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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速裁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2021-03-16侯洪雷李伟

中国应急管理科学 2021年9期
关键词:司法实践应用策略

侯洪雷 李伟

摘 要:刑事速裁程序是一种非常简化的刑事诉讼审判程序。随着现今社会的发展,各种案件的数量也在急剧上升,再加上现今我国法律体系改革,各种轻微的刑事案件也并到刑事处罚当中,这使得刑事案件数量剧增,一线高质量法官人员数量增加缓慢,造成了现今“案多人少”的情况。为了更好保障人民大众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应加强形式素材程序的应用。文章当中便对于刑事速裁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策略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刑事速裁程序;司法实践;应用策略

引言

刑事速裁程序的全面适用有利于案件的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防止出现案件的堆积,对于目前各基层法院解决所面对的困境有很大的帮助,同时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各级司法部门应该积极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应用刑事速裁程序。

一、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必要性

1.缓解案多人少的现实困境

仅是2018年一年的时间,各级人民法院便受理了各类案件共计两千八百万有余,其中审执结案件数量占据其中的90%,总体数量较之2017年上升了8.79%与10.61%。从这庞大的数量上来看,我国法院立审执结案件的数量在不断增加。但是另一方面,在我国实施法官员额制后,全国进入员额内的法官人数约为11万人,整体数量上减少了10万人,这使得整体的办案的压力猛增。除此之外,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进程的不断加快,使得我国法院体系出现了离职潮、辞职潮或是退额潮等现象,这也造成了短时间内我国案件数量庞大而办案人员数量稀少的情况,严重的比例失调使得许多案件无法在第一时间解决,造成大量案件堆积,对于我国整体司法体系都产生了严重的影响。而通过刑事速裁程序,使得案件得到了繁简分流,缓解了比例失调的情况,使得司法实践变得更加快速便捷。

2.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纵深发展

未进行司法责任制改革前,很多法官办案存在程序瑕疵,如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未送达、对举证期限期间把关不严、证人作证流于形式、取保候审手续不完备,实行法官员额责任制之后,情况得到很大改观。特别是刑事速裁程序,对庭审前程序要求更高,如撰写判决书、查阅卷宗及审查证据等,一定程度上倒逼了程序的完善,而加快效率的同时,办案法官可以有更多的时间去办疑难案件,这无疑又保证了其他案件的案件质量,所以说,刑事速裁程序也是司法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的重要环节。

3.深入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迫切需要

从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与司法实践情况来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直贯穿整个体系,该制度可以使用与所有的案件,在所有的刑事阶段、程序当中都可以被应用。我国的法律当中没有任何除外的情形存在,无论是什么样的罪罚,程度如何,都赋予了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从而获取从宽处置的权利。但法律知识纸面上的文字,虽然具有效率,但是法律还是需要落在实处,归于时间才能够真正发挥其效率。司法实践是需要相配套的程序来实现的,为了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司法实践过程中发挥其真正的效用,刑事速裁程序便被提上了日程。通过刑事速裁的适用从程序,实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体系中的真正运用,因此将刑事速裁程序纳入到刑事诉讼法当中是必然的。

二、刑事速裁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保障不足

其主要表现在:值班律师制度建设的不完善,被追诉人审前羁押率依然较高,对被追诉人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回转权”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这使得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没有得到充分地保障。

2.有些地区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率不高

刑事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的管辖范围具有重叠部分,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如果该案件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既可以选择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也可以选择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进行审理。但如果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则必须适用独任制的方式进行审理,还需当庭宣判,有些法官害怕出错被追责,宁愿选择较为复杂简易程序也不愿选择刑事速裁程序。此外有些贫困地区的司法机关,并不在试点城市的范围之内,对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不是十分的熟练,而且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也较为苛刻,有些地区的司法机关还不具备相应条件,故而适用率不高。

3.从宽量刑的制度不合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前提,研究被追诉人从宽量刑对刑事速裁程序的进一步完善具有较大的参考意义。但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可以”从宽,而不是“应当”从宽处罚,从宽处罚的幅度还有不够大,并不能满足现今的司法需求。

三、完善速裁程序应遵循的原则

1.公正原则

国家开展司法火气,其目的不仅是要维系整个社会的稳定发展,更重要的是保障每个主体之间的公正原则能够真正实现,这也是司法活动进行的根本目的。一般来说,完整意义上的司法公正可以分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个部分。刑事案件所表现出来的便是对于程序工程。对于刑事速裁程序来说,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公正的原则,并在司法实践当中牢牢树立起公正为首的理念。其实诉讼程序本身所具备的及时性特点便要求了刑事速裁程序要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之下最大程度的减少案件办理所需花费的时间,这样也能够减轻对于涉案双方所产生的影响。整体上,诉讼程序所具备的参与性使得涉案的三个主体都要参与到速裁程序当中,尤其是对于被告人來说,通过速裁程序,能够让自身获得更多阐述想法的机会,从而保障自身的权力得以充分发挥。同时也保障了涉案的所有人员都能够参与到其中,使得刑事速裁程序能够符合基本的自愿性与真实性的原则,这对最终结果的判定起到积极帮助的作用,同时也让各方都能够尽到自身应尽的作用,减少冤案惨案等情况的发生。

2.效率原则

从速裁程序本质看,其是为了让那些对社会影响较小的案件能够被快速处理,并且降低资源而存在的,力求能够使用最少的资源,完成诉讼任务。通过之前相关论述发现,世界范围内很多国家都已经在法律体系中加入了快速处理机制,力求能够提高诉讼效率。因此,我国与这些国家一样,实行速裁程序根本目的还是希望保证公正性原则基础上提高诉讼效率。我国实施刑事速裁程序的目的之一是为了解决我国现今庞大的案件数量与稀少的办案人员数量之间资源不足的情况。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突出诉讼效率并不是否定诉讼公正,其中公正是最为刑事诉讼第一要素存在的,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兼顾效率才是刑事诉讼的宗旨。而刑事速裁程序的简化性较之其他模式更加便捷,使得司法资源能够更多的集中在大案要案当中,保证重大案件的审执结能够更加高效,也使得更多的司法资源能够兼顾到更多的民众,使得民众能够享受到更多的司法就注定额机会。而且通过速裁程序将轻微刑事案件从简易程序中分流出来,使得简易程序能够更好的专注于一般案件,保障了司法资源的流转与配置,增强了整体司法裁决的科学性与公正性,使得整个社会的司法秩序变得更加畅通,也进一步保障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四、完善刑事速裁程序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建议

1.赋予被告人程序上的回转权

在我国适用刑事速裁程序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首先是被告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之后、对量刑在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案件、经过被告人同意之后才可以适用。是否赋予被告人程序回转权在理论界存在争议,一部分学者认为被告人已经同意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如果允许被告人拥有程序的回转权,这会导致已经进行的程序都归于零,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另一部分的学者则认为,被告人因对该程序不太熟悉,或者由于其他的外界因素导致选择了刑事速裁程序,赋予被告人程序的回转权,则是对被告人人权的保护。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为合理,也更加符合我國司法改革现状。

2.对部分地区的司法人员进行业务上的指导和培训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改革,法官所起到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因此政府及相关部门可以针对那些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司法人员进行业务上的指导和培训。虽然中国的法律是普遍适用的,但是就像经济发展存在巨大差异一样,中国各个地区的司法水平也存在巨大的差异,刑事速裁程序在全国各个地区要想收到良好的效果,就必须考虑到不同地区存在的差异,然后针对这些差异进行相应的补足。法律具有稳定性,所以不能频繁的修改,但是我们可以随着时代的不断的变化对法律进行相应的解释,也可以针对不同的地区出台不同的司法政策,对司法人员进行相关的指导和培训。这样的做法较为灵活,可以照顾到不到地区的差异,同时也可以兼顾到法律稳定性的需要,在实践中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3.从立法方面将认罪认罚从宽的幅度进行明确

在被告人诉讼权利保护方面,应将认罪认罚案件的被告人“可以”从宽处罚,改为“应当”从宽处罚,之所以这样变更,是因为“可以”从宽处罚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这种规定下从宽与不从宽均可,不需要解释。这样规定不利于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如果被告人在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之后,被告人一般对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属做出一定经济上或者其他方面的补偿后,存在没有获得量刑上的优惠的情况,这样将会打击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积极性,因此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对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被告人应当从宽处罚表述为:“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具有特殊情况确实不宜从宽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应当进一步提高从宽处罚的幅度,并明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量刑优惠的幅度,被告自愿认罪认罚并选择适用本程序,就意味着其已经放弃了当庭质证与辩论的权利,因此,在进行量刑过程中适当的给予减轻就显得十分必要,也是对其自身放弃权利的一种补偿。要从司法政策上引导被告选择刑事速裁程序,让被告在量刑上可以形成一种稳定的“心理预期”,发挥该制度的激励功能。

4.减少对被追诉人的审前羁押

应当尽量减少对被告人的审前羁押,我国司法机关的主动性较强,但是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因此即使是轻微的刑事案件,审前羁押的现象也是普遍存在的。另一方面正如本文的第一章列举那样,我国对被告人的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适用率极低,这与我们的国情是分不开的,我国人口总量较多,人员流动性大,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监禁非强制措施可能会给司法机关侦破案件带来不便,同时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适用需要司法机关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诸多原因导致司法机关对这两个非监禁、非强制措施使用率很低。但是大量的采取审前羁押的方式保证办案的顺利进行,可能会引发“刑期倒挂”“关多久就判多久”等不正常现象的发生,不利于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选择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被告,大多数是轻微刑事案件的作案人,社会危害性本身较小,同时又具备认罪认罚的态度,法院判决时应当更多地选择使用非监禁刑作为处罚手段。因此对适用刑事速裁程序案件的被追诉人适用审前羁押措施的必要性并不是很大。

五、结语

从最近几年实际情况来看,当今社会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结合如今实际需要提出刑事速裁程序是各个国家面对的重点问题,其对于提高刑事诉讼效率有着积极意义。从我国实际情况看,刑事快捷程序起步时间比较晚,不是十分成熟,相关流程不完善,但是刑事速裁程序从试点到立法再到逐渐完善,也为该制度在我国迈出坚实一步奠定了基础,这也是我国司法改革过程中的重要一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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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侯洪雷(1983.07—),籍贯辽宁省黑山县;研究方向,刑事法律实践中探索与应用。

李伟(1969.08—),籍贯辽宁省黑山县,湘潭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研究方向刑事法律实践探索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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