蔬菜禁用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差异对贸易影响分析
2021-02-17戴岳朴秀英朱光艳廖先骏刘丰茂李富根
戴岳,朴秀英,朱光艳,廖先骏,刘丰茂,李富根*
(1.中国农业大学理学院,北京 100193;2.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北京 1001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是目前我国统一规定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2021年3月3日,农业农村部等3部门联合发布GB 2763-2021,该标准规定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数量首次突破1万项,全面覆盖我国批准使用及禁用的农药品种和主要植物源性农产品[1]。该标准的制定和修订(以下简称制修订)是历次变化中最大的一次,特别是禁止和限制使用农药(简称禁限用农药)的变化尤其明显,这将为保障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也将对农产品国际贸易产生深远影响。
我国禁限用农药工作分别始于20世纪70年代和90年代[2]。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后,如何全面系统地构建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就成为一项十分迫切的重要任务。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病虫害防治。我国目前禁限用农药共计66种,其中在所有农产品生产中禁止(停止)使用的农药有六六六、滴滴涕等46种,在部分农产品生产上禁止使用(即限用)的农药有甲拌磷、克百威等20种[3]。禁用农药和禁止在蔬菜中使用的限用农药统称为蔬菜禁用农药。农药禁限用的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包括一是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农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二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三是推进高效低毒农药创新发展,顺应国际农药的管理趋势,促进产业升级;四是积极履行《鹿特丹公约》、《斯德哥尔摩公约》等国际责任和义务。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蔬菜在农产品中占据重要份额,蔬菜国际贸易对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具有较大影响[4]。从贸易商品出发,据中国海关2020年统计,鳞茎类蔬菜、芸薹属类蔬菜、豆类蔬菜、根茎类和薯芋类蔬菜、茄果类蔬菜(番茄)这五类蔬菜(统称大宗蔬菜)在贸易中的占比份额大,出口贸易额超57亿美元,占蔬菜出口总贸易额的>75%;进口贸易额超18亿美元,占蔬菜进口总贸易额的>90%,大宗蔬菜贸易占比及地位极其重要。
1 禁限用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现状
1.1 GB 2763-2021关于禁限用农药的残留限量规定 2020年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植物源性食品中禁限用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制定原则》,按照“品种全覆盖、指标分类定、验证选代表”的总体原则制定我国禁限用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原则上按照GB 2763附录A的食品类别制定禁限用农药的组限量,蔬菜限量细化到亚组,一般依据现有检测方法标准的定量限,将限量值设定为0.01~0.05mg/kg。选择检测方法定量限时,应充分考虑不同检测方法定量限的水平,经评估后,选择一个合适的定量限推荐限量标准。当检测方法不涵盖油料等复杂基质时,鉴于基质效应影响大,其残留限量值推荐可适当放宽,但不能超过0.05mg/kg。此外,禁用农药MRLs制定还应考虑农药特性及农药历史,限用农药MRLs制定还应结合每个农药实际情况,经风险评估后制定,具体还应充分考虑农药的代谢转化、环境污染、对后茬作物的影响、国际限量水平等。
GB 2763-2021规定了564种农药在376种(类)食品中10 092项最大残留限量标准[1],其中包括禁限用农药中的49种农药,共计1 137项MRLs。禁用农药分别是滴滴涕、2,4-滴丁酯等29种农药的792项MRLs,其中新制修订9种禁用农药的226项MRLs,实现了禁用农药在12类植物源性农产品的全覆盖;限用农药分别是克百威、乐果等20种农药的345项MRLs,其中新制修订9种限用农药的106项MRLs,实现了这些农药在限用作物上的覆盖。
1.2 GB 2763-2021中禁限用农药残留限量覆盖度 我国目前禁用农药46种,限用农药20种。GB 2763-2021对禁用农药其中的29种规定了残留限量标准,覆盖禁用农药的63.04%。暂未制定残留限量标准的禁用农药有17种,包括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硅、毒鼠强、甘氟等杀鼠剂[5],汞制剂、砷类、铅类等重金属类农药且已被列入环境监测范围,氟虫胺只登记做卫生用农药,以及敌枯双、二溴氯丙烷、二溴乙烷、福美胂、福美甲胂、除草醚、磷化钙、磷化锌等。GB 2763-2021全部覆盖了上述20种限用农药,但在限用范围内的食品种类覆盖度尚有欠缺,例如涕灭威在药用植物和茶叶中暂未制定残留限量标准,内吸磷、硫环磷、氯唑磷、灭线磷在药用植物中暂未制定残留限量标准等。除暂不需要制定残留限量标准的农药品种外,上述磷化钙、磷化锌及限用农药短缺的MRLs已列入标准制修订计划。
1.3 GB 2763-2021关于禁限用农药中蔬菜相关残留限量新规定 GB 2763-2021中,禁限用农药中蔬菜相关MRLs共计487项,较GB 2763-2019新制修订122项。涉及6种禁用农药的66项MRLs,包括3种磺酰脲类除草剂胺苯磺隆、甲磺隆、氯磺隆,2种有机氯类杀虫剂三氯杀螨醇、硫丹和1种熏蒸剂溴甲烷,涉及5种限用农药的56项MRLs,包括4种有机磷类杀虫剂乐果、毒死蜱、三唑磷、乙酰甲胺磷和1种氨基甲酸酯类杀虫剂丁硫克百威。GB 2763-2021对禁限用农药规定的主要特点是“限量水平低,覆盖范围广”。例如,2019版GB 2763中毒死蜱在韭菜等14种蔬菜的限量值范围为0.1~1mg/kg,新版GB 2763统一修订为0.02mg/kg;GB 2763-2019仅制定了三唑磷在结球甘蓝、节瓜上的限量,均为0.1mg/kg,GB 2763-2021均修订为0.05mg/kg,同时,GB 2763-2021将上述两种农药残留限量的适用范围扩增至11类蔬菜,实现了对蔬菜品种监管的全覆盖。
2 蔬菜禁用农药国内外残留限量比较及其对贸易的影响
2021年上半年我国蔬菜出口下降,进口增长,贸易顺差缩窄[6],这要求我们不断完善标准体系。从贸易对象出发,内地是香港蔬菜的主要供应地,供港蔬菜占香港进口蔬菜总量的>90%[7]。多年来我国也一直是日本最大的蔬菜进口来源国[8]。此外,加拿大、美国、欧盟也是我国蔬菜进出口贸易的主要对象。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标准因其在国际贸易中的特殊地位同样需要格外关注。目前,除联合国统一禁止部分高毒、持久性污染的化学品外,相关国家也根据各自国情,对部分高毒、剧毒农药采取了禁限用管理措施[9]。国家或地区间的农药管理规定不统一,制定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存在差异[10-16],成为一种技术性贸易壁垒,深刻影响着农产品的国际贸易,据海关统计,2020年全年我国出口蔬菜因农药残留超标违规高达50余批次,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下面对我国新制修订11种蔬菜禁用农药的122项MRLs进行分析。
2.1 胺苯磺隆、甲磺隆、氯磺隆 胺苯磺隆、甲磺隆、氯磺隆在欧盟、日本、美国、加拿大已无产品登记且执行严格管理规定。在我国这3种农药均已被禁用且GB 2763-2021中MRLs严格,组限量值均为0.01mg/kg,这与相关国家或地区的MRLs相当,对贸易产生影响可能性不大。但GB 2763-2021中对应配套检测方法仍不完善,存在推荐的个别检测方法定量限未达到限量值情况,影响农产品市场监管,应予以重视并完善配套方法。此外,甲磺隆在我国尚有登记,专供出口,农药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杜绝违规违法使用,避免引发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国际贸易问题。
2.2 三氯杀螨醇 (表1)可知,日本对大宗蔬菜中三氯杀螨醇MRLs的规定宽松于GB 2763-2021,我国有潜在出口优势,建议蔬菜贸易商利用该优势,规范农事操作,保证出口。2020年我国从美国进口番茄贸易额超86万美元,美国虽已无三氯杀螨醇登记但对番茄中三氯杀螨醇MRLs的规定宽松于GB 2763-2021,有三氯杀螨醇超标番茄出口到我国可能,建议海关加强进口番茄监测,防止残留超标番茄进入我国市场。香港特区对豆类蔬菜中三氯杀螨醇MRLs的规定宽松于GB 2763-2021,利于内地豆类蔬菜的供港出口,蔬菜出口商应严格生产管理,保持内地蔬菜在港良好信誉。
表1 大宗蔬菜中三氯杀螨醇最大残留限量比较
2.3 溴甲烷 美国是我国重要的蔬菜贸易国,溴甲烷在美国尚有产品登记,(表2)可知,美国对大宗蔬菜中溴甲烷MRLs的规定宽松于GB 2763-2021,可能有溴甲烷超标蔬菜进入我国市场风险,建议海关加强美国进口大宗蔬菜监测,防止残留超标蔬菜进入我国市场。GB 2763-2021中暂无溴甲烷的配套检测方法,相关部门应加快制定,确保监管工作顺利展开。香港特区对根茎类和薯芋类蔬菜中溴甲烷MRLs的规定宽松于GB 2763-2021,利于内地蔬菜供港出口,建议蔬菜出口商加强用药管理,确保蔬菜供港。溴甲烷目前在我国尚有登记,仅供检疫熏蒸处理,禁止在农业上使用,农药管理部门需密切关注,严格监管。
表2 大宗蔬菜中溴甲烷最大残留限量比较
2.4 硫丹 日本和加拿大是我国蔬菜的主要进口国,(表3)可知,日本、加拿大对大宗蔬菜中硫丹MRLs的规定宽松于GB 2763-2021,我国存在潜在出口优势,建议出口企业利用该优势,保证出口。加拿大是我国豆类蔬菜的主要出口国,美国是我国番茄的主要出口国,硫丹在美国和加拿大虽已无登记,但MRLs较为宽松,硫丹残留超标蔬菜有出口到我国风险,建议海关密切关注豆类蔬菜、番茄中硫丹残留情况,防止残留超标蔬菜进入我国市场。此外,CAC规定硫丹在番茄中的MRLs为0.5mg/kg,相关部门应密切关注,及时评估。
表3 大宗蔬菜中硫丹最大残留限量比较
2.5 丁硫克百威 加拿大、日本对大宗蔬菜中丁硫克百威最大残留限量执行“一律标准”,且包括美国、欧盟在内已无丁硫克百威产品登记,我国与相关国家或地区残留限量标准相当,对贸易影响不大,但考虑丁硫克百威在我国部分农产品生产中还在使用,建议蔬菜生产商规范生产、合理施药,防止丁硫克百威残留超标影响蔬菜贸易。GB 2763-2021中丁硫克百威的相关配套检测方法不完善,影响监管工作开展,相关部门应给予重视,加快完善。(表4)可知,香港特区对蔬菜中丁硫克百威MRLs的规定宽松于GB 2763-2021,有利于内地蔬菜供港出口,蔬菜出口企业应严控农药管理,保证出口。CAC也未对蔬菜中丁硫克百威MRLs作出规定,相关部门应加以重视。
表4 大宗蔬菜中丁硫克百威最大残留限量比较
2.6 乙酰甲胺磷 GB 2763-2021将蔬菜中乙酰甲胺磷MRLs由1mg/kg(茎类蔬菜0.3mg/kg)修订为0.02mg/kg,蔬菜生产商应及时关注该变化,规范生产。美国是我国的主要蔬菜贸易国,(表5)可知,美国对芸薹属类蔬菜中乙酰甲胺磷MRLs的规定宽松于GB 2763-2021,且乙酰甲胺磷在美国尚有登记,可能有乙酰甲胺磷超标芸薹属类蔬菜出口风险,建议海关对美国抱子甘蓝加强监测,防止残留超标蔬菜进入我国市场。加拿大、日本对大宗蔬菜中乙酰甲胺磷MRLs的规定宽松于GB 2763-2021,利于我国蔬菜出口,建议出口企业利用该贸易优势,保证出口。CAC对部分鳞茎类蔬菜和芸薹属类蔬菜中乙酰甲胺磷MRLs的规定宽松于GB 2763-2021,相关部门应予以关注。
表5 大宗蔬菜中乙酰甲胺磷最大残留限量比较
2.7 三唑磷 加拿大、日本对大宗蔬菜中三唑磷最大残留限量执行“一律标准”,且包括欧盟、美国在内均无三唑磷产品登记,因此进口大宗蔬菜中三唑磷农药残留风险较低,但因我国三唑磷仍在部分农产品中使用,建议蔬菜生产商规范生产,规避因三唑磷残留超标造成的贸易风险。(表6)可知,CAC只有大豆(嫩荚)中三唑磷的MRLs且远宽松于GB 2763-2021,相关部门应予以关注。
表6 大宗蔬菜中三唑磷最大残留限量比较
2.8 毒死蜱 GB 2763-2021对蔬菜中毒死蜱MRLs统一修订为0.02mg/kg,蔬菜生产商应及时关注该变化,规范生产。(表7)可知,美国对大宗蔬菜中毒死蜱MRLs的规定宽松于GB 2763-2021,且毒死蜱在美国尚有登记,毒死蜱超标蔬菜进入我国市场风险大,建议海关加强美国进口蔬菜监测,防止残留超标蔬菜进入我国市场。日本、加拿大对大宗蔬菜中毒死蜱MRLs的规定大多宽松于GB 2763-2021,需特别关注加拿大对番茄中毒死蜱MRLs的规定严格于GB 2763-2021,日本对马铃薯中毒死蜱MRLs的规定与GB 2763-2021相当。番茄在我国与加拿大的蔬菜贸易中地位重要,我国是日本最大的马铃薯出口国,考虑到毒死蜱在我国部分农产品生产中还在使用,存在农药残留超标影响出口风险,建议有关马铃薯、番茄生产商和出口企业密切关注,规范生产,保证出口。此外,CAC对毒死蜱在部分鳞茎类蔬菜、芸薹属类蔬菜中的MRLs规定宽松于GB 2763-2021,相关部门应及时关注。
表7 大宗蔬菜中毒死蜱最大残留限量比较
2.9 乐果 GB 2763-2021对大宗蔬菜中乐果MRLs的规定严格于GB 2763-2019,蔬菜生产商应及时关注,规范田间操作,避免乐果残留超标。(表8)可知,加拿大和美国对大宗蔬菜中乐果MRLs的规定宽松于GB 2763-2021,且乐果在美国和加拿大尚有登记,乐果残留超标蔬菜有出口到我国风险,建议海关加强监测,防止美国、加拿大残留超标蔬菜进入我国市场。日本、加拿大对大宗蔬菜中乐果MRLs的规定宽松于GB 2763-2021,有利于我国蔬菜出口,建议出口商利用该贸易优势,保证出口。此外,CAC对部分芸薹属类、豆类蔬菜中乐果MRLs的规定宽松于GB 2763-2021,相关部门应及时关注。
表8 大宗蔬菜中乐果最大残留限量比较
3 总结和展望 不同国家或地区对蔬菜禁用农药中的残留限量规定存在差异,从而可能影响蔬菜的国际贸易。GB 2763-2021在蔬菜禁用农药上的规定相较其他国家或地区,大多更为严格。这为更好地加强进口农产品监管,保证农产品顺利出口,保障我国食品安全、居民健康提供了技术依据。对于GB 2763-2021在蔬菜禁用农药的规定少部分宽松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情况,蔬菜生产者和贸易商应严格用药管理和农事操作,确保农产品质量符合进口国(地区)规定,保证出口贸易顺利。对于我国禁限用农药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仍有登记,尚在使用的情况,海关部门应当密切关注这些农药在蔬菜中的残留情况,严格监管,同时,进口商应加强进口蔬菜品种的农药残留抽检,防止超标蔬菜退货造成经济损失。目前部分禁限用农药的配套检测方法尚不完善,容易造成监测上存在漏洞和标准适用性不足等问题,需要相关部门予以重视,及时改进完善。对于禁限用农药的违规违法使用,相关农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和严厉打击。此外,继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突破万项大关后,标准的“质量”有待实践中进一步检验,相关的跟踪评价工作应更加重视,在广泛地征求社会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真正让标准扎根大地,确保残留限量标准的科学性和适用性,为高效地发挥规范科学合理用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维护农产品国际贸易健康发展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