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困境与突破之策
2021-02-13袁建涛
袁建涛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 期刊社,湖南 长沙 410006)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活态文化,是一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它既是人类世代传承的无形的活态流变的文化遗产,也是鲜活地扎根生存于民族民间的文化遗产。对人类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反映了人类社会的演进变迁;对民族来说,它反映了民族独特的思维方式和文化价值。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让收藏在博物馆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1],这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注入了强大的思想动力。博大精深、源远流长的中华传统文化是世界文化宝库中的瑰宝,习近平关于中华文化国际传播的重要论述为继承和发展党的文化建设理论续写了新篇章,为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指明了方向,为促进世界文化繁荣和人类文明进步贡献了中国智慧[2]。在我国长期发展的过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农村历史发展的真实见证。在乡村振兴背景下,要立足时代要求,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性保护和创造性转化。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政策梳理
文化创新的源泉为立足新时代的实践创造,要顺应当代中国改革创新实践的新形势与新要求,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要深刻把握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发生的翻天覆地的变化,奋力书写中国人民新的伟大实践[3]。分析和梳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政策,有必要从世界和中国两个层次上做必要的区分和界定。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引入
2003年,联合国通过一项具有深远意义的文化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此公约中,非物质文化遗产被定义为“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包括“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4]。201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施行,为非遗的保护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被定义为“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六个方面的表现形式、实物和场所[5]。这两种概念定义虽然在文字表述上不尽相同,但其内涵却包含着一些相近的或相通的基本点。无论何种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反映的是不同群体和社会成员借助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载体而形成的凝聚力,表现的是各个人类群体世代相承的深层文化结构和文化底色,表达了不同群体和社会成员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政策梳理
进入21世纪以来,联合国陆续出台了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文件,如2001年《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规定,“各种形式的文化遗产都应当作为人类的经历和期望的见证得到保护、开发利用和代代相传”[6];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第一条“本公约的宗旨”中明确提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尊重有关社区、群体和个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4]。21世纪以来,我国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制度建设,在2005年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制度和机制作了规定[7];2011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发展进行了立法[5]。这些文件和法律的出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根本遵循。
(三)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政策梳理
农村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宝库,我国大约70%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散落在农村[8]。以湖南省、四川省为例,在2006—2014年国务院前后公布的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湖南有82个项目名录集中在县(市、区),占全省118个项目的69.5%;四川有97个项目名录集中在县(市、区),占全省139个项目的69.8%[9]。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体现了党中央把“三农”工作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10]20字方针,反映了乡村振兴战略的丰富内涵。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2018年出台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要传承发展提升农村优秀传统文化[11]。201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提出要繁荣发展乡村文化[12]。2021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提出了产业发展、城乡融合等各项举措,提出要保护农业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发展优秀传统文化[13]。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和实施,为促进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政策环境,也为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创造性转变和创新性发展提供了机遇[14]4。
二、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意蕴
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为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创造了新机遇、赋予了新使命。推动乡村振兴,不仅要强化人才支撑、推进文化传承,也要推动产业发展、促进城乡融合,既要通过振兴文化留住“乡愁”,也要通过经济发展留住“绿水青山”。新时代,我们要激活乡村振兴新动能,就要深入挖掘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的价值,探索非遗价值的实现路径。
(一)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乡村历史文化的重要归寄
一个民族没有文化就没有历史可言,历史文化价值是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价值。推动农村历史文化的保护和传承,是保护农村活态遗存的需要,也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强劲动力。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由农村个人或团体创造并世代流传下来的历史文化活动成果,表现为当地农村特定的生产生活方式、民俗风情、手工技艺,其民间的、活态的、口传的特性,可以弥补正史记载的遗漏和不足,有助于人们更全面、更真实地认识当地的历史和文化。比如四川省的剑阁白龙花灯,以说唱、舞蹈形式对剑阁地区的三国文化、战争文化、建筑文化、服饰文化、饮食文化和婚俗文化进行展示和解读,深刻表现了剑阁地区的悠久历史文化。近年来,剑阁以花灯为媒,为乡村振兴注入了文化新活力。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凝聚了农村一代又一代人的智慧,承载着中华文明的优良传统和深厚的历史文化积淀。乡风文明是乡村振兴之魂,乡风文明了,才能厚植乡村振兴的文化根基。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传统文化的表现形式,通过各种艺术形式表达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构成了一方百姓的精神寄托,是乡村历史文化的重要归寄。因此,应保护好、传承好、发展好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让优秀的乡村文化基因得以延续,让乡风文明在乡村振兴中承担起重要使命。
(二)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乡村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
从文化经济学的视角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一样,是一种世代相传的文化资本[15]。《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强调鼓励和支持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5]。2018年6月,《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大力振兴贫困地区传统工艺助力精准扶贫的通知》提出,要加大贫困地区传统工艺振兴力度,支持贫困地区探索设立非遗扶贫就业工坊,搭建贫困地区传统工艺产品设计、展示和销售平台[16]。这些法律和文件肯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的经济价值。将文化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资源转化成文化生产力,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的有效利用,可以给乡村带来实实在在的经济效益。产业兴旺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也是解决农村一切问题的前提。比如重庆铜梁火龙就带动了产业的发展,其作为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成为铜梁的一张重要名片,每到重要节假日,铜梁就会举办火龙表演活动,火龙表演甚至走出了国门,走向了世界。在具体实践中,我国农村不少地方认真践行新发展理念,通过建设非遗特色文化小镇促进乡村旅游、文化旅游等方式带动产业兴旺、村民致富,探索出了极具特色的“非遗+产业”乡村振兴新路径,赋予了乡村经济发展新动能。
(三)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乡村乡风乡貌的活态展现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活态的人类文明史,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历史传承。农村社会由各种邻里关系维系,农村文明也是现代文明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一些特征,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能得到更好的保护和传承。不仅仅是传统文化本身,特殊的乡村乡风乡貌也是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有一定的地域或民族特征,这些祖先遗留发展而来的乡风乡貌、乡土人情、乡村特色、民间风俗等都是宝贵财富。通过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能让乡村乡风乡貌得到更好的活态展现,让乡村乡风乡貌得到更好的系统保护,让乡村乡风乡貌能更好地宣扬出去。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推动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市场化和产业化,大力宣传乡村乡风乡貌,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和谐统一。
三、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困境
经过多年发展,目前我国已建立起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四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但在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困境,这成了乡村振兴的制约因素。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弱化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非遗保护和传承最重要的主体,支持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启了城镇化进程,大量农村人口转移到城市,乡村地区出现了村庄空心化、家庭空巢化、留守老人规模化等社会现象。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富有时代气息的文化进入农村,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发展的空间越来越小,从事遗产保护和发展的人也越来越少。从2007年开始,国家文化主管部门先后命名了五批共计3 068人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以湖南省、四川省为例,在国家2012年(第四批)公布的代表性传承人中,两省1960年后出生的传承人仅有10人,占该批次33人的30.3%[9]。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高龄化现象严重,传承人“断档”现象严重,一些遗产面临传承后继无人、技艺濒临失传的风险。受年龄、资金、场所等的影响,一些传承人的作用发挥不够,没有承担起应有的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推进遗产宣传等传承责任。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保障措施不足
有效的保障措施是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有政府持续稳定的保障措施提供支撑,从而充分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生动力。一些基层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淡薄,保护措施缺乏,重申报、重开发而轻保护、轻管理的现象比较普遍。一是投入保障不足。不少基层政府缺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非遗资金在财政支出中占比很低,远不能满足非遗保护传承的实际需要,与其他文化事业相比,非遗事业发展十分缓慢。缺乏队伍培训机制,非遗管理人员流动性大、专业性不强的问题突出。二是配套服务不足。政府“放管服”改革不彻底,服务意识不强、服务体系不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普遍存在传承场所缺乏、传承活动和传承培训较少等问题。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的模式创新不够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17]。2009年,《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就提出要将文化产业培育成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18]。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长期停留在只形成一些记录资料、举办一些展演活动等传统模式上,非遗发展的市场介入不够,市场宣传以及产业化推广机制没有建立,非遗创新难以规模化,难以提高影响力。在传播方式上,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仍然停留在“小众题材的小众传播”阶段,新媒体时代的传播方式严重缺乏,数据化、信息化、社交化的互联传播体系和全社会关注、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的格局尚未形成,许多人还不认识非遗、不了解非遗,导致非遗的影响力有限。在传播内容上,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普遍以当地语境、当地方言表达为主,受限于言语表达局限,其受众有限。在尊重遗产的形式和内涵、保留基因和本真的基础上,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性表达不够,创造性转化力度不大、效果不明显。
四、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突破之策
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要保护,更需要发展,发展才是最好的保护。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让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活起来”,要坚持“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增强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升社会参与度,最大程度释放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力。
(一)梳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渊源
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生和发展,与当地的文化土壤息息相关、相伴发展,具有厚重的历史渊源。加强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增强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自信和价值观自信,就要深入研究非遗具有的各种价值,就要弄清楚非遗的历史渊源。一是挖掘非遗背后的历史和故事。以活化历史文化、传承地域文脉为原则,深入挖掘农村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背后的历史事实和历史故事,将历史和故事整理并出版,形成遗产历史资料,让遗产在文字中重新焕发活力,激发当地的文化自信。二是挖掘非遗蕴含的工匠精神。培育“中国工匠”,打造“中国品牌”,需要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厚植工匠文化。工匠精神是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核和载体,农村非遗的传承和进一步发展离不开工匠精神的支撑。要深入挖掘农村非遗中的工艺技术、工匠文化、行规信仰、感物情怀、荣誉机制等工匠精神的具体表现,加强农村非遗传承人工匠精神的培育力度,以工匠精神培育工匠之师,推动形成农村工艺振兴和传承的良好氛围和态势。
(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体系
保护传承人就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命脉。推进非遗传承,必须探索传承新路径,找出一条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新路子。农村非遗的传承需要在一定的条件支持下才能完成,而这些条件建设不能仅靠传承人自己去创造,需要在政府主导下建立完善的传承体系。一是建立传承人培养体系。强化传承人的责任担当,组织传承人通过开设非遗讲堂、开展非遗培训等方式,定期对从事遗产项目保护和传承的相关人员进行技艺培训,推动传承人传习授徒任务的落实。二是加强传承条件建设。农村基层政府和非遗管理职能部门应当采取针对性措施,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经济支持、场地支持,解决传承人的后顾之忧,保证传承人可以全身心开展工作。要加强青少年传承人后备力量培养,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三是建设传习基地。充分发挥非遗传习基地在文旅融合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县、乡镇、村三级非遗传习场所,推动建设一批乡村非遗传习基地,让非遗传承人在实践中学习、在实践中感悟。
(三)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配套体系
推进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把握系统原理,加快建设配套体系,既要抓政策制定,也要抓政策落实,让配套体系成为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助推器。一要完善配套政策法规。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要求,加快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机构、编制、经费、队伍、保护及产业扶持等从政策法规上作出明确规定。二要建立财政保障机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非遗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财政保障机制和长期增长机制,加大对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扶持力度。三要拓宽融资渠道。基层政府要主导建设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市场机制,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为资本的进入和市场机制的形成创造先行条件,提高资本参与非遗保护的积极性。要积极发挥财政引导作用,运用市场准入、财政补贴等方式,推动社会资本加入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发展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市场机制中适应新形势、抓住新机遇、推动新发展。
(四)创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模式
推动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指导思想不能再停留在传统单纯的保存上,而更应该注重创新和创造,由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健”功能向实现“激励”功能转变,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一是建立跨界融合新模式。加强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市场化运作,通过“非遗+旅游”“非遗+民宿”等多种跨界融合新模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现代消费环境,用农村非遗资源为当地的文化创新提供资源载体,赋予消费市场更多活力。二是创新传播方式。纸质媒体的文字描述和静态记录难以展现非遗实践性、活态性的全貌,大众传播的社会功能决定了它在非遗保护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大众传媒具有即时宣传、立体宣传、持久宣传的特点,传播速度更快,覆盖面和影响力也更大。要将广播电视、影视纪录、公众号、视频APP等现代媒体引入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记录和展示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艺、风俗、风貌,以现代媒体真实性、客观性、综合性的优势推动农村非遗的广泛传播,讲好农村非遗故事,传播农村非遗声音,提高非遗的社会能见度,实现农村非遗小众题材的大众传播。
五、结语
构建乡村文化生态系统,重塑乡风文明,实现文化振兴,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进新型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着农村的灿烂文明,传承着农村的历史文化,保护和传承好这些遗产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对于树立文化自信、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要完善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建立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不断夯实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持续提升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水平,使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真正“活”起来,彰显出更加深沉的文化魅力,焕发出更加旺盛的生命力。在乡村振兴大背景下,相信我们有足够的智慧应对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的冲击,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推动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爬坡过坎”,在乡村振兴中实现高质量发展,成为推动农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使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性保护和传承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文化发展和文化强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