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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为家庭护航 共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2021-02-26

中华家教 2021年6期
关键词:行政部门监护人健康成长

代秋影 主持人(代秋影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未成年人保护研究中心主任、刑事行政审判研究部负责人、副研究员):家庭是绝大多数未成年人生活成长的最重要场域。心理学研究表明,0~6岁是一个人成长最为关键的时期,出生后的前6年经历决定了一个人的人格基础和生命底色,是一个人顺利完成社会化进程的基础,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基所在。家庭教育,尤其是最为关键的0~6岁期间的家庭教育,是在封闭环境条件下,且亲子双方能力、资源和权力地位都绝对不平等的基础上展开的。这是“没有问题孩子,只有问题家庭”命题成立的基础,也是家庭教育立法的大前提和总基调。基于家庭教育实施环境的封闭性和亲子双方的不对等性,家庭教育可以对未成年人能否健康、顺利成长产生决定性影响,家庭教育也早就不再止于满足物质需求的生存层面了。但是,家庭教育依然主要是在封闭的家庭内部实施的。受制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家庭教育的专业研究和实践探索尚未得到足够重视,家庭教育通常体现在日常生活的琐碎细节中,何谓“好的家庭教育模式”本身亦很难达成共识。家庭教育立法的宗旨目标,应为整合国家、学校、社会等各方面优势资源,为家庭提供支持和协助,帮助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升家庭教育能力,努力营造一个充满爱、自由和尊重的成长环境,合力促进来成年人健康成长。

家庭教育客观上确实能够对未成年人成长产生决定性影响,但与此同时,未成年人能否顺利、健康成长与家庭教育之间并非纯粹的线性因果关系。加之,基于天然原因和血脉亲情,家庭教育的成效和结果,不仅与道理是否正确有关,更与亲子关系的依恋度和紧密度密不可分,系主客观因素杂糅在一起共同影响未成年人。因此,家庭教育立法需保持足够的谦抑性,不应也不能过度干预父母和其他主要看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自主性和灵活度;应构建以家庭为实施主体,国家、学校和社会分工协作,谦抑有度地提供支持、协助和监督的家庭教育服务体系,应符合权责清晰、务实管用的基本需求。

为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于2021年10月23日通过表决,并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家教》2021年第6期特邀两名专家,对《家庭教育促进法》进行解读,供各位读者参考。中华女子学院刘永廷以《家庭教育中的国家干预——为父母解读(家庭教育促进法)》为题,从满足家庭需要、通过立法规范政府促进家庭教育、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提出具体要求三点阐述了《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重大意义;从厘清各主体责任边界、倡导性和规范性条款并存两方面论证了《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特点;从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授权各地政府灵活确定本地的家庭教育指导机构、设立家庭教育指导令制度三方面论述了《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重要制度创新,以期方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了解《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后的注意事项,了解国家对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和干预制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叶强以《论妇联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家庭教育职责分工与合作》为题,借助法律解释方法,以《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文本为中心,围绕妇联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关系,从妇联组织的视角试图清晰界定两者的职权关系,从双方的职责分工和职责合作两个大的层次,分门别类梳理了妇联组织的专门职责、教育行政部门的专门职责以及雙方的共有职责,同时重点论证了共有职责下的内部协调机制和联合发文制度,旨在在明晰权责边界的基础上推动《家庭教育促进法》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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