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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生成的理论逻辑探析

2021-03-22朱海涛

理论导刊 2021年2期
关键词:制度优势理论逻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理论生成机理在于:制度的目标逻辑上,坚持崇高性与现实性的统一;制度的理念逻辑上,坚持人民性与公正性的统一;制度的创设逻辑上,坚持原则性与具体性的统一;制度的变革逻辑上,坚持绝对性与相对性的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由于坚守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而具备社会主义制度的固有优势,又在体现为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性的“守正创新”中生发出新的多重优势。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理论逻辑

中图分类号:D6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21)02-0048-05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特别委托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研究”(2020MYB006)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朱海涛(1981-),男,河南新乡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河南工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

中国创造了生产力长期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的“双奇迹”,在全球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的突出表现更让世人瞩目,这些成就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明显的优越性,引发了国内外学者的广泛讨论。目前,学术界的相关探讨多集中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表现领域,以及这些优势和治理效能的关系等现象层面,而对于这些制度优势的生成逻辑,也即对其生成的规律性和必然性的阐释还很不充分,以至于有些论者(特别是一些国外学者)对中国制度优势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心生怀疑。我们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之所以能表现出多方面的比较优势,深层原因恰在于制度逻辑科学管用[1]。从制度生成的角度看,制度逻辑包括理论、实践和历史等多重逻辑,其中理论逻辑作为指引性逻辑直接决定了制度的性质和特征,构成影响制度效能的源生性关键变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在坚持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基础上不断发展的马克思主义“活板”[2],探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生成的理论逻辑,必须从马克思主义理论及其中国化中去寻找。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目标逻辑:崇高性与现实性的统一

一定的制度目标是制度运行的价值旨归和内在规定性,决定制度的性质与建设方向。既坚定远大目标,“革命理想高于天”;又立足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明确制定并一步步实现各个历史时期具体的现实制度目标,是中国共产党在不同历史时期制度建设中积累的宝贵经验,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目标源泉。

以改造社会制度为使命的马克思主义,是彻底批判性与审慎建构性的统一体。它运用唯物史观和唯物辩证法,一方面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内在矛盾和运行规律进行深刻、彻底的揭示与批判,另一方面在分析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趋势时,用严密的逻辑推理和科学抽象,审慎地“发现新世界”。正如马克思所说:“我们不想教条式地预料未来,而只是希望在批判旧世界中发现新世界。”[3]7建立“自由人联合体”,实现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对未来社会生产组织形式和制度形态的概括,是这种“新发现”的逻辑结果。这一对未来社会组织制度形态的“新发现”,基本依据是在生产力不断进步基础上,人类社会生产方式的不断前进性变革以及社会组织方式的变革:最初的社会形式是“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第二大形式是“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最后形式是人摆脱前两类依赖性基础上的“自由个性”[4]。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这样表述这一人类制度形态的崇高价值目标:“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5]53这种代替是人类社会生产方式变革的必然,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使然。在这一人类社会由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飞跃的自然的历史进程中,“工人阶级不是要实现什么理想,而只是要解放那些在旧的正在崩溃的资产阶级社会里孕育着的新社会因素”[6]159。在这些新的社会因素的不断解放中,人类自身也自然地不断获得解放。

当然,“自由人联合体”这样一个理论逻辑和科学抽象中的制度目标,在具有天然的崇高性和实现历史必然性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有描述意义上的典型性、抽象性和纯粹性的特点。既然“历史过程中的决定因素归根结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3]591,这就需要作为工人阶级先锋队的无产阶级政党在具体的历史时段不断赋予制度目标以现实性。这种现实性首先表现在崇高制度理想要和某个具体国家、具体民族的历史文化基础、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进而确定阶段性的现实目标,“只要它们不和这个或那个国家当前的直接的条件联系起来,那就不仅是无用的,而且是有害的”[3]459。其次表现在把崇高的制度理想化为人民可以看得见的、摸得着的实实在在的具体目标,激励他们通过现实的行动为之奋斗。

中国共产党人从诞生起就是最高纲领与最低纲领的统一论者。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进程中,一代代共产党人一方面坚守“自由人联合体”这一崇高的制度理想,另一方面又制定并接力实现了一个又一个具体历史阶段的制度目标。从推翻“三座大山”,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再到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社会主义事业在制度目标崇高性与现实性的统一中,不断地从一个胜利走向另一个胜利。正是在这些不断胜利的进程中,社会主义制度理想与制度现实之间的距离不断拉近,制度优势在制度体系的渐进完善中逐步彰显。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理念逻辑:人民性与公正性的统一

制度理念是制度所体现出来的价值追求和观念判断,像灵魂一样贯穿制度构建和运行的始终。国与国之间的制度竞争,表面上看是制度形式和制度绩效的竞争,其实潜藏其背后的是制度价值理念的竞争。“自由人联合体”这一崇高制度目标的核心要素是一个个的“自由人”,这就决定了在逐步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各个社会阶段,“人”必将成为社会主义制度理念环绕的“圆心”。

文艺复兴之后,新兴资产阶级及其启蒙思想家为冲破教会和神学思想的束缚,开始为人正名,把人置于现实生活的中心。不过资产阶级思想家所说的人是自然的、物质的人,是脱离了一切社会制约的“抽象的人”。在批判地继承前人思想成果的基础上,“现实中的个人”构成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逻辑基础和价值指向。马克思认为:“人不是抽象地蛰居于世界之外的存在物。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7]3“现实的人”和“抽象的人”是有根本区别的,其要害在于:现实生活中,由于难以找到“人”(指没有任何社会关系的抽象人,即人的一般),進而所谓天赋“人”权、“人人”生而平等就都化为虚无了。更为重要的是,资产阶级抽象的人本主义忽视了人对物质生活资料的依赖,看不到人的社会性及其对人性的制约。现实是:在资产阶级所有制下,剥削是普遍的,人民群众陷入对物的依赖的泥潭,权利和利益缺乏基本保障,自由和尊严常常沦为破灭的幻想。

“人”是哲学上一个抽象的类概念,“人民”则是一个政治概念。在马克思主义的经典文本中,从“现实的个人”,到“人民”,特别是其话语体系中“人民”与“群众”的结合,使得这一抽象的政治术语由于被赋予阶级属性的意味而变得更为具体。这种具体性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人民”一词的内涵和指称在不断变动中获得具体。恩格斯在批判海因岑的文章中,第一次将当时构成德国“人民”的群体做了具体限定,即无产者、小农和小资产者[7]661。后来,毛泽东明确指出:“人民这个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和各个国家的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8]205他还通过“人民—敌人”的解析框架,具体指出了我国不同历史時期人民和敌人的具体范围。其次,“人民”这一政治术语在共产党人强调“人民性”中获得具体。马克思主义信仰体系下的“人民性”指的是坚持人民至上、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追求与价值立场。习近平指出,“人民不是抽象的符号,而是一个一个具体的人”[9],共产党人坚持人民性,就是要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自己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中国,“党性和人民性从来都是一致的,统一的”[10]。中国共产党的价值观、执政观与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是统一的,它们的固化形态就是中国制度。人民群众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创造主体、权力主体、利益主体、评价主体和监督主体。“中国之制”的根本优势在于它是“人民之制”。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共产党人的又一核心价值追求。马克思主义认为,公正意味着权利与义务的均衡状态,“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6]227。之所以会出现权利与义务的分离现象,其根本原因在于,权利与义务是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存在的,它们的主体都是“人”,由于阶级社会中人的阶级地位不同,导致履行义务的人并不是享有权利的人。正如恩格斯所说:“它(阶级社会)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一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11]那么,为了使权利和义务的主体不致分离,只有一条途径,那就是消灭阶级。怎样才能消灭阶级差别?只能通过消除生产资料占有上的不公,也就是只能以公有制最终代替私有制才能实现。可见,私有制是社会不公正的制度性根源。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以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为经济基础的,这就为实现真正的社会公正奠定了社会制度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通过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保证人民现实的主体地位,人民性与公正性在人民根本利益与意志的真正实现中获得统一,这种统一性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根本源泉。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创设逻辑:原则性与具体性的统一

制度的创设问题应从制度的起源和本质说起。“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7]519,制度的前提当然也是现实的人。有了人,必然产生人们之间的交往,进而在交往中产生一定的社会关系,对这种社会关系的抽象化、规范化表达就是制度。不管是成文的法律制度,还是不成文的习俗制度,制度绝不是制定者人为创造的。正如马克思指出的那样:“他(立法者)不是在制造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12]。当然,制度创设者不只是简单的“表述者”角色,他们是有主观能动性的。实践中,任何制度的创设都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制度创设从根本上是依据客观规律的,既定的历史条件和现实的生产方式为制度创设者提供了选择的基础、空间和范围。在这种客观规律性的作用下,制度的具体形式、具体内容则有着强烈的主观性。制度创设者的能动性可以使客观规律起作用的前提、强度、方向等发生改变,从而造成不同的历史结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作为“人民自己的作品”[13]40,在创设中不单体现出它的客观规律性,还体现出它的主观目的性;不仅要“求真”,还要“求善”。这种“合规律”与“合目的”的统一,在方法论上必然体现为制度创设上原则性与具体性的统一。

在实践中,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体系的创设是人民群众在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把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理与本国、本民族的历史文化基础、现实条件结合起来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那些体现科学社会主义最本质要求、贯穿社会主义发展全过程的最根本的普遍性原理构成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寓于基本原理之中,但又高于基本原理,是基本原理核心内容的高度浓缩。依据科学社会主义的丰富实践,总结经典作家的相关论述,笔者认为,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应该包括: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组织生产、对社会生产进行有计划的调节、坚持共产主义政党的领导、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掌握政权、社会通过分阶段的发展逐步实现人的真正自由等。这些基本原则是马克思主义对人类社会发展基本规律的揭示,反映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和“源”。正如习近平所讲:“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不能丢,丢了就不是社会主义。”[14]

坚守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并把它作为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的向导,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革命不断取得胜利的基本经验,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基本源头。但是,即使马克思恩格斯本人,也强烈反对将这些基本原则公式化或药方化,都认为“这些原理的实际运用,……随时随地都要以当时的历史条件为转移”[5]5。其基本缘由在于,这些原则是根据特定的社会现实(主要是欧洲的现实)抽象概括出来的,“抽象本身离开了现实的历史就没有任何价值”[7]526。具体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创设中,我们以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学说为指导,根据中国民族关系的实际状况,创设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根据马克思主义政党学说,创设了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还有我们自主创设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以及其他基本的文化制度、社会制度等。实践证明,这些建基于本国具体国情和现实条件基础上的制度或体制,大都在不断增强的适应性中日益彰显优越性。而看似符合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实则更多是从苏联简单照搬的一些制度或体制,如经济上以“大、公、纯”为特征的单一所有制、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等,大都在实践中日益暴露出不适应性而逐渐成为革新对象。历史的经验和教训都证明,在国家基本制度的创设中,科学社会主义的原则性如果离开了各个国家的具体性,必然会变成教条或公式而失去适应性。

总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创设,一方面矢志不渝地坚守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另一方面又力戒把这些基本原则教条化、公式化,而是根据中国具体实际、历史文化传统、时代要求对其加以创造性地运用和发展,使其在适应性中获得具体性。这种制度创设过程中始终坚持原则性与具体性相统一的理论自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又一基础性来源。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变革逻辑:绝对性与相对性的统一

如前文所述,制度从本质上讲是人们之间交往关系的产物,它的本来面目,“即人的自由产物”[13]40。人们在交往中产生的关系,既包括经济关系,也包括政治、文化、社会关系等。经济关系(主要是生产中结成的关系)的抽象化、规范化构成经济制度,属于经济基础的层次;而政治、文化、社會关系等的抽象化、规范化构成其他形态的政治、文化、社会制度,成为上层建筑的主要组成部分。由此,有些学者认为制度只是属于上层建筑层面的概念[15],是值得商榷的。完整的制度体系由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互联系的两个层次构成,是两者的统一体。其实,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那里,广义的制度形态就是社会形态,两个概念是基本通用的。列宁曾明确指出:“把各国制度概括为一个基本概念,即社会形态。”[16]社会形态当然包括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两个层次,而且社会形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必然发生变革,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基本原理。从生产力的发展,到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化,再到上层建筑的革命,并最终表现为社会形态(社会制度)的变革,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社会主义制度形态也不例外,必须如恩格斯在《致奥托·冯·伯尼克》中指出的那样,“把它(社会主义制度)看成是经常变化和改革的社会”[3]588。可见,制度是一个关系范畴,也是一个在不断变化中存在的历史范畴,随着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化,制度的形式与内容也必然发生变化。制度的变革是绝对的,没有所谓永恒的社会制度。正因如此,马克思主义才把改造社会制度和变革生产方式作为根本使命。

在承认社会制度运动绝对性一面的同时,还应看到它和其他事物的矛盾运动一样,也表现为“质”和“量”的统一。这里的“质”指的是社会制度形态的根本性质,在“度”的范围内,社会制度不断变革状态下的部分量变不会引起整体社会制度性质的变化,从而表现为社会制度形态变革的相对静止性。社会制度形态的形成与变革,必然意味着社会资源占有和配置格局的形成与变革,也就是一定利益格局的形成与变革。在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既有的利益格局,必然千方百计控制或阻止社会制度的变革,特别是革命性的变革。那么,作为逐步消灭私有制和阶级差别的社会主义社会,其制度形态的运动状况又是如何,这是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亟待回答的理论难题。在这个问题上,苏联一些社会主义理论家曾经认为,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自然会完美无缺、无比优越,他们甚至直接否定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存在。这种想法不但理论上天真,而且在实践中有害。后来,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深刻阐释了社会主义基本矛盾学说,为解释社会主义制度变革是绝对性与相对性的统一提供了科学的理论依据。他指出,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与既往社会形态一样,“仍然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8]214。社会主义社会的进步性在于其基本矛盾总体上的相适应性和非对抗性。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也不在于其完美无缺,而在于可以通过不断改革,在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中实现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自我完善性具体表现为,通过“守正创新”坚持了“两点论”:第一点是保持中国制度形态的社会主义性质,不能在变革中丧失“自我”,这是中国改革的底线,谓之“守正”;第二点是以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断完善为目标取向,通过主动、持续的制度革新,使其在绝对性的变革中适应社会生产方式的变化,适应人们交换关系的变化,谓之“创新”。背离了“第一点”,社会主义制度的变革必然会在丧失“自我”中走向邪路;不注重“第二点”,社会主义制度可能会逐渐变成一潭死水,由于缺乏活力而走向死路。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变革必须坚持“守正创新”:“守”科学社会主义之“正”,“创”中国特色之“新”。通过实践中的“守正创新”,把制度变革的绝对性与相对性统一起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才会日益显现。

结语

我们在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理论视域中,通过“四个统一”的粗线条勾勒,初步阐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生成的理论机理:实现作为统治阶级的人民的“自由个性”始终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价值旨归和建设方向,这一崇高的制度目标在与中国不同历史时期具体实际的结合中获得现实性。在这些现实性制度目标的指引和激励下,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不仅在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创设和变革进程中始终得以坚守,而且在体现为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性的“守正创新”实践中不断获得适应性。在这一制度构建和运行的整个过程中,作为马克思主义最鲜明品格的“人民性”[17]如灵魂一般贯穿始终。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所具备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固有优势、以及在“守正创新”实践中生发出的新优势,突出显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强大的生命力,是我们制度自信的基本依据。

参考文献:

[1]辛鸣.“中国之治”的制度逻辑[J].理论导报,2018(11)∶28.

[2]辛向阳.当代中国社会变革的马克思主义“活板”[J].思想教育研究,2018(10)∶63.

[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2.

[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8]毛泽东文集(第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9]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G].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129.

[10]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1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8∶154.

[1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97.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347.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14]习近平.关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几个问题[J].求是,2019(7)∶5.

[15]徐斌.制度变革与人性发展[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6)∶117.

[16]列宁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8.

[17]习近平.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8-05-05(02).

【责任编辑:张晓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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