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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信用档案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21-01-31

韶关学院学报 2021年7期
关键词:个人信用信用体系

高 文

(齐鲁师范学院 档案馆,山东 济南 250013)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正在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作为市场经济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亟需进一步加快自身建设,因此,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秩序,激发市场活力,打造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1]。个人信用档案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组成的基础,其体系建设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但我国个人信用档案建设历史较短,管理机制及法律保障亟需完善,当前社会信用体系还存在许多漏洞,导致生活中时常发生个人失信行为、违约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合规运转及公民个人的信用消费行为。因此,必须加快个人信用档案建设,以个人信用档案为基础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在全社会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构建和谐社会。

一、个人信用档案建设的内涵及价值

社会的存在不能没有诚信的存在,良好的诚信意识是立人做事的根本。个人信用作为社会诚信的具体展现,不仅是一个国家市场伦理和道德文化建设的基础,更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巨大资源[2]。由此,加强对个人信用档案的管理和法制保障建设,将进一步提升我国社会信用度,提高居民消费水平,改善社会治理结构,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最终促进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及完善。

个人信用是整个社会信用的基础。市场主体是由个体组成的,市场交易中所有的经济活动,与个人信用息息相关。一旦个人行为失之约束,就会发生个人失信行为,进而出现集体失信。同时,个人信用档案作为个人信用的载体,是指能反映公民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与信用状况有密切联系的所有原始信息的记录,并以信息形式储存于个人档案中,能真实反映每个公民在社会中是否具备诚信,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消费、信贷、交易等的真实记录,也是当前信用社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3]。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个人信用档案信息的收集已从最初的银行信息延伸到非银行信息,包括贷款信息、信用卡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社会保障信息、是否按时缴纳电话、水、电、燃气费等公共事业费用的信息,以及法院民事判决、欠税等公共信息。当前的个人信用档案已扩展到个人基本信息、信用交易信息、个人开立结算账户信息、个人非银行信息、特殊交易信息、特别记录、查询记录等多个内容,几乎涵盖公民社会行为的全部。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市场经济,是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的经济体制。守法和诚信是必不可缺的两大因素,没有诚信作为经济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无法获得健康发展。建设社会主义信用体系、完善个人信用档案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更为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从最初的物物交换到扩大了的市场关系,都以信用为基本准则。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没有信用,就没有交换、没有市场,经济活动就难以健康发展[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愈加重视诚实守信。市场经济越发达,就越强调信用的作用,因此,我们更应重视对个人信用档案的建设,并成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的组成部分。个体社会信用活动的原始信息进行记录和收集,是对个人信用状况最真实的记录和存储,而社会信用体系以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为核心,其中信用信息的收集和来源最重要的一部分主体便是社会中的自然人主体。个人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也是信用的提供者和接受者,因此个人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从某种意义上说,个人信用体系也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它从两个方面对社会信用体系发挥作用。首先,它为授信者的个人授信提供信用信息。其次,它弥补了公共信用体系和企业信用体系的疏漏。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更需个人信用档案科学、高效的管理与建设,才能为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打下良好基础,进一步推动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以市场的价格、竞争、供求等机制满足社会经济的活动。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以信用为基础的金融信贷行为在社会中不断地发酵传播,国内购房贷款、中小企业贷款、超前消费、银行信用卡等信贷消费愈发普及,而与之相配套的社会信用体系却发展滞后,这样就会引发一系列社会信用危机,如,偷税漏税、拖欠信贷还款、非法集资等,这些失信行为给社会带来了严重危害,既不利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也不利于市场经济有效运转[5]。加快个人信用档案建设和管理,真实记录个人信用消费行为,加大针对性的监管力度和惩罚措施,必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失信行为的发生,从源头遏制个人失信行为,从而有效地化解社会信用危机。

个人信用档案是专业化、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为法人或个人等建立的信用档案,依法采集、客观记录信用信息,并依法对外提供信用报告的一种活动。个人信用档案的建设是以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基础的,道德上的约束行为也需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约束,以防范失信行为的发生,对自然人形成法律上的震慑。因此,加强对个人信用档案的建设,可以让自然人一切与社会信用行为相关的真实信息都记录在案,并永久保存,进而为国家监管机制的完善和建设提供最权威的个人信用档案,为政策法规制定和研判提供基础数据,推进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律制度建设。

二、我国个人信用档案建设现状及问题

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不少信用缺失的问题,诸如失信行为、商业欺诈、高利贷、以次充好等,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稳定及个人信用消费安全。这些问题反映出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健全,公民个人信用体系不完善。

(一)公众普遍缺乏档案意识

个人信用档案的建设和管理,会使个人与信用相关的一切活动都被记录下来。目前大多数人不理解个人信用档案的作用,普遍认为此举措是对公民个人隐私的侵犯,在意识上较为抵触,缺乏自觉配合个人信用档案建设的行为[6]。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东西部经济文化差异较大,也造成了公民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程度及类型有较大差距,建立个人信用档案意识普及率也明显不同。虽然中华美德一直强调诚实守信的重要性,但涉及到个人经济消费及生存问题时,由于社会处于转型阶段,自觉遵守诚信意识的道德规范还未普遍形成,失信违约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档案意识宣导和教育的效果。诸多复杂因素,导致公众普遍缺乏自觉档案意识,进而影响个人信用档案建设。

(二)个人信用档案建设制度保障不到位

由于我国征信工作起步较晚,制度体系建设并不完善,国家关于信用市场特别是个人信用活动的立法仍处于探索阶段,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完整的规范个人信用活动的专门法律。具体到个人信用档案建设的制度保障也处于探索阶段,大多通过地方性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或者相关法律来强调个人信用档案建设的重要性。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个人信用档案建设护航,一些失信或缺乏诚信意识的利益主体,往往利用法律漏洞或打擦边球方式来规避法律处罚,即使被处罚也多以经济处罚为主。惩罚力度弱,对社会诚信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有可能影响公众自觉遵守信用的承诺。同时,各地方区域发展水平不均衡,个人信用档案建设的法律法规保障水平也不一,法规执行力度的地域差异化,阻碍了全国个人信用档案的建设发展。

(三)个人信用档案建设的监管机制不健全

我国个人信用档案的建设工作相较于公共信用、企业信用而言,建设速度和监管机制相对滞后。多数地方政府侧重对公共信用体系的建设,忽视对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监管机制的不健全,导致法律法规、条例性文件奖惩不到位、效率低。借贷逾期不还,即使成为了失信人员,也只是经济和名誉上的惩罚,处罚力度不够。没有强有力的监管体制做后盾,既不利于个人信用建设的长治久安,也影响个人信用档案的收集及管理成效。此外,个人信用档案监管机制缺乏独立、权威的第三方监管机构,使得公民的信用行为完全依赖自身的道德约束,信用信息缺乏公平性和真实性,既妨碍了个人信用档案合规化建设,也不利于社会信用体系的高效建设。

(四)个人信用档案建设的管理及收集覆盖面不足

我国个人信用档案建设起步较晚,个人信用档案的电子管理数据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其他行业对个人信用档案的收集权限受制,只能从一些信贷记录或个人消费行业记录来获得,对信息范围的管理十分有限。个人信用档案目前的信息收集内容覆盖面不广,主要集中于个人特征、职业信息、家庭信息、信贷消费等静态信息,对于互联网时代的网络消费行为及日常生活消费等信息的收集和归档相对迟缓,且更新速度缓慢[7]。个人信用档案管理政策主要由政府来主导,有一定的优势,但也存在忽视其他参与主体的意见,如果没有很好的统筹计划与组织,反而不利于个人信用档案的科学管理。

(五)个人信用档案建设的数字化共享流通不畅

虽然我国积极开展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也已建设了覆盖全国的以银行信贷信息为核心的个人信贷信用数据库,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及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公民的个人信用信息收集已不能只局限于银行信贷信息,而且应涉及网络消费、不动产信息、车辆信息、重要消费信息、公共事业费用等。不同的信用信息类型存储于不同消费行业,而目前各消费行业针对个人信用消费信息还未达成共识,也没有建立全国统一共享的数字化平台,国家也还未建成最权威的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个人信用档案的建设,除政府主导外,还涉及诸多部门,但由于目前法律机制的不健全,各单位管理的个人信息处于封闭保密中,无法实现数字化信息的共享。此外,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大数据库在法律制度、个人隐私保护及公众接受度等方面仍需进一步探索。

三、我国个人信用档案的建设及优化策略

我国个人信用档案建设作为社会信用档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及改进具有重大意义。针对个人信用档案建设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国家应从思想、制度、管理、共享等多方入手,推进个人信用档案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及国家安全。

(一)加大信用档案教育与宣传力度,提高公众自觉意识

个人信用档案建设工作的最要部分是调动公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配合个人信用档案信息的采集和填录,让公民从思想上和行动上真正理解个人信用档案建立的必要性和作用。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信用档案建设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提升公民个人的信用意识和责任意识,并通过权威新闻媒介传播建设信用档案的价值意义,进一步契合国家相应的宏观政策。公民个人为自身信用安全及使用查询等考虑,也应主动积极加强信用知识的学习与研究,把握好信用经济机遇,解决自身的经济需求,便利生活、轻松工作。个人信用档案建设的具体执行者及管理者应加强管理认识,明确建立信用档案的重要性,提高工作效率,树立和强化信用档案意识。

(二)优化个人信用档案建设制度,确保信用体系有法可依

国家是个人信用档案建设的重要保障。面对当前信用档案体系不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的现状,可以借鉴国际上个人信用档案建设的先进经验及法律法规,进行全国性的信用立法,确保个人信用档案建设紧跟信用市场经济的步伐。个人信用档案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也是培育和完善个人信用市场的过程[8]。我国个人信用档案建设应结合地域及市场特征,建立区域性的法律、法规,并根据各地不同信用经济发展水平,规范个人信用档案信息内容及惩戒力度,使法律法规实现最大约束力,促进区域信用建设的规范化,为全国性个人信用档案建设打好基础。加强法律制度建设,用强制性法律法规规约社会行为,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建设,高效率推动个人信用档案建设。

(三)强化监督职能,建立立体监督机制

国家应加强对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及执行。个人信用档案的建设需社会各界及政府的齐心协力,才能做到全民监督、全社会监督,形成多部门联动、全社会投入的立体监督机制,推进个人信用档案信息收集、不良信用处罚、信用公示等监督制度建设。政府作为监督主体,应以身作则,完善监督机制,从全过程、全方面、全步骤严防监督漏洞,确保各部门个人信用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有序、高效。个人信用档案建设涉及公民个人多方面的信用消费行为,需要银行系统、非银行机构、第三方信用评估机构等参与,强化各部门的监督职能,建立政府主导、各方主体共同监督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个人信用监督机制。

(四)加强个人信用档案动态化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我国个人征信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征信范围和管理机制较狭窄且单一,不利于个人信用档案建设的长期发展。面对社会信用经济的快速发展,加强对个人信用档案的管理工作已势在必行。要积极发挥管理部门的创新意识,结合互联网、大数据等管理路径,依法实现科学化、动态化的管理,扩大个人信用内容的征集范围[9]。管理部门要强化自身职责,依法依规保护好公民个人信息数据,保障信息来源的真实性、可靠性,严格实行保密制度,严禁泄露公民个人信用信息。此外,相关部门应加强管理服务升级,打破各自管理的界限,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整合、归集个人信用档案系统。

(五)基于大数据建立全国个人信用档案数据库,实现全国联网查询

在信息化智能化时代,一切数据皆信用,成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新思路,数据已成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大数据对个人信用档案体系的建设起着重要影响[10]。因此,面对数字化社会,个人信用档案建设也应与时俱进,构建基于大数据的全国个人信用档案数字化数据库,破除区域壁垒、行业壁垒、信息壁垒,打造全国联网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托数字平台建立个人信用档案智能化数据库。对个人信用信息的归集单位、归集数据类型进行细分,各类数据按类、按需入库,实现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自动化、全覆盖数据征集。互联网与大数据已成为驱动政府改革、经济转型升级与创新社会治理的新引擎,通过大数据实现个人信用信息在全社会共享,发挥个人信用档案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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