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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传统儒家法治思想对社会秩序构建的作用

2017-04-10王同朝张玉梅

新西部下半月 2017年2期
关键词:社会秩序儒家思想法治

王同朝?张玉梅

本文为攀枝花学院社科基金(SKL2015A11)资助项目

【摘 要】 文章阐述了传统社会下儒家法治的主要思想:大一统的法治原则、以人为本的法治思想、正己律政的法律意识、中庸的法治思维方式、礼德法相济的社会治理模式。评价了儒家法治思想历史上对社会秩序构建的作用,探讨了儒家法治思想对当今社会秩序构建的影响和作用:“民本”思想对社会稳定具有积极意义;“德主刑辅”思想对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 法治;儒家思想;社会秩序;作用

百家争鸣时期,各家学派纷至登场,儒家以“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而繁荣独大,影响中国社会两千余年。尤其在汉以后,为历朝历代所推崇,究其根本原因,儒学是一门如何治理天下的学说,而非争天下的学术流派,故而在统治者认为,儒家思想对国家稳定有益。其思想,以“礼”为目标、以“仁”为核心、以“德”为手段,却也暗合着法治思想在其中。德法相济以达“无讼”的和谐局面是儒家思想的最终目的。

长期以来,学者对儒家的“仁”、“德”思想研究著述颇丰,有关儒家法治思想的研究寥若晨星,这与传统社会统治者以德治国的理念有莫大关系,道德礼仪是统治者的常用手段,而法的存在只在统治者手中,普通民众法治观念非常淡漠。近代以来,对儒家法治思想的研究引起了诸多学者的思考,如:《儒家礼治与行政法治的暗合》、[1]《儒家思想对现代法治的意义》等等。[2]而笔者试图从儒家法治思想对社会秩序构建的作用这一命题进行探索,希冀对建设中国特色法治体系有所裨益。

一、儒家法治的主要思想

儒家文化是中国传统文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的法治文化亦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自觉或不自觉的社会实践中,经受了古代中国社会法律实践的考验。并推动着中国法治建设,向世人证明了它自身存在价值。

1、大一统的法治原则

孟子曰:“不仁而得国者,有之矣;不仁而得天下者,未之有也”,[3]表明了天下与国是有区别的。儒家高扬“天下大同”、“天下为公”、“天下归仁”的“天下”即是一个现代意义上的完整独立的国家。而关于天下一统的观念,古已有之,《诗经》有云:“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4]至春秋时期,孔子明确提倡“天下”大一统观念,曰:“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天下无道,则礼乐征伐自诸侯出。自诸侯出,盖十世希不失矣;自大夫出,五世希不失矣;陪臣执国命,三世希不失矣。天下有道,则政不在大夫;天下有道,则庶人不议”。[5]针对当时不义之战造成的民不聊生的社会现实有感而发,孔子认为,要使社会有序,必须尊崇周天子,维护周天子的绝对权威,恢复大一统的政治局面。儒家经孔子提出天下大一统原则后,经长期的历史熔炼,在历代王朝中,皆注重国家的统一,久而久之形成中华民族法制统一的法治文化意识和心理认同意识,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这一法治原则在中华民族的历史长河经久不息,在现代仍然起到积极作用,在“疆独”、“藏独”分子破坏祖国统一时,人民大众坚决反对民族分裂,维护国家稳定统一,就是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

2、以民为本的法治思想

夏商时期,统治者认为王权受命于天,把天作为统治世间的最高绝对主宰,当时的统治者是天在人间的代理人。到周朝时期,仍未脱离天命观,奉行王权神授,仍宣称为“丕显父王,受命于天”。[6]但为了宣传周朝统治的合法性,提出“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思想,确是将统治者的视线由天上转移到庶民。到春秋时期,孔子首次真正意义上提出“以民为本”,认为“民惟邦本,本固邦宁”,[7]并将“爱人”作为仁的基本规定。在后之,孟子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8]“左右皆曰贤,未可也;诸大夫皆曰贤,未可也;国人皆曰贤,然后察之,见其贤,然后用之。左右皆曰不可,勿听;诸大夫皆曰不可,勿听;国人皆曰不可,然后察之,见之可焉,然后去子”。[9]故此,在传统儒家中,非常重视民意,认为民意是治国齐家平天下的根本,这对后世统治者有重要的作用,尤其于近代西方法律暗合。这与现代法治中的“以人为本”一脉相承。

3、正己律政的法律意识

孔子曰:“身正,不令而行。身不正,虽令不从”,[10]又曰:“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11]他告诫当政者:第一,“不令而行”不是说不要法律政令,而是要加强法治建设,使法令更好的畅通行使;第二,“正其身”是為政者要有为政之德,其本身也包含遵礼法在内,正己才能正人,自己先要遵从德法;第三,“正”可作为道德层面的标准亦可作为法治层面的准则,其含义包括公平、公正,刚正不阿、无私无枉等等,这在现代法治中也是也是重要的基础的法治原则。《大学》开篇:“大学之道,在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其中“明德”正是提出的正己的法律意识;“亲民”正是律己律政的方法;“止于至善”不仅是个体的人追求“臻至完美”,[12]更要求普遍性的大众化的个人或者通过个体间的交互交融以达成群体的“臻善至美”。正己律政的意识,实为统治者管理国家的基础,执法的关键。在孔子提出之后,孟子、荀子应之于后,发展其思想,提出了为政执法必须选贤用能的思想,儒家继承者、法家鼻祖荀子曰:“端然正己,不为物倾侧:夫是之谓诚君子”。儒家的正己律政法治意识在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提出实是难能可贵,在现代的法治廉政建设中仍发挥着积极作用。

4、中庸的法治思维方式

中庸是中国儒家哲学的一个重要范畴,对后世司法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具体的讲,这是一种司法技术问题,“轻重取中,罪疑从赦”,《尚书》强调“中”,有“执中”、“中正”、“中罚”等。儒家的中庸之道或源于此,一定意义上改变了人们的思维方式。

孔子以“中庸”为“至德”,中庸的思维方式对刑事立法、刑事司法都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中庸在法治层面包含两层意义,一是司法量刑上要公正、不偏不倚。在《尚书·周书·吕刑》中记载“观于五刑之中”、“士制百姓于刑之中”、“明于刑之中”、“明启刑书胥占,咸庶中正”等都阐发了力求量刑公正的原则。反映的是司法公正的理念。二是在审判依据上寻求情、法、理的平衡。儒家认为,要审判公平公正,需要兼顾情法理,即是说在不违背原则的灵活性下,依据原则变通处置。“义刑义杀”意为刑杀要适宜,[13]无枉无滥,不纵不淫,宽严适中的意思,即是将法律与情理结合起来定罪量刑,其主要精神是区分犯罪过程是否有意,罪犯的认罪情况和悔改态度,犯罪事实的轻重等等,做出不同的的处理措施。无论据法判处还是据情调解,都以“和”为解决矛盾的最高目标,体现了追求平衡与和谐的价值取向。

5、礼德法相济的治理模式

儒家法治思想的核心和精髓是德治思想,主张实行礼治、德治和人治。在德和刑的关系上,儒家更注重德治,注重道德教化,通过用“礼”和道德约束来教化人们,却也从未放弃法治的手段,将刑罚作为是一种辅助手段,作为教化无效的补充。孔子认为,刑法是用来“抑恶”,使人畏惧,德法相济,行之于政。“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14]孔子认为用刑罚约束百姓,是不会治理好国家的,刑罚不能从根本上消除犯罪,用德礼弥补刑法不足,教人知耻,从而在灵魂深处杜绝犯罪。

现代社会实行依法治国,但是德治与礼治的作用并未减弱。在新的社会背景下,强化法治建设,不断完善法制理论,只是为了更好的服务于社会和谐。在德法礼的治理模式下,儒家所提倡的与现代社会所实行的实是如出一辙。宋之大儒朱熹曰:“愚谓政者,为治之具,刑者,辅治之法。德、礼则所以出治之本,而德又礼之本也。此其相为终始,虽不可偏废,然政、刑能使民远罪而已,德、礼之效,则有以使民日迁善而不自知”。[15]朱熹所谓“政”、“治”之“本”,当然是“德治”,他强调的是德为主,法为辅。在其深层含义中,“德治”在一定意义上是“法治”,“法治”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德治”。

二、儒家法治思想对传统社会秩序构建的作用

礼治、德治与法治作为儒家政治思想的主体,三者间互不相属,相互作用,又高度统一。“法治”是“礼治”和“德治”无效的补充,二者的坚强后盾。且“法治”以“礼治”和“德治”为主要内容。

1、“礼治”下的“法治”

孔子曰:“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意为克制自己,一切以礼为标准就是仁,孔子实际上是把礼作为仁的一部分,或者把礼作为仁的外在标准,这不但维护了特权,同时也限制了特权。也将各阶层固定在相应的位置,出现僭越相应位置的现象,“法”便成了维护“礼”这种社会状态的工具。

儒家倡导的“德”、“礼”教化,其本质与“法”的本质相同,维护社会秩序,和谐社会关系,作为预防人们犯罪的重要手段,为历代统治者所采纳。因此统治者认为“礼”还具有了“法”的性质,可“绝恶于未萌”,“以为民坊”。礼与法的结合,是治理国家的利器,礼是先行规导,是积极的引导方式,具有防患于未然的作用;法是礼的最后防线,越礼则刑。是礼的被动补救措施,具有惩恶的作用,二者相辅相成,其目的都是为了人们能在各自的位置上安分乐命,稳定社会秩序,并能引导规范人们的生活行为。在传统社会中,刑法所禁止的肯定是于礼不符的行为,相反,礼所要求的,一定是刑所不禁止的。所以说:“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礼在维护等级秩序的同时,也成为封建社会重要的治国之策,成为封建社会正统法律价值观念的基础。

2、“德治”下的“法治”

德治需要法治的保证和促进。德治是一种柔性手段,对“教而不化的愚人”没有约束性,不能保证这部分人遵守社会秩序。“先教后刑”即对于罪犯应当对其实行教化,如果教化没有效果,再对其实施有效的刑罚措施。反之,法治的震慑性可以有效促进德治的教化效果,反作用于“礼”的维护。这样可以起到减少犯罪的作用,增强法律的权威,并且让人们对法律有感激之情。

德治和法治都是统治者意志的表现,在一定的时候某些德治行为可以转化为法治。在传统社会中德治和法治没有明确的界限,以儒家官员或执法者意志评判。发展到现代社会中,当政者意识到,道德在立法中的重要意义,通常会把道德作为立法基础,把一些道德要求直接纳入法律的规范中;特别强调并把德治放在首要位置,要求把遵纪守法作为社会公民的基本要求提出来,使德法能够相互渗透、相辅相成,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3、儒家“法治”思想对社会秩序的直接作用

民间相约是传统儒家法治思想的直接体现。随着周礼内涵的丰富,民间将“礼”发展为一种有别于官方之外的一种直接作用于相关成员的“法”。“尝为乡约曰:凡同约者,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16]民间根据儒家礼义的道德规范,在乡里中订立的共同遵守的规约,统一和教化民众,化解争讼,维护地方治安,协助官方行使政务,這实际就是乡约存在的功能,具有一定的法规作用。

在民间形态中,以儒家道德思想为根本,承袭封建宗法传统制订的族规和家规,是一种“法治”化的“礼”。《周礼·地官·族师》曰:“五家为比,十家为联,五人为伍,十人为联,四闾为族,八闾为联。使之相保、相受,刑罚庆赏相及、相共,以受邦职,以役国事,以相葬埋”。以家族血缘关系定尊卑伦序的礼,族规与家规原本为家族规约中的一干双枝,并无明显区别,只是前者更为严格。如敦人伦、笃宗教、课子弟、正闺门、慎交游、勤职业、崇节俭、忍小忿、恤贫苦、睦乡邻等内容,常见于族规之中。家族权力的应用,必须以族规宗范为准则,具有典范和约束作用。

不管是乡约还是族规、家规,都是在儒家思想礼治下发展而成,其作用相当于地方上的法律法规,对维持地方社会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三、儒家法治思想对当今社会秩序构建的影响

1、“民本”思想对社会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尚书》载:“民可近,不可下,民惟邦本,本固邦宁”,传统儒家认为,民众是国家安定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所在,统治者必须关注人民和民生,实施惠民政策,一切政策、法规应符合民众的愿望,国家才能长治久安。历代思想家一再提醒当政者要“为政以德”,勤政爱民,爱护百姓,重视民意;官吏要廉洁自律,为民做主,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缓和阶级矛盾,维护社会安定的作用。孟子曰:“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17]孟子认为君主治理国家时,应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国家其次,君主在最后。这是因为,有了人民,才需要建立国家;有了国家,才需要有个“君”。荀子进一步提出“上之于下,如保赤子;下之视上,欢如父母”;[18]同时,认为“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警戒统治者,重视对利用民心作乱的提防。儒家提倡的民本思想,提醒统治者以人民大众的利益为根本来治理国家,使人民安居乐业。儒家认为民众安居乐业,才能从根本上减少犯罪,国家才能长久稳定,在当时社会表现出了极大的进步性和人民性。虽然民本还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民主,但它有深刻的社会历史意义

2、“德主刑辅”思想对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

孔子认为在以道德教化为主要手段的同时,对于少数“困而不学的愚人”就要辅之以“刑”。在孔子看来,德是根本的,是主要的手段,刑罚是用,是辅助的手段。在道德教化无效的情况下,以刑法补充之。所以孔子认为,德为主,刑为辅,在不可不用的情况下启用。孔子所推崇的理想社会状态,是一种完全弃刑罚而不用,只依靠道德的力量就能达到社会和谐的状态,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19]

德主刑辅思想是儒家思想社会秩序维护的重要手段,不仅对我国传统社会的社会稳定产生了重大影响,而且对当代社会的法制建设有着现实的指导意义,其维护社会有序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积极作用,对我们现代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完善仍然具有借鉴意义。

四、结语

儒家法治思想影響中国传统社会两千余年,自然而然的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儒学是一门发展的学问,正如中庸思想的与时俱进一样,与社会发展而进步,相信儒家法治思想也会在不断深入研究中不断有新成果问世。在建设中国特色法治体系过程中,儒家思想具有重要的作用,主要因为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仍是儒家思想,而儒家法治思想也暗合着现代法治,相信在现代的法治建设中,儒家法治思想必将发挥更大作用。

【注 释】

[1] 韩宁.儒家礼治与行政法治的暗合.法制与社会,2009.10.

[2] 杨磊.儒家思想对现代法治的意义.法治论丛,2004.11.第十九卷.6.

[3] 《孟子·尽心下》.

[4] 《诗经·小雅·谷风之什》.

[5] 《论语·季氏》.

[6] 《大盂鼎铭》.

[7] 《尚书·五子之歌》.

[8] 出自《孟子》的《尽心章句下》.

[9] 《孟子·梁惠王下》.

[10] 《论语·子路》.

[11] 《论语·颜渊》.

[12] 《论语·宪问》.

[13] 《尚书·康诰》.

[14] 《论云·为政》.

[15] 朱熹《论语集注》.

[16] 《宋史·吕大防传》.

[17] 《孟子·尽心下》.

[18] 《荀子·王制》.

[19] 《论语·颜渊》

【作者简介】

王同朝(1984.10-)男,陕西西安人,攀枝花学院教师,主要从事区域经济社会、法律与文化研究.

张玉梅(1986.3-)女,四川南充人,攀枝花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教师,主要研究方向:中国古代文学、国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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