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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江文书“天柱卷”俗字考例释
——以“”等为例

2021-02-25陈婷婷

文化学刊 2021年11期
关键词:俗字清水江天柱

陈婷婷

二、丘——坵、拞

《民國七年九月二十五日龍祥椿賣田契》:“立賣田契字人龍祥椿。今因家下要錢使用,無所出處,自願將到土名下地埧田大小三拞,上抵作焕田,下抵吴天玖田,左抵溪,右抵山,四至分明”(GT—031—011)

“坵”“拞”为“丘”字。清水江文书“天柱卷”中“坵”出现在134份文书中,文书中“坵”一般有两个意思:一是田坵,意为凸起的小土山;一是与量词结合在一起作为量词使用表示几坵,意为田土大小。而“拞”仅出现在一份文书中,并且现今读法为“di”,三声,同“抵”。

笔者能找到最早在各类古籍中“坵”字的使用是在宋朝的时候,而清水江文书“天柱卷”中出现的“坵”百分之九十九出自高釀镇的文书中,最早出现的年份是1863年即清同治二年,这说明“坵”代“丘”的写法在清水江流域高釀镇中由来已久,那么“坵”作为“丘”的俗字究竟是怎么演变而来的呢?

三、两——両

《康熙三十二年囗月初十日潘明所賣山地契》……自願將到土名園場路腳囗場一塊賣與潘清囗爲業,憑中,言定價錢壹両壹口正……GT—014—074

此字出现在清水江文书“天柱卷”7份文书中,时间跨度从1693(康熙三十二年)到1813年(道光十一年),均是清朝时期所出文书。综合文书分析,之所以出现“両”的文书不多,且多出现在清朝,主要是因为民国时期货币种类繁多,货币制度混乱,当时流通的货币主要有银两、银元、银角、铜元以及种类繁多的可兑换纸币等。北洋政府时期,民国三年(1914)二月,北洋政府为了整顿币制,颁布《国币条例》十三条,决定实行银本位制度。《国币条例》规定:“以库平纯银六钱四分八厘为价格之单位,定名为圆”,“一圆银币,总重七钱二分,银八九,铜一一”,“一圆银币用数无限制”,即以一圆银币为无限法偿的本位贷币。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召开会议决定正式实施“废两改元”,虽因新军阀混战、政府财政危机等原因此项决议未能及时实施,但是迫于国内外经济政治形势的变化,在1933年3月10日, 南京国民政府确定以上海为试点, 推行“废两改元”货币制度改革, 规定上海通用银两和银元兑换比例,颁布《废两改元令》,在政府的强力主导下, 近代“废两改元”货币制度改革得以完成。

以上均说明了民国时期的货币计量单位不同于以往的封建王朝,而是进行了相应的改变,这在清水江文书中也得以体现。进入民国时期以后的文书在土地买卖时,多用钱、圆等作为买卖议定的价格单位,而非两。所以“両”出现在清水江文书“天柱卷”中的次数不多,且多为清朝时期的文书,便能找到依据了。首先清水江文书涉及的大都是民国时期,清朝的文书所占比例本身就比较少。其次根据当时国家环境的变化,清水江流域作为林木土地买卖比较频繁、对外交流较为频繁的区域,应是顺应时代变化,变更了银钱的计量方式及单位。故“両”作为“两”的俗字出现在清水江文书天柱卷中并不是偶然无依据的,而是有据可循的。

文书可以相互佐证,清水江文书作为契约文书是有一定契约通用模式的。尤其是土地买卖方面的文书,模式基本固定,只是买卖人与买卖田地、交易金钱、时间等的区别。土地买卖文书通常内容为“某人因家里缺少用度,经与家人商议后,欲将左抵某地,右抵某地,上抵某地,下抵某地的土地出卖,自愿请中上门问道某某名下承买为业,凭中几面议定后,领足银钱,此后土地由买主及其子孙耕管,日后不得反悔,空口无凭,例字据为照”。

文书中偶尔会有田地除了上下左右的边界之外还与别的土地有联系,这样就会出现超过多抵分明的说法,如《民國十一年十月初一日舒謨江賣嫩杉木契》中有“上抵嶺,下抵舒偉全木地,左抵舒偉凰木地,右抵唐姓塃(荒)地並舒姓木地,五抵分明”。但是这样的情况较少,多数还是从土地上下左右的边界界定土地范围。

五、结语

笔者通过对清水江文书“天柱卷”一些疑难俗字的解读,不仅为正确释读文书扫清一些障碍,还可以通过对这些俗字形成源流的研究去窥探当时清水江流域的社会经济政治等面貌,通过对这些俗字的研究,可以看到清水江文书俗字还有很大的空间亟待进一步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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