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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干部容错纠错机制构建:价值意蕴、问题检视及破解之道

2021-03-22王文波陈洪连

理论导刊 2021年2期
关键词:政治生态全面从严治党

王文波 陈洪连

摘要:建立健全干部容错纠错机制,对于激励干部奋发有为、明确权力运行边界、体现组织严管厚爱、创新干部管理理念等具有重要价值。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进干部容错纠错机制建设,取得良好的实施效果。然而,构建干部容错纠错机制还面临多元主体协同不力、配套制度不够健全、容错自由裁量权过大、容错纠错制度公信力不足、容错纠错认知偏差等突出问题。破解之道在于整合干部容错纠错的资源力量,推进干部容错纠错的制度配套,重塑干部容错纠错的运转流程,实现国家监察的制度嵌入,优化干部容错纠错的政治生态。

关键词:干部容错纠错机制;全面从严治党;国家监察;政治生态

中图分类号:D6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21)02-0004-07

基金项目: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传统廉政文化融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价值意蕴与实现路径研究”(17CSZJ12);青岛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新时代干部容错的现实困境与逻辑进路”(QDSKL1901082)。

作者简介:王文波(1994-),男,济南人,青岛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政治制度;陈洪连(1978-),男,山东临沂人,青岛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青岛大学反腐倡廉研究中心研究人员,研究方向:政治学理论、廉政制度。

十八大以来,我国进入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领导干部面临的风险和挑战日益增多,干事创业的难度日益加大,改革创新中的失误时常发生,“为官不为”的现象较为突出。在此情形下,为敢于担当者担当,为敢于负责者负责,激发干部队伍的活力,成为干部管理的重要课题。新时代呼唤广大干部敢闯敢干、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发扬敢为天下先的实干精神,争当全面深化改革的排头兵,迫切需要为干部容错纠错提供制度资源,以破解干部容错纠错的实践困境,拓展广大干部改革创新、施展抱负的空间。

一、干部容错纠错机制构建的价值意蕴

“容错纠错”原本是工程设计中常用的术语,后来被广泛应用于政治科学领域。在中国政治学语境下,干部容错纠错是为提高改革成效、激发干事创业积极性而提出的重要理念。所谓干部容错纠错机制,是指为实现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调动干部干事创业、敢于担当的积极性,在不损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不违背党和国家总体发展目标的前提下,对锐意进取、创新干事的干部给予一定的宽容和保护,允许他们拥有一定的创新试错空间,并根据其主观态度、决策方式以及事件的严重程度作出弹性处置的制度设计。该机制主要由诊断鉴定机制、评估分析机制、纠正调适机制等构成,以鼓励敢想敢干、允许试错、及时纠错为特征,旨在调动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容错的目的在于引导创新,干部创新不是完全按照个人想法‘瞎折腾,而是必须符合我国当前改革总体方向和布局。”[1]

推进干部容错纠错机制构建,需要关注逻辑起点、认同基础、权变要素、保障条件等多重维度。具体来讲,对干部进行人性激励,是干部容错纠错机制建构的逻辑起点和现实动因;多元主体的广泛参与,是干部容错纠错机制获得广泛认同的基础;主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政治生态,是干部容错纠错机制构建的权变要素;嵌入国家监察,实施有效监督,则是干部容错纠错机制沿着正确轨道运行的保障条件。干部容错纠错机制构建,需要注重系统设计、多元参与和立体监督,体现宽容、责任、激励、自律等伦理精神,从根本上引导和规范干部容错纠错的实践逻辑。

1.发挥人性激励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讲,制度的意义在于通过制定行为规则,减少个人行为的盲目性和不确定性,最大限度地满足个人发展的愿望,进而激发其内在动力,促进其外在行为的变化。干部容错纠错机制属于一种激励制度,充分尊重和满足干部追求自身利益、职业发展和政治前途的迫切愿望。诚如马克思所讲:“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2]干部容错纠错机制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提供充分而必要的保护,激励他们放开手脚、敢作敢为,调动他们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而做出更大的业绩、取得更大的成就。

2.明确权力运行的边界。针对改革探索过程中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干部容错纠错机制划定容错的条件和底线,申明责任边界和细则清单。要求严格区分工作失误与明知故犯、无意过失与违纪违法、探索实践与有规不依三种情况,明确容错与法律、党紀、问责的边界,即干部容错是在法律法规制度框架范围内的容错,是挺纪在前、与党纪相协调的容错,同时也是以精准问责为前提的容错。概而言之,干部容错纠错机制所秉承的政治宽容理念,是有限度和有边界的,它通过划清干部执行权、建议权、参与权、决定权和监督权的边界,严格禁止权力滥用,严厉杜绝胡作非为,客观上对干部权力具有一定的监督制约作用。

3.彰显严管厚爱的精神。习近平强调:“干部管理是一门科学,要敢抓善管、精准施策,体现组织的力度;也是一门艺术,要撑腰鼓劲、关爱宽容,体现组织的温度。”[3]干部容错纠错在客观上增加了干部权力行使的自由度,以激发干部创新发展的活力;提倡领导干部平等地享有被容错的权利,只要符合容错条件,就能相应地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干部容错纠错机制“把严格管理和热情关心干部结合起来”[4],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犯错干部严管厚爱、帮扶教育,让他们放下思想包袱,轻装上阵再出发。

4.创新干部管理的理念。处理好容错纠错与选人用人的关系,将容错纠错嵌入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当中,有利于改变广大干部的心理预期和行为选择,促进干部管理由惩罚导向转为发展导向。从某种意义上讲,构建干部容错纠错制度,旨在降低改革者的风险,拓展改革者的活动空间。“责任的风险过大,不一定会使所有敢于担当的干部停下脚步、后退自保,但确实很难让敢于担当、勇于担当成为干部们追求的一种风尚和时代精神。”[5]构建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给予真正干事创业的干部以正向激励,并通过健全的容错纠错评价体系作为制度性保障,让忠诚干净担当、工作业绩突出、及时纠偏改错的干部脱颖而出、得到重用,是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干部管理制度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

二、新时代构建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的问题检视

近年来,我国着力优化干部容错纠错运行机制,为提高干部容错纠错效果提供保障和支持,并取得明显成效。但是,干部容错纠错机制构建还面临多元主体协同不力、配套制度滞后缺位、容错自由裁量权过大、容错纠错制度公信力缺失、容错纠错认知偏差等问题,严重制约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效果,急需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应对和破解。

1.干部容错纠错多元主体协同不力。从系统论角度看,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的运行受到诸多要素、条件和变量的影响。干部容错纠错机制是“一个涉及主体和客体、制度和道德、政府和社会等多个方面的完整有机整体”[6]。在干部容错纠错过程中,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相关职能部门等拥有不同的权限,他们之间的相互协同配合对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的运行至关重要。

从纵向维度看,中央和地方协同尚有脱节之处。中央纪委、中组部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容错的主体、客体、程序、方式等事项,具有普遍适用性;而地方纪委、组织部门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可容与不可容错误之间创设弹性空间,由地方纪委、组织部门因地制宜灵活处置。由于地方与中央协商沟通不到位,没有构建反应灵敏的联动机制,因而容易导致地方容错纠错规定与中央容错纠错规定相互冲突。

从横向维度讲,党委(组)、纪检监察、组织部门等还存在协同阻滞现象。党委(组)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功能没有充分发挥,个别党委(组)书记不善于根据干部犯错的动机、条件、后果、挽回损失等情况,灵活处理和有效化解执纪问责和干部容错的张力;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部门缺乏有效配合,追责者、被问责者与容错者之间没能形成有效互动;党委(组)、纪检监察、组织部门的职责、流程、会商机制还不健全,跨部门的协商机制运转不够通畅,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有序参与也得不到充分保障。

2.干部容错纠错配套制度滞后缺位。按照整体性原则,干部容错纠错机制应与其他关联制度相互衔接和配套,以发挥制度的整体效应。由于容错清单制度、容错程序制度、干部问责制度等与之配套衔接不够紧密,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妨碍了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效果。

首先,干部容錯清单制度缺乏。干部容错清单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各地没有周密详尽地制定干部可容错误的正面清单、不可容错误的负面清单,尤其是介于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之间的灰色地带,还缺乏相应的制度规约。

其次,干部容错程序制度缺位。干部容错纠错程序制度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行使容错纠错权力、实施容错纠错活动过程中所遵循的步骤方式、时限和顺序的总和。当前,有关干部容错纠错启动、调查、处置、复议等程序性规定还不够周密详尽,干部容错纠错往往按照领导意志、默认规则、传统制度等运作,没有合理清晰的流程执行标准,存在一定程度的多头管理现象,干部容错纠错流程急需优化和提升。

最后,干部问责制度缺失。干部容错纠错通过减免责任,发挥正向激励作用;而问责制度则通过责任认定与追究,实现反向约束功能。二者相辅相成、功能互补,共同对干部的行为发挥激励和约束的双重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现有干部问责制度刚性有余、柔性不足,没有给干部容错纠错预留出足够空间;干部容错纠错相关规定也没有全面、科学、合理地嵌入干部问责制度之中,一定程度上影响二者的有机耦合与效用叠加。

3.干部容错自由裁量权过大。干部容错纠错机制本身蕴含一定的制度弹性,但容错自由裁量权如果缺乏规制、弹性过大,容易为滋生腐败留下可操作的空间和余地,同时也给国家干部管理体制正常运转带来潜在风险。干部容错弹性过大的后果是难以有效规制行政自由裁量权,从而诱发包庇式腐败。“腐败问题与鼓励试错的改革背景交织在一起,有时会借试错(探索)的名义和理由出现甚至扩张起来。”[7]包庇式腐败是干部容错纠错制度运行失准、失控和失灵的重要表现。在权力滥用的场域,掌握公权力的人倾向于为利益相关者提供权力庇护,这是包庇式腐败的原动力。干部容错纠错权力的操作不当,主要分为错误认定不当、容错过程不当、认定主体与犯错主体权力交易三个方面。错误认定不当和容错过程不当会影响对干部犯错行为的科学评定,认定主体与犯错主体权力交易会产生权力寻租。概而言之,行使容错核实、认定权力的单位或个人对于容错免责申请人有一种理论上的“庇护能力”[8],而这种庇护能力一旦操作不当,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很容易导致权力滥用,放宽纵容腐败的空间,发生包庇式腐败的风险变大。

4.干部容错纠错制度公信力不足。内生性的制度缺陷,会产生外在性的不利影响。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的内生性缺陷主要体现在认定主体的类别、认定主体的组织、认定动力的激发、申请容错的保护等缺乏规定,削弱了干部容错纠错制度的社会公信力。

首先,干部容错认定主体较为单一,影响制度公信力。干部容错纠错大多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门进行认定,缺乏群众、专家、利益相关者等群体的参与,难免出现认定不公正、不合理的情形,部分社会公众对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的执行效力持有怀疑态度。

其次,干部容错认定主体能力不足,降低制度公信力。启动干部容错纠错机制,认定主体须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准和职业水平,综合考查干部出错的特殊背景、工作流程、动机效果等事宜。除此之外,认定主体还须具备超凡的政治胆识和魄力,敢为容错纠错事项负责并承担容错认定失误的风险。然而,现有干部容错认定主体的政治胆识、工作魄力、专业水准、职业水平等较为匮乏,不能有效甄别干部出错的特殊背景、工作流程、动机效果等因素,降低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最后,干部容错缺乏“保护屏障”,削弱制度公信力。一方面,就干部容错申请主体来讲,申请容错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容错,个别领导干部对容错纠错制度缺乏信心,认为其保护力度有限而不愿申请,从而在工作中畏手畏脚,使其探索性试错的勇气和信心受到削弱。另一方面,就干部容错认定主体来讲,由于对认定失误的风险承担、认定压力的纾解等缺乏规定,导致干部容错纠错认定主体信心不足、犹豫不决,时常处于“环顾左右、观望上头”的状态,不愿启动干部容错纠错程序。

5.干部容錯纠错认知偏差。我国干部容错纠错机制尚处于探索试行阶段,部分干部和社会公众对干部容错纠错还存在诸多偏见,影响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的运行效果。

一方面,个别领导对干部容错纠错的理解存在偏差。有的领导没有正确理解设计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的初衷,简单地认为容错就是允许犯错误,并且对所犯错误不加追究。这使得部分干部底线意识丧失,不能严格要求自己,缺少防范错误的心理。基于错误认知,有的领导干部置党纪国法于不顾,抛弃干部从政的理想信念与职业操守;有的干部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意识淡薄,任意放宽干部容错纠错的“弹性空间”,导致权钱交易、徇私舞弊、肆意妄为等现象屡屡发生。

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对干部容错纠错的认知存在偏差。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对干部“圣人式”的刻板印象,导致部分社会公众对犯错干部严加苛责,缺乏宽容,拒绝给予其改过提升的机会,严重挫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拥有公权力的人员来说,“压制公共行政人员的直觉或本能,可能会伤害他为公共服务的热情和能力”[9]。从一定意义上讲,干部容错纠错承受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使得构建干部容错纠错制度缺乏宽松的、包容性的社会氛围。

三、新时代构建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的路径选择

消除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的运行障碍,规避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的潜在风险,需要明确干部容错纠错的目标指向,持续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并在多元协同、制度配套、流程重塑、监察嵌入、环境营造等方面取得进展和突破。

1.多元协同:整合干部容错纠错的资源力量。在干部容错纠错过程中,需要多元主体系统谋划与有效协同,构建党委(党组)领导、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组织部门积极配合、审计财政部门有序参与的工作格局。

党委(党组)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负责执纪问责和容错纠错的全面领导,推动执纪问责与容错纠错相互融合,防范容错纠错过度与不及的风险。党委(党组)书记要履行好干部容错纠错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坚持严管与厚爱结合,提高对干部犯错的反馈应对水平,全面了解干部犯错的情况,引导犯错干部及时纠正错误。

纪检监察部门作为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的牵头部门,要及时与组织部门沟通,共同商讨应对办法;允许审计部门、财政部门有序参与,确保多元主体达成干部容错纠错共识,进而开展一致行动。干部容错纠错多元主体应建立会商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交流沟通干部容错纠错意见,就干部容错纠错的疑难问题和处置方案开展对话,增强联动效应。

2.建章立制:完善干部容错纠错的制度配套。为促进干部容错纠错制度的整体设计,增加配套制度供给,确保干部容错纠错有章可循,需要在促进干部容错纠错制度与公开提醒制度、容错纠错评价制度、纠正回访制度相互衔接的基础上,大力完善干部澄清保护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权利保障制度、政务公开制度,推动不同制度之间的耦合。

其一,实现干部澄清保护制度与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的匹配。要坚持以人为本,完善干部澄清保护机制,“在案件调查中不仅严格地依法收集证据,查明职务违法犯罪事实,还要用党章党规党纪、理想信念宗旨做被调查人的思想政治工作,靠组织的关怀感化被调查人,让他们真心认错悔过,深挖思想根源”[10]。该举措蕴含人文关怀精神,与干部容错纠错感化人、激励人的运作目标有异曲同工之妙。“科学的容错机制试图实现在充分尊重追责机制基础上的有限宽容”[11],需要借助国家监察力量的介入,以更加理性的认定标准监督和校正干部容错纠错申请者的行为,确保干部容错纠错制度得到公正有效的运用和落实。

其二,促进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与干部容错纠错制度的衔接。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应当嵌入干部容错纠错条款,改变领导干部的价值认知和行为习惯,增强他们勇于探索、不断创新的勇气和信心。组织部门应秉持实事求是原则,综合评估干部犯错的动机态度、性质程度与后果影响,对于在可容错范围内纠错改错到位、工作表现优异的干部,大胆提拔使用,切实发挥用人导向的激励效用。

其三,推动干部权利保护制度与干部容错纠错制度的配合。健全干部权利保护制度,可以为敢于改革创新的干部提供安全屏障。要坚持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强化干部正向激励效应,采取妥善措施保护被容错干部的合法权益。干部容错纠错认定主体应当改变被容错干部在民主推荐、组织考察、民主讨论等环节上的不利地位,同时在干部评优、考核评价等工作中保障被容错干部的正当权利。

其四,增进政务公开制度与干部容错纠错制度的关联。要借助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推进政务公开制度,促进干部容错纠错的公开化透明化,进而提高干部容错纠错的公信力。要公开报道干部容错纠错典型案例,公开干部容错纠错的对象、事件、原因、方式等,向社会公众普及干部容错纠错基本知识,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干部容错纠错事项,要做到全程公开透明,把干部容错纠错事件的启动、调查、判定、程序、处理决定等过程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让社会公众及时了解干部容错纠错事项的进展情况,提高社会公众对干部容错纠错的接受度,减少干部容错纠错的障碍及其产生的不良“后遗症”。

3.流程再造:优化干部容错纠错的运转程序。干部容错纠错作为党内问责的例外条款,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程序规定,推动干部容错纠错启动、诊断、评估、处置、纠正等环节的流程再造,建立干部容错纠错优质高效便捷的闭环系统。

其一,干部容错纠错的启动。为避免干部容错纠错制度成为部分干部决策失误之后逃避追责的“保护伞”,要设立创新性决策风险备案制,对干部创新试错行为实施“留痕计划”,做到有据可查。只有经过备案的创新性决策失误,才能启动干部容错纠错程序。对已经备案的风险性较高的创新性决策,要在实施过程中及时反馈进展情况,一旦发现决策执行效果发生偏差,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防止造成严重后果。干部容错纠错应依被问责领导干部的申请而启动,并应明确规定具体流程和办结时限。

其二,干部容錯纠错的认定。要根据习近平提出的“三个区分”标准,综合考虑行为动机、行为后果和行为过程,对干部所犯错误进行定性分析、区别对待,并完善相应的认定程序。对于一般性的干部容错纠错事项,应当引入公众听证程序,邀请利益相关者、社会公众人物、专家学者、专业人士等召开听证会,使干部容错纠错经得起民众的检验;对于具有重大政治影响的容错事件,应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认定,确保干部容错认定的权威性和科学性;对于特定领域难以认定的容错事项,应吸纳社会力量参与,邀请专家、学者、社会组织等共同组建干部容错认定委员会,提高干部容错事项认定的精准性和专业性,保障干部容错具有社会公信力。

其三,干部容错纠错的评估。干部容错纠错的评估是指依据一定的指标体系,对干部所犯错误、社会效果及其矫正模式等所作的评判。为推动干部容错纠错评估工作,需要建立涵盖动机评估、原因评估、效果评估和态度评估的指标体系,对干部所犯错误作出综合评价。考察干部所犯错误动机是否纯正,是为了公共利益先行先试所犯错误,还是为了私人利益滥用权力所犯错误;区分干部犯错的原因,是由于自然灾害、政策调整等客观条件所限,还是由于急躁冒进、轻率大意而导致;确定干部犯错的社会影响,是一般性的社会影响还是具有重大政治影响;衡量干部犯错时的态度,是知过能改、减少损失和主动承担责任,还是刻意隐瞒、放任危害发生和推卸责任。对于上述每种指标,符合指标前面情形的,可纳入容错范围;符合指标后面情形的,则不予容错和免责。

其四,干部容错纠错的处置。在经过干部容错纠错的启动、认定、评估等流程之后,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要联手调查核实干部容错纠错事项。核查结束之后,对于容错免责事项,出具书面报告,载明容错事项基本情况、调查过程、查明的主要事实、容错事项认定依据,最终形成干部容错免责建议书,交由党委集体讨论后作出容错免责决定。该免责决定要通知到被容错干部所在单位,并将容错免责决定书报党委和政府备案。

其五,干部容错和纠错的衔接。容错和纠错密不可分,相辅相成,应实现“容”“纠”并举,对干部错误边发现边纠正,避免错误升级与失控;也可事后纠正,总结经验教训,避免重蹈覆辙。为推进干部容错与纠错的结合,首先,要以严格公正的容错程序为前提,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针对不同情形作出处理,及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加强日常教育和监督。其次,坚决贯彻有错必纠、有错必改的理念,加强干部思想教育工作,使干部认识到自身所犯错误的危害性,认真反思并及时纠正。对于再犯已犯错误或者屡教不改者,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最后,充分利用巡视巡察利剑,有效开展监察工作,掌握高风险创新性决策信访情况,第一时间发现问题并进行纠正,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4.制度嵌入:加强对干部容错纠错的国家监察。为保证干部容错权力在合法范围内规范运行,需要秉承“以权制权”的思想,健全干部容错纠错权力监督体系。在干部容错纠错过程中,既要关注被容错者,也要重视干部容错纠错的认定执行者。如何处理好干部容错认定者与被容错者之间的利害关系,保证干部容错的正当合理性,成为干部容错实施能否取得实效的关键。因此,有必要嵌入国家监察制度,提高干部容错纠错的公平性、科学性与规范性。

嵌入国家监察制度,实现干部容错纠错的规范化运作,具有逻辑正当性、现实必要性和实践可行性。其一,从理念层面看,国家监察和干部容错纠错相互融通、殊途同归,坚持权力运行正向激励和负向制约的结合,促进干部履职尽责,廉洁从政。其二,从人性预设角度看,干部容错纠错制度与国家监察制度兼顾“人性善”与“人性恶”的双重维度,正反耦合,相辅相成。国家监察制度侧重于防范“人性恶”,防止出现权力腐败问题;而干部容错纠错制度侧重于弘扬“人性善”,相信干部能够“见贤思齐”、知过能改,主动担负起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时代重任。其三,从辩证思维视角看,国家监察制度与干部容错纠错制度将整体思维和局部思维有机结合。国家监察制度坚持整体性思维,强调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干部容错纠错制度则坚持局部性思维,“牵牛要牵牛鼻子”,作用对象主要是领导干部。其四,从运行机理角度看,国家监察制度与干部容错纠错制度具有功能互补性,有效规避执纪问责与容错纠错相互脱节的制度悖论,实现全面从严治党与激励干部干事创业协同发展。国家监察制度通过严厉惩治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深入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而干部容错纠错制度蕴含弹性和柔性处理的方式和方法,弥补了国家监察刚性治理的缺陷,最大限度地调动党政干部的热情与活力。其五,从作用对象层面看,国家监察制度与干部容错纠错制度具有主体兼容性,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无论是干部容错纠错制度还是国家监察制度,其作用对象都指向拥有公权力的具体的人。国家监察机构对行使公权力的全体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必然包括犯错主体和犯错认定主体,国家监察实现了对干部容错纠错主体的“全覆盖”。

5.环境营造:重塑干部容错纠错的政治生态。中华传统文化蕴含丰富的宽容思想,可以为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的运行提供文化支撑。《周易》中的“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坤厚载物,德合无疆”,《尚书》中的“有容,德乃大”,强调在具体的道德实践上,做到恕人之过和宽厚待人。古人云,“君子之过也,如日月之食焉;过也,人皆见之;更也,人皆仰之” [12],“使功者不如使过”[13],强调在“容为公之失,不赦为私之罪”的前提下,要敢于使“过”。我国传统文化中“包容贵和”“知过能改”等观念为培育新时代干部容错纠错文化提供了思想启迪,值得在新时代予以发扬光大。因此,要从传统文化中汲取宝贵资源,不断加强新时代干部容错纠错文化建设,科学合理地宽容干部干事创业中的犯错行为,增强干部投身全面深化改革事业的安全感;要涵养宽厚包容的思维方式和及时改过的行为习惯,促进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的正常运行,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

观念是行动的先导,有什么样的观念,就有什么样的行动。要引导广大干部和社会公众对干部容错纠错机制形成正确认知,在全社会培育干部容错纠错文化,构建“鼓励创新、宽容挫折、允许尝试”的良好政治生态。一方面,广大干部要正确对待错误,做到知错能改,不断矫正认知偏差。由于工作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工作过程中出现错误在所难免。“错误是个人与组织成长的必经历程,一个良好的组织并非消除或超越一切错误,而是不断识别与防范潜在错误,及时采取妥当的处置方式。”[14]因此,广大干部要理性认识和科学判断错误,善于从错误中学习,从错误中成长。广大干部既要具有坚决纠正把容错纠错机制当作“救命稻草”和“挡箭牌”的意识,又要彻底涤除“求稳怕错”“做多错多”的消极观念。另一方面,社会公众要增强对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的认同,这对于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的具体实施、结果保障等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哈贝马斯的观点,“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15],社会公众认同是干部容错纠错合法化最原始的动力。因此,要积极引导社会公众认同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的实践价值,拥护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的贯彻实施,减少对被容错干部的排斥,营造尊重人才、保护人才的社会氛围,进而激励广大干部迸发出干事创业的热情与活力。

参考文献:

[1]马晓黎,成为杰.改革创新中的干部容错机制研究[J].长白学刊,2018(3)∶37-44.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03.

[3]习近平.努力造就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J].求是,2019(2)∶4-10.

[4]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M].北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6∶125.

[5]王长江.构建敢于担当型干部评价体系势在必行[J].人民论坛,2018(8)∶24-26.

[6]叶中华.容错纠错机制的运行机理[J].人民论坛,2017(9)∶42-44.

[7]吴忠民.中国转型期腐败问题的主要特征分析[J].教学与研究,2014(6)∶5-14.

[8]梅立润.全面深化改革情境的“容错机制”[J].重庆社会科学,2016(6)∶61-67.

[9]特里·L.库珀.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M].张秀琴,译.音正权,校.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154.

[10]谢超.《监察法》对中国特色反腐败工作的法治影响[J].法学杂志,2018(5)∶42-56.

[11]胡延坤.领导者发挥容错机制正向功能的艺术[J].领导科学,2017(34)∶40-42.

[12]杨伯峻.论语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15∶230.

[13]后汉书·独行索卢放传[M].北京:中华书局,1982∶2674.

[14]何丽君.基层干部容错纠错的价值意义及其实践路径[J].治理研究,2019(4) ∶82-87.

[15]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M].张博树,译.重庆出版社,1989∶188.

【责任编辑:张亚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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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清除政治生态中的“雾霾”
如何让党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
全面从严治党开启“三点攻”新模式
党史视野下的“政治意识”演进历程
大饥荒爆发前爱尔兰的政治生态
以新理念开启新征程
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