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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贸易措施对高新技术产业出口及创新的影响研究
——基于跨国面板数据的实证分析

2021-02-04崔景华杜美欣李浩研

海关与经贸研究 2021年1期
关键词:技术性高新技术通报

崔景华 杜美欣 李浩研

一、引言

经济全球化的深度发展使世界市场愈加活跃和繁荣。各国实行多边谈判和优惠贸易规则促使全球关税水平不断下降的同时,出台更为复杂多样、隐蔽灵活的非关税措施来调节外贸结构。这些非关税措施中,技术性贸易措施(1)技术性贸易措施:指在国际贸易中为实现合法目标,如保护人类安全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质量要求等而采取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日渐成为维护国内产业发展的重要手段。目前,技术性贸易措施已涵盖大约30%的产品种类和将近70%的国际贸易规模。(2)UNCTAD:Key Statistics and Trends in Trade Policy 2018,UNITED NATIONS,2019:19.虽然在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以下简称《TBT协议》)(3)《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是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以多边贸易协定的形式订立的限制各国贸易中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设立不阻碍贸易发展的国际文件。的约束下具有存在的合理性,但因经济和科技发展情况的国别差异,一国制定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可能会对其他国家的出口企业造成一定的负担和障碍,并影响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从行业发展的角度而言,由于技术性贸易措施主要是针对各个产业的技术规格及标准的要求和限制,因此,这一措施对科技密集型的高新技术产业(4)高新技术产业:以高新技术为基础、从事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的企业集合。的影响较其他产业而言更加不容小觑。目前,世界各国都大力发展本国科技,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水平成为国家竞争力的象征,深刻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作为一种技术标准和法规,技术性贸易措施也承担着技术转让与技术交流的功能,但由于高技术研发在行业发展和产品制造中具有特殊意义,部分国家为延续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优势,避免技术后发方掌握前沿技术,制定了严苛的技术标准以限制高技术流动,导致国家间,尤其是劳动密集型的发展中国家市场与科技密集型的发达国家市场间的贸易往来存在一定的贸易障碍。

党的最新政策文件中提出“坚决反对保护主义、单边主义,不断削减贸易壁垒”。(5)习近平:《开放合作 命运与共》,《人民日报》2019年11月6日,第3版。作为国际贸易中的排头兵,中国海关也通过下发《海关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指南》部署措施的制定、协调及应对工作。因此,为探究技术性贸易措施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影响,进而提出该领域海关工作的完善路径,本文首先分析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现状、技术性贸易措施实施现状及海关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情况,了解产业背景、贸易背景,在此基础上进行实证研究,使用案例和回归模型,探讨和分析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高新技术产业和创新的影响,为海关协调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有效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提出政策建议。

二、高新技术产业及技术性贸易措施现状分析

(一)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现状

高新技术产业是利用精尖工艺或前沿研发成果生产高技术含量产品的产业群体,具备良好的产业附加值和经济效益,也往往需要比其他行业更多的科研资本、人员投入。高新技术产业随着时代的变化不断进步与更新,因此其定义在每个国家、每个时期都可能会有不同的解释。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经济统计意义上的分类可参照国家统计局印发的《高技术产业(制造业)分类(2017)》具体安排分为六大类,(6)考虑到数据的可得性,本文研究范围不包含信息化学品制造业。各产业名称及对应的海关编码如表1所示。

表1 部分高技术产业(制造业)分类及HS编码

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产业正稳步进展、成果喜人。2018年,我国技术市场成交额再创新高,达到17697亿元,专利申请数为4323112件,新产品开发经费达到46389298万元(如图1)。高技术产业外贸往来中,产品进出口总额为14086亿美元,其中进口额6655亿美元,占商品进口贸易总额的31.2%;出口额为7430亿美元,占商品出口贸易总额的29.9%(如图2)。

图1 近五年我国技术市场成交额及专利申请数

图2 近五年我国高新技术产业进出口总额

如图1和图2所示,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在“科教兴国”“创新驱动发展”等战略下蓬勃发展。我国高新技术产业虽然交易总量大、发展速度快、科研投入多,但是相较于发达国家产业起步晚、底子薄,在研究开发,特别是精尖技术的知识产权研发和使用上还未能达到大规模而独立的自主创新,因此更需要在推进技术创新的同时发展好制度创新,用好、用足国际规则,使完善的贸易政策和协作制度成为高新技术产业迈向全球价值链的中高端、增强世界竞争力的有力助推器。

(二)技术性贸易措施及海关相关政策实践

中国入世以来始终遵守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协议和规定。其中,《TBT协议》就是各成员国在制定技术性贸易措施时需要遵守的重要国际文件,其宗旨是维护各国合法目的,鼓励各国制定提升生产效率、有利于技术转让、便利国际贸易的合理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体系的同时,避免阻碍国际贸易。在《TBT协议》的管理下,1995年至2019年间,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国累计通报TBT措施27831件,逐年新增TBT通报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如图3)。其中,美国累计通报的TBT措施数量最多,为1755件,中国、欧盟位居第二、三位,累计TBT通报数量为1386件和1306件(如图4)。TBT通报量的上升趋势表现了随着世界技术水平的进步和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增长,各国对进入本国的贸易产品的要求都有所提高。

图3 1995-2019年全球TBT通报情况

图4 TBT通报总数国别情况

技术性贸易措施作用于贸易往来环节上,对世界各国的货物贸易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中国是受到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最大的国家之一。2019年海关总署组织开展的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中国出口企业影响调查结果显示,(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我国出口企业应对国外技贸措施意识明显增强 对外竞争力进一步提升》,www.customs.gov.cn,2019年11月11日。2018年中国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的出口企业比例高达30.98%,同比上升0.88%。企业为了适应进口国的技术标准要求而产生的新增成本为426.4亿元,占同期出口额的0.3%;企业出口产品因不符国外法规、标准和认证程序,被国外扣留、退回所造成的损失高达2177.5亿元,占同期出口额的1.3%。可见国际现有技术性贸易措施虽然制定的初衷和目标是良好的,但是其客观实施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国际贸易。

为克服技术性贸易措施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统筹安排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应对、管理工作,2019年2月15日海关总署发布《海关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指南》进一步指明了工作的总体目标和方向,细化了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工作安排。《海关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指南》提出,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健康发展,海关总署的综合业务司、国际合作司和统计分析司分别负责牵头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研究拟定、国际磋商、监测评估工作,各关区则通过开展属地信息收集、分析研判、通报评议和贸易影响调查等工作协助企业进行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有效应对。《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年度报告(2018)》(8)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WTO/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年度报告(2018)》,中国质检出版社2018年版,第198页。显示,2017年我国通报TBT措施59件,收到涉及36项通报措施的116份评议意见,相关部门对评议意见进行了认真的研究考虑,给予必要回复;同时,我国组织对国外重点TBT措施的评议391件,向国外80件TBT通报发出书面评议意见,收到包括美国在内的5个国家和地区的6份评议答复。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国际磋商对于促进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交流和改进业内技术路线、指导行业发展具有借鉴作用,但是目前通报评议的答复率仍然较低,显示出进一步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相关领域国际海关合作和谈判的重要意义。此外,各关区也积极开展企业出口情况调查,如在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中及时收集企业遭遇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具体情况,发布口罩、防护服、护目镜等防疫物资出口专项指南,明确商品归类、各国产品准入条件等,促外贸稳增长,支持外贸企业复工复产、顺利出口。海关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需要与相关部门的具体业务相契合,更需要与社会公众的需求相衔接。海关总署组织开展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调查结果显示,企业认为自身受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制约的主要因素为“合规成本过高”“不了解国外规定”和“技术水平达不到要求”,同时中国出口企业在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时表示最希望得到的帮助是“及时提供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最新信息、技术指南和咨询”。由此可见,海关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在实现信息互联互通方面仍有进步空间,在组织进行信息收集、法规查询外,还需要加强对通报评议的长期跟踪,增强信息综合运用能力和指导性。

(三)高新技术产业TBT通报情况统计

世界科学技术进步的时代背景下,国际贸易市场也大量涌现出高科技的商品化产品和颠覆性技术产品。国际贸易转型升级中,高新技术产业也一直是走在世界经济、社会发展前沿的领域,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设置更为严格的技术标准、评定程序来规范高新技术产业产品的流通规格,以使其更加适应当前时期科技发展水平下技术产品的需要。WTO/TBT通报管理数据库的查询结果表明,2000年至2019年间,各成员国累计通报高新技术产业的TBT措施1376件,占总通报量的4.9%(如图5);每年新增通报量虽然有所波动,但仅2019年就发布了154件,较前一年增长了108%,增长趋势值得关注(如图6)。

图5 2000-2019年高新技术产业TBT通报与TBT通报总数情况

图6 2000-2019年全球高新技术产业TBT通报情况

从通报TBT措施的国别来看,截至2019年,以色列发布的TBT通报量最大,为243件,中国、日本、美国、巴西分别位于第二至第五位,实施的TBT措施均为100余件(如图7)。在各成员国通报的高新技术产业TBT措施的目标与理由中,保护人类安全与健康在TBT措施通报中最常使用,涉及此目标与理由的TBT数量达到620个,占总数量的45.1%;防止欺诈行为和消费者保护、减少贸易壁垒及贸易促进、保护环境、质量要求也是高新技术产业中进行TBT通报的常见目标理由(如图8)。

图7 高新技术产业TBT通报总数国别情况

图8 高新技术产业TBT通报目标与理由

综上所述,高新技术产业的TBT通报量随着年份增长和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有逐渐增加的趋势,且近年增长率较高,进行TBT通报较多的国家仍然以技术发达国家和经济贸易体量较大的国家为主,主要以保护人类安全健康、防止欺诈、减少贸易壁垒及促进贸易为目标而制定,具有较好的初衷。但从对中国产业的影响情况来看,国际上现已制定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中可能不乏过于严苛的标准和规定,因此其对行业产生的具体效应还需用更准确的方法进行测度。

三、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产业创新的实证分析

(一)实证模型设定

贸易引力模型是国际贸易流量的主要实证研究工具之一,在双边贸易流量决定因素的研究方面具备较为完善的理论基础,一般认为双边贸易流量取决于进出口国的经济规模及多边贸易阻力。(9)鲍晓华、朱达明:《技术性贸易壁垒与出口的边际效应——基于产业贸易流量的检验》,《经济学(季刊)》,2014年第4期,第1398页。由于本文主要研究技术性贸易措施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影响,因此选取高新技术产业出口额为被解释变量,在贸易引力模型的基本形式中保留代表经济规模的进出口国家的经济总量(GDP),再补充国家间贸易可能存在的阻碍因素,即技术性贸易措施水平、汇率水平作为解释变量,建立反映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出口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数量变化程度的模型如下:

(二)变量选取及描述性统计

表2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为了保证面板数据的回归是准确且有效的,首先对面板中每个时间序列进行单位根检验,验证时间序列是否平稳。面板数据的ADF单位根检验和KAO检验的运行结果均显示P值不超过0.05,因此可以判断面板数据平稳,可以进一步进行回归分析。在此基础上进行豪斯曼检验以判断变量适用随机效应回归模型或固定效应回归模型,因为P值小于0.05,应使用固定效应回归模型进行面板数据回归。回归结果如表3所示。

表3 技术贸易壁垒对出口规模的检验

回归结果显示,贸易国TBT通报数量、出口国(中国)GDP、贸易国GDP对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出口影响显著,汇率对中国的高技术出口额影响不显著。因此得到回归方程:

由此可见,贸易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出口,表现为贸易国当期发布的高新技术产业TBT通报数量每增加1个单位,中国当期的高新技术产业出口减少0.4%;同时,中国国内生产总值、贸易国国内生产总值的增加能够促进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出口,出口额尤其对贸易国需求的扩充比较敏感。进一步考虑技术性贸易措施作用的延时效应造成的长期影响,对TBT通报量做滞后一期、二期、三期处理,回归结果如表4所示。

表4 技术贸易壁垒对出口规模的延时效应检验

回归结果显示,随着期数的增加,前期TBT数量对当期高新技术产业出口量影响的回归系数由-0.0042变为-0.0039、-0.0037、-0.0033,可见贸易国发布的TBT措施对产业出口的抑制作用会逐年减弱。

(三)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技术创新的影响

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讨论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技术创新的影响。参考徐惟、卜海(2018)在技术性贸易措施倒逼机制数理模型的研究基础上构建的时间序列模型,即技术创新水平受到行业发展水平及技术法规的影响,选取包括中国在内共二十个国家(地区)2007年至2018年的科技发展指标(10)考虑世界银行公开数据库中数据的可得性,本节科技指标及经济指标均自2007年开始收集。作为被解释变量,以经济总量(GDP)、研发投入代表行业发展水平,将国家面临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水平作为解释变量,建立反映技术创新水平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数量变化程度的面板数据模型如下:

表5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技术创新)

对面板数据进行KAO、Hausman检验,结果表明面板数据模型平稳、协整且适用于固定效应回归模型。由于技术创新是一个较为长期的过程,考虑到当期技术性贸易措施实施的影响可能无法在当期的技术创新成果中体现出来,故对TBT实施情况做滞后一期、二期、三期处理,回归结果如表6所示。

表6 技术贸易措施对高新技术产业技术创新回归结果

回归结果显示,贸易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实施情况滞后一期、二期时,高新技术产业TBT通报数量对出口国技术创新影响不够显著。滞后三期时,TBT通报数量在95%的置信水平上显著,GDP在90%的置信水平上显著,TBT数量和GDP对TI正相关,因此得出回归方程:

即贸易伙伴国家高新技术产业TBT措施的发布,平均来讲大致在三年后会对出口国内高新技术产业的技术创新成果水平产生较为显著的促进作用,表现为其他国家发布的TBT通报数量每增加1%,三年后出口国的专利申请量增加0.1379%。而科研支出和研发人员数量对技术创新影响不显著,可能在于科技研发的人员和资金投入在当期的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中也存在滞后性,且可能与研发人员数量的数据获得性不够有关。由于本文主要研究技术性贸易措施,在这里不再对研发投入的滞后影响进行验证。

四、结论及政策建议

(一)结论

通过分析和评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影响,回归模型所得出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影响存在双重效应,即短时间内会阻碍产品出口,且对技术创新影响甚微;长期则能够倒逼企业进行合规创新,促使创新水平提升,对行业出口的抑制作用也逐年削减。可见,海关在积极主动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同时,也要正视技术性贸易措施在保护安全、健康、促进技术进步方面的积极意义。基于以上判断,结合高新技术产业特点和现状及海关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情况,为更有针对性地完善高新技术产业海关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体系,本文认为目前海关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一方面需要考虑完善机制,加强通报评议与国际海关合作,助力企业产品“走出去”;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发挥海关服务企业的职能,指导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为企业提供更加全面的信息咨询,在维护创新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合理制定技术性贸易措施。

(二)海关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政策建议

1.发挥关检融合优势,完善统一工作机制

关检融合背景下,海关拥有集通关管理、认证认可、商品检验、海关统计于一体的发展优势,在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上具有更强的主导性和更完整的管理链条,除了在企业报关中简化手续外,关检融合也意味着工作平台的协调协作及人才业务的紧密联系。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除组织大规模通报评议、监测评估工作的部门以外,还可以建立起涵盖关务人员、检务人员、行业协会、专业专家、企业代表为成员的工作小组,常驻各关区实行技贸措施研讨和管理工作。如在本关区开展例会综合关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情况及研发产品方向,并定期与各关区和总署进行电话会议交流,上报各关区企业面临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情况、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情况,承接总署的最新统一部署及安排,规范各关区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以统一的标准和要求实施,更好推进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决策处置、通报评议和贸易影响调查工作的合规到位开展。

2.丰富评议反馈路径,协调合作促进出口

《海关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指南》提出各直属海关要负责本关区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其中,各关区进行的贸易影响调查就是听取企业声音、服务企业需求的关键。各地方海关应当根据当地高新技术企业特色,进一步丰富调查样本和调查手段,一方面可以通过定期举办线下座谈会、定期发放调查问卷或实地走访调研,集中听取高技术企业问题反馈;一方面也可以通畅线上反馈平台,避免问题扎堆;同时,海关也可以积极调用大数据统计,依托电子化通关文件及进出口材料,追踪高新技术产品信息,形成信息全面齐整、查阅便利的统计数据库,记录遭遇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高新技术产品的品名、数量、价格、规格、标准等信息,形成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一企一案”。

此外,在听取企业意见后及时进行通报评议的上报和国际间交流也是海关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重要工作。相比于传统行业,高新技术产业技术研发成本高、人员投入多,容易产生新领域、新技术,在对相关的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进行研究时,可能还需要组织高科技实验测试,评议难度相对较大。因此,建立高新技术产业通报评议的快速反应机制,及时理解并研究国外高新技术产业技术性贸易措施,对于维护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权益具有重大意义。充分收集企业信息和建议后,海关应当迅速组织开展专项研讨,并考虑到高新技术产业中产品制造技术标准复杂、工艺专业性高、知识小众化的特点,采用不固化的方式,如线上座谈、视频会议等形式综合关务人员、检务人员、行业协会、专业专家、企业代表的多方建议,将各关区反映的通报评议意见形成权威书面评议,并由海关总署及时对外交涉,通过评议尽可能降低其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技术性贸易措施中设定的不必要的准入标准,争取法规制定和实施必要的过渡时间。同时充分发挥国际海关合作机制,参与国家间高层对话,重视TBT领域合格评定结果互认问题的国际谈判,在保证安全、健康、环保与最大限度便利国际贸易开展之间力求最佳平衡点,形成海关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工作与产业发展结合的协同应对工作模式,为高新技术产业“走出去”保驾护航。

3.建立健全信息平台,服务企业技术创新

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创新的实证分析结论显示,技术性贸易措施虽然可以倒逼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但是高新技术产业生产过程中所需的技术数量多、水平高,从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发布到企业将现有标准转化为创新成果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而且在实践中,很多企业因为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了解不透彻,往往在出口碰壁后才考虑进行技术创新,造成企业合规成本和损失较高,也表示希望得到“及时提供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最新信息、技术指南和咨询”方面的帮助。由此可见,向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更加及时、全面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能够有效帮助企业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指导企业加快技术创新进程。对此,海关应当联合地方政府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搭建专业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沟通、咨询渠道,将国外新发布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和涉及到的标准文书、国际文件及时公布在信息平台上,并在平台上加强链接跳转、通告更新比对,提供“一站式服务”。还可以在高新技术产业中选取重点细分行业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基地,将相关领域国外技术法规、标准加以收集,通过电子宣传册、微信沟通群等载体传播给高新技术企业,向企业提供更加及时、精确、动态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政策的信息咨询服务,增强企业国际规则意识,鼓励引导企业将创新进程前置。同时将技术性贸易措施情况通报给商务部门、企业管理部门、高新技术产业协会、科研工作人员等,政产学研联合帮扶企业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此外,海关还需要督促拥有自主创新技术的企业及时申请知识产权备案,为企业量身定制维权策略。

4.维护创新企业权益,合理制定技贸措施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世界经济论坛年会上提出中国会继续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基本理念,同世界各国一道培育健康繁荣的世界经济,他还指出:“中国愿同各国分享包括5G技术在内的最新科研成果,共同培育新的核心竞争力。”(11)习近平:《坚持可持续发展 共创繁荣美好世界》,《人民日报》2019年6月8日,第2版。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迅速,新产品研发经费多,在鼓励创新的政策支持下,能够产生高新技术产业的先发优势。因此,海关在协同各部委进行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制定中,应当合理把握标准的“度”,在中国具有领先优势的技术领域,一方面本着不阻碍国际贸易自由发展的基本原则,制定有助于高新技术产品标准化流通及技术转移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一方面积极推动我国主导标准走出去,与世界分享中国智慧,激发世界经济发展的新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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