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委托理财会计核算相关问题探究
2021-03-02孙丽副教授徐慧娥副教授高级会计师
孙丽(副教授)徐慧娥(副教授/高级会计师)
(衢州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 衢州 324000)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和金融机构业务多样化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购买理财产品来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率,实现财富有效管理。据Wind资讯数据统计显示,截至2019年12月初,A股3 751家上市公司超三成进行理财产品投资,资金规模达到1.2万亿元,进行委托理财已成为企业优化资本结构、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主要方式之一。2017年财政部发布的新金融工具准则(简称新CAS 22、CAS 37)对金融资产确认计量、减值及列报进行了全面修订,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IFRS 9的全面趋同,而基于原则导向的新金融工具准则需要会计人员基于准则解释与职业判断对不断创新的金融工具进行恰当处理。企业购入的各项理财产品种类繁多,各个企业对理财产品核算理解不同,核算口径不一致,导致其会计信息相关性与可比性受到质疑。本文拟基于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相关会计问题作初步探讨,以期对规范公司理财产品投资业务核算有所借鉴。
一、委托理财分类问题
(一)金融资产分类概述
新CAS 22强调从两个维度即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Amortized Cost,简称AMC)、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Fair Value Through Other Comprehensive Income,简称 FVOCI)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Fair Value Through Profit and Loss,简称FVTPL)三类,不再以管理者持有金融资产意图和目的为判定标准,分类更为客观实际。其中,业务模式强调企业如何管理金融资产以获取其现金流,可采取收取合同本息、出售或二者兼有。合同现金流特征(Solely Payments of Principal and Interest,简称SPPI测试)则强调企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是否仅为本金及未偿付本金为基础的利息支付,即是否符合“本金+利息”特征。在进行金融资产分类时,应首先考虑其能否通过SPPI测试,在SPPI测试通过的基础上,再分析管理该资产的业务模式,如基于收取合同本息业务模式管理该资产,则分类为AMC,如采用收取合同本息和出售二者兼有的业务模式,则分类为FVOCL,除此以外均分类为FVTPL。一般而言,企业持有的权益工具投资因其不符合“本金+利息”特征,无法通过SPPI测试,故无法分类为AMC、FVOCL,这两种分类只适用于债务工具投资;当企业持有的金融资产不符合AMC、FVOCL判定标准时,应纳入剩余分类FVTPL或被单独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核算。
(二)企业理财产品投资分类界定
对理财产品投资进行准确的核算,首先应考虑对其恰当分类。从“A+H”股上市公司发布的年报看,2019年上市公司理财投资多以安全性高、流动性强的产品为主,如结构性存款、银行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国债逆回购及各项信托理财产品等。在分类时,需要严格执行上述“SPPI测试+业务模式”判定标准。本文主要围绕常见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理财及国债逆回购等常见公司理财产品投资如何进行金融资产分类进行分析。
1.银行理财产品。目前企业购入的银行理财产品按是否保本保息分为保本固定收益类、保本浮动收益类和不保本浮动收益类。(1)保本固定收益类。2018年央行、银保监会等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指出,金融机构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目前此类产品不多见,一般产品投资期限、利率固定,企业购入的此类理财产品一般可通过SPPI测试,符合“本金+利息”特征,因其不可赎回与提前转让性,企业在管理该金融资产时多采用收本收息业务模式,可分类为AMC核算。(2)保本浮动收益类。多数结构性存款均属于此种类型。此类产品多为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组合工具。根据新CAS 22相关规定,如组合金融工具中包含的主合同属于金融资产,企业不应从中分拆嵌入的衍生工具,应将该组合工具视为一个整体进行分类。由于结构性存款收益通常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进行SPPI测试时,应秉持穿透原则,溯源至产生现金流的挂钩标的资产,判断其合同现金流是否满足本金及由于时间价值、信用风险以及其他基本借贷风险产生的利息,目前银行此类理财产品说明书中通常只涉及资金投资领域,未提供明确的挂钩标的资产,对其SP⁃PI测试有一定难点,实务中企业多将其整体分类为FVT⁃PL,只有极少数通过SPPI测试的理财产品分类为FVOCL。目前部分企业考虑到类似结构性存款的保本浮动收益产品期限短、风险低,将其纳入货币资金核算是明显不妥的。(3)非保本浮动收益类。大部分银行理财产品属于此种类型。此类理财产品SPPI测试时仍应适用穿透原则,由于投资企业通常无法了解标的挂钩基础资产的具体情况,因而无法对其现金流合理评估,故此类资产实务中基本划分为FVTPL。需要说明的是银行发行的灵活性理财产品,与活期存款类似,按天计息,收益率高于活期,企业随存随取,到期自动循环转入。此类理财产品收益类型虽界定为非保本浮动收益,但因其流动性强、风险极低,为简化处理,在会计核算上视同企业活期存款,可分类为货币资金简化核算。
2.信托理财。目前信托理财根据资金投向分为债权类、股权类、同业类和事务管理类。企业购买的信托产品多以债权类、股权类信托为主。据Wind资讯数据统计显示,截至2019年9月末,进行信托理财投资的国内72家A股上市公司,其346笔理财总规模达到166.46万亿元,理财产品多为债权类信托中的贷款集合类。在进行分类时需要视情况而定。贷款类信托产品类似于贷款,通常情况下,贷款类信托委托方在信托计划设立时即已明确关键合同条款,如融资方、期限、利率,符合原准则规定条款中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部分企业将其比照一般贷款纳入AMC核算。部分贷款类信托理财利息不仅与时间价值、信用风险等相关,更多挂钩贷款资金流向标的项目产生的收益率,故此类投资应与股权类信托理财产品一样,因其无法通过SPPI测试,应纳入FVT⁃PL核算。
3.逆回购产品。国债逆回购投资因安全且收益率高,近几年也得到了投资者的青睐,作为盘活闲置资金的方式。企业通过国债回购市场借出资金以获得固定利息,本质上属于债券质押式短期贷款,实务中部分企业认为该投资在持有期间利率保持不变,类似企业定期存款,将其纳入其他货币资金核算,部分企业由于持有期限短,买卖交易操作频繁,认定该投资业务管理模式为以出售获取现金流量,将其纳入FVTPL,本文认为企业初始交易国债逆回购产品时即已确定到期收本收息,类似银行保本固定收益理财产品,SPPI测试时一般符合“本金+利息”特征,企业持有该项投资基本通过到期收本收息获得现金流量,可纳入AMC核算,但若其收益率挂钩标的产品收益率,则纳入FVTPL核算更为合理。
从“A+H”股2019年上市公司发布的年报看,执行新CAS 22后多数上市公司FVTPL明显增大,原准则规定下的通过贷款及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投资项目因多数无法通过SPPI测试,公司将其分类或指定为FVTPL核算。
二、委托理财计量问题
从上述分类界定来看,除少数能通过SPPI测试且业务管理模式是收本收息的理财投资以摊余成本计量外,大部分理财投资纳入FVTPL核算,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初始及后续计量。这里的计量问题主要研究银行理财产品及信托理财后续公允价值及减值计量问题。
(一)后续计量
针对划入FVTPL核算的银行理财产品,实务中部分企业在后续公允价值计量上采取了简化做法,如鉴于期限短,理财产品公允价值获取难度较大,故持有期间不考虑公允价值变动,直接在到期赎回时将价差计入投资收益;或者现有的银行理财产品虽名义为保本浮动收益或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但其风险程度较低,利息保障程度相当高,部分企业对资产负债表日该产品公允价值的获取选择按“本金+持有期利息”方式确认,考察公允价值变动情况,本文认为这两种做法均有失妥当。随着银行理财打破刚性兑付后,各商业银行近年会逐步放弃保本和预期收益率做法,逐渐向净值化转型,回归代理理财本质,各投资企业也应采用合适方法对持有的理财产品进行合理估值,以规避投资风险。企业购入的银行理财产品类型多样,关于其公允价值的估值技术可采用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从“A+H”股部分上市公司2018年年报披露的银行理财公允价值计量信息来看,企业购入的理财产品普遍不存在公开市场报价,少数上市公司如中联重科选择以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的理财产品估值报告作为持有期公允价值参考值,而选择采用现金流量折现估值模型估计持有期公允价值的占多数,如马钢股份、福耀玻璃等。中银协2019年8月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核算估值指引》征求意见稿中对商业银行标准化投资品、非标准化债券类资产及非上市公司股权等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理财产品提出详细的估价原则和估值技术。企业持有的理财产品选择何种方式进行持有期公允价值计量可适当参考该估值指引,按照持有的理财类型进行合理选择。划入FVTPL核算的信托理财,目前虽未发布关于信托产品的估值办法,但一系列基金、证券公司金融工具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估值指引可为信托理财的估值提供一定的借鉴。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参照相关机构出具的理财产品估值方法确定产品公允价值时,应确保相关的计算方法及结果符合CAS 39关于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要求。
(二)减值
新CAS 22关于金融资产减值的计提范围将划入AMC、FVOCL核算的债务工具投资包括在内,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分三阶段计提金融资产减值。而企业持有的银行理财产品及信托理财在分类界定时因其多数情况下不能通过SPPI测试纳入FVTPL核算,故大多被排除在现有金融资产减值计提范围之外。而从近年上市公司发布的年报来看,银行高风险理财及信托减值风险不容小觑。银行理财产品风险等级由低到高设置R1—R5五个级别,其中R3及以上风险较高,多为非保本浮动收益,无法保证本金安全,收益波动较大。2019年连续爆出的一系列信托违约事件暴露出信托理财市场的巨大风险,如ST丰华4.8亿元信托理财资金无法收回,国民信托“新三板投资1号”7亿元信托计划违约,国通信托“方兴322号”5亿元信托计划违约等。受限于金融资产分类及减值计提范围,如何基于谨慎性估计高风险理财产品可能带来的损失是投资企业需要考虑的重点问题。除少数通过SPPI测试且以收本收息持有的理财产品,如保本固定收益类银行理财等可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外,大部分理财投资对于减值风险的规避仍取决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的合理估计上。值得注意的是,在参照相应的估值技术确定某些中长期理财投资的公允价值时,其公允价值能否涵盖未来12个月乃至更长期限减值风险需要重点关注。
三、委托理财列报问题
(一)报表列示
本文摘录整理了部分“A+H”股上市公司发布的2019年报中关于公司理财投资在报表中的列示,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由于受央行、银保监会对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规定的限制和市场风险的不确定性影响,上市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多为银行结构性存款及浮动收益类产品。理财产品投资在报表中列示的项目主要根据分类确定,公司持有的少量保本固定收益理财归类为AMC,在资产负债表中可列报为“债权投资”项目,同时需考虑其原始投资期限和剩余投资期限,如原始期限在一年以内,可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如剩余投资年限在一年及以内,可重分类列报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保本浮动收益类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除少数通过SPPI测试的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可列报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基本分类为FVTPL的理财产品在资产负债表中多列报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如原始投资期限在一年以上,可列报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如剩余投资年限在一年及以内,可列报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表1 部分上市公司2019年报公司理财投资报表列示
(二)信息披露
2017年财政部发布的CAS 37对金融工具列报从一般信息披露要求、报表信息披露、公允价值信息披露和金融工具风险信息披露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2017年底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委托理财信息披露范围也进一步完善,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理财收益、风险进行合理评估,同时强化上市公司理财风险管控意识。2019年11月上交所发布的《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公告》针对符合规定范围的上市公司理财要求委托方对委托理财资金来源、产品情况、风险控制、资金投向等进行详细披露,同时要求对受托方基本情况、近三年主要业务发展状况、财务指标及双方间的关联关系进行说明,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
“A+H”股上市公司发布的2019年报显示,公司关于委托理财方面的披露内容及详尽程度差异较大,大部分上市公司对于报告期委托理财能详细披露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发生额、未到期余额及逾期未收回金额情况。而对于安全性较低、流动性较差、不保本的高风险理财或单笔金额重大的理财信息披露却参差不齐,金融工具信息披露中尽管有相关规定,但近几年因为委托理财违规信息披露受到证监会处罚的案例屡见不鲜,尽管已经对单笔金额重大和高风险认定给出参考性意见,部分上市公司实际披露时仍存在不及时、不规范等问题,进行选择性披露、模糊性披露甚至不披露,导致外部投资者对公司委托理财无法准确观测并合理评估风险,影响其投资决策。近年来理财投资市场不稳定,理财产品逾期风险增加,本文认为对理财产品的风险评估,对信托、基金类产品受托方财务状况、风险管控措施及资金使用方即实际债务人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担保代偿能力相关的财务数据等也应进行规范信息披露,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投资决策风险。
随着金融市场的逐步完善与理财工具的推陈出新,理财产品的确认计量难度会进一步加大,企业应加强财务人员业务能力培训,对不断创新的理财产品能进行科学分类和合理估值;相关监管部门在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口径上应保持一致,从风险规避角度完善委托理财信息披露机制,保障中小投资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