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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分配正义

2021-02-13范振伟

关键词:所有制正义劳动者

范振伟

(辽宁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6;沈阳航空航天大学 辽宁通用航空研究院,辽宁 沈阳 110136)

分配正义理论是马克思唯物史观的重要理论之一。马克思、恩格斯重视分配领域的正义与平等,马克思、恩格斯指导的整个革命斗争实践,在一定意义上讲,就是领导无产阶级争取分配正义的斗争。马克思、恩格斯从人类社会终极目标的角度对分配正义的理想社会进行了构建。同时对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社会给予认可,指出社会主义社会具备实现分配正义的现实基础和制度机制。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为分配正义的实现提供了制度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为分配正义的实现提供了现实基础;社会主义分配制度是实现分配正义的有效方式。

一、马克思主义的分配正义理论简述

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理论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以剩余价值论为核心的劳动价值论在马克思唯物主义历史观中具有重要的地位。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制度的批判、对无产阶级社会状态的揭示都是以该理论为基础。

劳动价值论是以“等价交换”为基础,所谓平等的交换,就是以“等价”的原则进行交换。“等价”的标准是“劳动量”,西方古典经济学和马克思政治经济学都坚持这一观点。一件商品中凝结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量的多少是衡量该商品价值的标准和基础。可以明确地说,商品的价值来源于劳动,这样就涉及了一个“劳动所有权”的问题,即一个人的劳动是归劳动者本人所有,还是应该归雇佣者所有。如果劳动归劳动者本人所有,劳动者按照创造劳动量的大小从社会上获得相应的分配份额,这是一种分配的正当原则。但如果劳动不归劳动者本人所有,而是归他人所有,劳动者就不能按照自己创造的劳动量的大小从社会上获得相应的分配份额,那么就不是正当的分配。

我们可以明确,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下,劳动不归劳动者本人所有,而是归生产资料所有者所拥有。所以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制度并没有实现分配正义,资本主义私有制下的分配制度是不平等的。资产阶级凭借其对生产资料的垄断权,支配、控制并占有他人(无产阶级)的劳动。工人阶级创造的劳动价值,只有劳动力价值这一部分以“工资”的形式得到分配,而劳动创造的另一部分价值——剩余价值被资本家无偿占有,成为资本积累的源泉,也成为资本家进一步扩大生产、占有更多剩余价值的基础。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资本主义私有制下的工人阶级劳动付出与所得不等,所得远远小于付出,这是不平等的,也是不正义的。同时,按照等价交换原则,资本家在不付出劳动的情况下,仅仅凭借在生产资料领域的垄断权无偿占有其他人的劳动,也是不公平、不正义的。所以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制度下的非正义分配的批判主要是从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制批判展开的。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对未来理想社会进行了构想——共产主义社会。新社会区别旧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根本在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不同。新社会一定是否定生产资料私有的,新社会是“联合起来的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或社会所有制”。但是,所有制的“公有”程度受生产力发展状况的制约,所以理想的社会形态必将划分为低级和高级两个阶段,即共产主义初级阶段和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其低级阶段即为社会主义社会阶段。社会主义社会脱胎于资本主义社会或者其他低级社会制度形式,按照唯物史观的历史规律,新社会必然具有且不可避免地具有旧社会的影子和痕迹。马克思在他的论著中表述为:“共产主义的基础不是它自身,而是资本主义社会”[1]。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也讲过,这种建立在信用制度基础上的劳动者联合体是从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中逐步产生出来的。“不是在自身基础上”“自发产生”等表述都说明,社会主义社会尤其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不能完全摆脱资本主义制度的一些东西,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处于商品经济阶段。我们知道,马克思对共产主义这样做过描述:“这是一个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联合体,由于生产资料公有,所以生产者之间不进行产品交换,劳动也就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个人的劳动直接作为总劳动的组成部分而存在着”[1]432,这里描绘的是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但是,初级阶段的共产主义即社会主义社会阶段,还不能实现“生产者不交换自己的产品”。只要商品交换存在,则商品经济和商品交换的原则就必然存在。因此,马克思说:“商品交换的原则是等价交换原则,产品之间的等价体现在等量的劳动量”[1]434,这就是马克思所阐述的分配原则——按劳分配。那么怎样的分配制度才是正义的分配制度?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理论实际可理解为“适应性”正义理论。马克思对社会历史分析与考察以历史唯物主义为基础,其中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理论是判断一种社会状态是否正义的标准,分配领域正义遵循“适应性”原则。第一,分配方式要与生产力状况相适应;第二,分配方式要与所有制形式相适应;第三,分配方式要与人的发展状态相适应。以此为基础,实现分配正义首先要有一个客观现实所有制形式作为分配正义的基础,其次要有一个通用的分配依据作为分配正义的实现方式,最后要有一个将这种依据和原则合法化的政治制度作为分配正义的保障。

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分配正义的原则

(一)与生产力状况相对应的所有制形式是实现分配正义的基础

解决分配非正义的基础和关键在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只有破除生产资料的私有制,破除那种生产资料归少数人所垄断的所有制形式,建立一种“联合体”的所有制形式,才是实现劳动者对自己劳动成果具有支配权的基础。社会主义社会确立的公有制正是这样的一种“联合体”,所以必然是符合分配正义和分配公平的联合体所有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度,经过了逐步演化与完善的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逐步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在生产资料所有制领域实行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度。最初的公有制是在对私有制极度批判的基础上构建,体现出全面彻底的特点,但是也产生了与生产力不相适应的状况。分配制度则以“平均分配”为根本制度,导致公平与效率的缺失。为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解决社会主义“不是贫穷的社会主义”这一根本问题,改革开放后,我国在所有制领域逐步允许非公有制成分的存在,与此对应的多种分配方式逐步获得发展。党的十四大确定了改革发展的阶段性目标,明确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确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分配制度,提出了兼顾效率与公平的总体要求。党的十五大提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党的十六大强调,“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2],进一步明晰了管理、技术、劳动、资本、资源等生产要素按贡献比重参与分配的制度。党的十八大、十九大提出,完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初次分配机制。在此基础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公报再次明确,“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基本经济制度,就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3]。理论和实践表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既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同时也科学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处的历史方位和现实的基本国情。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消费资料不论如何分配,都是以生产条件本身分配为基础的;而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决定生产条件本身的分配方式。”[4]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制度和分配制度,与我国现阶段生产力水平相适应,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现分配正义的前提和基础。

(二)以劳动贡献度为基础的分配方式是实现现阶段分配正义的基本方式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为基础的分配制度,是复合分配,而非一次简单分配。一般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制度要健全完善“三次”分配原则。

第一次分配以“按劳分配”为主,这里的“劳”包括两个层次,“劳动量”和“劳动质量”,“劳动量”按照马克思的基本“劳动价值论”理论,主要以付出“劳动量”的多少为衡量依据。劳动者的劳动得到保护,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的劳动量的多少是分配的主要依据,即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得到更多体现。“劳动质量”主要指“劳动成果的贡献度”,这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深化,社会分配更加关注劳动要素(如技能、技术、经验、资本、土地、管理等)的质量维度,并由市场和需求等更多指标来衡量劳动要素的贡献,按贡献的优劣、大小来决定报酬的多少。第一次分配以促进生产力发展、提高生产效率为基本原则。第二次分配是调节性分配,通过健全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调节制度,实现兼顾公平的再分配调节机制,统筹考虑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人群的相对分配公平,合理解决社会群体间的分配关系。第二次分配主要解决的是“公平”问题,目的是缩小贫富差距,努力实现社会主义的最高理想——共同富裕。第三次分配重视发挥道德与文化的社会功能,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解决无劳动能力或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问题。

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实现共同富裕。而共同富裕的实现过程是一个分阶段、分步骤、逐渐实现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允许一部分人先富”是第一步,一定要一部分人先走出“贫困”困境,才有可能走向富裕。“先富带动后富”是第二步,“先富”的具有带领具备劳动能力的人“后富”的责任和义务。“先富带动后富”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特有的行为。“带动”的方式有很多,有自发的,也有制度规定的。第二次分配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先富带动后富”的一个环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扶贫”工作,是对第二次分配的有效深化与补充,“扶贫开发工作”主要解决“先富带动后富”的问题。第三次是解决社会和谐问题。在前两次分配基础上,对存在的“不和谐”社会分配进行再次校正。

(三)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为分配正义的实现提供制度保障

政治和法律制度是上层建筑的核心,社会主义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经济基础有效运行,社会主义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和法律制度,赋予了劳动者真正的政治平等权。政治平等是实现分配正义的重要政治条件,它表明人们可以平等地占有政治资源并均衡地影响公共利益的权威性分配和公共成本的公平分摊。

马克思说:“随着阶级差别的消灭,一切由此差别产生的社会的和政治的不平等也就自行消失。”[5]社会主义通过废除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制,也就废除了不对称的权利关系,废除了与社会地位和特权相关的不平等,从而建立起平等权利原则。社会主义“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5]22。生产者依据他们的生产贡献而获取收入,没有人像在资本主义社会中那样凭借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身份而获取收入,社会主义因此也终结了剥削制度。源于社会生产的净余额,社会主义社会消除了社会和政治权力的不平等。即便生产者的报酬在算术上是不平等的,收入差别也不可能太大。因为社会将会满足教育、医疗等方面的社会性需要,并从社会产品中扣除一部分来满足“随着新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增加”的需要。更进一步讲,用于社会需要的这种扣除将会在消费分配之前进行。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生产者受到公正的对待是因为他所获得的报酬与他所做的贡献成比例。

三、我国分配领域现存的非正义倾向与解决方式

(一)我国分配领域的非正义倾向

根据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分配正义一般包括财富正义、荣誉正义和机会正义等。就财富分配而言,存在较为严重的贫富差距的非正义倾向。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本是农村居民2倍左右;经济发达地区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4倍以上。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基尼系数,近几年,中国的基尼系数约为0.465左右。贫富差距指数与经济发展存在三个拐点:差异拐点(0.2)、黄金拐点(0.463)及破坏拐点(1)。当贫富差距指数低于0.2时,就会出现绝对平均造成动力不足的现象;指数在0.463左右时,对经济增长的动力效应最高;而指数一旦超过临界值1,就意味着贫穷人口会有日益强烈的被剥削感,抑制经济总量的提升,人民的幸福感就会大幅下降。我国目前贫富差距基本处于突出黄金拐点时期,如果不能采取妥善措施缩小贫富差距,一定会影响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就荣誉分配而言,存在着荣誉过度集中于少数群体的非正义倾向。很多的荣誉集中在明星、大企业家等群体身上,甚至有的影视明星承载了“国家精神”的头衔。国家权威媒体多次发声,斥责社会民众对明星群体的过分关注。导致荣誉分配畸形模式的主要原因,还是根源于财富分配的差异。社会成员个体持有的财富的多少,成为衡量社会地位和荣誉的标志。

就机会分配而言,存在呈现地区、城乡等差异较大的非正义倾向。教育机会在城乡差别较大,城市的教育条件远远好于乡村,东部地区的教育条件远远好于西部地区,江南地区教育条件远远好于东北地区。就业机会更是存在着较大的地区差异,北京、上海、广州等核心城市成为就业的首选地区,西部、北部地区严重缺乏人才和劳动力。最终造成的结果是,在财富分配领域占据优势的社会个体同时在荣誉领域和机会领域也拥有了主导权。

(二)对分配领域非正义倾向的解决措施

首先,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为非正义解决奠定物质基础。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新发展理念的目标在于“发展”,出发点在于“协调”,立足点在于“和谐”。我国未来的发展要靠科技创新驱动、人才智力支持,而不是传统的劳动力及资源能源驱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实现由低成本优势向创新优势的转换,可以为我国持续发展提供强大动力。关注发展过程中的“协调”问题,就要加大对经济文化落后地区的财政投入力度,改善民生,完善基础设施建设。解决发展过程中的“和谐”问题,就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建设,解决财富、荣誉、机会高度集中同一群体的情况,只有社会成员共享对财富、荣誉、机会的占有权,分配的正义才能真正实现。

其次,健全二次分配措施,为非正义解决奠定制度基础。建立健全税收、扶贫等国家政治经济制度,可以有效缩小贫富差距:完善个税制度,缩小收入差距;推动消费税改革,抑制不合理消费支出;推动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加强城乡扶贫工作,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着力解决民生问题;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加大社会保障支出;极大转移支付力度,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

最后,努力提高教育水平,为非正义解决奠定民众素质基础。国家统计局的相关研究报告显示,造成农村与城镇贫困家庭低收入的最主要原因均为受教育程度较低。教育是解决目前差距,尤其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一个有效办法。加大农村地区的教育投入,提高教育质量,贫困地区的人口素质提高、劳动力能力增强,就具备了发展经济的可能。据统计,劳动者的受教育程度与提高生产率状况成正比例,小学文化劳动者生产率提高率为43%,中学文化劳动者生产率提高率为108%,大学文化劳动者生产率提高率为300%。由此可见,要坚定不移地提高教育水平,这对于就业和收入都有积极影响,还有助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这是大系统中的重要一环。在长期的经济社会发展中,需要通过全面提高教育水平以实现机会均等。促进公正和平等,教育要先行;缩短差距、共同富裕,教育也必须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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