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工作地点约定不明时对单位调动的合理性合法性认定
2021-03-01钱明轩
钱明轩
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约定不明,我们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如何认定,由于缺乏法律的具体规定,导致出现了认定的争议与难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工作地点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告知其工作地点,是签订劳动合同双方都应注意的义务,工作地点的约定,应秉持可行,便利,准确,实际的原则,但在现实实际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模糊工作地点的范围,导致工作地点约定不明,企业希冀这样可以仅从自己的角度来任意安排或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而不用征求劳动者的意见,这仅考虑的企业运营的便利,忽视了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这对劳动者的权利侵害极大。
何为劳动合同中工作地点约定不明。
劳动合同中工作地点约定不明一般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地理位置范围过大,如全国、全球、全世界等;二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并非具体的地理位置,如服从公司安排,根据公司经营范围;三是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工作地点。
对劳动合同中工作地点约定不明的工作地点的认定
对于普通的劳动者而言,因严格限制劳动合同工作地点约定的过于宽泛的情况,因为劳动者就业考虑的不仅是薪资待遇、工作内容、工作岗位等,还有工作地点的远近,对于此类普通劳动者而言,他们一般认知入职时单位告知的工作地点,就是他们长期且约定的工作地点,他们并不知晓劳动合同中所写的工作地点为全国、服从公司安排等对他们实际工作代表何种意义,此类约定不明的工作地点,系公司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所作出的格式条款,时常存在不合理的情形,系无效条款,我们不可简单的以劳动合同书写的不明确的工作地点就认定为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真实的工作地点,对于此种情形,笔者认为应当以劳动者当下工作地点为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真实工作地点。因为如果劳动者从入职起从未变动过工作地点,以当下的工作地点是对入职时双方约定的延续,如果当下的工作地点与入职时的工作地点不一致,双方一个月内均未提出异议,视为双方对工作地点变更的认可,所以应当以劳动者当下工作地点为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真实工作地点。
对于特殊岗位的劳动者,如高管或项目经理等,由于他们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的特殊性,决定了他们工作地点范围的广泛性和变动的灵活性,如果将工作地点约定过于具体,反而不符合劳动者工作的实际需要和用人单位工作的实际情况,这时劳动合同约定他们的工作地点为全国或者根据公司要求等,并不违反劳动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未侵害劳动者的实际劳动权益,这时我们可以认定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就是全国,此种情形不属于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不明的情况。
劳动合同中工作地点约定不明的工作地点变更的合理性判定
工作地点的变更以协商为原则,以单方面为例外。工作地点作为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对于工作地点的变更就是对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变更劳动合同内容需双方协商一致。
对于劳动合同工作地点约定不明的情况,应以劳动者当下的工作地点为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真实工作地点。
对劳动者是在地级市的县、区级地域范围内的调动,用人单位以企业经营的实际需要为由,可以对劳动者工作地点进行单方面的调动,不涉及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属于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范围内的合理变动,系企业自主经营权的范围。
对劳动者是在地级市的地域范围内调动,用人单位出于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必须调动,用人单位应先与劳动者协商解决,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不受损害,方可调动。由于工作地点的变化,会导致勞动者劳动成本的增加,企业应根据员工的不同情况,提供相应的补偿如提供交通补贴、班车运行、员工宿舍等。笔者认为这也属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范围内的合理变动,不属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但因工作地点调整的地理范围变大,所以为了保证调动的合理性,用人单位应给予相应的补偿。
对劳动者是在超出地级市地理范围外的调动,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工作地点,是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用人单位无权单方作出决定,需双方协商一致方可变更。
劳动合同中工作地点约定不明的工作地点变更的法律规制
劳动合同约定的合理的工作地点范围内对劳动者的工作地点进行调动,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经营权和管理权的范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除了经济依附性以外,还有人身依附性,用人单位有在法律法规范围下制定单位规章制度的权利,对劳动者进行合法合理的管理,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对于用人单位符合法律规定的工作调动,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合理的工作地点范围外,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用人单位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可变更。如用人单位单方要求劳动者去变更后的工作地点进行工作,劳动者可以予以拒绝,并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一致,劳动者可以根据单位要求至新的工作地点工作,并表示认可新的工作地点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如果未能协商一致,劳动者可以在原工作地点工作,拒绝去用人单位安排的新的工作地点工作,用人单位不得认定劳动者为旷工。如用人单位因此认定劳动者系旷工,并仅以此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其系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如劳动者既拒绝去新的工作地点工作,又未在原工作地点从事工作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旷工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系合法解除,无须支付其赔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而导致必须调整工作地点,且该工作地点的调整超出了劳动合同约定的合理工作地点的范围。用人单位需与劳动者协商关于是否同意变更工作地点的问题,如果劳动者同意,即可变更,如劳动者不同意变更,用人单位又因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必须变更,用人单位可以以情势变更为由,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并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方式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