕
〔摘要〕 从机关事务管理立法到机关运行保障立法,不仅是立法名称的变化,而且是立法实质的创新。国家的机关运行保障立法项目已经被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在积极推进。目前,经过一年多的改革实践探索,《山西机关运行保障条例》正式颁布实施。机关运行保障立法作为山西转型发展中先行先试的一项重要举措,不仅走在全国地方立法的前列,也为国家层面的立法提供了制度借鉴。机关运行保障立法不仅具有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法学等多元的理论基础,而且还具备推进、引领和提升等多方面的实践价值,其在未来的实践中将会得到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 山西;机关运行保障立法; 理论基础 ; 实践价值
2020年9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计通过了《山西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不仅产生了全国第一部机关运行保障方面的地方法规,也标志着山西在推进国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条例》既在立法名称、立法事项、立法理念、立法体例、立法模式等方面实现了立法创新,同时也形成了立法理念、立法制度、立法机制、立法方法与过程的山西特色。因此,对《条例》在机关运行保障的立法理论和立法实践方面所凝聚的山西改革创新智慧成果的全面系统地总结梳理,特别是通过深入细致地分析并揭示机关运行保障立法的法理基础,将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一、机关运行保障立法的理论基础
任何社会现象和法律现象的存在和运行既具有历史的必然性,也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 〔1 〕。机关运行保障立法能够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并尽快提上议事日程绝非偶然。这是在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实现机关运行保障法治化;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实现机关运行保障现代化;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实现机关运行保障规范化和标准化;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有财产物权清晰化和运营效益化的重要举措 〔2 〕。机关运行保障立法的理论基础,是机关运行保障立法的逻辑起点、法理来源、论证根据。机关运行保障立法具有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法学等多元的理论基础。
(一)机关运行保障立法的哲学基础
机关运行保障立法的哲学基础主要包括认识论依据和方法论依据两方面。
第一,认识论依据。从认识论而言,机关运行保障立法思路符合唯物辩证认识论:一方面,机关运行保障同其他任何事物发展一样,有其客观规律可以遵循,有其必然的运行条件、运行环境、运行机制、运行模式,需要立法者正确把握,并在立法中切实依循和体现;另一方面,机关运行保障也是规划保障主体、协同保障主体、实施保障主体、监督保障主体,通过主观理性、积极能动的保障行为、保障活动等实现最佳保障效果的主观认识过程,需要立法者准确感悟,并在立法中充分协调和保障。因此,机关运行保障立法既是立法者与保障主体将服务保障工作过程中的实践经验上升为理性认识的过程,也是服务保障主体依据理性立法践行服务保障理念和提升服务保障效果的过程。
第二,方法论依据。从方法论而言,机关运行保障立法实践符合理性主义哲学与经验主义哲学相结合的方法论取向。因为,一方面,从经验主义实证哲学的视角和方法立场出发,通过山西省机关运行保障工作专项改革试点,从个别、局部、阶段不断积累经验,归纳出一般、整体、全部的规律性认识,进行先行立法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立法模式、立法样本,避免盲目地非理性立法;另一方面,从理性主义哲学视角和方法立场出发,国家从理性预设、理想架构方面尽量做好机关运行保障的顶层设计,为立法提供基本价值遵循、目标导向、体制机制改革架构方案,摆脱机械、教条经验的束缚。
(二)机关运行保障立法的政治学基础
机关运行保障立法的政治学基础主要包括政治权力规范论依据和政党建设论依据两方面。
第一,政治权力规范论依据。从政治权力论而言,机关运行保障立法目标契合政治权力规范化、法治化的要求。政治权力与政治权利关系问题是现代政治学基本问题,政治权力规范化与法治化既是现代政治改革的基本目标,也是政治文明的基本标志。由中国特色的政治体制所决定,规范国家机关权力运行,实质上就是规范政治权力运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此次机关运行保障立法符合党政机构一体化改革完善思路。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实施背景下,通过推进机关运行保障改革和创新立法,筹划对机关运行保障进行系统立法,以实现机关运行的规范化和法治化。
第二,政党建设论依据。从政党建设论而言,机关运行保障立法目标契合全面从严治党的政党建设要求。政党制度不仅是现代政治制度的核心,也是政治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中国共产党无论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还是在社会主义建设、改革开放时期,都始终致力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并通过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等形式领导国家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紧抓作风建设,以制定落实“八项规定”为切入口,着力解决“四风”问题,取得了重大成效。在推进机关运行保障立法过程中,对机关运行提供物的保障,主要从经费、资产、服务三方面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和利用的核心环节,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系统总结提炼和固化党的十八大以来机关运行保障领域的有效经验和制度成果,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政治要求规范化和法治化,不仅有利于党风廉政建设,而且能够助推全面从严治党 〔2 〕。
(三)机关运行保障立法的经济学基础
机关运行保障立法与经济学具有间接的关联性。一方面,从宏观而言,机关运行保障虽然属于内部行政,但其保障要素及整体效能的发挥程度却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和实现的效能。机关运行保障效能低劣,必然会影响到外部行政效能 〔3 〕。另一方面,从微观而言,机关运行保障主要涉及的是规划保障主体、协同保障主体、实施保障主体、监督保障主体之间的内部行为或系统内部活动,但保障主体以及相互之间,基于机关运行资源(主要是经费、资产、服务三项)占有、分配、利用、处置的合理性与否,也会影响到社会民众对资源的享有、利用的可能性和充分性。因此,机关运行保障立法的经济学基础主要包括经济效益论依据和管理要素合理配置论依据两方面。
第一,经济效益论依据。从宏观经济学而言,机关运行保障立法的基本原则契合宏观经济学经济效益理论与资源优化配置理论。机关运行保障立法的基本原则是提升机关运行保障系统的整体效能,促进和改善机关外部的社会效益。提高机关运行保障主体办事效率,并以尽可能少的保障资源消耗或付出创造尽可能多的保障产出或收益。同时达到为社会节约尽可能多的社会资源,促进公共利益和福利之目的。因此,机关运行保障立法通过改革创新机关运行体制、激活完善机关运行保障机制,构建以机关运行保障计划为主导、机关运行保障经费集中统管、资产统一调配、服务一体保障的体制,促进内部行政与外部行政的合理有效互动,以提升机关运行保障系统效益,进而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和改善国家或地区经济社会效益。
第二,管理要素合理配置论依据。从微观经济学而言,机关运行保障立法基本原则契合经济学管理要素的合理配置理论。机关运行保障立法的基本原则是提升机关运行保障系统的内部效能,这主要涉及两方面问题:一是机关运行保障物质资源(经费、资产、服务等)在系统内部合理配置使用(包括服务价格),节约机关运行保障成本,提高机关运行保障效益;二是改善机关运行保障非物质资源(管理或保障模式)的合理配置,节约机关运行保障成本,提高机关运行保障效益。因此,机关运行保障立法通过构建社会化、信息化、网络化的管理服务机制和标准以及成本效益分析评估机制,以提升机关运行保障的系统效能。
(四)机关运行保障立法的社会学基础
机关运行保障立法的社会学基础主要包括社会现代化理论依据和社会运行理论依据两方面。
第一,社会现代化理论依据。社会现代化是一个特殊的社会转型过程,即在社会日益分化的基础上,进入一个能自我维持增长和自我创新,以满足社会日益增长需要的全面发展过程 〔4 〕328。基于社会现代化理论趋势,机关运行保障立法顺应了社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新中国成立前,基于机关运行保障的战时性质和资源严重紧缺的现实条件,我们形成了生产自救、厉行节约、保障供给的机关运行管理模式。新中国成立初期,在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由于生产力水平较低,形成了以满足机关人员生活需求为主的供给制管理模式;改革开放后,基于市场经济体制与生产力水平逐步提高的状况,机关事务通过不断改革形成了以机关运行的物质保障为主的管理模式。党的十八大后,机关运行保障改革的着力点在于探索如何形成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机关运行保障模式。因此,机关运行保障立法必须致力于机关运行保障体系和保障能力现代化的基本要求,实现机关运行保障体制机制的整体优化。
第二,社会运行理论依据。社会运行是指社会有机体自身的运动、变化和发展,表现为社会多种要素和多层次系统之间的交互作用以及它们多方面功能的发挥。社会运行论的实质是探索研究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条件和机制。评价社会运行的基本原则包括综合性原则、协同性原则、满足需要原则 〔4 〕56。机关运行保障作为社会运行系统的子系统,既应立足于促进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目标,也应着重致力于改善优化促进社会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的条件和机制。从我国机关运行保障立法的现实来看,由于缺乏综合性的立法顶层设计,机关运行保障的法规、制度散见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党内法规中,因而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立法欠缺、立法缺乏体系化,甚至存在立法冲突,难以满足机关运行保障的实践需要的情形。因此,社会运行理论的实质目标和评价原则,不仅为机关运行保障体系完善提供了目标导向,而且为改变和扭转机关运行保障不良现状,实现机关运行保障立法良法善治之目的提供了重要的实践指引。
(五)机关运行保障立法的法学基础
机关运行保障立法的法学基础主要包括法治论依据和立法学依据两方面。
第一,法治论依据。法治是以树立宪法法律的至上权威为前提的治国理政方式,是以良法善治为基本价值追求的社会理想,是以保障人权自由为目的和以制约权力为基本手段的理性思维方式,是以普遍平等守法和依法办事为基本准则的文明社会秩序状态 〔5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机关运行保障立法的实质是立足于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总目标,推进机关运行保障体系和保障能力现代化、法治化。
第二,立法学依据。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的前提 〔6 〕。实现机关运行保障的法治化、现代化、规范化必须立良法。一方面应坚持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另一方面应坚持立法尊重客观规律,充分体现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注重可行性和实效性。机关运行保障立法过程中,首先,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台了《机关事务工作的“十三五”規划》,明确将“加快机关事务法治建设,大力推进依法保障”作为“十三五”时期机关事务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其次,学术界与实务界积极探索达成共识共同呼吁,机关运行保障的立法项目被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提上议事日程;再次,国家事务管理局安排山西率先开始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先行先试,在专项试点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后,山西省先行地方立法为国家立法积累了经验。机关运行保障立法从工作规划到立法规划,从地方工作先行先试到地方立法先行,进而推进国家层面的立法,最后开启机关运行保障全面法治化进程。立法学的理论给予机关运行保障立法实践以足够的理论支撑。
二、山西机关运行保障立法的试点探索
国家机关运行保障立法项目已经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在积极推进。在国家“机关运行保障法”立法有序推进的同时,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安排山西率先开始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先行先试,其主要原因:一是为全国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积累改革创新经验,二是在先行先试的基础上进行立法先行,形成可推广、可借鉴的立法模式。机关运行保障立法既具有国家改革发展战略的必要性,也具有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的现实可行性。
(一)机关运行保障立法的背景分析
2012年《机关事务管理条例》颁布实施,按照加强管理、规范工作、保障正常运行、降低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的要求,形成了我国机关运行管理的基本法治框架。通过近几年的实践,总体来讲我国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法治化程度较低,迫切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和完善 〔7 〕。2019年3月1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正式下发通知,决定在山西省开展机关事务集中统一管理专项试点工作。山西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省委书记亲自推动具体工作,仅省直机关办公用房资源整合事宜就听取汇报10余次。随后山西省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机关事务集中统一管理专项试点实施方案》《山西省省直机关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办法》。山西省省长对《关于开展机关事务集中统一管理专项试点实施方案》提出修改意见,并对机关事务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山西省政府5次召开常务会议对机关事务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山西省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连续两年将专项试点和深化机关事务集中统一管理改革纳入年度工作要点,作为重大改革任务和先行先试任务。山西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积极推进和大力支持,为山西扎实搞好专项试点工作和立法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第一,机关运行保障立法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2018年2月,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从此开始了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利益调整最深刻的一次机构改革 〔2 〕。2019年7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人民日报》发表了题为“巩固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成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讲话。围绕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改革创新发展,中央层面尝试探索新的国家机关运行保障体制。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将“机关运行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立法项目”列入立法规划。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在《机关事务工作“十三五规划”》中强调,统筹谋划好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改革发展,是实现机关事务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和主要措施。2019年3月,山西机关运行保障系统根据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安排,开展了机关事务集中统一管理专项试点工作。山西在机关运行服务保障的体制、机制、能力等方面正朝着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法治化方向不断推进。因此,山西机关运行保障立法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第二,机关运行保障立法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精神理念的客观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为了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各级党政机关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国务院“约法三章”以及反对“四风”等要求,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党政机关运行成本得到了有效控制与降低,“节约型机关”目标持续推进,但机关运行保障立法不足、法治化程度不高的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总体上,我国缺少综合性的机关运行保障立法,机关运行保障相关规定散见于多个法律、行政法规甚至党内法规中 〔3 〕。因此,尽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出台使得我国机关运行保障主体、事项、标准有了较为清晰的制度安排依据,可由于机关运行保障综合性立法的缺失,不仅机关运行保障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总体不高,而且机关运行保障立法总体滞后于实践。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精神理念要求,机关运行保障立法必须符合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客观规律,其充分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价值诉求,有利于提高机关运行保障的法治化水平。
第三,机关运行保障立法是推动新时代机关事务工作改革创新发展的有效举措。山西是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不仅应在推动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中积极担当有所作为,在机关运行保障立法方面也应走在全国前列。正是秉持这样的改革创新发展理念,山西机关事务管理系统积极主动承担起全国机关运行保障立法的专项改革试点工作,并在践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原则的改革实践中完成了《山西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的地方立法。
(二)机关运行保障立法的实践成效
经过一年多的专项试点,山西机关事务集中统一管理的体制逐步理顺,机制不断完善,共识已经形成,局面已经打开。山西省机关运行保障系统主动开展先行先试取得了丰硕成果,也从理论和实践上证明了机关运行保障创新立法的可行性。
第一,通过专项试点工作,使得党对机关事务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加强,为山西机关运行保障立法提供了有力的政治组织保障。全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归口党委管理,政治站位、工作摆位、社会地位明显提升,工作优势、组织优势、管理优势更加凸显,人员调派、事务调遣、资源调动更加便利。
第二,通过专项试点工作,机关事务部门统筹服务保障格局基本形成、机关事务部门职能框架基本稳定,为山西机关运行保障立法的体制机制创新开拓了新的思路。通过试点工作,使其从原来的多头分散管理,变成现在的机关事务部门统一统筹,节约了办公资源,降低了沟通成本,服务保障中心工作更加优质高效。通过专项试点工作,省局职能明显扩展,涵盖了办公用房、公务用车、不动产、政务接待、公共机构节能、省级干部服务保障、机关运行经费、省直住房保障、后勤物业等9大方面。省一级机构职能全、工作量大,人少事多的矛盾目前还比较突出;市、县管理局(中心)也绝大多数做到了上下对应。
第三,通过专项试点工作,机关事务系统联系渠道更加畅通,干净干事的氛围非常浓厚,为山西机关运行保障立法的机制创新拓宽了渠道。试点中省局积极为大家创造沟通交流的机会,市、县机关事务部门也踊跃到省局学习联系,业务指导明显加强,上下联动成为常态。通过试点工作,提振了干部队伍的士气,正气得到弘扬,形象不断改善。
第四,通过专项试点工作,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涌现出各方面改革先进单位,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为山西机关运行保障立法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在试点实践中,长治市襄垣县资产集中统一管理,不仅服务保障范围广,而且服务保障效率高、效益明显;阳泉市公务用车改革,不仅实现了省市县(区)三级平台、一张网服务保障体系,而且公务用车综合资源利用效益提高了1/3;晉中市公务用车、公务接待、机关后勤保障基本实现了现代化、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全省公务接待全部实现集中统一标准化服务保障。这些先行先试的工作经验与成果,积极推进了山西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的立法工作。
三、机关运行保障立法的实践价值
机关运行保障立法不仅具有多元的理论基础,同时也具有多元的实践价值。所谓实践价值主要是指机关运行保障立法理念、立法原则、立法目的、立法思路、立法体制创新、立法机制完善等对于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工作,以及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建设所具有的积极功效。具体包括实践推进、实践引领与实践提升三方面的实践价值。
(一)机关运行保障立法的实践推进价值
所谓实践推进价值是指机关运行保障的立法理念、立法原则、立法目的、立法思路、立法体制创新、立法机制完善等对于机关运行保障制度法治化与机关运行保障的现代化和规范化的重要推进价值。
第一,机关运行保障立法对机关运行保障体系和保障能力现代化的实践推进价值。国家机关体系既包括组织机构体系、人员体系、物质体系三方面硬件要素体系,也包括管理体制、管理机制、管理权力、管理责任、管理服务理念和模式等软件要素体系。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既需要硬件体系现代化,更需要软件体系现代化。然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推进机关运行保障体系的现代化重点是物质保障体系现代化;推进机关运行保障能力现代化重点是主体法治思维能力和法治实践能力的现代化。结合山西机关运行保障条例的立法实践,其所坚持的立法理念、目的、原则等对机关运行保障体系和保障能力现代化具有积极的推进价值。具体表现在三方面:(1)在硬件体系的静态层面,实现了党政机关体系的整合,形成党政一体化机关运行保障主体系统;(2)在硬件体系的动态层面,机关运行保障的计划主体、协同保障主体、实施保障主体、监督保障主体的权责分工更加清晰、权责衔接配合更加流畅、权责制约监督更加规范;(3)在软件体系方面,机关运行保障理念实现了从管理为主向服务保障为主的根本转变,机关运行保障机制实现了从约束为主向激励与约束有机结合的转变,机关运行保障模式从条块分散的非标准化保障为主模式向综合协同的标准化保障为主模式转变。伴随着这些重大转变,机关运行保障体系和保障能力将朝着现代化方向逐步前进。
第二,机关运行保障立法对机关运行保障制度法治化的实践推进价值。就我国机关运行保障制度而言,目前基本形成了《预算法》《政府采购法》《节约能源法》等法律与《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行政法规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等党内法规相结合的制度体系,但还缺乏综合性顶层设计立法,制度体系分散交错、部分制度欠缺或相互冲突等不足将会影响机关运行保障效能提升。实行机关运行保障系统立法后,对于推进机关运行保障制度法治化具有积极的推进价值,具体包括两方面:(1)立法位阶提升、法律效力范围扩大、法律的规范功能更加全面系统,彻底解决机关运行保障制度存在位阶偏低、整体性不强、内容分散、效力不足等突出问题;(2)能够充分总结、提炼、吸收地方和中央在机关运行保障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工作中所积累的经验,探索建立符合中国国情和具有现代化特征的机关运行保障制度模式。
第三,机关运行保障立法对机关运行保障制度规范化的实践推进价值。针对机关运行保障中存在的经费、资产、服务不规范、不到位、不均衡、保障总体效能不高等突出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制定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等党内法规,从思想上和制度上全面推进从严治党并取得了显著成效。推进机关运行保障的创新立法,特别是立法理念、目的、立法原则创新,不仅能够通过国家法的形式将党内法规的政治要求法律化,而且还能够站在更高层次进一步规范机关运行保障行为,从而实现机关运行保障的规范化与标准化、科学性与可行性、效能性与均衡性、计划性与市场化和社会化的有机统一。
(二)机关运行保障立法的实践引领价值
所谓实践引领价值是指机关运行保障的立法理念、立法原则、立法目的、立法思路等对于机关运行保障体制创新和机制完善所具有的引领功效。机关运行保障立法坚持提升效能、依法行政、集约节约、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坚持以服务保障为核心目标与以集中统一管理为辅助手段的立法理念,坚持“规范机关运行保障工作,节约机关运行成本,促进机关高效有序运行”的立法目的,坚持先行先试与立法先行相结合逐步完善的立法思路 〔8 〕。
第一,它对机关运行保障体制创新具有重要的实践引领价值。具体表现在三方面:(1)在机关运行保障立法目的、理念、基本原则、基本思路的引领下,宏观上形成了以保障体制、保障事项、保障计划、保障监督、法律责任等为主要内容的立法制度架构,相对于《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以经费、资产、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立法制度架构有所创新;(2)在机关运行保障立法目的、理念、基本原则、基本思路的引领下,实现了从分散的以管理为主的体制向以集约节约和服务保障为主的体制转变;(3)在机关运行保障立法目的、理念、基本原则、基本思路的引领下,形成了以保障计划为统领,以协同保障、实施保障、监督保障为必要支撑的多元化、综合性机关运行保障体制。
第二,机关运行保障立法对机关运行保障机制完善具有重要的实践引领价值。具体包括三方面:(1)在机关运行保障立法目的、理念、基本原则、基本思路的引领下,形成了机关运行保障的社会化、市场化、信息化、标准化等综合保障机制;(2)在机关运行保障立法目的、理念、基本原则、基本思路的引领下,对机关运行保障协同化机制的重构,形成运用需求提报权、计划决策权、计划管理权、计划执行权、计划监督权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3)在机关运行保障立法目的、理念、基本原则、基本思路的引领下,形成了以公开保障事项信息、接受举报和投诉、调查、提醒、督促整改为主要方式的多元化监督机制 〔8 〕。
(三)机关运行保障立法的实践提升价值
所謂实践提升价值是指机关运行保障的立法理念、立法原则、立法目的、立法思路、立法体制创新、立法机制完善等对于机关运行保障效率和效益提高所具有的正向强化功效,具体包括两方面。
第一,机关运行保障立法对机关运行保障效率提升的价值。机关运行保障立法最主要目的是促进机关高效有序运行,其最主要的原则是提升保障效能原则。在这些最主要立法目的和原则指引下,直接的效果就是机关运行保障立法质量全面提升,间接的效果就是机关运行保障效率的全面提升,并以此推动机关运行保障服务质量水平的全面提升。
第二, 机关运行保障立法对机关运行保障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升价值。机关运行保障立法的性质属于内部行政法,主要是促进保障资源的合理配置、利用,提升保障效能。但是,由于内部行政与外部行政密切相关,机关运行保障专项资源利用效能与社会公共资源利用效能休戚相关。由此,机关运行保障立法促进机关高效有序运行的立法目的实现与提升保障效能的基本原则的真正贯彻实施,不仅能够直接推进机关运行保障效益的提升,还能够间接推进社会公共资源利用效益的全面提升。
综上所述,《山西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已经正式通过实施,这不仅开创了国内机关运行保障立法的先河,同时也为国家和地方相关立法提供了可借鉴和推广的模式。《山西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所体现出的地方立法特色与实践创新特色,仍值得我们继续深入思考研究。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相信,《山西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既能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执行,也能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同时,应加快国家层面”机关运行保障法”的研定,以达成良法善治的法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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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