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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与塑造:现代国家治理的规则建构

2021-03-07黄谋琛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塑造变量建构

[摘 要]当代中国社会正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其中一个关键条件就是社会规则体系的新旧更替,即塑造与崭新的技术社会形态相适应的一系列规则。其原因在于规则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变量,表现为规则既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又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保障。因而现代国家治理需要规则建构,其逻辑进路是做到“四个统一”,即:顶层设计和问计于民的统一,问题导向和效能导向的统一,历史传承和现实观照的统一,立足国内和借鉴国外的统一。

[关键词]现代国家治理;规则;转型;塑造;变量;建构

[中图分类号]C9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071(2021)03-0043-07

现代国家治理面临诸多挑战,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治理体系即制度体系,而制度又是规则的一种,这样就要探讨规则建构。必须明确,我们说的规则是社会规则,是规范社会行为和调节社会关系的规矩准则,包括党规国法、制度体制、乡规民约、道德伦理、风俗礼仪等外延,其中法律、制度、党规在现代国家治理中无疑处于极其重要的位置。为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十八届六中全会专题研究继续全面从严治党,十九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国家治理现代化,上述全会都审议通过了有关决定文件。这就表明党中央对社会规则的高度重视,表征着我们党对执政规律的进一步把握,体现了领导人对现代国家治理的远见卓识。正如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所言,为了找到适合于各民族的最佳的社会规则,就需要既能洞察人类全部感情又不受任何感情支配的最高智慧;它与我们人性无关却又能深刻认识人性,它自身的幸福与我们无关却又关怀我们的幸福,最终随着时间的推移,它照顾长远的光荣,能在这世纪工作,而在下世纪享受[1]49-50。

当前,学术理论界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做了积极探索。查阅中国知网,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篇名的文章达556篇,涉及全面深化改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治理体系、治理能力、机构改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化、协商民主等主题;而以“现代国家治理的规则建构”为篇名、主题的文章显示0篇,以“现代国家治理的制度之维”为主题的文章有10篇,探讨了现代国家治理的制度形态、审计制度、预算制度、价值追求,囊括社会科学、经济与管理科学、信息科技及其他学科,涉及全面深化改革、国家治理、国家治理体系、制度建设等内容。不可否认,这些研究成果具有重要价值。然而,我们更有必要立足于社会哲学层面考察现代国家治理的规则建构。

一、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变量

说起“现代”,英语是“modern”。何为现代?学者对此看法并不完全一致。在一些西方学者,如美国历史学家斯塔夫里阿诺斯(Stavrianos L.S.)看来,人类历史大致以公元1500年为分界点,1500年世界进入现代社会。从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著作来看,马克思、恩格斯多次论述“现代”:在《德意志意识形态》提到古代、中世纪、现代,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里更是明确提出“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马恩在《共产党宣言》里再三提到“现代资产阶级社会”“现代资本家阶级”“现代雇佣工人”“现代国家政权”“现代的工人”“现代工业”。可见,经典作家是从生产方式的变化来划分现代的,换言之,从当时的语境来看,现代社会就是现代资产阶级社会。特别是从18世纪下半叶开始,人类经济飙升。现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创造了比过去一切时代还要多还要大的生产力。

其实,从技术社会形态而言,现代社会也是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的时期。因为16世纪欧洲巨变,工业化浪潮滚滚,大致分为五波。第一波发轫于英国,大概始于18世纪中叶,在18世纪30年代引发产业革命,瓦特于1776年发明蒸汽机,掀开产业革命新纪元;第二波是美法德等国,德国、美国工业化后来居上,取代了英国的经济领先地位;第三波以日本为代表,经过明治维新,又依靠中日甲午战争的赔款和特权加速工业化;第四波为苏联,从1930年起经过五个五年计划,于20世纪50年代建成工业强国;第五波是东南亚工业化国家地区和南美一些国家,先是“亚洲四小龙”,接着是“东盟五小虎”,然后是中国的崛起。按照社会矛盾运动规律,生产力的发展必然引起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变化,包括社会制度在内的规则体系也要发生解构和重构,从而形成新的社会形态。那么,反过来问,规则对现代国家治理具有何种意义?我们认为,现代国家治理存在若干变量,规则就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变量,不仅是自变量也是因变量,表现为规则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也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保障。

(一)规则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

马克思主义认为,自从国家诞生以来,特别是资产阶级国家的产生,无论是生产力还是生产关系,与以往的社会形态相比,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巨大进步。然而,资本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具有不可调和性,所以为了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最终需要打碎资产阶级国家机器,建立更高级的社会形态,构建公平正义的社会规则体系。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现代西方国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资本主义国家机器并未被彻底打碎,相反得以延年益寿,这固然有多方面的因素,诸如科技进步迅猛和社会保障制度逐渐完善,阶级矛盾有所缓和。以德国为例,德国资本主义发展缓慢,由于受到1789年法国大革命影响,德意志第一帝国在1806年覆灭,资本主义思想被拿破仑传入德国,1812年魏玛共和国建立,发展了德国资本主义制度,1848年德国资本主义革命,资本主义制度得到全面发展。1884年德国颁布实施的《工伤保险法》,开工伤保险立法之先河,为维护工人权益、處理劳资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当代德国给人留下的一个深刻印象就是守规矩、讲秩序,这是人们崇尚规则、规则深入人心的结果。二战后一些发达国家也在维护劳工权益,完善统治制度。这些新变化既符合“这些原理的实际运用,正如《宣言》中所说的,随时随地都要以当时的历史条件为转移”的要求,也验证了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提出的“两个决不会”的判断。

就我国而言,自鸦片战争以后 ,近代中国内忧外患。我国农业社会在世界上曾长期处于领先地位,但由于封建统治者闭关自守、腐败无能,特别是遭受列强侵略以致江河日下、国力式微。依照著名历史学家罗荣渠的观点,中国现代化从19世纪60年代的洋务运动开始启动[2]497,然而,由于政治体制原封不动,最终与工业革命失之交臂。由于国内政局动荡、战乱频发,日本军国主义又发动侵华战争,现代化更是被迫中断。为此,无数志士仁人忧国忧民,尤其是中国共产党人带领广大群众浴血奋战,终于迎来新中国的诞生。新中国成立后才真正实质性地开启现代化冲击波。1956年完成“三大改造”,實现社会主义公有制,标志着我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按照马克思主义技术社会形态划分,当代中国社会正在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和后工业社会或者说信息社会转变。这种转型不是某一方面、某一领域的转变,而是社会的整体转型。对这种转变而言,关键的一个条件就是社会规则体系的新旧更替,就是塑造与崭新的技术社会形态相适应的一系列规则。因为社会主义建设是前无古人的,我们对社会主义的认识难免不够清楚,再加上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难免还存在封建统治的历史残留。因此,我们既有一些好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制度规则,也有一些不好的历史传统仍纠缠着我们,导致一些好的制度规则没有得到落实甚至被搁置一旁。为此,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讲道:“恐怕再有三十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3]372这不仅大致拟出了制度成熟定型的时间表,而且蕴含了包括制度在内的规则体系的形成需要伴随国家现代化的洞见。

以党的十八大为标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审时度势,运筹帷幄,从战略高度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更加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把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布局全面深化改革,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4]3。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5]157。2015年10月,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十三五规划”和会议公报,全会提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就包括“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重大进展”。2016年10月,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继续全面从严治党,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对2020年到21世纪中叶分两个阶段做了战略安排:在第一阶段,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内容就包括“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6]28;在第二阶段,建成现代化强国的内容提到“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6]29。2019年10月,十九届四中全会专门研究落实国家治理现代化,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概括了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十三方面的显著优势,对党的领导、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军队、祖国统一、和平外交、监督体系等方面的制度加以固定,并且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目标,即“到我们党成立一百年时,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上取得明显成效;到二GA996三五年,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全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巩固、优越性充分展现”[7]5-6。上述历史和现实说明,规则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二)规则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保障

规则既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内容,也是现代国家治理的保障。为什么是保障?一些学者认为,国家治理可分为神治、人治、法治,而历史表明,人治和神治并不可靠,法治才可靠。英国科学和政治哲学家卡尔·波普尔(Karl Popper)也说,我们需要与其说好人,不如说好制度……我们渴望得到好的统治者,但历史经验表明,我们不可能找到此人。正因如此,设计使统治者哪怕坏统治者也不会造成太大损害的制度颇为重要[8]491。然而,所有规定都经过繁杂的程序上升为法律,并不现实,而且法律也并非唯一的规则。所以我们可以依靠包括党规、法律、制度、体制、章程、道德等在内的规则体系进行国家治理。当然,毋庸置疑的是,党规、法律、制度、章程等硬规则具有非同一般的地位。以美国的“三权分立”为例,美国脱胎于英殖民地,其法律制度虽然从英国高位嫁接,但又不完全等同于英国法律制度,而是受到社会契约论的学术洗礼、经过先驱者的总结思考逐步定型。麦迪逊引用孟德斯鸠的话——“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构之手时,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会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以暴虐的方式对他们行使这些法律”。此外,“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将会遭到专断的统治,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会像压迫者那样横行霸道”[9]285-286。美利坚的首脑塑造美利坚的制度,1787年美国宪法诞生并陆续出台系列修正案,美国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又相互制衡,美国法律对新闻等自由的保护,为美国逐步走向现代法治国家提供了规则保证。

我国封建专制历史漫长,遗留的法制传统较少,反而看重权力和人伦,家国一体,法自君出。以“己”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别人所联系的社会关系,不像团体中的分子一般大家立在一个平面上,而是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10]26。毛泽东曾经辩证地评价辛亥革命:既有其胜利之处,也有其失败之处,“辛亥革命把皇帝赶跑,这不是胜利了吗?说它失败,是说辛亥革命只把一个皇帝赶跑”。邓小平在总结“文革”教训时就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11]333。这些论述,一语道破了制度的重要性,可以说,包括法律、制度等在内的规则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保障。那么,规则又是如何保障现代国家治理的呢?这固然有多种解释,但规则可以制约公共权力,维护正当权利,规范社会行为。

制约公共权力。国家权力是上层建筑的核心。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说:“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所以,需要一系列规则确定权力架构,明确权力履行,还要防止滥用权力。有的国家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司法,有的国家并不采取“一国三公四公”,每个国家划分权力的方式未必相同。无论如何划分,由于社会系统纷繁复杂,需要赋予公共机构及其相关公职人员一定的权力,这些前述权力包括何种职能、何种职权、怎么行使、多长期限、处置措施、执行程序等,需要明确规定。虽然学者如德沃金等反对自由裁量,但贊成者也有之,如洛克在第十四章论特权指出,许多事情不是法律所能规定的,而必须交由执行人自由裁量并根据公众福利和利益的要求来处理[12]102。确实如此,因为情势瞬息万变,必须赋予公权力机关和公职人员根据情况临机处置的权力,但这也可能导致权力滥用,发生权力运行不规范或以权谋私或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形。对立法权需要制定立法的原则、部门、程序、讨论、发布等,保障立法权的正确行使,而不能粗制滥造乃至制定恶法。对一线的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因为直接接触民众和处理矛盾,更需要规则加以规范,不然行政权力滥用不可避免。汉密尔顿说:“即使以前或现在的良好政府,也会因为滥用权力从而激起并造成人民中肆无忌惮的过火行为,这种事情确实可能。”[9]155司法权也同样如此,如果没有程序法和实体法,那么不仅诉讼双方难以开展有序控辩,法官裁判也无法可依;如果自由裁量权缺乏操作细则,那么法官可以随心所欲;如果没有追责问责,法官则会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者都易滥用权力,此为万古不易之经验,除非遇到边界才休止。”[13]184所以,必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要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14]129。由此一系列的规则既保证权力的正常行使,又约束权力不遭到滥用。

维护正当权利。与公共权力相对应的就是公民权利,种种权力滥用后,最可能遭受侵害的就是公民、法人、单位的权利,包括人格权、身份权、财产权等一系列权利。而按照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公民权利也必须受到保护。由此需要出台相应的法律规则来保障相关主体的权利,规定个体、法人、单位的权利范围,受到侵犯如何处理,遭受损失如何赔偿,侵权方须承担何种责任,如何追责,等等。这样既保证了公权力正常运行,又保护了私权利不受侵害,在公权和私权之间保持合理张力。

规范社会行为。无论是制约公共权力还是维护正当权利,都是通过人的行为活动展开,即使是整个社会关系网络,也是通过人的行为活动及其发生的事件而形成。不管人的行为活动与人的意志有无关系,人的社会行为活动(对他人没有影响的私人领域的行为活动除外)会对他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这种影响可能是好的,也可能具有危害性。这就需要规范其社会行为,明确规定:行为活动的主体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可做什么。可以做什么,是权利行为;应该做什么,是义务行为;不可做什么,是禁止行为。一旦行为活动主体做出有违上述规定的行为活动,如:侵犯他人权利、不履行义务、违反禁令等,就要受到追究和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主体的社会行为活动就能和规则对照评判,孰是孰非,合规违规,一目了然,从而调节主体社会行为,理顺社会关系,建立社会秩序。

二、规则建构的逻辑进路

既然规则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又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保障,那么就需要建构现代规则。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含两重意思——大家普遍遵守法律,且此法为良法。”[15]202其实,不仅是法律规则,其他规则又何尝不是如此?这就意味着,现代规则是合乎人民利益的规则,是基于良善的规则,是实现公平正义的规则。反之,就背离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背离我们党的初心和使命,背离我们国家的国体和政体。那么,规则建构的逻辑进路又是什么?我们知道,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相结合而取得成功的,同样,国家治理现代化也需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相结合。诚然,马克思、恩格斯并没有治理国家,但他们创立的学说理论为我们提供了重要启示,为现代国家治理提供了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21世纪的马克思主义。因此,我们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论述,按照历史辩证法,运用整体性思维,建构现代规则体系,使现代国家治理有章可循。怎样建构现代规则?我们认为要做到“四个统一”。

(一)顶层设计和问计于民相统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十四五”规划要把顶层设计和问计于民相统一。这句话也适应于规则体系。推进现代国家治理,不仅需要立法、行政、司法等部门各司其职,更需要中央层面的顶层设计。成立如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明确目标指向和措施安排,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我们党是执政党,正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如此需要加强党规建设,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出台《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2018年2月出台《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以上规划对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基本要求、重点项目和落实要求予以规定,对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出顶层设计,在建党100周年之际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坚持和完善规则,群众不可缺席,因为人民是历史的主体,蕴藏着无穷的智慧和力量,公众了解社会情况,掌握专业知识,而且,民众参与制定修改也是了解规则内容、监督规则实施、接受规则教育的过程。规则的权威源自人民内心的拥护和真诚信仰。必须充分发挥民众的主动性、创造性,鼓励民众积极建言献策,因而要公布邮箱、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畅通表达渠道。我们常会看到,一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会公布征求意见稿,吸纳公众合理意见。这是相关部门、专家和群众互动的表现,也是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参与的表现。

(二)问题导向和效能导向相统一

问题,不仅针对整个社会存在的问题,也针对规则自身存在的问题。我们的事业是前无古人的事业,难免碰到困难,一些规则也会存在空白,这就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强弱项、补短板。有的规则过去适用但现在过时了,需要加以终止和废除。有的过去考虑到但现在出现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修改完善。有的以前根本没有,而现在是新事物,如网络、电商等,需要根据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宜的对策。苏格拉底并不认为将规矩制定法条是聪明之举,却认同法律如果只是写在纸上而没有付诸实施,则一切皆是空谈[16]100。对前句要看情况:规矩如果得到遵守,当然无此必要上升为法律,因为立法程序较为复杂;但如果不能得到遵守,就必须上升为法律,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强制执行。譬如,港独分子、暴恐分子自香港“修例风波”以来大肆破坏公共设施——据估计修复费用达6 625万港元,还妨碍人们交通出行、威胁居民生命健康、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甚至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对此,中央政府坚决支持香港特区政府、警方严正执法。并且,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香港制定落实细则,这将对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产生致命一击,从而维护香港繁荣稳定和国家主权安全。当然,规则本身也必须具有现实可行性。如果规则脱离实际,规定太宽泛太形式,则会让人难以操作;如果规则表述不缜密也会让人有机可乘,甚至同一规则体系中规则条文之间相互矛盾也让人无所适从,那么制定修改完善的初衷就难以实现。

苏格拉底看重规则的实施。规则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规则完善了还要不折不扣地实施,不可走样、搞变通甚至不执行,否则,规则就成为装饰物,变成稻草人,毫无成效。所以要坚持问题导向和效能导向相统一。

(三)历史传承和现实观照相统一

我们说现代国家治理,就是割断历史,全盘抛弃,搞历史虚无主义吗?绝非如此,相反,我们要坚持历史主义的观点,传承历史,原因在于我国具有五千多年文明史,是唯一没有中断的国度,不容否认蕴含着丰富的国家治理经验和规制。如,民本思想体现为民为邦本、民贵君轻,德治思想表现为以德化人、德主刑辅,平等理念表现为均贫富等贵贱,正义追求体现在绳不挠曲、法不阿贵,选人用人表现为选贤举能、任人唯贤,外交思想主张兼爱非攻、协和万邦,大同理想立足于大道之行、天下为公,等等。马克思、恩格斯有言:“不是在每个时代中寻找某种范畴,而是始终站在现实历史的基础上。”[17]544这就需要对古代的法律、道德、制度等一系列规则深入发掘,坚持扬弃:对现在有用的,要创造性转化;对现在还有参考价值但又不能直接使用的,要创新性发展。如“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古代也强调爱国。我们必须贯彻落实《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注重具体内容,丰富教育内涵,更新教育形式。我们还需要从实际出发,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举一反三,提供对策,完善规制,推进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正如习近平所说:“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始终着眼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因而可以有效避免出现党派纷争、利益集团偏私、少数政治‘精英’操弄等现象。”[18]123

(四)立足国内和借鉴国外相统一

习近平同志指出:“我国今天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在我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我国国家治理体系需要改进和完善,但怎么改、怎么完善,我们要有主张、有定力。”[19]105传承历史和观照现实,并非闭门造车,而是立足国内和借鉴国外相统一。立足国内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从中国实际出发,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立良规,行善治,解决国内存在的问题。

同时,我们要睁眼看世界,因为有些问题并不属于政治制度的问题,而是发展中遇到的普遍问题,正如《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版序言所说:“工业较发达的国家向工业较不发达的国家所显示的,只是后者未来的景象。”[20]8所以,要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邓小平说:“我们的制度将一天天完善起来,它将吸收我们可以从世界各国吸收的进步因素,成为世界上最好的制度。”[11]337要研究国外有关确立规则的政策,借鉴有关规制的理念原则,吸纳有关法律技术、结构,采纳一些具体做法和规定。国外制约权力、崇尚法治、重视程序的规则思想,就值得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如立法的公众参与,社会保障,制度反腐,公民申诉,也值得参考;还有,国外对公民的信用惩戒、公职人员的财产公开等也有比较成熟的规制。像《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就由分散反腐、权力反腐转变为系统反腐、制度反腐,有必要了解其主要内容。当然,对西方的“三权分立”“多党制”等决不照搬。

“治国凭圭臬,安邦靠准绳。”可以想象,规则建构既非一蹴而就,也非一劳永逸,而是一项规模宏大的系统工程。所以,我们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为实现确定的战略目标,为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奋勇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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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育 东)

(校  对:江 燕)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治理现代化视阈中的规则问题研究”(18BKS088)。

[收稿日期]2020-11-10

[作者简介]黄谋琛,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哲学教研部副教授、哲学博士,33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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