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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为企业创新减少“后顾之忧”

2021-02-24何自力

中关村 2021年1期
关键词:外观设计专利法专利权人

专利权是科技企业重要的资产和权利,本次专利法修改在加强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完善专利授权制度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修改完善,使得我国专利保护达到一个前所未有的程度,将为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提供有力法律保障。具体表现在:

加强外觀设计保护

1、新增局部外观设计,新法第2条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这使得对外观设计局部的改进与创新,也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由于外观设计保护的是产品的外观设计,如果仅允许对产品整体的外观设计予以保护的话,实际上,会给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带来极大限制。例如,对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专利,必须要考虑其产品的外观,使得其专利保护范围大为限缩。而如果允许局部外观设计,则可以只保护产品的图形用户界面,而无需考虑产品的外观。

2、新专利法第42条,将外观设计由十年延长至十五年。

3、新专利法第29条中增加了外观设计的国内优先权,即申请人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鼓励企业创新,

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1、新专利法第六条、第十五条还新增了单位依法处置职务发明相关权利、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的相关规定,进一步鼓励发明创造的产生及其推广应用。

2、新专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提供专利基础数据,定期出版专利公报,促进专利信息传播与利用。

3、为更好地应对疫情防控等紧急状态和非常情况,使得最新技术投入使用后仍然可以申请专利,新专利法第24条规定,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不丧失新颖性。

延长专利保护期限

1、新专利法第42条第一款规定,将外观设计由十年延长至十五年。

2、因专利审查的不合理延迟,可以请求延长专利保护期限。新专利法第42条第二款规定:“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一般情况下,企业申请专利都希望早日获得授权,从而获得有效的专利保护。虽然目前我国专利审查的周期已经大大缩短,但是,在个别领域和案件中,专利审查的周期仍然有可能较长,从而影响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

3、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新专利法第42条第三款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增加专利开放许可制度,

促进转化运用,唤醒“沉睡”专利

1、本次专利法修改新增了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新专利法第五十条规定开放许可声明及其生效的程序要件。

2、新专利法第五十一规定被许可人获得开放许可的程序和权利义务、专利年费减免、对开放许可的限制。

3、新专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相应的争议解决路径,以期通过政府公共服务解决专利技术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以鼓励专利权人自愿实行开放许可,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

目前,我国有相当一部分专利申请授权后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转化和运用,还处于‘沉睡阶段。开放许可制度是促进专利转化实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核心在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专利转化效率,鼓励专利权人向社会开放专利权,促进供需对接和专利实施,真正实现专利价值。并为实体经济创新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激发医药产业创新活力

1、新专利法第42条第三款新增了关于药品专利期限补偿的规定,即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5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14年。药品研发投入巨大,且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特别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只有保护企业药品领域持续创新,才能使企业不断生产新的安全有效药品,保护人民生命健康,战胜疫情和疾病。

2、专利法修改新增了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新法第76条则规定, 药品上市审评审批过程中,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产生纠纷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他人药品专利权保护范围作出判决。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作出是否暂停批准相关药品上市的决定。这被称为中国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是指,仿制药注册审批过程与原研药的专利进行“链接”,从而避免侵犯原研药的专利权。因此,专利链接制度实际上是一种药品专利纠纷的早期解决机制。新法第76条进一步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药品上市许可审批与药品上市许可申请阶段专利权纠纷解决的具体衔接办法,报国务院同意后实施。以在相关药品上市前,尽早解决潜在的专利纠纷。更好地平衡专利权人、仿制药企业和社会公众利益,降低企业维权成本,提高药品可及性,保障公共健康。

完善行政保护制度

本次专利法修改还完善了行政保护相关制度、新增了诚信原则等内容,新法第70条进一步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即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門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合并处理;对跨区域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请求上级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同时,在第60条明确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采取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等措施。以进一步提升专利保护效果和效率。降低维权成本。

提高侵权成本,

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

1、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企业创新。尽管专利法经过三次修改,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但是,专利维权依然存在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等问题。对此,本次专利法修改新增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新专利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按照权利人受到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计算的数额1到5倍内确定赔偿数额。与此同时,提高了法定赔偿额,将法定赔偿额上限提高至500万元、下限提高至3万元。

2、为解决专利案件的举证难问题,本次专利法修改进一步完善了证据规则,新专利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从而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

总之,2020年新修正的专利法,在加强外观设计保护、在职务发明的产权激励、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等方面促进企业创新、在专利行政保护方面进行了重要的修改完善、加大侵权处罚力度,对激发疫情后企业科技创新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调整企业专利战略的策略,具有深远影响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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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科律师事务所由何自力创办。何自力主任硕士学位,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券从业资格、证券投资顾问资格、基金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期货分析资格、海关报关员资格,何自力及其律所具有雄厚法学理论功底及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以“弘扬法治、服务社会”为己任,以为北京科技创新、设计创新等功能定位提供知识产权等相关服务、以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准确的法律服务为职责。在下列领域为中外客户提供服务:

1、知识产权业务,其中包括:专利、商标、版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制止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许可、企业知识产权托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其它与知识产权或技术有关的法律业务;

2、金融、证券、基金、期货等领域法律业务;

3、反垄断、公司合规业务、破产重整、不良资产处置、资产证券化、风险投资和杠杆收购业务;

4、普通民事、刑事案件诉讼及非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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