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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法院电子卷宗“四性”保障的影响因素研究

2021-02-06傅荣校浙江大学

浙江档案 2021年1期
关键词:卷宗标准规范四性

仇 伟 傅荣校/浙江大学

1 问题的提出

为适应互联网时代司法实践的需要,2017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在杭州、北京和广州设立了互联网法院,此举为司法实践的创新举措。互联网法院实行“网上案件网上审理”这一新型审理机制,实践中生成全流程数据格式的电子卷宗,与2016年以来传统法院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的模式相比,它不再产生纸质卷宗,或传统介质数字化转化而来的电子卷宗文件。可见,互联网法院实现了单轨运行、单套保存的档案管理模式,较成功地完成了档案工作数字化转型。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互联网法院电子卷宗,是否能达到新修订档案法要求的“电子档案应当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呢?在保障互联网法院电子卷宗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上,目前又存在哪些不利因素或影响因素呢?本文对此进行了研究。

有关电子文件或电子档案“四性”保障的框架构建上,冯惠玲[1]、薛四新[2]、傅荣校和陈珲夏[3]、聂云霞[4]、钱毅[5]、黄昌瑛[6]等学者都有所探讨。本文在文献研究法的基础上,结合专家调查方法,基于科学、合理、简便、易用等原则,构建了适用于互联网法院电子卷宗 “四性”保障的框架,包括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体制和技术系统四个维度。

结合研究的特点及目的,基于李克特量表设计了《互联网法院电子卷宗“四性”保障影响因素调查问卷》。通过前期文献分析和实地调研,在专家咨询的基础上形成了影响因素评估列表,受访者根据实际情况对影响因素的严重程度进行判断并赋分。同时,问卷还设置了补充影响因素的填写栏,如受访者对影响因素评估列表有相关意见或建议,可在对应栏目填写内容。

2 问卷数据与统计分析

2.1 问卷调查说明

本次调查的对象为互联网法院在职的司法人员,通过问卷星平台在线发放调查问卷,共94份。收回后,对问卷进行筛选,剔除无效问卷(包括ID相同、答案重复、答案为空、填写时间异常等的问卷),得到有效问卷90份,问卷有效回收率为95.7%。为进一步保证调查的科学性,再次剔除了9份调查问卷(其中,8位调查对象对电子卷宗管理不太了解、1位对电子卷宗管理非常不了解)。对剩余81份问卷的数据,运用SPSS statistics 20.0进行分析。

为确保调查结果的全面性与准确性,本文从调查对象人口学特征、调查对象意见集中程度、信度三个维度对调查的科学性进行分析。第一,从调查对象人口学特征来说,调查对象在所属法院、工作部门和职务上的分布相对均衡,符合法院部门人数的一般构成;第二,调查对象对障碍因素严重程度评价的变异系数分布在0.093—0.233之间,说明调查对象的意见集中程度较高,对问题严重程度的看法相对一致,问卷结果的可信程度比较高;第三,评估量表整体的克朗巴哈系数为0.876,说明整个体系的内部一致性非常高,具有良好的信度和可靠性。结果显示,本次调查充分具备科学性和可靠性,能够反映互联网法院电子卷宗管理的实际情况。

2.2 问卷数据

为方便对障碍因素进行分析,本文采用五级李克特心理量表,对影响因素进行赋分:即非常严重5分、比较严重4分、一般3分、不太严重2分和非常不严重1分。

此外,用变异系数来判断调查对象意见的集中程度。变异系数的计算公式为C.V=(SD÷MN)×100%,其中SD代表数据的标准偏差,MN代表数据的平均值。一般来说,五级量表的变异系数小于0.25即可以认为调查对象对于该选项的判断比较集中,大于或等于0.25则表示意见比较分散。81份结果数据的统计分析如表1所示。

2.3 基本结论

2.3.1 管理体制维度分析

本文的管理体制维度,包括体制机制、组织、人员等要素。其主要影响因素如下:

非常严重(4

比较严重(3

2.3.2 法律法规维度分析

法律法规维度,除档案法外,包含指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最高法院等保障各级各类法院(包含互联网法院)电子卷宗单轨单套的法律、法规。这一维度的主要影响因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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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标准规范维度分析

标准规范维度,是指保障电子卷宗的各类国家标准、档案行业标准、法院系统标准,以及部门工作规章、内部管理制度等。这一维度的主要影响因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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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障碍因素统计分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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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技术系统维度分析

技术系统维度,包含三种内容,一是指各类业务系统,包括案件受理、交换、审理以及电子卷宗管理系统,二是硬件设施,三是技术运用。考察技术运用与系统应用维度,发现三家互联网法院的电子卷宗管理系统/平台都已经建立了“两地三中心”的容灾备份制度,在规划建设电子卷宗管理系统/平台时,均采用了区块链、防火墙、数字签名、时间戳等安全保护技术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分析存在的问题,将影响因素按烈度排列,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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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互联网法院电子卷宗“四性”保障的对策建议

3.1 管理体制维度

第一,加强对互联网法院整体司法工作人员的电子卷宗知识教育和相关操作技能培训。法院审判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电子卷宗管理培训,确保法院司法工作人员有时间、有渠道进行电子卷宗应用的学习。除技术培训外,更为重要的是宣传教育和理念引导,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电子卷宗档案性质和审判信息化思维的思想教育,逐步提高法院工作人员对电子卷宗的理解和认识。第二,互联网法院应该将电子卷宗纳入绩效考核指标,加强对电子卷宗管理业务的监督、考核和评价;严格控制电子卷宗的采集和数字化源头,采取定期抽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考核电子卷宗的采集和数字化质量,以及电子卷宗深度利用情况。第三,法院应该在管理制度上确立电子卷宗“单轨单套制”的运行模式。互联网法院应该以电子卷宗“单轨制”运行、“单套制”保管为目标,推动电子卷宗文件全面网上运行。归档方式也应逐步从以电子卷宗为主、纸质卷宗为辅,电子卷宗单套归档保存。

3.2 法律法规维度

第一,完善现行的法规规章。最高法和国家档案局应根据电子卷宗的发展情况,修订《人民法院档案管理规定》《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现行法规,为电子卷宗的管理与应用提供法律条款依据。第二,最高法层次应该制定专门的互联网法院电子卷宗管理办法,明确互联网法院电子卷宗“单轨单套制”的运行要求,以便为其他法院电子卷宗的随案生成模式,过渡到单轨单套制推进提供样本。

3.3 标准规范维度

第一,制定电子卷宗的元数据方案。最高法和国家档案局可以参考《文书类电子文件元数据方案》《照片类电子档案元数据方案》《录音录像类电子档案元数据方案》,依据案件类型、电子卷宗文件的类型,分别制定元数据的捕获方案。电子卷宗管理系统/平台建设时应同步建设电子卷宗元数据库,并提供元数据方案定义功能。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案件的实际情况,定义所需的元数据。第二,制定电子卷宗开放利用和销毁处置标准规范。最高法和国家档案局应根据电子卷宗的开放范围、保管期限和深度利用方向,制定电子卷宗的开放利用和销毁处置标准规范。第三,制定电子卷宗的存储和数据格式标准规范。最高法和国家档案局可以参考《版式电子文件长期保存格式需求》《电子文件存储与交换格式 版式文档》《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录音录像档案数字化规范》等标准规范,制定电子卷宗的存储和数据格式标准。文书类电子卷宗文件应该以版式文件PDF/OFD保存;照片类电子卷宗文件应该采用JPEG、TIFF或RAW格式,推荐采用JPEG格式;音像类电子卷宗文件应该以WAV、MP3、MPG、MP4、FLV、AVI等格式保存,珍贵且需永久保存的使用MXF格式。第四,制定电子卷宗归档与长期保存标准规范。国家档案局在《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的基础上,制定电子卷宗归档与长期保存标准规范,进一步明确电子卷宗的归档和长期保存要求。第五,制定电子卷宗文件的数字化标准规范。国家档案局可以参考《纸质档案数字化规范》《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录音录像档案数字化规范》等数字化标准规范,制定电子卷宗文件的数字化标准规范。对于实体类电子卷宗文件,可采用三维扫描和环物摄影技术进行数字化,工作同样需要以标准规范的方式固定下来。

3.4 技术系统维度

第一,打通数据壁垒,整合数据资源。互联网法院应全面梳理已有电子卷宗管理涉及的信息系统/平台,采用数据格式转换、系统迁移等方式,实现电子卷宗文件的系统间交互。对于新建立的系统/平台,法院应按照标准规范的要求,设置数据的存储格式和系统接口,保障电子卷宗在系统间正常流转。第二,选用容量大、扩展性强的存储方式。法院可以采用云端对象存储和块存储相结合的存储模式,根据案件的不同保管期限设置相应存储期限。存储时按照“存用分离”的原则,在数据库系统中只保存卷宗的属性信息,而将具体内容保存在单独的存储设备中,在数据库中保存索引。第三,明确业务需求,设计系统功能。互联网法院应该进一步明确电子卷宗管理的业务流程、产生来源、数据格式及数据大小。制定统一的法院信息化规划,按照“先易后难、统一标准、建立机制、充分共享”原则,建设统一的电子卷宗管理系统/平台。第四,运用区块链、数字水印、数字签名(签章)和可信时间戳等技术手段,保障电子卷宗的安全性。法院在建设系统/平台时,应根据安全需要,运用技术手段加强对电子卷宗的安全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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