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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公证的作用及民商事法律秩序的稳定维护

2021-03-07曾明

江苏广播电视报·新教育 2021年42期
关键词:作用

曾明

摘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背景下,民商事交易关系越来越复杂,从而增加司法争议,不利于民商事法律秩序的安全与稳固。法定公证作为一种现代司法制度,在大陆地区很早实行过,其在民商事中具有重要作用,不仅可以处理民商事争议,还能维持民商事的法治社会秩序。通过在民商事实体中构建完善的司法公证机制,可以探索其在民商事法律纠纷中利益的维护问题,对发展市场经济体系等方面有着重大意义。

关键词:法定公证;作用;民商事罚;法律秩序;稳定维护

法定公证制度在我国留存较久,但近年来国内外专家与学者们对其多有讨论。同时,与国外的公证制度制度立法相比较,由于我国法律制定时期相对较晚,且目前社会发展仍处于阶段。因此,相应的法定公证制度立法体系还不够健全,且法律制定标准与法制保护等方面也有不少不足。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民商事交易也需法律保护。所以,想化解民商事交易中常见的风险,需形成相应法规体系以确保民商事交易的安全性。

一、法定公证对稳定民商事法律秩序的作用

社会稳定离不开法定公证,特别是在经济社会运行过程发生的重大事件,更加离不开法定公证机关[1]。一旦在遇到重大法定提问的时候没有法定公证处理,会使法律文书法律的规定丧失效力,故民商事社会问题也同理之。在民商事社会问题的处理中,想要保证合理的法定结果,就需要进行更加有效而严谨的法定公证制度。在当前的民商事法律纠纷中,一旦在某一流程环节发生了偏差,将会使得个人或者公司之间出现严重后果,并处于混乱状态。因此,想要使得民商事社会问题能够获得法定公证的高效解决,就需要使得法定公证的流程变得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且需要保障社会法制有序的安全稳定性。在我国法律内就已经有关于保障民事有序的法律条文,并提出了比较完善的法律条文。

民商事管理领域中包括了许多复杂法定社会关系,在民商事管理工作实际问题中要加强处理能力,对于民商事矛盾社会关系的管理中要谨慎细致,努力让法定秩序受到良好监督管理,对性质不良的法定社会问题及时处理[2]。对民商事纠纷中出现的重要问题,提高了对复杂重大问题的解决,特别是对重大社会问题的解决,增强了民商事的交易安全与稳定性。

在促进公证建立与革新体制中,要加强对公证原则的办理,并严格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对任何企业法人或机构合理的代管,以实现对公证机构的合理代管。按照法律原则上建立了完整的民商事法定体制,有效推进社会公正体制在公民权利中的实施,进一步确保安全法制建设与社会纠纷维护的落实。

二、法定公证维护民商事法律秩序的措施

(一)法定公证保障民商事交易更加可信

民商事法律与普通法定实施方式不同,法律公证所具有的公证特征使其在保障效力较高。社会一切东西都存在着两面性,社会主义市场发展中的各种市场经济交易行为亦是如此。而在市场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一切团体或个人的市场经济活动也都具有特定的目标[3]。所以,民商事经济交易内,人类为了对自己权益的维护,就会导致在民商事的整个流程中惟利是图、盲目自私。通常在这些情形下,与民商事相关的个人、團体以及公司商誉价值在一定程度上都会大打折扣,且民商事纠纷中逐步演化出各种问题。随着市场经济国际化的大潮在世界各地翻涌,经贸也在这个形势下使得各领域间联系得越来越密切,这就造成了民商事交易环境越来越复杂。故应建立健全的法规机制系统,由此来保障民商事交易的稳定性。目前,法律公证体制已获得了全球各个权威机构的广泛接受,并且也取得了很好地对民商事问题的解决效果。所以考虑上述方面,也有必要对法律公证制度形成相应监督体系与管理制度,并以此确保其在国际民商事交易中的有效性。

(二)法定公证能够预防民商事交易纠纷的发生

随着现代市场经济逐渐丰富,其也要求民商事交易可以得到更良好的表现,且法定公证机构在处理民商事争议方面,也显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特别是在民商事交易规模日渐扩大的今天,民商事合同纠纷也呈现出了越来越多的态势。通常人民法院机关都会对民商事纠纷作出调查调解等处理,这样就可以保障正常法定秩序[4]。不过,由于有时需要调解的民商事纠纷数量过多,又因为政府工作人员或者处理人员的能力、精力有限,政府部门、人民法院往往得不到及时高效地解决。此时,可以选择运用法律公证的方法就能够有效帮助政府处理以上的问题。

通过这些方法,就能够减少民商事矛盾双方之间的冲突,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了争议各方的权益。此外,法定公证机构在解决民商事问题上的稳定表现,还反映在了以下方面。法定公证针对争议各方,需要对争议过程有谨慎的思考,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到法定公证过程中对自身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如果出现了民商事争议,有关机关可以迅速解决,同时让争议各方都能够信服[5]。

相关行政部门还需在争议出现后的两月之内,做出是否补偿决定。在政府补偿程序里,这两月被称为审查期。在此期间内,申请人才能对之前行政部门所做出的是否补偿判决,作出起诉申请。而假如在申诉阶段发现审查机关出现了判决上的违法行为,就需要立即对当事申请人作出补偿,而两月的审查期限也不过就无法及时做出补偿判决。但从前文得知,当事人仍需要等到两月的时效期限结束后再做出处理。而由以上这点也可以发现,这项法律规定赋予了地方政府部门很大的权利,但假如真的发生错判情形,却耗费了当事人的大量时间,不但未能保障人民的基本权益,而且也与政府当初出台该项法规时的初衷完全相悖。赔偿机关决定赔偿或者不予补偿,虽然存在着两套不同的法律程序,而却是规定了相同的时限,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而且相比于用法律公证的办法来说弊端也要大得多。

结束语:

综上,针对具有重大历史问题的争议处理,要进一步提高法律公证质量。民商事交易水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功能的驱使下提高,也相应地增加了法律公证的社会价值。法定公证和民商事法制秩序保障之间的依赖关系,民商事法制工作中需要对一些重大意义的法律问题,作出更加规范合理的公证解决。由于国家法定体制的不断改进与健全,需要进一步提高法律政治机制的责任性与独立性,以降低因执法问题而可能产生的法律损害问题,增强法定公证制度在民商事问题上的法律保障效应。

参考文献:

[1]庹泽键.法定公证的作用及民商事法律秩序的稳定维护[J].法制博览,2021,(31):47-48.

[2]张萍.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域外送达之司法实践性探讨——以S市P区人民法院为例[J].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20,(03):56-60.

[3]廖祥平.论“一带一路”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创新[J].法制与经济,2020,(02):84-85.

[4]陈振.民商事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问题分析[J].法制与社会,2020,(06):112-113.

[5]王嘉铭.法定公证与民商事法律秩序的维护探究[J].农家参谋,2020,(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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