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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多主体协同供给的理论选择

2021-03-05白淑英刘欣李欢

关键词:协同理论路径选择

白淑英 刘欣 李欢

[摘 要] 作为国家主推、多主体共同参与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由于参与主体之间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如何协调主体间的关系就显得至关重要。本文以实现服务协同与资源协同、权力协同与政策协同为出发点,通过科学优化服务流程、打通服务反馈渠道、建立资源共享机制、厘清主体权责界限、建立政策保障机制等具体路径,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多主体协同提供可行的路径选择,实现服务供给的协同性,以期达到更好服务于老年群体、满足其养老需求的目的。

[关键词]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多主体供给;协同理论;路径选择

[中图分类号]D669.6    [文献标志码]A

随着人们生育意识的降低和“生育低谷”的来临,中国多地存在老年人口显著多于出生人口的情况,老龄人口的生活问题越来越成为值得关注的焦点,给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挑战,其中最直接、最根本的就是对养老的挑战。为应对这种挑战,在政府主导,多方鼎力支持下,社区居家养老环境有所改善。但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如何让老年人更好地安享晚年生活,如何提供更精准、更优质的服务,成为未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重点。目前,老年人口的逐年增加,国民养老意识的不断增强使得社会对养老院的需求也在不断提高,老年人口的生活问题已成为世界范围内的共性问题。在此背景下,我国目前所采取的养老服务主要为多主体供给的社区居家养老。

社区居家养老模式是一种多主体共同参与营造和建立的养老服务模式,其中政府作为项目引领者牵头提供资金支持,采取购买的形式,从而激励多方参与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以机构为主办方、以公司为承办方,采取上门服务、日托等形式可以在极大提高社区养老服务专业化、规范化程度的同时节省人工和运营成本。[1]119与传统依靠家庭和血缘的养老模式相比,社区居家养老模式是一种涉及政府、社区、社会组织等多主体共同参与的服务供给形式,结合国家和社会多元力量,发挥各方能量,精准触达不同老年人的差异化养老需求。

正因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需要多部门、多主体参与,所以保持多个主体之间的平等、协同和有序对于提高服务质量就显得尤为重要,而这也正是协同理论所倡导的。本文针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以协同理论为基础,对多主体协同供给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对实践难题和路径选择进行重点探讨,以期进一步深化养老服务这一公共服务领域的理论和实践,聚焦养老需求,更好地服务于老年群体。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多主体供给现状分析

20世纪80年代,我国政府开始关注人口老龄化问题,1983年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在《关于老龄工作情况与今后活动计划要点》中首次提及“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这一居家养老政策的主要内容。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这一发展老龄事业的纲领性文件,并强调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在这一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因其符合时代发展和老年人养老需求得到各级政府的普遍推广并逐渐发展壮大。2016年以来,我国先后遴选了五批203个地区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在创新发展模式、服务保障民生等方面取得丰富经验和积极成效的基础上推广优秀案例,如北京市朝阳区、上海市长宁区等。然而服务中多主体仅仅是“并存”,没有实现真正的协同,在实践中存在正式规范不足、资金缺乏、主体功能冲突、供需错位等问题。

(一)正式规范不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社会组织的参与率低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多主体的参与就意味着其利益矛盾冲突在所难免,这种关系需要正式的规范来保证其稳定性,但是在服務实践阶段仍存在着正式规范不足的问题。虽然在前期各相关主体是依靠签订正式合同的方式建立起合作关系,但是在具体运行过程中,政府出台的文件多从宏观上对养老服务系统构建进行大方向指导,关于各个主体的职责权限、运行规则、地位作用等的规范也只是倡导性和建议性的,运营主体的行动多大程度上具有合法性,并没有通过正式规范反映出来[2]168,缺乏多重制度构建。如在对1978-2021年的养老文本类型进行统计发现,相关政策多以通知、意见为主(图1),针对养老相关主体的发展方向提出建议,在项目推进过程中缺乏正式规范。

现阶段我国养老服务大多是相关部门单独制定,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将政策落实下去[3]111,在政策制定上社会组织参与性低,使得现阶段我国养老政策的制定和落实过程中不够完善、不够顺畅。作为主要执行者的社会组织如果没能参与到政策的制定中,那么在具体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也难以反馈到政策中去,这样就会导致上级政策的指导作用大打折扣。

(二)资金缺乏,信息资源共享困难

在构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基础支持性的部分是资金和信息,但目前在规划过程中资金和信息都存在着融资渠道相对单一、信息资金共享困难的问题。[4]80近年来不少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由于缺乏多元化的资金来源导致经营困难而被迫停业。部分小区养老驿站由于持续亏损陆续关闭。2020年,在对哈尔滨社区养老驿站调研时发现,在政府补贴为主的基础上月收入不足五万元的社区养老驿站占据了一半以上。据中央预决算公开平台数据显示:2020年国家安排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166.85亿元,其中用于养老公共服务9.93亿元。2021年下达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10.9亿元,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项目。目前巨大的养老压力与市场规模下,政府财政补贴在养老市场中占比低,仅靠目前的政府资助难以弥补巨大的养老市场资金缺口。

在信息资源上,不同部门之间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充分交流不够。政府、社区和社会组织缺乏统筹,各自的系统孤立,利用资源需要繁杂的手续,使得信息资源难以发挥最大的效用。

(三)多元主体功能冲突,各主体权责不清

政府出资,市场自由竞争的模式受到传统观念的束缚与政策变革滞后的影响,出现了政府主导性过强,各主体间职责划分交叉、权限模糊的情况。[5]13民政部在2021年养老服务提升项目中对确立的42个试点地区进行养老床位和养老上门服务的政企合作,在支持内容的考核中仅设置了标准下限,而没有根据各个地区经济情况和不同内容质量划定阶梯标准。通知中提供主体包含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主体多元但负责的内容领域没有进行划分。

在多元主体共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时,受政府牵头人地位的影响,整体项目只注重服务性,对应合作的主体机构的盈利逻辑被削弱,从而导致各主体权责归属不明。在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试点中仅具有公益性和社会性,而对于经营性主体来说缺少盈利性逻辑,并且在居家养老服务中提供的如日托等服务可能与社区组织的服务功能重叠。可见,政府、市场和社会群体之间的权力边界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范,多元主体的功能产生冲突,这样一方面可能浪费了公共资源,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打击了社会组织服务的积极性,对养老服务的质量产生负面影响。

(四)服务内容与服务需求不契合,服务群体有限

现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回访渠道并不完备,造成了老年人的实际需求信息无法及时、高效、准确地传递给服务提供者,导致服务内容与服务需求不一致。目前的居家养老社区服务是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服务提供模式,政府在主导过程中以服务指标为衡量标准,地方部门和社会组织以这些指标为发展方向,逐渐偏离了为老年人提供更优质的养老服务的方针和目的,转而将原本就不充裕的资金投入到建设大量有形设施中去。这些设施在实际使用中,一方面并没有专业人员指导老人如何使用这些设施,另一方面老年人精神层面、医疗护理方面的内在需求没有得到满足。与此同时上级政府与服务提供者、接受者的沟通不畅,对老年人的前期调研不足,缺乏动态性等原因,导致在问题处理时,优先考虑具有典型样本范例的老年人,而忽略了一般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比如目前大部分地区主要以“三无老人”和失能半失能老人为突破口,而忽略了对于典型对象之外普通群体的关照,针对重点服务对象之外的老年人的养老服务十分有限,这就使得享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群不具备一般性,难以得到普及和推广。如有学者利用CLHLS的面板数据测算发现,2005-2011年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供给率远低于需求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需错位问题严重(如图2)。[6]618笔者在2017-2019年对哈尔滨市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12个驿站30个社区进行随机调研时发现,这一问题仍然存在。目前政府资金的投入方向主要为养老床位建设如智能化改造,但是很多老人的实际需求诸如上门看病、聊天解闷等没有得到满足,使得老人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并不抱希望。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存在的这些问题,使得多方合作供给中存在对接偏差,资源衔接不当,从而难以提供更为精准、高质量的服务,为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建立一个多方协同供给的“服务链”,实现真正协同,才能更好地提高居家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服务的广度。

二、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多主体协同供给的必要性

(一)当前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矛盾性

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以政府为主导、兼有层级联动和市场运营,具有福利性[1]119和产业化[7]40的双重性质。产业化和福利性分别体现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竞争性与非竞争性之间的矛盾,因而兼具多重属性,追述理论内涵时呈现矛盾性。这种矛盾性的化解就要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主体不能由单一主体承担,必须政府、社区、社会组织实体、家庭等主体多方合作,实现协同供给。

福利性强调非营利性和非竞争性,它是指在国家的主导下,通过财政的投入和保障,使得保障对象获得低价或者免费的服务,使得其“所得大于所费”。[8]321在养老服务中,无论是政府向基本生活困难的老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还是对有个性化养老需求的老人,降低养老服务的成本和价格使得他们能够获得超预期服务体验,都是在政府主导下,依靠政府提供基础资金、政策支持等,其投入不以盈利为目的。而产业化是指一种量级较大的产品或劳务的提供和交换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会产生经营利润[9]19,竞争性和营利性是其基本属性之一。在社區居家养老服务中,产业化的体现是政府将部分权力转移给市场,采取招标、投资、外包等形式,通过优化养老资源配置,提高生产供给效率,将业务转交给市场从而为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提供可能。[10]35在这一过程中,可以充分将开放市场所具有的竞争性作用与政府计划管理机制的辅助性作用相结合。同时无论服务供给者是企业、个人还是社会组织等,其基本建设投资和管理运营成本都要求其能获得一定的合理利润,因此也具有一定的营利性。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福利性和产业化特点,使得养老服务同时存在于两个领域,责任承担者从政府这一单一主体向整个社会扩散,各责任相关方共同搭建居家养老服务平台,采取灵活多变的合作形式,实现资源有效衔接、协同供给。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为老龄人提供服务,满足他们对不同种类养老服务的要求。

(二)养老服务需求多元化

随着社会对养老院需求的增加,国民对老人的认知度也日趋提高。我国传统意义上认为养老形式大体分为两种,分别是家庭养老和个人养老。老年人大多秉持着节俭和为子女着想的精神,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以吃饱穿暖这种基础性要求为目标,只要“活着”就好,养老模式与养老需求基本契合。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这种传统形式不能与老年人对于物质和精神的追求相吻合,日趋多样化的养老需求向社区居家养老提出了新的要求,催生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心理疏导等新领域的服务,可以接受专业化养老机构提供服务的老人增多。[11]100同时随着传统居家养老所需要具备的子女看护数量骤减[12]46,传统家庭养老模式在养老资金供给和子女所能付出的时间精力上都显得力不从心,家庭养老服务供需之间的均衡状态被打破。[13]100这既需要不同主体提供多样化的服务,更需要各责任主体之间相互协调,相互合作,实现真正的协同供给。

三、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多主体协同供给的可行性

(一)协同理论及其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适用性

协同一词来源于希腊文,意为合作完成任务。它是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的一个重要研究概念,不同学科所使用的概念不同,但基本含义是一致的:协同是指多主体整合、协调各种力量,将各个部分所赋予的能量加以有机配合最终达成大于各单位简单叠加的超预期结果。[14]9协同理论主要研究不稳定的开放系统在与外界进行资源互换的情况下,系统依靠自身的调节机能使各部分更好地协同运行形成有序结构。[15]80它强调不同部门之间是一种持续和正式的关系,需要建立新的结构,以便构建权力体系,发展共同远景,开展共同规划。在这种关系中的沟通是正式的、多层次的[16]19,其中对象必须具备开放性、复杂性、非线性等条件。[17]173这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特征相契合,协同理论对其具有适用性:

1.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系统具有开放性

协同理论所研究的系统具有开放性,即系统是非封闭的,需要不断与外界发生关联、反应和作用,彼此之间的能量、信息、物质发生流动[18]354,作用对象即社会环境是直接影响和制约系统存在及演化的外部事物的集合体。[19]44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也是一个开放的子系统,它存在于整个社会环境之中,与外部社会环境进行能量、信息、资源等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这个社会环境主要包括资源环境和制度环境:资源环境是指那些影响基础系统资源的外界资源供给,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等;制度环境是指影响系统内部结构和资源供给状况的结构要素,如政府组织要素、文化认知要素、规范要素等。[20]6一方面,养老服务系统要对环境进行系统性响应:适应社会环境,并从社会环境中获取信息与资源进行加工与利用,来实现服务能力的提升;另一方面,相关制度对社会环境也会催生影响:养老服务在为老年人提供更好的照顾的同时,还可以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刺激消费,扩大国内需求,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在家庭稳定的同时为社会稳定也起到了很好的支撑与维护作用。

2.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具有复杂性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系统的复杂性从三个方面体现出来:一是参与主体的性质多元化。参与主体中政府是国家进行全面统筹和社会管理的执政机关,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具有社会福利性的社会组织纳入到养老服务中,又通过社区居委会协助在社区中运行。他们职能不同,性质各异。二是各主体之间利益的复杂性。政府服务以促进公共利益为出发点,通过有效回应人民群众的需要,增强其合法性;社会组织更加关注通过服务获得资金的可能性,以及能否保质保量的完成任务。社区自组织希望通过养老服务满足社区居民的需求,推进社区建设,可见各方的利益交叉但又有所不同。三是养老服务系统动态变化。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都遵循着自身的规律,反映着不同的衍化过程。养老服务也需要适应外部环境的这些变化。例如,养老服务从以前的政府经营,转变为政府、社会组织等多方参与,资金来源也由政府资助向多元化发展,这使得养老服务具有明显的整体性和复杂性。

3.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存在着非线性作用

“如果自变量和因变量之间不呈现比例关系,不具备持续性特征以及线性特征,甚至运用常规逻辑也难以解释其变化结果,则称这种作用为非线性作用。”[21]35在协同运作中不能依靠单一主体得到整体结果的提升,而需要各个主体通力合作,这种非线性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也同样存在。养老服务系统的状态不满足均匀性和叠加性[22]32,即養老服务的整体功能不是由政府、社会组织等主体在社区居家养老中所承担的功能的简单相加,政府、社会组织等各个组成部分也不能够代替整个养老服务系统。各主体之间相互关联、相互作用,这种相互作用并非简单的比例关系,某一主体投入的增加,并不一定能引起其他主体投入的增加或者减少,主体间的相互作用及关系受时间、资源环境、制度环境等多方面因素制约或影响。

根据以上分析,将协同理论用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中具有可行性,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可以提高养老服务供给和管理水平,对更好地实现养老体系结构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和实践效果。

(二)社区居家养老多主体协同的可能性

协同理论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具有很强的适用性,而多主体服务协同性的实现,从参与主体的目标、关系等角度看也具有可能性。

1.参与主体都有提供高质量养老服务的共同意愿

从政府角度来看,政府具有公共服务的职能,这种公共服务的职能性意味着老龄人也应当是被服务对象,因此构建有效且可持续的养老服务体系是政府的重要工作之一,养老服务是服务老年大众的产品,具有公共服务福利性和公益性[23]60,在家庭自主承担之余政府还需提供先导性引领和后援性支持。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和社会需要承担的养老压力越来越大,公众对优质养老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强烈。为老年人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是政府实现其职能的路径之一。社会组织是除政府和营利性企业外相对独立的社会团体。他们的日常工作是整合政府、社会和企业,为老年人提供专业的护理服务。[24]4他们希望通过服务承担社会责任来实现自身使命,因此也具有提供高质量服务的意愿;从社区主体来看,社区中的责任主体虽然包括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等多个性质不同的组织,但是这些组织都有维护社区正常运行,满足当地居民的物质保障和思想生活,促进居民生活质量提高的愿景。老年人也同样是社区的居民,满足他们的需求,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也是社区的责任和目标。[25]71由此可见,多个参与主体虽然性质不同,但是他们都有提供高质量为老服务共同意愿,这是多主体协同能够实现的一个基本动力。

2.主体之间是相对平等、正式的关系

在多元主体参与养老服务供给的过程中,每个主体被赋予了一定的权力,这意味着参与者应保持自身的独立性和优势[26]21,在不同的阶段,各个主体虽然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但仍然保持着各自的平等地位。例如,在制定相关政策时,政府是决策者,社会组织是参与者;政府购买服务时,政府是委托人,社会组织是代理人;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政府成为服务监督者,执行服务的社会组织是执行者,社区是资源的链接者。在不同阶段,虽然服务主体结合不同的功能优势确立的角色不同,但是他们的地位是相对平等的。也就是说,他们是合作关系,而非控制与被控制、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关系,政府不能成为专断的操控者,社会组织和社区自组织也不应只是单纯的讨好政府。因此,各主体能够表达独立的观点,就养老服务进行协调、合作。

3.多主体之间有很强的互动性

互动性是多元主体实现协同供给的基础之一,没有互动,多主体之间难以实现合作共赢,且在缺乏准确的服务需求信息时,老年人护理服务的运行机制也无法正常、可持续地发挥作用。因此需要双方充分沟通和协商直至在目标上实现一致。同时,也必须意识到信息和资源的相互流通和交流。主体间多维度、广泛的互动,可以使养老服务稳定、可持续发展。政府、社区和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充分的沟通和协调,实现互利共赢,共享信息和资源。在一定的规则指导下实现行动协调,默契配合。养老服务的提供是一个协调的过程,在这种充分互动性下社区居家养老多主体协同才具有可能性。

四、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协同供给的路径选择

从协同理论出发,判断某一系统是否实现了协同性涉及两个层面:一作为一种状态,它强调子系统之间相对平等、相互促进且衔接顺畅,以共同目标为动机,使得整体运行井然有序,即系统是否具有协同状态。二是作为一种结果,它强调有机结合,大于单一主体状态的简单叠加,各部分之间共同作用产生的整体效应,即系统是否产生了协同效应。[27]108因此,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协同供给的理论预期也可以从结果有效和状态有序来理解。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协同供给的预期结果与预期状态

1.服务协同与资源协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协同供给的预期结果

战略协同理论认为,只有在既定投资水平不变的情况下增加了收益,或者在既定收益水平不变的情况下减少了成本,才能称得上产生了协同效应。[28]34在具有福利性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增加收益意味着服务目标的实现,即服务可以更好地满足老年人的需求。提高服务质量需要通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协同来实现;降低成本意味着整合和共享每个主体所拥有的资源,使得资源得到了充分的利用,实现了资源的最大效用,这可通过资源协同实现。

具体而言,服务协同表现为供给主体之间的相互配合。衡量服务协作的标准是服务的集成性、连续性和质量是否通过协作得到了服务质量的提高。也就是通过多主体整体意识的增强和沟通的有效,使得不同主体间功能耦合,实现供需的对接,避免出现供给主体彼此因为缺乏有效沟通与协调,使得不同主体提供的服务同质化、碎片化,形成服务供给效率低下的局面。资源协同是指将各方资源整合、协调,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与有效配置,达到资源共享的目的,为服务的高质量供给注入动力源泉。本文将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可利用资源定义为:在社区范围内,所有能够满足和推动养老服务运行的显著的及潜在的有形资源和无形资源的总称。[29]13有形资源是指社会赖以生存的物质资源、人力资源等。无形资源主要是指无形的知识、信息、技术等,这些资源在养老服务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资源协同既要实现有形资源的交换与互补,又要实现无形资源使用效率的提升。由于每个主体所拥有的资源存在差异,因此只有通过服务主体之间的资源协作才能实现有效利用。

2.权力协同与政策协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协同供给的预期状态

协同状态上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运行状态的协同就要解决权力不平等和服务保障不健全导致的“被动式”参与和“服務链”衔接不畅的问题,这需要通过权力协同与政策协同进行构建。

权力协同就是使不同主体在服务中具有相对平等的话语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等权力。传统公共服务科层制的特点明显,权力多集中在上级政府手中,这就使得服务供给具有行政色彩浓厚的自上而下传递特点。在实现权力协同的过程中,要充分利用政府权威性和公共性的角色特点,发挥政府宏观调控、协调引导而不是控制的作用,明确自身在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的角色和职责,赋能其他参与主体,促进与其他主体之间的通力合作。政策协调与权力协调相辅相成,权力协调是政策协调的体现,政策协调是权力协调的根柢。作为一套规则,意味着道德理性和道德强制[30]119,而对合作主体治理权的保护也成为互信的保障。政策协调的目的是让不同主体在政策认同上达成一致,在政策实施中相互配合,以达到完善的养老服务。这不仅要有宏观层面的方向性政策支持,还应制定中观运行层面的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政策,因此需要建立一个统一、完善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政策保障机制,在正式规范上对养老服务的运行中所涉及的资金、人力、监管等方面进行全面保障。

(二)多主体协同的实现路径

无论从理论角度还是从发展现状看,居家养老服务的协同供给都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为了以理论为先导拓展实践布局方向,实现协同性,对多主体协同的路径进行选择就显得十分重要。

1.科学优化服务流程,打通服务反馈渠道

建立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是多主体参与养老服务的重要体现,也是实现服务协同的重要渠道。主体间沟通渠道的建立,不仅包括供给主体间有效的沟通渠道,还包括服务提供者与接受者之间的反馈渠道,因此一方面要在供给主体间建立一个有效的沟通渠道,主体间能以各种正式、非正式的形式进行沟通与合作,使得主体间能够建立信任关系,保持沟通,及时了解服务的实践情况,防止服务出现碎片化;另一方面要科学优化服务流程,打通服务反馈渠道,对老年人需求进行征集、应用和反馈,及时更新、调整和优化服务内容,实现供给与需求对接。

2.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资源共享可以填补各主体在服务过程中所缺少的资源,实现优劣互补,促进服务创新,实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一方面可以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规定某些资源在特定条件下的置换,实现有形资源的共享,使资源在流通过程中得到跟踪和溯源,改善资本和劳动力等有形资源的利用效率,防止因资源分散、封闭造成的服务成本增加;另一方面,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平台,通过信息获取、信息整合与信息反馈,实现信息、技术等无形资源的共享。

3.厘清主体权责界限,实现权力相对平等

为了让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持续有序的发展,其关键是要精准定位各责任方所应拥有的权利和划定合理的分工体系。[31]417要实现权力相对平等,一要厘清主体权责界限,通过分解责任和分清责任,明确各个主体的责任界限,建立平等合作关系,分工明确,有效规避因责任不清而导致的“越位”“缺位”和“错位”等问题。二要构建社会信任机制,充分发挥各大媒体的宣传手段,实现相关知识的普及[32]129,特别是要给予社会组织充分的信任,明确社会组织的合法地位,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为社会组织提供政策优势;三要注重社会文化的培育。普及平等观念,加强平等观的宣传教育,将平等的理念渗透给政府、社会组织等多个供给主体,促进养老服务决策民主化;同时培育大众的养老消费理念,从观念上引导公众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认清社会化养老不是绝对的无偿服务,缓解养老服务的资金压力。

4.建立政策保障机制

建立政策保障机制,意味着不能单靠单一政策,而是要建立一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政策,通过政策组确保资金、服务和监管的稳定。具体包括:建设资金筹集机制,拓宽资金投入保障体系,除了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外,还应鼓励社会组织多渠道保障社会资金,增加自主权,为养老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合适的资金保障;人才供给机制建设,服务的稳定需要有充足的人力资源,因此要加强专业化人才的培养,制定相关人才扶持政策吸引更多的人才投入到养老服务中,保障养老服务的服务质量;监督评估机制建设,即建立科学合理的服务质量考核监督机制,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奖惩政策,避免过分考核,规范工作内容,提高服务积极性。

本文通过理论基础研究和文献分析,从协同理论的视角切入,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多主体协同供给与协同理论进行了初步的耦合研究,通过系统流程优化、打通服务反馈渠道、建立资源共享机制、厘清主体权责界限、建立政策保障机制和切实可行的路径,实现协调供给、取得有序状态,这将增强家庭护理服务质量水平,更好地满足老年人的需求。但本文也存在不足之处,如缺乏实践分析,未来的研究可以通过调查和访谈,从协作理论的角度不断深化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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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立国

Theoretical Selection of Multi-agent Coordinated Supply inHome-based Nursing Service

BAI Shuying,LIU Xin,LI Huan

(School of humanities,social sciences and law,Harbin Institue of Technology,Harbin,Heilongjiang,150001,China)

Abstract:As a state-led and multi-agent community home-based care service model,since the interests of participants are not completely consistent,how to coordinat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ubjects is crucial.This paper takes the realization of service coordination and resource coordination,power coordination and policy coordination as the starting point.Through scientific optimization of service process, opening up service feedback channels,establishing resource sharing mechanism,clarifying the boundaries of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subjects,and establishing specific paths of policy guarantee mechanism,we provide feasible path selection for the realization of multi-agent coordination of community home care services,and realizes the coordination of service supply,so as to better serve the elderly and meet their pension needs.

Keywords:home-based nursing service;multi-agent supply;multi-synergy theory;path sel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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