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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疫情期间的信息安全治理与舆论控制研究

2021-02-01郑淑珺

关键词:谣言舆论信息安全

郑淑珺

(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5)

2020年初,一场始料未及的新冠疫情席卷全国,首当其冲的武汉最先封城,紧接着整个湖北也被迫切断了与外界的联系,随后,全国各地,大街小巷的人们都因为严峻的疫情而被迫困守屋中。身体行动的受限使大多数人只能依靠社交网络与电子、电视媒体获取外界信息,单一的信息获取路径与紧张的疫情蔓延局势不仅使人们理性判断事件及辨明真伪的能力被极大削减,更带来了许多信息安全风险和舆论危机。因此,学会把控疫情期间的信息披露与信息保护分寸,有效引导网络舆论的正向发展,是当前我们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而明确网络舆论与网络谣言的基本界限是完善信息治理与舆论控制的首要前提。

一、网络舆论与网络谣言的概念辨析

网络舆论与网络谣言是不同的两个独立概念,彼此也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网络舆论事先并没有明确的价值取向,不确定性较强,既有可能是正确的、正面的,也有可能是虚假的、负面的。而网络谣言则全部都是虚假的、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网络言论。从表述的角度来说,网络舆论这一表述更多强调公众意见的影响力,而网络谣言则更多强调言论的实际性质,二者之间存在重合。网络舆论中虚假、负面的部分同时也构成网络谣言,而网络谣言中公众影响力较大的同样也构成网络舆论。所以,控制网络舆论就是将其中负面、不好的部分向正向引导,其中必然包含对网络谣言的治理。网络谣言的传播不仅会对公民名誉、财产造成损害,严重的更会对社会秩序与国家稳定造成威胁。放任网络谣言的扩散必然会使民众对某一事件、问题产生错误认知,甚至被有心人恶意误导而对国家机构或官员产生反感,从而降低对政府组织的信赖度,影响国家对公民的管理服务能力。因此,重视对网络谣言的治理对于有效控制网络舆论,稳定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二、重大疫情期间面临的信息安全与舆论风险

网络舆论风险通常由三部分组成,首先是前期的信息获取与泄漏,这是舆论的内容来源;其次是信息含义的模糊不清,这是舆论风险产生的客观原因;最后是不法分子的恶意导向,这是舆论风险生成的人为因素。接下来将从这三个角度分析本次疫情期间面临的舆论风险。

(一)个人信息的非法获取与非法泄漏

本次疫情期间关于武汉返乡人员的许多信息获取和使用行为都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相悖,存在明显的违法行为。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及我国诸多学者提出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中有一条限制收集原则[1],表明在个人数据搜集过程中采用的手段方式、收集范围、搜集目的都应当受到合法限制,数据搜集应当严格遵守事先告知的使用目的。更加具体的也可以直接参照我国《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中的最少够用原则[2],即收集的数据只满足实现目的所需的最少数量,不应过度收集或使用。疫情期间各地对武汉返乡人员的信息搜集与披露就存在过度搜集与非法发布的问题。

本次疫情期间的信息收集内容主要包括追踪返乡人员行程与接触对象,以监督其居家隔离、监控其密切来往人员,切断疫情传播途径。这种搜集行为在普通时期早已涉嫌侵害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但在重大疫情暴发期间,出于对集体与个人利益的衡量,此类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获得许可。可这并不意味着为了防止疫情扩散可以无限制侵害一般民众的个人信息安全。例如,根据网络中获取的相关内容,本次疫情期间搜集的数据包括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民族、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甚至还有部分地方对与防疫工作无关的家人、财产、私密信息进行搜集。这显然已经违背了信息安全的最少够用原则。此外,在整个疫情发展期间,大量武汉返乡人员个人信息被非法发布在各类聊天群、朋友圈或社交媒体网站中,致使他们受到了大量不知名人士的恶意骚扰,给日常生活带来了严重困扰。在南方都市报记者的采访中,可以发现,大部分骚扰人员并不清楚疑似人员与确诊人员的区别,对于已过隔离期的早期返乡人员依然进行持续谩骂,将武汉返乡人员冠以歧视性称谓。此次疫情期间,约有超7000名的武汉返乡者个人信息大范围泄漏,给他们的人身、财产安全和日常生活秩序带来了极大的损害。

除了个人信息的过度搜集与非法发布外,本次疫情期间暴露的最大舆论风险是,政府等官方工作人员参与泄漏,进一步扩大信息泄漏范围的同时,给不法分子假借政府身份,引导不利舆论提供了可乘之机。从网上散落的信息中可以发现,被泄露的返乡人员信息基本都来源于各地的返乡登记记录和大批官方机构工作人员,其中包括铁路部门、教育部门、公安部门、各地方社区街道办等。这些信息都以规整的表格形式大批量存在,个人信息内容基本真实,表格名称带有明显的官方文书口吻,甚至有些表格直接显示为省厅推送武汉返乡人员名单。这些个人信息的泄漏不仅没能实现有效的社会监督目的,反而被不法分子利用,制造逼真的谣言,引导舆论,引起群众恐慌和仇视,破坏社会秩序。虽然,在重大疫情期间配合有关机构进行登记、申报以方便地方防控机构抗疫行动的展开是每个公民依法应尽的基本义务,但相关机关同样有义务保证此类数据仅被运用于防疫工作且不得非法向外泄露。一般群众并不负有防控疫情的特定职责,因此也就无权获知返乡人员的具体信息,向社会发布返乡人员信息不仅无法推进防疫工作的顺利进行,反而会使特殊时期本就受到质疑的国家权威与社会信任再次受创,无论对信息主体个人还是社会群体稳定都是巨大威胁。

(二)网络信息的模糊不清

重大疫情期间,公众对信息的需求度与日俱增,各类网络谣言也铺天盖地,不法分子利用民众在恐慌状态下难以辨析真伪的特性,肆意传播网络谣言使网络信息真假难辨,严重影响正常的信息发布效率。此次的网络谣言出于散播目的的不同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其一,虚假确诊信息。发布此类信息的人员其主要目的在于制造恐慌、削弱政府威信、吸引关注度。虚假确诊信息会对重大疫情期间的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不仅会消磨公众对抗疫情的决心,更会使民众对政府信息与政府决策产生怀疑,破坏疫情期间的公共管理秩序。此类信息不仅会扰乱疫情期间的工作部署,更会对疫情结束后的社会治理造成阻碍,产生严重的遗留问题。因此,应当优先处理且严格从重处罚。

其二,虚假防治科普。发布此类信息的人员对政府机关并无过分敌视,其恶意较弱并不以制造恐慌为基本目的,而单纯为博人眼球或借机获利。此类信息的主要危害性体现为人身损害,错误的科普知识极有可能使效仿者对自身健康安全造成威胁,严重的甚至会使效仿者因误信错误信息而排斥正确救治方式。本次疫情期间流传的各类抗疫指南,例如喝高度酒能杀灭病毒、吃大蒜防病毒、吸烟防病毒、双黄连防病毒等一系列谣言都属此类。这些谣言除引起一次次的抢购风潮,增加感染几率外,并未对防疫治疫产生实际效果。还有部分科普信息则对社会秩序造成损害,增长社会戾气。例如本次疫情期间的宠物会染病并传播给人的谣言,导致大量宠物被丢弃,不愿丢弃宠物的家庭也因宠物而受到邻里与他人的指责,严重影响社会关系,对民众心理产生负面影响。

其三,虚假起源信息。此类信息发布者本身可能仅为吸引注意力,甚至有些是极端爱国主义者借此抹黑他国。在这些消息中病毒起源分为三类,一类是国内起源即国内零号病人为中科院武汉病毒研究所毕业生黄某某;一类是国外起源即病毒最早起源于美国或某国,后“投毒”至我国;最后一类是病毒泄露即该病毒为研究所内科研所用因意外或人为故意而泄漏。这些虚假起源信息主要产生两种效果,首先是增加民众的恐慌、仇视等负面情绪,其次很容易引发并引导舆论方向,破坏国际关系,引发网络暴力。

(三)网络舆论被恶意导向

网络舆论被恶意导向是重大疫情期间最易发生也最为棘手的信息安全问题。相较于一般状态下的网络舆论问题,本次疫情期间由于真实个人信息被大肆传播,各方专家与研究院均踊跃发言,众多虚假信息都在原本真实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加工,导致普通民众很难分辨真伪。同时,由于疫情期间公众对抗疫信息关注度较高,再加上武汉领导集团在疫情早期的疑似隐瞒行为更加导致公众对官方抗疫行为的不信任与对阻碍抗疫行为的仇视。正是这种不信任与仇视使内容与破坏防疫抗疫工作相关的虚假信息极易得到公众的认可,并由此被恶意引导,形成网络舆论。

以本次疫情期间的两起网络舆论事件为例,其中湖北红十字会事件是一次典型的正向舆论监督事件,而韩红基金会被举报事件则是一次典型的恶意引导网络舆论事件。2020年2月初湖北红十字会由于受捐物资的分发不力受到舆论谴责。在库存大量防护物资前提下,给非抗疫一线的莆田系医院分发大量防护口罩却导致作为抗疫前线的医护人员因缺乏防护物资而被逼微博求助。该事件在网络上引起了各界人士的密切关注,为探查其真实性多家官方媒体均对其物资仓库进行实地采访,后在舆论推动下湖北红十字会多名负责人受到处罚,但对于医护人员微博所述自制防护衣是否属实并未有值得信赖的官方结论。随后,湖北红十字会事件余波未平,韩红被黑事件就甚嚣尘上。这两起舆论事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内部联系,红十字会事件的爆发吸引了大众对抗疫捐款事项的高度关注,而韩红基金会作为同性质事件轻易就使得公众对红十字会的仇恨与关注发生转移并加剧。可以说韩红被黑事件中,不法分子的初衷既有可能是减少公众对红十字会的关注度,也有可能是趁机打压韩红,但无论其目的究竟为何,都对正常的网络安全秩序造成了破坏,恶意引导公众舆论迫害无辜人士。

三、重大疫情期间的信息保护与舆论控制挑战

重大疫情期间,为有效安抚民心,争取民众信赖,这一阶段的网络信息安全与舆论管控策略就不能以严格限制为基本方针。过分严苛的信息管控手段只会使信息量大幅减少,而群众在无法接收到足够的信息量时就会自行发散思维,从而产生其他的负面效果。因此,在保障网络信息顺畅流通的同时兼顾其安全保护与舆论控制才是特殊时期应当遵循的核心理念,为此,我们首先要明确由于技术特性所带来的三大挑战。

(一)挑战一:网络信息控制力较弱

网络信息的即时传播与永久留存特性既是其技术优势也是其治理缺陷。即时传播意味着当信息被发布在网络上的一瞬间,信息主体就已经失去对其的实际掌控。发布者无法获知将信息进行二次加工、发布的主体是否能严格遵循自己所预期的目的、手段、方式。网络信息的永久留存表明,错误信息或过时信息会永久保留于互联网中,发布者甚至无权将其删除以减少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当然针对这一问题,欧盟、美国以及部分国家和地区都出台了所谓的“被遗忘权”“橡皮擦法案”等,以减少此类信息对信息主体权益及网络安全秩序的侵害[3]。

(二)挑战二:网络信息体量巨大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动辄以TB、PB、EB计算的数据量给网络信息安全保护和舆论控制带来了巨大挑战。舆论控制与简单的敏感信息排查不同,不能通过单纯的机械筛选进行把关,通常需要由专业人员人为操纵。这意味着,每一位舆论把关人都要在海量信息中识别、提取潜在舆论要点并进行合适的正面导向,防止其成为影响网络安全与秩序的负面舆论事件。总而言之,数字社会的来临确实为公众沟通、公众参与创造了有利条件,但却使舆论控制工作愈加艰难。网络信息体量的不断增加使依靠人力的控制工作难以跟上信息量的飞速增长,弱化了我们对网络信息的控制能力,导致个人信息安全受到威胁,网络谣言难以甄别,群体性网络暴力事件频繁发生,严重影响公众安全与政府权威[4]。

(三)挑战三:网络主体身份虚拟

网络信息控制困难的最主要原因就是网络主体身份具有虚拟性。在网络空间中,人与人之间的信息流通均要依靠特定媒介才能实现,各主体之间互不接触、互不相识,其网络身份多为虚拟,与现实生活基本隔离。这意味着,在现实生活中对公民道德约束与行为规制起主要作用的“熟人社会”模式难以被照搬到网络世界中。身份的虚拟不仅使用户行为难以受到道德约束,更会对法律规制的实施带来阻碍。正是网络世界具有的这种有别于现实世界的自由,催化了普通民众的负面情绪,并为不法行为的实施提供便利,使网络恶性舆论事件频发。

四、重大疫情期间的信息安全治理与网络舆论控制机制

(一)完善信息安全法律规制机制

我国古代就信奉乱世用重典,因此,重大疫情期间,为防止侵害个人信息安全与恶意引导网络舆论的行为破坏全国人民协力创造的良好抗疫局面,应当对此类行为高度重视、严厉追究。

1.规制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

针对疫情期间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由于情况较为特殊,需要慎重考虑。本次疫情期间,大量武汉返乡人员的信息泄漏使受害群众受到了无数陌生人的骚扰辱骂,也为其日后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巨大隐患。虽然泄密者初衷是为提醒有关人群避开返乡人员,及时自我保护,但其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却远大于积极意义。其一,身份信息泄漏激化了普通群众与武汉返乡人员的矛盾冲突,极易造成地域歧视,甚至引发暴力事件。从心理学角度来说,每个人都具有从众心理,在真相未明之时极易随大流做出激进举动。疫情初期,所有信息都模糊不清,大量准确可靠的个人信息现身网络,一瞬间就吸引了全国人民的关注。此时,只要有人出面表示武汉返乡人员应当为其返乡行为负责,就会迅速产生联动效应。其二,大量信息泄漏源头为社区或政府机构,所涉信息多为返乡人员为配合抗疫工作而自主填报的内容,不严肃追究极易导致政府权威受损,挫伤群众积极性,影响群众在重大疫情期间对政府工作的配合程度。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来说,国家的成立与运作源自人们相互之间的契约,也就是说国家稳定与政府职能的顺利实现,取决于公民对执政者的信任。政府机关的威信与能力一旦受到质疑,就会影响群众对其政令的履行效率,严重者甚至会引起社会动荡。其三,返乡人员的隔离工作由社区、政府全权负责,居家隔离时也会有封条标识,附近居民是否知悉其来自武汉或湖北对于抗疫工作的开展不会有任何影响,因此,向社会公布武汉返乡人员信息不仅不具有任何实际意义反而会增加不必要的恐慌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在履职过程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个人信息非法提供给他人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所以,在重大疫情期间私自发布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但考虑到疫情期间的特殊情况,行为人恶意较轻,可以考虑免去从重处罚,但绝不能一概以情况特殊而忽视其社会危害性选择不予处理。

2.规制散布网络谣言与恶意引导网络舆论行为

疫情期间散布网络谣言与恶意引导网络舆论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两类,其一,该言论中没有特定的针对对象;其二,该行为中存在与言论直接相关的受害人或受害群体。

第一类中的典型事件为在疫情期间传播虚假的防疫、抗疫、治疗方式,使网络用户因错信所谓治疗方式而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例如,上海药研所公开宣称双黄连对新冠肺炎具有抑制作用,却对其实际效果含糊其词不明确向大众告知其并不具有预防与治疗新冠肺炎的功效,造成大量民众哄抢双黄连。虽然在诸多官方媒体与专家的联合发声之下,已经及时阻止普通人自行服用双黄连口服液,并未造成实际的人身损害,但依然不可忽视其具有的社会危害性。出于对言论自由与技术创新的保护,我国法律目前对于此类行为并没有进行专门规制,一般处于放任状态。但对于专门机构或本身负有某方面专业研究责任的单位,由于其社会信誉较高,公众关注度也较高,在特殊时期随意向公众发布某项未经验证的研究结果,必然会引起大量群众跟风效仿,极易造成人身损害。因此,是否可以考虑以行政处罚规制此类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行政处分。提出这一建议的根本原因不仅是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的基本权益,更为了优化学术风气、提高专业学术机构的社会信誉。由于部分不法分子或无良学者的随意发言,我国社会公众当前对部分学者的专业性都存在高度质疑,经常以“砖家”“叫兽”戏称,这使得一项知识的全民科普需要花费大量精力。特别是重大疫情期间,部分专家不负责任的发言为抗疫知识的普及设置了重重阻碍,迫使官方媒体花费大量精力用于科普辟谣,严重影响抗疫效率。

此外,还有一类行为同样没有直接针对对象,在疫情暴发期间也很常见,即编造虚假疫情消息进行传播的行为。对此,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已有相应规定,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疫情信息,或明知虚假而故意传播的,将视其是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而给予相应处罚。但这一规定的缺陷在于,并未明确达到何种情况才能视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造成严重后果[5]。特别是疫情期间,造成部分人群不必要恐慌,甚至降低公众对抗疫工作效果的信赖是否属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同时这一人数是否可转化为转发人数,并参考诽谤罪以500转发为定罪标准都是值得考虑的问题。笔者认为,网络相关犯罪条文中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不应单纯以真实世界中的社会秩序加以评判,而应以网络秩序进行理解。从这个角度来说,只要造成正常网络秩序被破坏;大量民众被误导;公众负面情绪被煽动,导致各类网络暴力、栽赃陷害事件发生都可以理解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6]。

第二类,具有明确攻击对象的行为较为常见。例如,攻击韩红基金会、利用舆论逼迫明星捐赠抗疫物资、造谣零号病人身份等。我国刑法主要以诽谤罪、网络型寻衅滋事罪加以定罪处罚。首先,就诽谤罪来说,实际网络诽谤行为中会存在两类人群,引导者与跟风者,引导者中则分为发起者与配合者。可以说,在整个犯罪构成中,引导者中的发起者是主犯,当然这里要排除不含恶意的部分初始信息发布者(引导者可能通过对其信息的曲解与恶意引导,使舆论发展方向与发布者预想的方向相反)。在一次恶性网络舆论事件中,引导者不一定只有一人,还需要诸多配合者壮大声势以吸引盲目跟风人群。这类配合者负责的就是我们熟知的“带节奏”工作或者说“控场”,他们通过积极响应、煽动公众情绪或进一步爆出细节骗取一般群众的信任等方式帮助发起者合力推动谣言或舆论的传播。从行为表现上来说,配合者可以算从犯,但无论配合者还是发起者在一次恶性舆论事件中都必然是最为活跃的群体。因此,可以参考聚众斗殴等“聚众性犯罪”的特征,对诽谤罪中的“首要分子”进行定罪处罚。

另一方面,针对网络型寻衅滋事罪,由于其来源于普通寻衅滋事罪,而寻衅滋事罪又脱胎于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因此,部分学者认为该罪名是口袋罪,有违我国《刑法》所遵循的罪刑法定原则,备受诟病。而针对口袋罪,我国学者的普遍观点都是对其进行逐步的分解、吸收、弱化,从而实现最终废止的根本目的[7]。为此,针对网络型寻衅滋事罪可以考虑在经过重新解释后部分使用其他罪名,或设立新罪名,以实现对这一口袋罪的分化。例如,随着时代的需要,现在的家庭暴力与校园暴力的理解中都增加了冷暴力这一可能导致精神伤害的暴力形式,这是否意味着网络暴力这一全新暴力形式也可以纳入《刑法》条文的解释当中。笔者认为,是否可以将侮辱罪中的使用暴力扩张解释为使用网络暴力。因为,相较于强奸罪、绑架罪等对于人身安全具有较大攻击意图的罪名来说,侮辱罪并不侧重于单纯的身体伤害或恐吓,即使使用暴力也选择会对人格造成影响的暴力,其目的是为了贬损人格和破坏名誉,具有较强的精神攻击性。从这个角度来说,其行为应该可以囊括网络暴力这一直接精神攻击行为,而并非只包括物理暴力这一间接导致精神损害的行为。而且,网络型寻衅滋事罪的部分行为表现也与侮辱罪相近,是利用网络辱骂、恐吓他人,将这部分以侮辱罪定罪处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二)制定有效的信息安全保障机制

治理网络信息、控制网络舆论,除了要通过法律规制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以威慑潜在不法分子外,还应制定规范的安全保障制度。这一制度主要由三部分内容组成,分别是详细的审批发布机制、及时的监测与引导机制、紧急事态下的应急机制。

1.审批发布机制

审批发布机制与保障言论自由是相互矛盾的两类措施,因此,对什么主体,制定什么样的审批发布机制需要慎重考虑,防止过多的政府干预影响社会的自主调节。为了使网络信息环境乱中有序,也为了帮助一般民众提高识别网络谣言的能力,应当对专业机构与新闻媒体的网络信息发布内容进行严格审批。新闻媒体即使在自媒体平台中发言也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公正,坚持职业操守,牢记职业使命,可以引导舆论的正向发展或尽可能平息网络争端,但却不应该下场引战或进行私人活动。专业机构特别是研究院等技术型机构由于对民众的导向性较强,在自媒体中发布与本专业相关的研究、发明时也应严格审批,特别是在重大疫情等公共安全危机期间,不能因随意发言而毁掉科学研究的严谨性,造成民众因信任跟风而权益受损。

2.监测引导机制

对于网络谣言或网络舆论事件,应当随时监测、及时反馈、正确引导。本次疫情期间,关于湖北红十字会的物资分配问题,在网上引起了舆论关注。首先是山东寿光捐赠给武汉的蔬菜被出售并将款项交给湖北红十字会,并未直接派发给食物短缺社区引起公众质疑。在舆论压力下,先是红十字会否认收到蔬菜或钱款,随后武汉商务局又发布信息称确实出售但并未说明资金去向。两大机构间的拖拉与扯皮,甚至是最终解释的不明确都使公众对湖北红十字会的善款使用问题产生了怀疑,正是这份怀疑使得莆田系医院口罩分配事件一出就引起了轩然大波。在这两起事件中,有关部门在未经沟通的情况下并未第一时间回答引起舆论的中心问题,而是先推脱责任后被逼无奈才进行了含糊其词的所谓发言,随后也并未对舆论进行有效引导,导致口罩事件后舆论的二次发酵。因此,重视舆论的监测问题,及时对民众关注的核心问题进行详细、准确、可信的反馈,正确引导舆论的后续发展方向,才能在重大疫情这一特殊时期,有效控制舆论的发展与传播。

3.应急处理机制

应急处理机制针对疫情期间大范围舆论爆发或舆论被恶意引导的紧急情况。由于疫情期间的舆论正确对抗疫工作进展与民众自身情绪具有重大影响,因此,不能像平时一样选择任其自行淡忘或制造新的话题转移视线。此时,为控制谣言或舆论发展,应当由公民信赖的官方媒体及时实地采访,或发布详细的照片、视频、文字对核心问题进行辟谣、回应与解决。因为舆论被恶意引导或爆发的主要原因在于多数人的信息不明或问题未得到解决。只要了解事情真相,及时解决问题,舆论就会在短时间内受到控制,谣言也会不攻自破。

(三)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与社群自律机制

1.行业自律

对于网络信息的治理,部分国家与地区除采用立法模式外还运用了行业自律模式。行业自律模式主要用于对网络中个人隐私的保护,在美国最受推崇,在日本也得到了一定认可[8]。行业自律的核心要点在于,并不过分强调政府的主导地位,而重视市场自身的调节能力,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甚至在美国,政府立法存在的意义就是辅助行业自律的实施[9]。虽然网络信息的治理与舆论控制早已超出了隐私权保护的范围,但规制网络行为,行业自律依然能够起到实际效果。通过行业自律,要求各自媒体平台、各类网站、网络公司对自身网络行为进行规范;对自身发布的以及他人在自己网站上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对恶意引导舆论的行为进行及时封号、处理;对网络谣言、网络舆论进行及时报告、反馈、正向引导;积极配合有关机关有效控制网络舆论。行业自律的最大优势是具有专业性与及时性,在重大疫情期间能够迅速控制舆论风向,稳定公众情绪,对于利用网络技术造势传播舆论的行为可以有效识别与控制,同时也能有效减少网络公司利用自身技术优势破坏舆论环境的行为。

2.社群自律

网络信息安全事件的发生通常都与网络用户的道德素质、信息素养相关[10]。提高信息甄别能力,不信谣,不传谣,保持冷静情绪,遵守法律法规,就能有效减少网络信息安全事件的发生。因此,有必要对社会群体进行长期的网络信息素养宣传教育,加强普法力度,扭转“网络是法外之地”的老旧观念,使公众能够自觉依法依规保障自身权利,履行法定义务。在重大疫情期间也能理智看待各类信息,自主配合各地防疫抗疫工作,保持良好的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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