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中的国家干预
2021-02-26刘永廷
刘永廷
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即便时至今日,也并非每一个为人父母的人都明白。我国家庭教育领域存在一定的问题,现实生活中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的现象屡见报端。康德认为人是唯一必须接受教育的被造物,“人只有通过教育才能成为人”,显然,这里的教育不仅仅指学校教育。现代教育有三大支柱,即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学校教育往往被人们认为是教育的关键,所以很多时候人们更关注学校教育而忽视家庭教育。有些父母本着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的观念,绞尽脑汁托关系进名校或买高价学区房为子女择校,但却不注意营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有些父母认为子女只要学习好就行,其余的不用管,结果培养出一些高分低能的孩子,进入社会后无法应对各种人际关系,甚至不具备基本的生活自理能力;還有相当一部分父母奉行“打是亲骂是爱”“不打不成才”等简单粗暴的教育理念,造成亲子关系的疏离,严重的甚至危及孩子的生命,引发家庭悲剧。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实际上,家庭是人类的第一个教育场所,父母对子女潜移默化的影响和积极有意识的教育,是子女成年后立足于社会的重要力量来源。从宏观上说,一个国家整体上家庭教育的好坏,极大程度地影响着国家人口素质的高低,对于国家的发展和强盛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因此,家庭教育并非单纯的家庭私事,其对社会稳定和国家发展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
2021年10月23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九十八号主席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通过专门立法的形式规范、促进、干预家庭教育,这意味着家庭教育将不再仅仅是囿于家庭内部的“家事”,而是事关公共福祉和国家命运的“国事”。本文试图通过对《家庭教育促进法》进行解读,方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了解《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后在家庭教育方面需要注意的事项,了解国家对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和干预制度。
(一)满足家庭需要
《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颁行,将帮助家长认识到家庭教育的重要意义,满足我国家庭在家庭教育方面的迫切需求。国家主席习近平非常重视家庭的作用,对家庭、家教和家风建设有许多重要论述,2016年12月12日,习近平主席在会见第一届全国文明家庭代表时,强调“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要求每一个家庭都承担起“帮助孩子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迈好人生的第一个台阶”的重担。心理学研究发现,原生家庭对子女一生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有些儿童之所以不能正常成长和发育,主要是因为受到成人的忽视和压抑。弗洛伊德认为一个人早期的经历决定其性格,奥地利心理学家阿德勒也曾说:“幸福的人一生被童年治愈,不幸的人一生都在治愈童年。”随着社会对人的要求越来越高,家庭教育也越来越被认为是一门科学,父母不是因为生育了子女就可以无师自通地教育好子女。父母教育理念的偏差和教育方式的不当,会给儿童带来不利影响,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问题孩子的背后是问题父母、问题家庭。只有以科学的家庭教育理论指导父母的家庭教育行为,孩子才能真正健康成长。因此,家庭教育已经不再只是一件单纯的家庭私事,还需要科学的家庭教育理论指导,在必要时甚至需要政府或社会的干预和支持。家庭教育指导成为政府为社会提供的公共产品。
(二)为公权力介入家庭教育提供法律依据
现代社会,随着经济飞速发展和妇女广泛参与就业,传统家庭职能或者被瓦解,或者被商业化机构所取代,家庭功能也随之不断重构。福利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出现,国家公权力越来越多地介入家庭领域已经成为全球趋势。在中国,基于我国国家性质和“服务型政府”理念,由政府在一定程度上介入家庭教育已经成为迫切需求。在地方立法先行,积累了宝贵的促进家庭教育的地方政府经验后,制定全国性的家庭教育专门立法提上了日程。2021年1月20日,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在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汇报关于家庭教育法草案的说明时表示,“对于家庭教育,既要充分尊重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自主性,也要有效发挥政府、学校和社会的促进作用,必要时进行国家干预,从而加强家庭教育的价值引领和教育功能,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要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已经成为应有之义。既然政府要介入家庭教育领域,那么,就应该科学合理地立法,合理划分家庭、国家、社会在家庭教育方面的责任,明确政府在家庭教育工作中的组织架构,给政府机构合理配置职权,要求在家庭教育工作方面负有职责的政府各个机关联动配合,确定政府在促进家庭教育方面的法律责任。《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颁行,为政府依法行政、促进家庭教育工作提供了切实的法律依据。
(三)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提出了具体要求
1.定义了家庭教育的概念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第一次从立法层面明确家庭教育包括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几个方面。
2.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具体要求
《家庭教育促进法》提出了家庭教育的总要求。第五条规定:“家庭教育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三)遵循家庭教育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四)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这既是对家庭的要求,也是对相关政府机关和社会的要求。另外,还通过第二章专章规定了实施家庭教育的家庭责任,从多个角度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提出明确的要求。值得一提的是,第十六条把繁杂多样的家庭教育内容归纳成为家国情怀、道德品质和法治意识、科学创新意识和能力、身心健康、自我保护能力、劳动意识和习惯六个方面,提出积极正向的要求;第十七条则规定了实施家庭教育的具体方式,把以往存在于专业书籍和宣传材料中的科学合理的家庭教育方式放到法律中来。尽管这一章以倡导为主,但这正是促进法的特点,是立法者代表国家对家庭教育的倡导和建议。
(一)划分了各个主体的责任或职责
1.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理所当然的职责。《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从立法明确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实际上这一款是对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以及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的落实和执行。
2.国家支持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促进法》是促进型法律,促进型法律的最大特点是国家通过财政资金或政策倾斜对某类活动进行支持或扶持,例如《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小企业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就业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电影产业促进法》等。《家庭教育促进法》除了在总则部分确定了我国政府对家庭教育工作的组织架构,更在第三章以专章规定了“国家支持”的内容,为涉及家庭教育工作的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划定了职责范围。尤其要求各级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灵活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奖励激励、购买服务等扶持措施,培育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3.社会协同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章用10条规定了社会协同的内容。在这10条中,有5条是涉及中小学校的,中小学校在家校共育方面已经积累了相当多的经验和做法,此次立法是对这些经验和做法的正式确认。除中小学校外,居委会、村委会、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新闻媒体等也都承担了一定的家庭教育协同义务。
(二)倡导性条款和规范性条款并存
法律规范是行为规范,主要是引导人们为或不为某种行为。为保障法律目的的实现,法律规范通常需要有“牙齿”,即需要有法律责任来制裁主体的违法行为,没有制裁,则如同老虎没有牙齿.法律的规范作用就发挥不出来。因此,一个法律规范通常由三要素构成,即假设、处理和制裁。但是《家庭教育促进法》存在相当多的倡导性条款,即只有假设和处理,却没有制裁,也就是说法律主体无须为其失范行为承担不利的法律责任。《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章“家庭责任”部分,总共10条,几乎全是倡导性的。而对国家机关、社会协同机构以及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则都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之所以有这样的安排,是由《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性质决定的。《家庭教育促进法》是促进型法律,政府对家庭教育工作承担的是指导职责,通常并不能对家庭教育进行直接干预或取而代之,而是借助专业机构引导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采用科学的方式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因此政府不能强迫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怎样、不能怎样,只能使用柔性方式进行倡导、引导。当然,如果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使用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则会因为违反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甚至是《刑法》等,而被有关机关制裁。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如果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后可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可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一)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
法国著名公法学家莱昂·狄骥早在1913年就在《公法的变迁》一书中敏锐指出,随着经济的发展,“家庭已经无法满足人的需要。以许多人的共同努力为基础的全国性的组织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需要”。鉴于家庭教育的特殊性,需要多部门协作才能共同促进家庭教育水平提升,因此我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八条要求政府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六条和第八条的规定,联动机制应该是在各级政府指导下,由区、县妇儿工委负责组建联动机制,有教育行政部门、妇联、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政府部门协作参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职能范围内进行配合,共同做好家庭教育促进工作。由于《家庭教育促进法》尚未实施,具体的联动机制如何组织运行,还要期待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创新。从立法意图上看,立法者是希望通过联动机制高效、综合解决家庭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有需要的家庭提供便利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进而改善家庭教育环境,为儿童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二)授权各地政府灵活确定本地的家庭教育指导机构
从法律内容看,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将来应该主要是事业单位,但是考虑到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均衡,设立有统一要求的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并不现实,因此,《家庭教育促进法》授权县级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需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的职责主要是对辖区内社区家长学校、学校家长学校及其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进行指导,同时开展家庭教育研究、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和培训、公共服务产品研发(第二十八条);并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存在一定困难的家庭,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可以看出,家庭教育指导机构主要是代表政府承担具体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并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对有需求的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当然,作为新确立的公共服务机构,其具体运行还需要地方立法予以细化和明确。
(三)设立强制性的家庭教育指导令制度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笔者认为这条即为家庭教育指导令制度的法律依据,基本上搭起了我国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制度框架。从主体上看,只有公、检、法三家机关才是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发出者;从适用情形看,家庭教育指导令只适用于涉案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这两种情形。尽管现有规定比较笼统,还需要在诸多方面依赖于各地立法的细化,使之更具可操作性。但无论如何,强制性的家庭教育指导令制度的确立,为国家干预存在严重家庭教育问题的个体家庭提供了法律依据。
玛利亚·蒙台梭利在《童年的秘密》-书中曾说:“文明的进步不是依靠个人的努力或人的心灵的炽烈热情。它的进步就是一种无形的机器的推进。这种推动力是不屈不挠朝前运动的巨大的社会力量,它不受个人情感的影响。”当今中国,“法不入家门”的传统观念逐渐被摒弃,历史车轮滚滚向前,我国先后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以及一系列的教育法,对家庭在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方面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当国家和社会达成共识,认为家庭教育对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家庭教育已经成为社会问题,需要国家和专业机构的引导,需要国家通过财政手段和机构建设来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提供支持时,家庭教育方面的立法就应运而生了。
2022年1月1日《家庭教育促进法》将在全国范围实施,这是值得载入史册的立法。相信在党和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国的家庭教育工作将会取得深层次的进步。尽管家庭在家庭教育方面的责任倡导多于规范,但是这种法律倡导意义重大,其背后是各级政府将采取常态化措施促进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由专门的家庭教育指导机构负责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人们在家门口就可以接受社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业的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将在全国范围遍地开花,全社会都将被动员起来,各负其责。当然,这一切的实现不是一蹴而就的,立法规定的切实落地,将是一个新的挑战。各地应在《家庭教育促进法》搭建的制度框架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制度创新,确定适合本地的家庭教育指导模式。今后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各地的家庭教育工作可能发展不均衡,但无论如何,在法律支持下,我国的家庭教育工作都将更上一层楼。
(责任编辑:李育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