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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市场中的儿童权利保护:背景、挑战与对策

2021-01-31陈晓雨周昕佩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权利儿童培训

陈晓雨,周昕佩

(1.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系,上海 200062;2.西藏自治区工布江达县娘蒲乡中心小学,西藏林芝 860000)

“如何让芸芸众生服从命令、遵守秩序;面对险恶的念头和疯狂的个体,如何自我保护;如何用行动、休息和娱乐充实生命中的分分秒秒;如何避免麻木、厌倦和无聊;如何让人类和睦共处、增进理解?”[1]直至今天,我们仍无法完美回答雅努什·科扎克在《尊重儿童权利》一书中提出的问题。虽然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促进了包括中国在内的196个国家积极采取措施维护儿童的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与参与权,但世界范围内的儿童权利保护仍任重而道远。特别是后疫情时代,面对政治、经济、科技等领域的动荡变化,如何保护儿童权利是每一个国家、每一位公民都应思考的现实问题。

我国儿童权利保护有特殊的时代背景和目标任务。过去由政府主导建构维护儿童基本权利的法制保障体系,推行利于儿童优先发展的国家保障战略,落实重在改善儿童福利的普惠保障行动,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2]。目前,则走向多元参与,民间资本、社会力量、社区服务共同建立保护儿童权利的联动机制,探究儿童权利保护事业发展的新模式。未来伴随着儿童权利意识不断普及,儿童福利需求不断膨胀,儿童服务将趋向多元,儿童问题将更为复杂。作为儿童权利保护的重阵地,教育领域正面对资本逐利与价值回归、技术升级与人文关照间的博弈,儿童显然不应沦为这种博弈的“实验品”或“牺牲品”。因此,正视挑战,进行反思性和前瞻性的研究尤为必要。

一、教育培训市场中儿童权利保护的背景

儿童活动在家庭、学校、培训机构及社区等多种场所之中,且各场所间联系密切。单独或割裂地分析教育培训市场中儿童权利保护背景显然不够科学,而应统整社会发展、民生改善的宏观背景,全面理解和把握其时代特点。

(一)信息技术重塑儿童的成长环境

我们无法否定数字化时代的存在,也无法阻止数字化时代的前进,就像我们无法对抗大自然的力量一样[3]。如,美国社会学家卡斯特所言:“作为一种历史趋势,信息社会的主要功能和方法均是围绕网络构成的,网络构成了我们社会新的社会形态,是支配和改变我们社会的源泉[4]。

从物理维度上讲,当代人的生活可分为“虚拟生存”和“现实生存”两种状态。指向“虚拟生存”的儿童,与成年人一样以数字化符号为中介,在网络世界进行着有目的、有意识的生存活动。虚拟世界是由人工智能、计算机图形学、人机接口技术、传感器技术和高度并行的实时计算技术等集成起来所生成的一种交互式人工现实,是一种能够高度逼真地模拟人在现实世界中的视、听、触等行为的高级人机界面,也就是一种“模拟的世界。”[5]在网络化浪潮面前一切顺理成章,儿童生活形态发生革命性改变。儿童获得信息的渠道、加工和处理信息的方式,关于世界运行逻辑、权力结构、价值观念和思维方式的认知自然而然地发生变化。虚拟与现实交互深刻影响儿童思维观念和交往方式的“破与立”,一方面,传统的生存观念、生存经验、生存习惯受到冲击;另一方面,儿童在技术手段的支持下建构起新的价值体系和生存方式。教育活动转向父母与子女间的双向影响,亲子关系面临更加疏离的风险,同伴交往的形式与载体更为丰富多样。现实环境中儿童的生活更加安全,全面个性地发展有更多可能;虚拟环境使儿童生活趋向电子化,但其结果到底是改变还是过度?是热衷还是上瘾?是驾驭还是奴役?我们或许不得而知。

存在主义哲学家雅斯贝尔斯认为:“一种奇妙的历险正在加速,科学已成为这场历险的探索之首,它越来越清醒,也越来越盲目,越来越全能,也越来越无能。”[6]研究者无意探索数字化、网络化与人生存间的悖论,而是想肯定技术对人生存生活方式改变的不可逆性、未知性。对儿童而言,数字化生存对其身份、社交、互动及感官及时间的陶染多重,在虚拟与现实、可见与匿名、同步与异步之间,其成长环境无疑被重塑了。

(二)社会进步更新人们对儿童发展期待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7]。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不仅折射出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更加印证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

人民对儿童发展的新期待在教育领域最为凸显,即“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当前,政府正积极回应这种期待,以教育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为例。它对学前教育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及其在中国教育体系中的定位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将学前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指出它是学校教育制度的起始阶段;二是明确规定要普及三年学前教育制度;三是明确规定学前教育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为百姓“入园难”“入园贵”破局[8]。除此之外,持续深入推进基础教育改革,高考评价体系改革,强化劳动教育,重视立德树人等无一不是回应人民呼声、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的举措。在教育之外的科技、文化及卫生领域,人民对儿童发展的期待同样更新升级了。人民不仅期待儿童能“成人”,更期望其成为“全面发展的、有个性的人”。因此,掌握计算机网络的使用方法成为最低标准,信息素养、科学精神成为儿童发展的关键能力与必备品格之一;身体健康成为儿童发展的最低尺度,人民期待儿童享有丰盈的精神生活,期望电视动画、读本绘本、教材用书等不仅遵循其认知规律,更要促进其思维、审美等人文底蕴的积淀。当然,人们同样希望社会政治经济稳定,不再有公共卫生或其他危机袭扰儿童生活,以便实现关于儿童发展的诸多期待。

人民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9]。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儿童发展亦产生了更高层次、更为全面的需求,人民对儿童成长的外部环境亦更为敏感,这无疑有利于党和政府确立关于下一代成长的中心任务和努力方向,消除制约儿童发展的主要障碍。

(三)民间介入提出了儿童服务的更高要求

近年来,我国大力发展各种儿童保护组织,积极建设“以政府为主导,民间组织为主力,社区为根据地,家庭、学校为后盾、儿童为中心、社会为保障”的“一体、两翼、两后盾、一中心、一保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新模式,建立广撒网、共参与的儿童保护联动机制,更好地践行《儿童权利公约》[10]。

民间组织在完善儿童服务的内容机制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开放的政策环境和多元的社会资源,催生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儿童群体的新兴公益机构,并进行着不同于传统领域的全新尝试,儿童公益领域的参与主体日趋多元,儿童公益行业的生态系统基本形成,对我国建立和完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制度,在构建科学化、专业化的儿童公共服务体系发挥了重要的补充作用[11]。与此同时,社区在儿童服务中发挥的作用不可小觑,社区儿童服务工作的基本内容是:完善社区内保教一体化制度,制订措施,开展围产期保健、儿童生长发育检测、校外教育,以及儿童发展咨询等工作,建立起儿童全面发展的社区服务网络;开展形式多样的家长教育,解答家长在养育子女中遇到的问题,提高家庭科学育儿水平;完善儿童设施,如,开辟儿童活动场所,开设玩具图书馆,对在校儿童开设午餐食堂等[12]。成熟的社区儿童服务往往能补充家庭教育的不足,且由于地理空间优势,能比儿童公益组织更加精准地识别儿童需求并提供帮助。

另外,公众舆论也在聚焦儿童问题。譬如,“学生伪造科研成果获奖”“小学生跳楼”等事件经由媒体曝光后,第一时间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教育公平”“教育价值”“教育惩戒”等问题的探讨,侧面促进了信息公开,加速了问题解决。舆论的作用在于梳理共情共识,疏导情绪认知。与儿童教育、儿童发展相关的社会实践愈受关注,某种程度上愈能完善儿童服务,维护儿童权利。

促进儿童发展需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因为这关系千家万户,关系国家发展和民族振兴。可以说,民间力量参与儿童权利保护,与政府行为互相衔接和促进,对攻克儿童权利保护中的难题、形成全面立体的儿童权利保护机制大有裨益。

二、教育培训市场中儿童权利保护的挑战

《儿童权利公约》将儿童权利定义为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与参与权。考虑到教育培训市场中所涉及的具象的儿童权利保护具有事宜多、范围广的特点,研究者对近年来人民普遍关心的、较为凸出的问题进行了整理归纳。

(一)儿童网络隐私安全遭到严重侵犯

后疫情时代,教育迎来了新一轮数字化高潮,校外在线教育培训更是“野蛮生长”。教育部虽然先后出台了《关于促进在线教育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校外在线培训的实施意见》、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联合开展未成年人网络环境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等文件,但有关教育培训市场发展的规章制度尚不完善,实践中的在线教育培训仍存在诸多问题。

网络隐性束缚使儿童被动接触不良或有害信息,隐私安全受到严重侵犯。据国家网信办对在线教育平台的调查显示:7 家网站平台网课学习频道推送导向不良信息,故意利用色情低俗、暴力恐怖等有害内容引流;3 款青少年常用学习教育类软件中存在导向不良等有害信息以及游戏直播等与学习无关内容;6 家平台13 款常用工具类应用弹窗过多过频过大,影响网课呈现[13]。以网络暴力为例,儿童接触后会激发侵略性的信念、态度、图式、行为模式和期望,并导致接触者对攻击性行为的脱敏,且接触暴力信息时间越长,欺凌事件发生的频率越高,同时,儿童可能因为过多接触暴力内容,也增加了受害风险[14]。暴力和色情交叉存在,加之网络空间上的无边界性,时间上的瞬时性,这类信息传播更为迅速甚至蔓延至现实生活中,严重损害了儿童的网络隐私安全权益。当然,由于儿童认知及行为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也存在主动接触导致个人隐私安全遭到侵犯的情况。譬如,假借“网课之名”行“游戏之实”的网络沉溺、网络上瘾等。这与儿童性别、年龄阶段、网络素养等密切相关,亦需加以关注和有效地干预引导。另外,部分教育培训机构不当获取儿童及家长个人信息、搜集和跟踪儿童网络使用习惯、滥用儿童肖像等行为,同样损害了儿童的网络隐私权,亟待规范治理。

教育培训机构忽视社会责任,侵犯儿童基本权利的行为,无疑偏离了育人初衷。面对在线教育蓬勃发展的趋势,教育培训机构更应正视风险和价值选择问题,积极寻求服务儿童发展与追求经济收益间的平衡点,为儿童营造健康的网络学习环境。

(二)儿童身心健康面临严峻危机

20年前全国小学生近视率为13.35%,初中生近视率为37.44%;而到2019 年,全国儿童青少年总体近视率为53.6%,其中6岁儿童、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的近视率分别为14.5%、36.0%、71.6%、81.0%[15]。且由于体育锻炼缺乏,儿童的耐力、力量等部分体能指标以及肺活量水平下降,超重和肥胖学生的比例迅速增加。近年来我国儿童的心理素质整体也呈下降趋势,儿童罹患抑郁、焦虑等心理疾病则呈上升趋势。学龄儿童青少年心理异常总患病率为15.6%,有心理和行为问题的小学生约为13%、初中生约15%、高中生约为19%,随年级升高呈递增趋势[16]。

造成儿童身心健康素质整体下滑的原因多样,譬如,滥用电子产品、不良的生活习惯等,在学校“减负”的同时,教育培训机构却成为“校外增负”主力军,损害着儿童的身心健康权益。

从时间上看,教育培训压缩了儿童的自由活动时间,本该用于亲子交流、自主探究、休闲娱乐的时间被捆绑于校外补习。实证调查表明,对于初中生,尤其是男生,参加学术类课外补习会降低学生的睡眠时间[17]。学习时间过长,经常性处于久坐状态也有损儿童的眼部和脊柱的健康。苏霍姆林斯基认为:“自我教育非常重要,每个学生都是独特的个体,有一定的自主、独立和自律性,有自由支配时间,就有了具体可做的事情和增值空间。”[18]过量的教育培训与这一教育规律背道而驰,致使儿童缺乏自由支配的时间和自我教育的空间,沦为家长和培训教师手中的“牵线木偶”,其身心健康发展从何谈起?

从内容上看,教育培训多聚焦于某一学科或主题,对学生进行针对性的讲授和题目训练以达到熟练掌握解题方法并应对考试的目的。中国教育报近年来聚焦教育培训,发表了《谁在为应试教育推波助澜》、《奥数反复“变脸”,校外培训仍火爆》、《从学前到高中,各科培训一应俱全》、《重拳治理校外培训乱象》等多篇报道,其内容批评大于表扬,反思多于肯定。可见教育培训实际上增加了学生的学业负担、学业焦虑及学业压力。另外,虽然国家2018 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的通知》,但关于校外培训办学资质、培训行为、监督管理的制度仍不够细化,教育培训机构的规章仍不够健全,部分小型教育培训机构在场地、照明、安全、师资等未达到国家标准情况下开课办学,以损害儿童健康为代价追求商业利益的现象依然存在。

(三)儿童全面与个性发展备受严正考验

“人性不是一架机器,不能按照一个模型铸造出来,又开动它毫厘不爽地去做替它规定好了的工作;它毋宁像一棵树,需要生长并且从各方面发展起来,需要按照那使它成为活东西的内在力量的趋向生长和发展起来。”[19]教育培训理论上应促进儿童全面、个性地发展,但在实践中却歪曲走样,某种程度上偏离了教育改革轨道,丧失了教育的主体性价值。

学术科目教育培训重知识传授,弱能力培养,不利于儿童全面发展。当前针对学术科目的补习,大部分培训机构仍是规模化班级授课的模式,其本质与传统课堂教学并无二致,在“工厂化”的教学环境中传递知识,难以真正发现儿童个体的特征、识别不同个体间的认知差异并提供针对性服务。在技术发展如此迅猛的今天,学校教育尚在积极寻求变革之道,校外培训却停留在形式变而本质未变的困境之中,可以说对儿童思维发展及解决问题能力提升的促进收效甚微,对儿童个性化之发展亦效用有限。另外,其所能提供的“因材施教”、“个性化”教育服务往往需付出高昂的经济代价,是普通家庭所不能承受的。

艺体类教育培训的教育属性被商业属性遮蔽,儿童的个性发展“失真”。教育培训市场的教育属性和商业属性是指:一方面在办学过程中必须遵循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和人身心发展的基本规律;另一方面须具有强烈的市场意识、核心的市场竞争力和灵活的运行机制,对市场的需求变化作出快速反应,在市场竞争中实现低成本、高效率[20]。现实中的艺体类教育培训存在商业属性遮蔽其教育属性的问题,“名师招牌”、“签约课程”、“艺考包过”、“微商营销”等将艺体类课程物化为完全意义上的商品,且其内容、质量、成效难以保障,导致儿童原本对钢琴、绘画、剑术或其它兴趣盎然,但却可能被迫购买不必要的课程或周边产品,面临因“名师”教授不得法而丧失学习兴趣、怀疑个人能力并最终放弃学习的风险。如此一来,我们不仅难以衡量这类教育培训的存在价值,甚至可以推论它实际上阻碍了儿童全面个性的发展。

三、教育培训市场中儿童权利保护的对策

面对上述种种挑战,我们需从整体思维出发,使用系统的方法加以解决。结合儿童权利保护的宏观背景,从明确责任与义务出发,以法律制度为导向,以教育改革为契机,逐层深入,促使教育培训机构在规范化发展中保护儿童权利。

(一)以儿童为主体,明确教育培训机构的责任与义务

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换言之,保护儿童,促进儿童发展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教育培训机构也有其责任与义务。

不侵犯和损害儿童权益是教育培训机构运行的基本底线,保护和促进儿童发展是教育培训机构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教育培训机构必须充分意识到保护儿童权利与其自身持续发展内在逻辑上的一致性。首先,各教育培训机构需充分意识到自身是践行儿童权利保护的主体之一,教育培训机构有依法保护儿童权利的义务,其内容包括营造符合人体工学的声光线、桌椅凳等物理环境,支持儿童学习;合理安排补习的内容、进度、难易度,做好衔接过渡;尊重儿童主体地位,不引导或诱导其过量购买培训课程等;其次,顺势而为,与学校和家庭联动促进儿童发展。教育培训既是学校教育的补充,又服务于家庭教育,同二者一样承担着促进儿童发展的使命与任务。进一步加强与学校和家庭的合作,就儿童发展的目的、方式、方法等达成基本一致,并就教育期望、教育方法、教育效能深入对接,充分发挥教育合力,彰显教育投资的价值。同时,提高个性化服务水平,了解不同学生、不同家庭的教育需求,依据学生学习状况变化做出适应调整与反馈;最后,教育培训机构内部应该制定有关侵犯儿童权利的监管和惩罚制度。监督机制不仅对保障儿童权利至关重要,且对教育机构长足发展实为必需[21]。它能规范教师行为,避免出现体罚、虐待等有损儿童身心健康事件出现,也有利于提高服务质量。

美国学者谢尔顿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包含道德因素,社会利益远远高于企业盈利。企业社会责任是其作为社会细胞对社会整体做出奉献的伦理要求,企业的责任是追求社会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是追求企业利润的最大化。”[22]在儿童权利保护事业发展的过程中,教育培训机构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营造符合儿童需求的培训环境,提供有效促进儿童发展的服务。

(二)以立法为导向,规范教育培训市场秩序和行为

教育培训市场规范化发展是在社会环境中实现儿童权利保护的重要环节。需要以立法为导向,建立政府与行业协同治理的机制,解决当前教育培训市场中的种种乱象。

确保儿童利益最大化,政府方面需进一步规范、细化关于教育培训市场治理、儿童隐私安全保护等方面的规章政策。对教育培训市场治理而言,国家政策虽然从安全管理、办学许可、营业资格、学科培训中的不良行为、考试竞赛、从严治教等方面提出了规范教育培训机构办学的举措,但其内容仍不够完善,在关于教师行为、学生个人资料维护及监督惩罚机制方面存在缺陷。我国台湾地区自20 世纪中叶起就颁布并多次修改了关于补习教育的规定,2014 年还出台了《短期补习班个人资料档案安全维护计划实施办法》等更为细致的配套文件[23],进一步细化政策,关注立法,为教育培训市场规范发展制定具备现实参考意义的行动指南,非常必要,除此之外,以儿童利益优先为原则,整个行业协同治理,建立基于儿童权利保护的行业发展准则。在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指导之下,完善线下教育的准入、发展与退出机制,同时,规范在线教育的形式与内容,线上线下两手抓,以规范化的行业准则服务于儿童发展成长。

儿童权利保护不仅仅是教育培训机构的“一家之责”,需制定保护儿童权利的共同社会守则。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9 年8 月23 日发布《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对我国儿童个人信息保护具有里程碑的意义。2020 年10 月17 日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七十二条明确提出:“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国家对净化网络环境,保障儿童隐私安全问题高度重视。立法之外,美国、欧盟均建立了专门的数据,用以确保法律的实施和更好地参与国际合作[24]。这促使我国进一步关注儿童网络隐私安全相关法律条款的实施,通过建立专门机构明细职责,理顺机制,切实将儿童网络隐私安全权利保护落在实处。

(三)以改革为契机,提高儿童教育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劳动教育如火如荼、教育评价改革不断深入、“人工智能+教育”浪潮来袭……时代变革背景下,教育培训机构也不能独善其身,最终还是需要回到儿童立场,在理念、概念、法律和政策体系共识的基础上,对具体的服务模式、流程与方法进行深入地探讨和变革,提高儿童教育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关注儿童发展需求的转向,为其个体提供个性化服务。当前“立德树人”“德智体美劳”成为我国教育发展的关键词,国家《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等政策文件陆续发布,也彰显出新时代我国儿童发展的新需求和新导向。教育培训机构在这一进程中如何作为?首先,应该从儿童的需求出发,为学校开展德智体美劳教育服务,避免基于功利和考试导向的、所谓的“美育培训”、“体育培训”等;其次,升级师资配备,变革课程内容与培训模式,从“工厂化”的教室教学中解放,从科目化的教育中挣脱,在实践中关注儿童的美育、体育和劳动教育,在“五育”融合中促进儿童的个性化发展;第三,在为儿童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同时,警惕过度获取儿童及其家长隐私信息问题,注重对儿童个体信息的保护,避免教育沦为技术的附庸。

基于公平共享理念,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当前教育培训的付费性质,使参与补习者的社会流动条件优于非补习者,加剧着社会不平等。但在信息技术支持下,未来教育培训市场发展可以将政府购买服务和公益性服务相结合,服务于更多儿童群体,促进教育质量的提升和教育公平的实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将教育服务摆在了政府购买服务的首位;《教育信息化“十三五”规划》提出鼓励与吸引更多有资质的企业或机构参与到教育信息化服务工作中来,促进教育信息化服务供给侧改革。政策指导之下,政府购买教育培训服务具备了现实性和可操作性。另外,教育培训机构基于承担社会责任视角提供部分公益性质服务,使更多不同地区、不同家庭状况的儿童从中受益。

总之,儿童是家庭的希望,是民族的未来,保护儿童权利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教育培训市场在蓬勃发展的同时,更应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顺应时代发展和教育改革潮流,正视和解决有损儿童权利的种种问题,致力于满足儿童个性化、多元化需求,促进儿童成长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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