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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契约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2021-03-23国红玲

快乐学习报·教师周刊 2021年52期
关键词:宋代借鉴

摘要:契约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其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随着契约实践的不断发展,制定完善的契约制度开始成为立法重点。宋代商品经济发达,在此期间契约制度得到了丰富完善,在中国古代民事法律制度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其对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也具有重要意义。故本文通过探索宋代契约法律制度,以期对现今我国契约制度的发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宋代;契约制度;借鉴

一、宋代契约法律制度的产生背景

契约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依托于发达的商品经济以及稳定的社会环境、开明的国家政策等多种因素。在北宋这个中央集权制的政权国家建立之前,中原大地处于五代十国的大分裂以及百年藩镇割据的社会状态中。五代时期势力割据战乱频频,使得社会经济发展几近停滞,再加上政策朝令夕改,百姓本就流离失所,身上钱财难以保留,更是丧失了契约产生与发展的环境。因此宋朝建立后统治者率先采取了一系列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的政策、法律,经过休养生息,宋代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出现了新变化,如果不是元朝代宋,摧毁了宋代所建立的发达经济体系,我们国家的资本主义萌芽可能会早于欧洲等国。与前朝相比,宋代繁荣的文化和发达的经济环境为契约提供了大量的实践案例,推进了契约制度的发展变化,这些变化反映在法律规范中,是宋代制定了完备的契约法律制度。

二、宋代契约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宋代商品经济发展达到空前高涨,经济交往频繁活跃,为更好规范经济往来活动,统治者对新的经济生活加强法律调整,为了保证契约的履行,宋代制定了详备的调整契约关系的法律规范,囊括了契约的订立、时效、违约的处理以及担保、履行等方面,并对此做出了强制性规定,体现出国家法律对契约关系调整的重视。契约法律制度的规范化进一步稳定了市场交易秩序,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其中许多内容至今仍有很大借鉴价值。

(一)经济交往原则对契约活动的规范性

宋代契约法律制度从某些方面反映出契约的订立往往遵循一定的原则,这些原则适应商品经济发展要求,体现了契约发展中的规律性东西,对于契约制定和遵守契约有一定约束力量。这些具体原则不仅是百姓商人在经济交往中的基本准则,同时也是官府处理契约纠纷的依据。体现在宋代契约中的具体原则有:1.双方自愿原则。这是契约制度的本质要求,作为民事法律活动的重要内容,契约理应遵循民法的自愿原则,强调契约的订立需出自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反对强制。2.诚信的原则。诚信是契约的核心要素,也是经济交往最重要的准则。契约双方在订立契约、建立民事关系的过程中应当坚持诚信原则,按照约定及时履行自己义务,禁止契约双方滥用权利以规避自己的义务。3.遵循惯例原则。宋代契约关系中多次提到“乡原体例”即是指当时的惯例,惯例是当时契约制定中的重要指导原则,维护了契约关系的稳定,促进了商品经济发展、社会稳定。

(二)重视家长权与限制官员特权

宋代在契约的订立中强调家长的主导权,受中国传统影响,宋代十分重视家长权在契约订立中的发挥,其中《清明集》中规定“应典卖物业或指名质举,须是家主尊长对钱主,或钱主亲信人当面署押契贴”,保护家长对财产的处分权。

为了保证契约的公平,防止官员利用特权身份参与契约,“今朝廷所以条约官户,如租佃田宅,断买坊场,废举货财,与众争利,比于平民,皆有常禁。”除此之外,限制官员参与借贷,禁止官员承买和租佃官田,禁止官户经营场务、河渡、坑冶等。

(三)书面契约与口头契约

契约双方当事人就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达成一致的方式就是契约形式,其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宋代契约法律制度为防止当事人利用外在形式违反契约权利义务,侵害契约关系双方利益和国家利益,故对契约的形式作了详细的规范。契约的形式与契约的内容有很大联系,形式作为内容的载体,其通过外在形式内容表现出来。通过查看契约采取的形式可以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契约关系、有何契约关系,随着商品交易的愈加频繁,契约频频使用,宋代法律对订立契约的形式要求也愈趋规范,规范的契约形式已经成为交易过程中保证履约、防止伪契欺诈的重要措施。

书面契约与口头契约作为契约的两种形式,分别在不同的交易形式中发挥作用。其中,对于一般的交易如临时雇工、小额商品买卖等可订立口头契约,对于口头契约法律不予干预。而在买卖、寄托、雇佣、租赁等契约关系中则明确要求必须订立书面契约,这一要求的形成除了是因为商品经济发达所带来的交往模式复杂,需要依托书面契约进行纠纷处理以外,还是官府干预的结果。凡召人租佃土地,田主和佃农之间要“明立要契,举借粮种,及时种莳,俟收成依契约分,无致争讼”。为了推行统一规范契约形式,在主要生产资料的买卖中强制推行“标准契约”、“官版契约”,订立契约后要在契书上签字、画押,最后备注岁月,称为“印梢”,这关系到权利的时效和真实性,十分重要。

三、宋代契约法律制度的借鉴价值

1.完备的契约担保制度

为了保证契约的履行,宋代规定了完备的担保制度,内容详备,体系完整,规定了多种多样的契约形式,既有信誉担保,又有抵押、质押、定金等形式,其中抵押、质押等担保形式仍然作为担保的种类规定在我国民法典中,显示了顽强的生命力。宋代包含的担保形式中,既有人的担保,也有物的担保;既有转移占有的担保,也有不转移占有的担保;既有以动产为客体的担保,也有以不动产为客体的担保。其中信用担保、瑕疵担保、追夺担保等担保形式对我们今天交易环境的优化仍有很大借鉴意义,有利于培养人们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交易理念。

2.中介对商品交易流通的重要作用

随着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经济交往愈发复杂,商品流通范围愈发扩大,为应对日益增长的契约需求,中介牙人作为一种职业出现在商品经济往来中。宋代牙人参与的契约关系的范围十分广泛且分工精细,不同的牙人分别对应不同的行业,形成了专业化的牙人队伍。在经济交往过程中,由于牙人们掌握着大量的交易信息,因此他们能快速根据不同当事人的要求为其拉线搭桥,提供交易机会,部分商人还会委托他们代为建立契约,甚至是直接代理经商,因此加快了商品贸易流通。

3.近代招投标制度的萌芽

契约传统的订立方式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所订立,宋代在传统契约订立方式的基础上创立了一种新的契约订立方式——竞标缔约制度,作为近代招投标制度的萌芽,其是我国古代在契约订立方式上的重要突破,也是宋代契约制度发达的一种现象。

四、結语

正如张晋藩先生所说:“两宋商品经济的发展,推动了债法的发展,不仅内容较唐代丰富,其结构的严谨与制度的完备,均达到了空前未有的程度,是同时期西欧中世纪债法未能企及的”,两宋发达的商品经济以及开明的政治环境均为契约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对于宋代契约法律制度我们应做到一分为二的看问题,既要看到它先进积极的一面,也要看到它消极的一面,它既促进了社会发展,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因为宋代政府和司法人员的关系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

[2]隆奕,姚茗川.论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发展[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4(05):63—67.

[3]周翊洁,张在范.两宋田宅买卖和典当契约法律制度论要[J].文史探源,2015(03):111—112.

作者简介:国红玲(1995-12),女,汉族,山东泰安人,西北政法大学2019级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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