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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经贸摩擦下关税关注重点及应对措施研究
——基于USTR国别和国会报告

2021-02-04李雪松

海关与经贸研究 2021年1期
关键词:估价归类海关

于 倜 李雪松

一、关税概念及中美经贸摩擦相关背景条款

1.关税概念——关税税率与关税壁垒

关税是指一国海关对进出口商品课征的一种税收。关税税率即根据海关税则对进出口商品课征关税时计算税额的比例。(1)余劲松、吴志攀:《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12-237页。在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中,存在约束税率、非约束税率和实施税率(2)根据WTO规则,约束税率是指经过关贸总协定(GATT)谈判而确立的关税税率,列在WTO成员方的关税减让表中,可作为总协定的一部分而得到执行;非约束税率是指部分WTO成员方未作减让承诺的税目的关税税率;实施税率是指WTO成员方在边境对进出口商品实际征收的关税税率,一般不高于该商品的约束税率。三个概念。在中国,根据进口货物原产国(地区)的不同,进口关税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不同税率。在美国,关税税率主要分为普通税率与特殊税率(3)根据2020年版美国协调税则(Harmonized Tariff Schedule,2020 Revision 13),普通税率适用原产于与美国保持一般贸易关系(NTR)的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货物,特殊税率适用原产于古巴和朝鲜两国、给予普惠制待遇(GSP)或与美国签署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货物。两种。关税壁垒即以高额关税作为限制商品进口的对外贸易政策或措施,是一种应用广泛的贸易壁垒。

2.相关背景条款——美国301调查

301调查是美国贸易法律的一项重要条款,法律位阶上属于联邦立法,根据适用范围可分为一般301调查(针对不公平措施)、超级301调查(针对贸易自由化)和特别301调查(针对知识产权)。USTR可根据该条款对他国实施的法律、政策或做法进行调查,判断其是否对美国存在破坏公平贸易或违反WTO规则的贸易壁垒,决定是否建议政府采取提高关税、限制进口、中止贸易协定等报复措施。301调查在中美经贸摩擦中扮演重要角色,1991-2019年美国曾对中国就知识产权、市场准入等领域发起共计6次301调查(详见表1),结果几乎均促使中国与美国磋商和谈判,最终达成协议或妥协。而美国也多次利用301调查为自己在谈判博弈中占据优势。(4)姚博:《全面认识新一轮美国“301调查”》,《当代经济管理》2018年第7期,第62-67页。

表1 1991-2019年美国对中国发起301调查的情况梳理(5)崔建高:《中美真实贸易情况及海关应对贸易摩擦措施研究》,《海关与经贸研究》2019年第4期,第51-61页。

二、美国301调查及后续单边特别关税措施合法性分析

1.美国301调查——有违WTO争端解决机制相关规定

WTO争端解决机制建立在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通过的一揽子文件中《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基础之上,对WTO成员方具有普遍的拘束力。根据DSU第23条规定,如果成员方间发生贸易争端,应当向WTO争端解决机构(DSB)提起诉讼,不得自行采取单边报复措施(详见图1)。2017年8月,USTR就中国在技术转移、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实施的政策发起301调查,并于2018年4月依据调查结果开始对中国实施单边特别关税制裁。USTR指出本次调查基于《1974年贸易法》301节(b)项规定,涉及的外国投资者不得强制要求技术转让等方面的内容不属于WTO协定管辖范围,无需通过DSU进行解决。但实际上,目前国际上对于外国投资者不得强制要求技术转让是否应被认定为属于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协议)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尚处于争议中;(6)刘瑛、刘正洋:《301条款在WTO体制外适用的限制——兼论美国单边制裁措施违反国际法》,《武大国际法评论》2019年第3期,第139-157页。同时根据DSU规定,关于调查涉及内容是否属于WTO协定管辖范围应当由DSB进行认定,无权由美国单方面认定,且在DSB得出最终结论前,美国亦不能对中国采取单方面制裁。因此,USTR发起本次301调查有违WTO争端解决机制相关规定。

图1 依据DSU规定的DSB贸易争端解决程序(7)WTO,DISPUTE SETTLEMENT:LEGAL TEXT-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dsu_e.htm,2020-11-26 last visited.

2.后续单边关税措施——有违WTO成员方“关税减让”义务规定与“最惠国待遇”原则

根据《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前言规定,WTO各成员方应当通过对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进行削减的方式实现消除歧视性待遇的目的。WTO各成员在其减让表中列出的约束税率,是其对其他成员的基本承诺。美国承诺WTO的平均最终约束税率为3.4%,已实施平均最惠国税率为2.4%。美方单边加征特别关税,有违关税减让义务,导致约束关税不约束。(8)新华社评论员:《美国加征关税违反国际规则》,http://www.xinhuanet.com/2018-07/10/c_129911033.htm,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11月26日。而美国发起301调查并对中国加征单边特别关税措施,属于建立关税壁垒并歧视他国产品的行为,有违其在WTO框架下应承担的义务规定;另一方面,“最惠国待遇”原则是GATT第1条规定的在自由贸易方面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即对所有成员方一视同仁,不得亲疏有别。而从图2可看出,美国发起301调查及对中国采取的单边特别关税措施有违这一原则,因为美国对自中国进口的很多商品征收的关税远高于其对其他国家征收的关税,与实现贸易自由化的理念相悖。

2020年9月15日,WTO发布DS543案(United States—Tariff Measures on Certain Goods,中国诉美国关税措施案)争端解决专家组报告,指出美国没能举证证明其加征特别关税的措施符合GATT 1994第20条a款规定的例外条件(公共道德例外条款),最终裁决美国对进口中国的商品加征特别关税违反WTO规则,美国301调查及后续单边特别关税措施欠缺合法性支撑。

三、中美经贸摩擦下美国加征特别关税措施情况以及与国别和国会报告的联系

1.中美经贸摩擦下美国加征特别关税措施情况

2001年多哈回合谈判启动后,世界平均关税水平相较于1929-1939年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高筑关税壁垒转嫁国内经济危机时期已大幅度下降。但中美经贸摩擦下,关税壁垒仍不失为美国发起贸易战的重要武器。事实上,美国惯用特别关税手段构筑关税壁垒,影响各国对美商品进出口。图2(含表a与b)列举了2018年受美国加征特别关税冲击最大的几个国家(地区)。其中表a中的13个国家(地区)分摊了14.9%的征税商品总份额,来自中国的进口商品占据了绝大部分,这也是中国出台关税反措施涉及最多向美出口商品的原因;加拿大、欧盟、墨西哥、俄罗斯和土耳其也陆续出台了大规模的关税反制措施,这是因为其对美出口商品中被加征特别关税的商品占对美出口的比重较大(表b)。而首当其冲的仍是中国,50%的对美出口商品受到影响,俄罗斯、土耳其和巴西均超过10%。

图2 各主要出口国(地区)受美国特别关税影响的幅度对比(9)PIIE,TRADE AND INVESTMENT WATCH,https://www.piie.com/blogs/trade-investment-policy-watch/measuring-trumps-2018-trade-protection-five-takeaways,2020-11-26 last visited.

2.中美经贸摩擦下美国加征特别关税措施与国别和国会报告的联系

USTR每年3月都会定期发布国别和国会报告,作为对华和其他主要贸易伙伴特别关税等贸易政策和措施的重要参考。其中,国别报告分析美国主要贸易伙伴的各类贸易壁垒,并说明美国政府已经或拟采取的行动,而国会报告从贸易政策、法律体制等九个方面对我国执行WTO承诺情况进行评估,记录取得进展领域与存在不足方面。分析国别和国会报告对中国关税壁垒的关注重点与风险,对我国海关、企业等提前应对和防范中美经贸摩擦具有指引与预警作用。

四、国别和国会报告对中国关税壁垒的关注重点分析

1.敏感产业关税方面——部分进口产品关税较高

国别报告指出,中国对一些与本国国内敏感产业存在竞争关系的进口产品仍实施较高的关税税率。例如,对自美国进口的大多数汽车产品设定的关税是15%,大多数美国出口至中国的音频和视频录像机产品仍然面临30%的关税。

一国产业关税高低,与其经济发展水平、产业发展阶段、产业结构等因素密不可分。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众多发达国家在其经济发展初期为保护国内敏感产业均普遍实施高关税政策,而对于当前需要保护的敏感产业产品领域,其设定的进口关税税率甚至比中国要高得多。以乳制品为例,2019年日本设定的平均最终约束税率和已实施最惠国税率分别为101.0%和95.1%,欧盟为44.8%和43.7%,美国为19.2%和19.6%,而中国为12.2%和12.3%。(10)WTO,World Tariff Profiles,https://www.wto.org/english/res_e/booksp_e/tariff_profiles19_e.pdf,2020-11-26 last visited.中国当前对进口汽车、音频和视频录像机产品设定的关税税率分别为15%和30%,与其经济发展水平、产业发展阶段等基本相适应。同时,中国在降低进口汽车、音频和视频录像机产品等产业关税方面也作出了极大努力。以进口汽车为例,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布的数据,2006年7月1日进口汽车整车关税税率经过第9次调整从1994年4月1日前的200%降至25%;2018年7月1日进口汽车整车关税税率降至15%。随着中国相关产业持续发展,竞争优势不断提升,相关产品的进口关税税率还会进一步下降。不过,当前中国整体产业关税约束税率和实施税率水平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仍需警惕美国以中国对进口汽车、音频和视频录像机产品等一些与本国国内敏感产业存在竞争关系的进口产品实施较高的关税税率损害其国家安全或利益为由发起232或301调查。

2.对美关税措施方面——部分商品加征关税较高

国别报告称,中国对某些美国商品加征的关税较高,甚至超过了中国的约束税率。中国之所以采取这些行动,是针对美国以国家安全为由并根据《1962年贸易扩展法》和《1974年贸易法》分别实施232调查和301调查加征关税而采取的反制行为。

实际上,美国对中国发起贸易战至今已持续两年时间,为捍卫WTO多边贸易体制与自身合法权益,中国不得不采取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反制措施。如上文所述,2018年美国对中国加征的特别关税明显高于对其他贸易伙伴的关税水平,相当一部分商品亦超过了美国对WTO承诺的约束税率,并使得50%的中国对美出口商品受到影响,这也是中国出台关税反制措施涉及最多向美出口商品的原因,部分商品加征关税较高亦属对等反制。随着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的开展,中美经贸摩擦似乎渐趋缓和。但2019年12月13日,中美达成第一阶段贸易协议所透露出一项重要暗示却是,美对中国进口产品加征关税将成为一种新常态。(11)PIIE:Phase one China deal:Steep Tariffs Are the New Normal.2019-12-10.https://www.piie.com/blogs/trade-and-investment-policy-watch/phase-one-china-deal-steep-tariffs-are-new-normal2020年4月18日、9月16日起,美国第二、三、七批排除清单部分商品又恢复加征25%关税。即使在目前美国新冠病毒感染人数升至全球第一、全美多家医院物资告急的情况下,许多抗疫医疗设备仍然在对华加征关税清单中。(12)王冠:《对华关税正拖累美国抗“疫”》,2020-03-29,http://news.cnr.cn/native/gd/20200329/t20200329_525034629.shtml.2020年2月1日起,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的通知》(税委会〔2020〕6号),中国对按照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进口且原产于美国的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美国人为设置的关税壁垒加速疫情的公共卫生危机,从而导致美国的医疗服务提供商无法获得高质量、低成本的医疗服务。(13)PIIE:Tariff disrupted medical supplies critical to US coronavirus fight,2020-3-17,https://www.piie.com/research/piie-charts/tariffs-disrupted-medical-supplies-critical-us-coronavirus-fight.美国综合性战略研究机构兰德公司专家指出,美国应努力减少贸易壁垒,更多地成为多边组织的一部分。(14)Rand Cooperation:Economic Wallop of COVID-19:Q&A with Rand Experts,2020-03-26,https://www.rand.org/blog/2020/03/the-economic-wallop-of-covid-19-qa-with-rand-experts.html,2020-11-26 last visited.

3.海关估价领域——特许权使用费、转让定价与“参考价格”

国会报告指出,针对特许权使用费,尽管WTO估价规则明确规定,只有当这些费用与进口有关且是货物被估价的销售条件时,才需要被计入完税价格,但部分海关关员仍自动将版税和许可费添加到进口货物(介质)完税价格中;部分海关关员很少考虑复杂的现代化供应链,对转让定价(15)https://ustr.gov/sites/default/files/2020_2019Report_on_China%E2%80%99s_WTO_Compliance.pdf,2020-11-26 last visited. 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内部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提供产品、劳务或技术所采用的定价,是跨国公司经常使用的国际资金调度管理的手段,目的是使跨国公司避开一些东道国在资金调度上设置的政治和税收障碍并降低外汇交易成本。(transfer pricing)不够精通;尽管海关规定,通常应根据进口货物成交价格(进口商实际支付的价格)进行估价,但不少海关关员仍未能正确地使用“参考价格”,通常会导致较高关税。

转让定价具有跨国性、隐蔽性、复杂性、双面性等特征。实践中利用海关估价规则实行转让定价,主要表现形式包括利用对特许权使用费计征关税的实施条件。在对特许权使用费的管理中,海关只对满足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有监管的权利,相比之下,税务机关有更大的“发言权”,税务机关利用成本加成法、利润分割法等方法调整转让定价,对海关在估价实务中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近年来,中国海关积极尝试海关估价的制度创新与完善,并基于估价规则贡献了第一份“中国方案”——案例研究14.2(基于再销售价格法),具有里程碑意义。对于“参考价格”,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中的估价方法严格参照WTO《海关估价协定》(以下简称《估价协定》),即成交价格方法(主要方法)、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倒扣价格估价方法、计算价格评估方法、合理方法,并没有规定参考价格。事实上,随着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的推进,现场海关更多依据上级部门的指令进行判断,当申报的价格在区间内偏高或偏低,系统会提示现场海关关员注意,但并不代表海关一定要用此进行估价,仍然应当根据成交价格法或其他估价方法确定价格。不过,下一步仍需关注特许权使用费和转让定价,减少美国以中国部分商品存在海关估价问题损害美国跨国企业利益为由发起232或301调查的可能性。

4.商品归类领域——自由裁量权与执法统一性

国会报告称,美国工业注意到中国海关关员在商品归类方面有着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归类决定有时是武断的。这种缺乏统一性和可预见性的情况给美国和其他准备向中国出口货物的外国公司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实际上,商品归类涉及领域和范围广泛,不排除部分归类具有复杂性且主观性判断存在诸多难点,使得对不同国家(地区)、不同主体作出的归类决定具有一定差异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中国海关进行商品归类,是在WCO《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税目税号、税则注释、本国子目注释、海关总署发布的归类行政裁定及归类决定进行的,并非具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同时,近年来中国海关在规范归类自由裁量权、推进归类执法统一性方面也做了很多努力。从2001年先后成立广州、天津、大连、上海等4个海关归类分中心打破关区藩篱、统一归类标准,到2016年后试点“尊重归类先例”“归类预裁定”等制度引导企业如实、准确归类申报,再到2018年后推进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海关+互联网”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建设,并整合归类分中心等关税职能部门为税收征管部门,统一口岸执法权、提升归类认定准确性,均取得了明显成效。尤其是2019年5月,海关总署向海关内部和广大进出口企业推广发布了“海关归类一指通”APP及微信公众号平台,共提供11个商品归类信息与涉税化验功能模块,将进出口税则税目税号、税则注释、本国子目注释、归类行政决定、归类裁定等作为商品归类法律依据的信息进行开放式查询,便于进出口企业掌握归类依据。同时提供归类预裁定决定书、归类预裁定受理进度实时查询,进出口企业可了解到海关归类预裁定各类信息,使进出口贸易活动更具可预期性。不过,下一步仍需关注商品归类自由裁量权和执法统一性,降低美国以中国部分商品归类问题损害美国企业利益为由发起232或301调查的风险。

五、中美经贸摩擦应对措施的相关策略与建议

1.上兵伐谋——扎实做好业务研究重视关税关注重点

一方面建议在海关估价领域加强对特许权使用费与转让定价的学习研究、企业调研工作。一是重点学习WCO最新版《海关估价纲要》《海关估价及转让定价指南》等估价一揽子文件,提升我国估价政策研究和认定技术水平,推动国际贸易规则的履行,例如研究海关如何借助转让定价资料判断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准确审定关联价格。以WCO最新更新发布的《加强海关与税务部门国内合作和信息交换指南》为指导,建立海关和税务部门之间的联系机制。海关可借助税务部门掌握的广泛的企业信息进行可比性研究,而税务机关也同样需要借助海关了解企业进口商品的价格数据,双方可通过加强合作达到共赢。与此同时,提高企业依法申报的合规意识和能力,共同推动海关估价工作的开展。二是做好企业调研工作,提升产品成交价格计算准确性。特许权使用费与转让定价计算是复杂供应链下海关估价的难点与重点,可鼓励企业尤其是跨国企业就不同类型业务及产品的收入、成本费用及利润等数据信息和分析资料进行主动披露,以便于相关产品成交价格的准确计算。另一方面,在商品归类领域继续规范自由裁量权,推进归类统一执法。一是发挥税收征管部门归类专家力量促进各关区现场各业务条线归类统一执法;二是不断完善“海关归类一指通”微信服务号归类信息与涉税化验模块功能,将进出口税则税目税号、税则注释归类决定裁定等作为归类法律依据的信息开放查询,可考虑上传归类先例,开通归类学习专家答疑版块,以保证不同关区海关间相同商品的归类一致性;三是可探索运用机器学习推进商品归类与价格认定自动化。(16)WCO News Magazine,Point of View,https://mag.wcoomd.org/magazine/wco-news-91-february-2020/how-machine-learning-can-automate-the-determination-of-the-valuation-of-goods/,2020-11-26 last visited.具体而言,可借助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建立基于海量货物进口申报信息、其他关联信息等对特定货物进行统一自动归类与价格审定的分析预测模型,进一步提升归类与估价的准确性和执法统一性。此外,在进口汽车、音频和视频录像机等敏感产业关税方面,继续加强税政调研,为服务“减税降费”尤其是适当降低敏感产业关税方面贡献智慧与建议,降低经贸摩擦下美国以此发起232或301调查的可能性。

2.吾有以待——熟悉运用国际规则维护我国合法权益

一方面建议熟悉运用WTO等国际规则,积极参与并推动WTO在规则与程序等领域的改革。以DSU为例,熟悉了解DSU磋商、专家组程序、上诉程序以及裁决的执行监督程序等内容,研究借鉴WTO官网公布的各国运用DSU解决贸易争端的最新案例经验,重视证据收集工作,提升上诉应诉能力,中美经贸摩擦下灵活运用DSU规则与程序维护我国合法权益。同时,在推进DSU上诉和裁决程序改革方面,可考虑通过加强上诉机构稳定性和独立性、细化上诉机构职责、推进上诉机构成员多元化等方式,进一步提升DSU在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权威性与执行力。另一方面,对标WTO规则与借鉴国外先进做法,推进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立法完善并提升实施效果。美国曾对中国就知识产权领域发起过4次301调查,认为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或对其贸易利益有不合理歧视或损害。鉴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中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重要一环,对此可考虑借鉴美国、欧盟等国家(区域)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经验,从扩大受保护主体范围、调整保护客体范围、优化进出口环节保护程序等方面入手推进相关立法完善,持续推动“龙腾2020”等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行动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积极推进中美海关间交流协作、联合执法或执法互认,降低因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引发经贸摩擦的可能性。

3.求之于势——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新兴业态发展

一方面建议对标世界银行《全球营商环境报告》跨境贸易评分指标,(17)跨境贸易指标是营商环境指标体系的第8项指标,主要评估企业跨境贸易便利化程度,指标的设计从进口和出口两个方向、单证合规和边界合规两个环节、时间和费用两个考核标准进行排列组合,组合起来共8个二级考核指标。其中单证合规标准反映了满足来源地、目的地以及任何过境地政府机构对单证的要求所需的时间和成本,边界合规标准衡量的则是遵守海关规定和其他检查规定所需的时间和成本。借鉴跨境贸易便利化先进经济体经验,持续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2019年10月,世界银行发布的全球营商环境总排名及跨境贸易指标排名均前列的经济体包括丹麦、韩国、美国、西班牙、法国等国家。其主要经验可概括为两点:一是优化通关环节和流程,推动货物申报模式改革。美国将入境初次申报和汇总纳税申报即“两步申报”模式应用于进口货物申报改革,西班牙、法国等欧盟国家将货物办理海关监管程序分为标准海关申报和简化海关申报,均有效提升了跨境贸易通关效率。二是精简单证数量,推动全面无纸化与电子化。在丹麦报关单、商业发票和提单三份单证即可适用大部分贸易,韩国等发达经济体通过运用云大物联等新技术推进跨境贸易监管全流程电子化,极大降低了进出口单证合规和边界合规成本。另一方面,发挥数字经济优势,以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和B2B出口监管创新为抓手,促进跨境电商业务稳定健康发展。与传统普货贸易不同,北美依然是跨境电商的最大市场,自关税加征以来,跨境电商的热度依然维持较快增长,在稳外贸方面成效显著。疫情发生后,国务院常务委员会一个月内四次部署外贸工作,2020年4月7日会议决定新设46个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浙江省实现跨境电商综试区全覆盖。海关总署顺应贸易新趋势创新9710、9810(18)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即“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货物;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即“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货物。跨境电商B2B监管方法,于2020年7月1日起在北京、杭州、广州等10个直属海关开展B2B出口监管试点,2020年8-12月份在全国全面开展业务。建议发挥跨境电商贸易新业态进出口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优势,借助试点海关先行先试积累经验,进一步优化监管作业模式。此外,可考虑推动搭建eWTP公共服务平台,与阿里巴巴等企业合作开发,借助《杭州海关进口数字清关监管方案》等文件打造全国eWTP数字清关监管方案样板,建立“政务”+“商务”中国数字新基建,探索搭建集一般贸易、市场采购、跨境电子商务等多种贸易方式为一体的外综服平台,提供通关、结汇、退税及交易、金融、支付、物流等一站式服务,为企业营造良好跨境贸易营商环境,创造外贸发展有利态势。

4.合纵连横——积极扩大自贸协定版图推进国际互利合作

一方面建议积极推进谈判合作进程扩大自贸协定版图。当前,除对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进口货物给予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外,我国已与26个国家(地区)签署19个自贸协定/优惠贸易安排,正在谈判中的为11个,正在研究中的为8个。(19)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协定专题”,http://fta.mofcom.gov.cn/,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11月26日。积极争取与北美、欧盟等发达经济体开展自贸协定谈判,通过提升自贸协定/优惠贸易安排最终零关税的产品税目数占比提高成员方贸易自由化水平,能便利我国外贸企业在更多国家(地区)享受更加优惠的关税减免待遇并开拓更多的国际市场,降低中美经贸摩擦加征关税带来的不利影响。同时,做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版等自贸协定/优惠贸易安排的实施管理工作。以RCEP为例,作为当前涵盖世界上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RCEP已于2020年11月15日正式签署,该协定的签署实施有助于进一步消除成员方关税等贸易壁垒、提振区域贸易投资信心、助推各国经济复苏,因此建议扎实抓好RCEP实施管理研究和规划,尽快推动其项下原产地法律文本的国内立法转化与实施、原产地电子信息联网平台搭建进程,同时做好其项下经核准出口商声明、出口商自主声明、区域累积原则等最新政策规定的宣传推广解读等工作,推进中国与RCEP其他成员方间的互利合作,降低中美经贸摩擦对中国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继续积极支持并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保障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中欧班列常态化运行,进一步推进与沿线国家(地区)的互利合作。以中欧班列为例,可考虑进一步压缩中欧班列口岸运行时间,保障货物便捷通关,助力沿线国家疫情期间“稳外贸拓市场”。疫情结束后大力拓展“点对点”跨境关际合作,扩大中欧“安智贸”等试点项目范围,就海关估价、商品归类、海关原产地等方面进行充分线上线下交流,进一步推动区域贸易安全与便利化水平。

六、结语

当前全球贸易局势紧张,美国与欧盟、日本等众多贸易伙伴数字税等争端冲突加剧。中美经贸摩擦加上新冠肺炎疫情全球扩散、局部反弹更是使国际贸易雪上加霜。面对中美经贸摩擦的长期性和复杂性,建议海关扎实做好关税技术研究,进一步熟悉运用国际规则维护我国合法权益,支持新兴业态发展,积极扩大自贸协定版图推进国际互利合作,不断探索用新思维新举措妥善应对和减少中美经贸摩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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