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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动物保护立法问题

2021-03-06王圣傑辽宁科技大学法学院

消费导刊 2021年21期
关键词:文理鹦鹉名录

王圣傑 辽宁科技大学法学院

2021年2月5日,对于我国众多关注动物保护,热爱野生动物的人来说,是个重要的日子,因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修改,对于近年来经常被捕杀的江豚等动物,保护等级的提升,加大了对野生动物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有利于提高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但是,对于野生动物的认定上,近年来比较著名的案件,比如河南商丘的鹦鹉禁止养殖导致大量死亡的事件,使野生动物资源的合理利用蒙上了一层阴影。

目前,各类鹦鹉案件的焦点是客观归罪的问题,笔者以典型案例王鹏案中的小太阳鹦鹉为例,此种鹦鹉的保护等级常年都处于无危状态,该案件中争议的最大问题就在于人工繁育的鹦鹉是否属于刑法中“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中的野生动物,野生动物通常需要从文理和论理解释两方面进行,我国对于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中的野生动物从文理解释上,在司法实践中经常被歪曲,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在文理解释上可以将其拆分为三个部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是指该野生动物的有较高的经济价值、科研价值等,而濒危指该野生动物数量稀少,濒于绝迹的野生动物,从文义上,两者是并列关系,那么就意味着,该野生动物可以是有较高的经济科研价值,也可以是数量稀少,濒临绝迹,但是,这些动物都必须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均需要野外生长繁殖,在国外的实践中,通常对人工繁殖的野生动物个体并不禁止,通常的做法是为该个体植入芯片,以区别野生和养殖个体,从文理解释上,该案件中的鹦鹉根本就不属于野生动物,从数量稀少的角度上,小太阳鹦鹉在原产地数量极多,稀少也无从谈起,而经济价值上,一直鹦鹉只值几十元,珍贵价值也不存在,而论理解释上,对于野生动物的解释则需要以刑法的目的为基准司法机关在解释刑法条文用语时不能与立法目的冲突,我们甚至都不需要从专业的刑法领域分析,就知道司法机关的判决,也不符合论理解释。所以该案件中涉及的鹦鹉,从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上都不应该被认为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尽管这样,裁判文书网关于小太阳鹦鹉的刑事案例却多达83个,同样,爬行动物也是客观归罪的重灾区,如裁判文书网上登载袁某、阳某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四个案件中涉及的白化球蟒,该物种就几乎不可能在自然环境中存在,也就不存在交易野生动物的问题,但裁判文书网上有关买卖白化球蟒的案例也存在一些。

而这些不合理的判决,根源在于我国对野生动物判断存在立法问题,我们所说的保护动物,一般指以下三个法律文件中的物种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三有名录》、《华盛顿公约》中的物种,对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因为该文件的公布较早,很多物种的名称并不规范,如蟒和巨蜥两种,这两种动物在世界上有很多品种,但我国分布的却只有几种,该问题在2021年的修改中仍然未改正,这些规定,虽然在其他的文件中有细化,但是在执法部门的执法习惯中,过去的印象却难以改正,而三有名录,华盛顿公约问题更加严重,三有名录的全称是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该名录几乎涵盖了我们生活中见到的所有物种,也就是为什么很多案例中,捕捉青蛙,麻雀都被认为是犯罪,这个文件的矛盾之处还在于,三有虽然包括经济价值,但是饲养这些物种又是违法行为,经济价值也就无从谈起,2017年,该文件又经历了一次修改,将有经济价值改为了有社会价值,社会价值同样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最后是华盛顿公约,该公约的目的在于管制,而非禁止野生动物贸易,实际上,该公约是一个贸易而非保护文件,其原理是看某种物种的贸易量和种群比例,附录2是限制交易,而附录1中的物种的野生种群数量大多十分稀少,典型的如虎,虎种群经不起折腾,所以该公约禁止虎制品交易,附录2中的典型物种,如绿鬣蜥,该种鬣蜥在《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中被列为无危(LC)。但因其的皮、肉有较高的经济价值,所以进人了附录2。以限制交易,以保护种群数量不急剧减少。而有一些动物,虽然种群数量稀少,但是几乎没有什么经济价值,所以并不在该目录中,该公约的管制,也只针对野生动物,有些物种虽然野生种群是管控和禁止,但是养殖种群仍可以自由买卖,而在我国,该公约却成为了一个执法标准,公约中的附录一二,享受着我国一二级保护动物的待遇,买卖饲养都要负刑事责任,而野生和养殖的标准区分就更模糊了,很多入侵物种,如上文的绿鬣蜥,在我国却是二级保护动物,买卖就违法,没收以后不仅要放到动物园饲养,有些部门甚至放生了,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就呈现了怪异的现象,一些有食用、观赏价值的物种,被养殖户大量养殖,贸易量极大,进入附录,但由于我国对于附录中的物种是保护状态,所以养殖出售都违法,但是对于没有太高食用,观赏价值的物种,因为贸易量很少,所以不在附录内,政府不加以管理,一些真正濒危的野生动物就被随意买卖。比如锡兰卷尾蜥,就是一种原本不在附录中,但由于东亚地区对其需求量大增,直升附录1。所以,我国在野生动物的立法体系上,存在不少问题。

然而遗憾的是,基于我国国情,上文提到的对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个体,植入芯片的成本太高,同时,在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情形是,很多有证的养殖人员,以人工养殖之名,捕捉野生动物进行交易,给监管造成困难,所以这种担心不无道理,对于如何利用养殖的野生动物发展宠物等产业,同时又不投入太多的社会资源,早已有人提出一种可行的解决方法——即定点开放观赏价值高、容易分辨的品种将其养殖和交易合法化,如上文提到的白色球蟒,它在执法中极易分辨,不需要对执法人员进行过多培训,同时因为变异品种动物通常存在基因缺陷等问题,即使逃跑到野外也难以生存,这样区别对待的情形,不仅不会对野生种群产生影响,也可以带动养殖产业发展,实现生态价值与经济价值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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