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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1996—2020年文献分析的黄河法研究评述

2021-03-07

文化学刊 2021年3期
关键词:黄河流域发文黄河

张 睿 史 辉

一、研究背景

2019年9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省郑州市召开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强调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问题的重要性并作了战略部署[1]。黄河是中华文明的发祥地,也是我国重要的农牧业生产和能源基地、重要的生态屏障、脱贫攻坚的重要区域[2]。制定黄河法是实现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需要,也是铸造“幸福河”的制度保障。

二、数据来源与分布

(一)数据来源与工具

本研究以中国知网数据库为检索工具,分别对期刊、学位论文、会议、报纸以“黄河法”为主题词,检索出64篇文献,统计时间截止至2020年10月10日。

(二)文献年度分布情况

文献的年度分布情况说明研究的趋势和焦点,黄河法文献的年度分布可以作为衡量该领域研究热点的重要指标。笔者通过考察黄河法年度发文量的变化情况,分析该学科的热点和变化趋势及理论创新和实践应用程度,进而把握我国黄河立法方面的阶段性成果。

检索的64篇文献中,期刊39篇,学位论文5篇,会议4篇,报纸7篇,特色期刊9篇。自1996年开始,以黄河法为主题的研究文献,1999年发文量为11篇,在考察年份范围内发文量最多。2005—2019年之间发表论文较少,2020年发文量为8篇。总之,黄河法研究的提升空间较大,相关学者应在理论层面加强创新,加快探索步伐。

(三)文献作者分布情况

统计文献的发文量可以考察核心作者的分布情况。独立发表2篇以上的作者为姚文广、陈瑞清、鄂竟平和文伯屏,其余均为1篇。核心作者发文频次最高的为3次。从统计的数据分析得出,黄河法主题相关研究高频次发文作者较少,学科分布比较分散,缺少稳定的研究团队。此外,研究自然资源与环境法学的学者对黄河法的研究关注不够。

(四)期刊分布情况

为进一步了解该领域的期刊分布情况,课题组汇总了相关期刊,发现《人民黄河》《中国水利》《黄河报》《治黄科技信息》《前进论坛》《水利发展研究》《中国水土保持》几个期刊发表数量在2篇以上,其余期刊载文均为1篇。其中,《人民黄河》发表最多,为11篇。《中国水利》为7篇,《黄河报》《治黄科技信息》均为5篇。法学类期刊有《法学评论》《政府法制》,学报有《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通过以上分析发现,以黄河法为主题的研究文献学术期刊载文量较少,以《人民黄河》为主,还有其他生态、水利、环境类期刊和部分学报支撑,在此格局下逐步形成了黄河法相关的期刊集群。

(五)研究机构分布情况

研究机构发文量的统计有助于梳理黄河法研究力量现状和变化趋势,说明研究群体的分布情况以及研究机构的整体实力,对帮助相关学者把握该领域的研究热点和趋势具有积极意义。发文在2篇以上的研究机构分别为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12篇、华北水利水电大学4篇、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3篇、中国水利杂志社2篇。其余高校有甘肃政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郑州大学、河南大学、山东大学和西南政法大学,但发文量较少,均为1篇。除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之外,其他高校对该领域的研究较少。

三、黄河法研究趋势

笔者分析样本文献关键词的共现网络后发现了频率较高的关键词,分别是流域管理18次、黄河流域15次、水法11次、水资源保护11次、水量调度7次、生态环境6次。黄河法的研究以水法为关键词所映射的关键词主要有“立法项目”“水权交易”“水行政管理”“立法规范”“资源立法”“资源开发”“治理开发”“水事”等。结合以上数据分析,笔者对学术期刊文献样本中被引用3次以上的和2020年发表的文献进行分析,并结合文献关键词进行文献评价,发现黄河法研究热点关键词呈现以下变化趋势。

(一)1996—2000年的水资源短缺,立法呼吁

1996—2000年研究热点的关键词为“流域管理”“流域立法”“黄河法”。1996年,薛长兴在《人民黄河》发表《加强黄河水利法制建设为黄河治理和开发提供法律保障》文章,提出加强黄河水利法制建设,为黄河治理和开发做好法律制度保障[3]。1998年,刘永强和陈瑞清分别在《人民黄河》《前进论坛》发表文章。刘永强建议加强黄河立法对于我国水法规体系完善和补充具有积极意义。陈瑞清根据黄河所面临的污染和断流的困境建议黄河要立法,并制定黄河法,对黄河依法科学治理[4]。

这个阶段以黄河法为主题的发文量在1999年为最高,其他年份保持较低状态,2000年发文量为4篇。这些研究为社会对黄河治理过程中存在的水资源短缺和流域管理问题的存在以及制定黄河法的初步设想和紧迫性以及必要性做了阐述,具体立法技术没有较多论述,仅从水法的规范体系完善角度进行相关思考。这些成果对全面掌握黄河法的立法背景和黄河法的立法原因有很好的参考价值。

(二)2001—2010年立法设想论证

2001—2010年的研究热点主要以“流域立法”“流域管理”“黄河法”“水域立法”为关键词。苏娅雯以西部大开发为背景,分析了黄河流域水土保持现状。为了保持生态环境,有效控制人为水土流失,尽快制定黄河法势在必行[5]。文伯屏系统地论述了淡水资源的重要性、中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严峻形势、国际水法和外国水法可资借鉴的一些特点、中国必须坚持“以法治水”的理念等问题,并对中国应怎样贯彻“以法治水”理念的问题提出了明确、具体的看法和建议[6]。以上成果为黄河法的立法框架提供了理论基础。同时,学界出现了黄河法的“专门立法”和“不建议专门立法”的两种观点,但没有形成争论的格局。在这10年,共发文16篇。比较可喜的是,在这期间有3篇硕士论文,为这一阶段的黄河法研究增加了一定的力量。

(三)2011—2019年立法框架初步形成

“黄河法”“黄河流域”“水权配置”“黄河防汛”“河流立法”为2011—2019年研究的关键词。有学者根据现行水法律在流域管理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了黄河流域管理的特殊性,探讨了黄河法的性质和部门法地位,阐明立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的学者还论述了黄河法和其他几部主要法律的衔接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此阶段发文量为8篇,但在黄河法的立法具体技术层面有了较为深入的论述。张晓秋、王志华在黄河法立法基本框架构成的基础上,论述了其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问题,阐释了立法的原则和前期立法理论研究的重要性,也从河道管理制度的必要性提出黄河法的立法合理性和必要性[7]。这些成果为黄河法的立法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基础。

(四)2020年高质量发展黄河法立法讨论

“黄河法”“立法”“高质量发展”“黄河流域”“流域立法”为关键词是2020年的研究热点趋势。姚文广以黄河是世界上最为复杂难治的河流为前提,具体从“水沙关系不协调”“河道是地上悬河”“河势游荡多变”“洪水威胁严重”“流域生态环境脆弱”“水资源供需矛盾尖锐”方面说明。该学者指出,为了根本解决以上问题,为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而提供制度保障,迫切需要制定黄河法[2]。郑永红具体从黄河法的规划制度层面进行了研究,提到了黄河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需要制定黄河法,提到了黄河规划的重要性。该学者指出,黄河法应当确定黄河规划的编制主体是水利部,对象是以流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绿色生态空间规划和其他生态空间规划为内容的生态空间;明确黄河规划应当与国务院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保持一致,遵循战略性、科学性、协调性、可操作性的原则;确立黄河规划的权威,健全沿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完善监督规划实施的制度[8]。吴浓娣、刘定湘从对现行黄河流域管理和保护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路径比对,得出制定黄河法是完善黄河流域法律体系的最佳选择的结论[9]。黄河法的功能定位为综合法,建议将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文化和高质量发展纳入调整范围,强调了高质量发展的制度设计。汤宇仲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草案)》为参照,从黄河流域对单行立法的功能需求、涉水事权的分配需要、水土环境治理之需、文化传承的历史使命等方面论述了黄河法的立法必要性。该学者指出,黄河法在功能上需要规范统合下的单行立法,需要处理上下位法的位阶协同关系,还要与其他流域立法进行协同。为文明起源地的保护立法,黄河法除了规范水事活动之外,还应注重该流域文化遗产的保护[10]。

2020年黄河法研究关注点空前集中。沈开举、姚文广等阐述了黄河法应解决的几个重大问题。内容包括制定黄河法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制保障、论述黄河法对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论证了黄河法的立法技术,包括处理流域法之间的协同、作为综合立法还是单行立法的讨论也进入了实质阶段。

四、结语

通过对1996—2020年黄河法文献的研究评析,笔者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近25年黄河法研究文献年度分布呈曲线推进,发文总量较少,发文趋势有逐步回升的势头。由于高频次发文作者较少,期刊主要分布在河南省的《人民黄河》《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研究机构的学术聚焦不够,研究团队集中在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和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从热点关键词变化趋势而言,该领域的研究由黄河法立法设想到制度框架形成再到立法技术层面的研究,形成了学界的讨论,但持续的关注和重大理论问题的突破仍需进一步深化创新发展。

第二,近25年的黄河法研究由立法的设想和宏观论证,再到具体的立法技术研究,在立法必要性、立法的原则、法的定位和功能等方面初步达成学界共识。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的学科地位与性质影响了黄河法研究的深度和广度,其边缘性和实践性也影响了黄河法立法研究的难度。以法律经济学为主的研究视角仍需加强,其他部门法如宪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等学科应加强该领域研究,不断更新研究的内容和视角。

总之,在黄河法领域的研究学界还需进一步凝聚力量,加强合作交流,在黄河法立法的根本性问题上达成共识,并为此付出努力,尤其在流域立法理论方面需不断深化和创新。研究的视角和范畴方面还需进一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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