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泄愤点燃自己烧伤他人的行为定性
2021-03-22尚素丽张宏伟
尚素丽 张宏伟
[案情]被告人马某某因其妻子关某甲(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出走一事到其岳父关某乙家中说理,双方不欢而散。当晚23时40分许,马某某饮酒后出于气愤,携带装满汽油的塑料壶(容量为10升)再次强行进入关某乙家中。关某乙以及而后赶来的关某丙上前阻止其进入屋内,双方撕扯中,马某某将汽油从自己头部倾倒而下,并将汽油点燃,马某某周身起火后抱着关某乙的腿,后火被关某乙的家人扑灭。大火导致马某某、关某乙、关某丙均被烧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关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关某丙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刑事诉讼医学鉴定,马某某身体多处汽油火焰烧伤(创面分布于头面颈部、前后躯干、双上肢及双下肢,总面积29%,深II-III度)。
针对马某某行为定性,存在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被告人马某某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进入他人住宅,拒不退出,并与住宅主人发生厮打,后又点燃汽油,马某某的行为已经严重妨害了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45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为发泄情绪,持汽油到被害人家中点燃,并致被害人轻伤,且被害人的居住环境是人口密集的村镇,马某某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依照刑法第114条规定的放火罪对其定罪量刑。第三种意见认为,马某某以自伤、自残的行为伤害他人,具有极强的报复心理,其客观行为具有明确的针对性,其行为触犯刑法第234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速递]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马某某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往往与其他犯罪行为结合在一起,如入室盗窃、入户抢劫等犯罪活动,这种情况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只是为了实现另一犯罪目的,也是实施其他犯罪的必经步骤,此时构成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人旨在实施的犯罪定罪量刑。本案中,被告人马某某虽有强行入户的行为,但其入户不仅仅扰乱被害人的住宅安宁权,后实施的自焚行为还造成了两位被害人受伤,非法侵入住宅行为应当被吸收,不宜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二,马某某构成放火罪,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特定人身体权、健康权,而本案中,马某某的行为不仅造成自己及两名被害人不同程度受伤,客观上还严重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仅以故意伤害罪不足以评价其行为危害性。主观层面,马某某因家庭婚恋纠纷无法排解,又与其岳父等人厮打,自身感到憋气,而产生报复心理,其明知在人员密集的居民区点燃汽油容易发生火灾,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仍持放任态度,可以认定其主观上有放火的间接故意,符合放火罪的主观要件。客观层面,马某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了他人的住宅安宁权、身体健康权,更为重要的是其在居民区放火,不仅造成了他人受伤的后果,也严重危及周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符合放火罪的客观要件。因此,马某某主观上具有放火的故意,客观上严重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应当认定其构成放火罪,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最终,被告人马某某以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2599501705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