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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预防性措施研究

2021-01-30

生产力研究 2021年7期
关键词:康美舞弊财务人员

张 娟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上海 201620)

一、相关概念

在研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的预防策略之前,我们对一些相关概念进行了解,以便我们在理解这些相关策略时有更加深入的阐述,本文对于一些相关概念的阐述,主要阐述有会计信息失真、报表粉饰、冰山理论和舞弊三角模型四个方面。

(一)会计信息失真

我们传统上所说的会计信息失真,是指会计信息的输出与输入不一致产生的虚假信息,也就是说,会计上所处理的信息与实际的原始凭证处理有所不符,就目前所说的会计失真情况现在并非是由于财务人员所故意为之,但是与财务人员的整体素质的高低的相关程度不是很高,从这些方面来说,会计信息的失真在某些层面上表现为信息的不完整,会计信息失真从这一层面看来,最主要的是在外部部门的监管上的力度需要加大,从会计人员本身来说,造成这一原因主要还是会计人员对相关政策的运用不够恰当,对于会计信息的失真,从源头开始,包括有原始凭证的失真到编制到失真的财务报表。会计信息失真导致的后果也是比较严重,如使投资者和决策者决策失误,损害会计人员自身业务能力的损害,以及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二)报表粉饰

报表的粉饰从某一方面来说也是会计信息失真的一种表现,但是报表的粉饰从某一方面来说,是比较严重的财务造假事项,也是假账一种。他具体的表现形式包括像有对于经营业绩的粉饰,有很多公司为了上市由于监管机构对于经营业绩的要求,为了上市的目的而对财务报表进行粉饰,以及对上市公司的三年连续亏损面临可能退市的风险,很多公司也会冒险对财务报表造假,还有类似于为了政治目的而进行粉饰财务报表,如由于政府的重视国企的相关业绩,企业就很有可能粉饰报表,以此将其作为一项政治业务。当然还包括有为减少纳税,为发行股票等多种目的对报表进行粉饰,其中一些比较典型的包括有利用关联方交易、利用资产重组调节利润、利用一些虚拟资产以及利息的资本化和费用化的区分不明将其资本化等各种方式手段对财务报表进行粉饰造假。

(三)冰山理论

所谓冰山理论实际上来说这是一个隐喻,就是指一个人的自我就像一座冰山一样,只能窥见其一部分而不能够对于整个整体而有所了解,他隐藏于更深处,不被人所看见,不为人所见。延展而来,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我们所看见的也只是企业表面上的一部分,对于更深层次的信息需要我们去挖掘,因此在财务造假上来说,舞弊结构实际上是组织内部的一个管理结构方面的,这在表面上是容易识别的,但是舞弊行为的内容则是更加主观化的东西,是容易被隐藏和难以发现的,冰山理论说明,一个公司是否发生财务造假、舞弊的情况,不仅仅只是制度上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更加应该考虑在个人的主观行为上,个体行为对财务造假上产生的影响可能会更加重大,因此应当考虑对个体行为的重点关注上。

(四)舞弊三角模型

舞弊三角模型,在审计中的运用更加频繁,舞弊三角模型指的是动机和压力、态度和借口以及机会这三个因素,动机和压力通常指的是外在施加的,当然也包括有内在的压力,这些压力像是外在的监管环境,外在股票行情的压力,以及为了达到每年的经营目标而舞弊,产生财务造假的压力,还有包括有因为企业承诺给管理层达到某一业绩的绩效奖金等,都是管理层进行舞弊财务造假的动机;对于舞弊的态度和借口,是管理层将自己的行为进行了合理化,类似于说像机器设备不够完善,政策不够完善,以及是为了执行上级所安排的任务,对于自身也是没有办法才去开始做的,这样的行为实际上看来的话,是管理层为自己的行为找到了合理的开脱和借口,表面上显示出一切都非常合理,但是实际上仍然是舞弊,试图编制虚假财务报表的行为;对于机会这个因素,是起到这样一个巧合的作用,是企业发现的可以将企业的舞弊行为进行掩盖不被发现或者能够逃避惩罚的时机,例如,能力不足、审计制度不健全、工作质量难以判断,缺乏惩罚措施以及信息不对称等。也就是说,在面临压力、获得机会后,管理层开始找到了合理的借口。这样也就构成了经典的舞弊三角模型。

二、财务造假案例解析

关于财务造假的事项在最近几年层出不穷,一些严重的财务造假案例,也同样给了我们很多反思,对于一些大型的财务造假案例将会给我们更多的启示我将分别列举,瑞幸咖啡、康美药业、雅百特三家上市企业。

(一)瑞幸咖啡

瑞幸咖啡被浑水做空[1]在一段时间里面引起了轩然大波,瑞幸咖啡的造假行为被发现,浑水机构对瑞幸咖啡每天的业务量进行现场监察,发现每天的销售量与账面存在大量不实之处,因此出具了一份匿名报告,直接指明瑞幸咖啡存在大量的不实收入,发现瑞幸咖啡每天的销售单是间隔性的打小票,由于这种零售性的财务业绩,对于一些投资者可能不容易发现或者进行调查。瑞幸咖啡的增长模式可以说是快速的增长,在两年之内实现快速上市,所开门店数短时间内超过星巴克多少年以来所获得的成就,这样快速增长的背后是瑞幸咖啡不断在贴钱的过程,也是瑞幸首先想要扩大市场份额的主要想法,瑞幸咖啡的各种打折,买赠活动成为顾客心中首选。从瑞幸咖啡的财务造假上得出几点启示。

第一,我国的会计监管中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我国对于跨境的监管机构还不够完善,对于境外的管辖的总的结构上还存在不够完善的部分,很多跨境犯罪造假的事件也是充分利用了我国这方面的监管不足,另外来说,就是监管机构的法律的实际执行上仍然存在有缺陷,不同国家虽然都已经在尽量趋向于国际的统一化的会计准则,但是由于国家中间存在差异,虽然都尽力趋向,但是总是不能尽善尽美,因此仍然存在一些差异,从而在这方面的具体执行上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对于财务造假上的具体监管来说,并没有做到完全的尽善尽美。再一点就是,各个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难以化解也使得会计监管有一定的难度,对于瑞幸事件的发生后,我国和美国之间对于此事的监管也是有所差异的,美国试图通过诉讼方式来对我国事务所来开展检查、直接对审计底稿进行查阅,显然他没有考虑到其他国家的实际情况。

第二,我国现有的监管模式的启示,首先就是我们应该健全我国关于这一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跨境监管力度,像一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完善,还有就是应当时刻掌握国际上的前沿动态,获取最新的信息,这也是我们能够跟上国际脚步的重要一环。其次就是,对于境外犯罪的打击力度需要加强,在这一层次上,需要我们在划清自己跨境领域的前提下进行合作或许是最为重要的,同时也要将实践与文件相结合,要能够在实践的践行上也是能够证明其是合理的。再者就是我国可以与其他国建立多元合作[2],多方的国际合作更加有利于打击这样的财务造假案例,多边化的合作可以包括像说加强合作机制,多多交流,增加各国之间的共识,以及增加各国之间的互动,那么从这些上面来说,财务造假舞弊的案例将会大大减少。

(二)康美药业

康美药业在财务造假事件披露出来之前,是医药行业的龙头企业,它主要是做中医药、药品以及销售相关医疗器械为一体的供销企业,直到2018年12 月,由监管机构对其审查,康美药业对自身进行了自查和监管机构对其进行审查,发现康美营业收入财务造假达到88 亿元[3],这一结果震惊了整个资本市场,但是康美药业仍然简称自己是会计上的重大差错而非财务造假,但是不论是财务造假还是会计差错这两种说法谁对谁错,对于投资者和社会大众来说,都造成了对信息获取的失误,给他们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在这一点上是不可否认的,因此对于康美药业的财务造假手段仍然是需要引起重视的。

第一,从康美药业主体上来说,他的责任必然是不可避免的,它作为医药行业的前几的企业,这也必然决定它应该对自己有严格的要求,它的财务造假行为发生,对于不论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想要索求赔偿根本就没有地方可去,同时它应该承担的披露责任履行得不够好。对于投资康美药业的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虽然在发生时没有过多的诉求方式和措施,但是新《证券法》下,对于这些问题有了更多的诉求渠道,例如在其中加入了“投资者保护”相关的内容,这些内容的加入使得更多中小股东有了更多的寻求赔偿的法律武器。

第二,从某些中介机构来说,像是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上[4],正中珠江与康美药业的合作达到19年以上,事务所对其进行的审计也需要时刻关注,对于其连续审计同一个公司,是否需要两者之间是否会存在有由于感情的关系而对其放松警惕呢?我们在一定程度上也需要对此提出一些疑问,也是现在所要说明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轮换制度是否需要执行,改变一个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所得到的审计意见也会有所不同。同时与其上市相关的证券机构,帮助康美快速上市,实现康美的融资需求,同时相关证券公司也得到了不菲的承销费用。

第三,对于监管层来说,他们应当有所“预防”,对于事件的发生有所“预警”,保持一定的警觉性,一方面是对投资者负责,也是对于企业的长期发展负责。对于信息披露上,扩大披露的范围,加大违法的成本等等情况都是对整个行业的发展都是大有裨益的,这也是新《证券法》所具有的两个亮点。财务造假又是始于何年呢,这个也不得而知,但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早有端倪,而监管机构没能够及时发现也是存在一定可能的。

(三)雅百特

雅百特是借壳上市的,它主要从事金属屋面维护系统和分布式光伏业务,其财务造假的手段主要还是利用其境外的各种业务进行造假,例如利用海外的客户,将产品收入实现体内循环,创造虚假的收入,还有构造虚假的出口贸易等业务,利用自有资金实现体外循环,构造没有商业实质的购销合同,利用关联交易[5],从而实现自身收入的造假。雅百特财务造假的动机是比较明显的:

第一,对赌协议的盲目签订[6],雅百特借壳上市已经对其本身的价值评估是过高的,在此种情况下,仍然对中联电气达成高业绩承诺,在这种压力下,面临巨额业绩补偿协议,未达标则要付出赔偿,在这样巨大的压力下,必然会导致雅百特财务造假的巨大动机和压力。

第二,因为境外销售难以核实,对于雅百特来说,这是抓住了“机会”,对于涉外事务,首先是,对于是否为企业的关联方很难进行核实,对于在境外对手信息的获取难度较大,无形中给雅百特增加了一道屏障;其次是,合同所记载事项的真假较难判断,虽有资金的记载事项,但是资金记载事项是否真实属于收入难以判断;再次是商品的出口贸易是否实际耗用很难做出定论,在跨境的交易中,无形中让雅百特更加有机会进行财务造假。

第三,违法成本低[7],对于财务造假政府的处罚较低,相对于其财务造假的金额相比而言简直是凤毛麟角,惩罚程度如此低的情况下,犯罪成本较低,对于企业来说,它会更愿意用小成本的代价而去“冒险”,当然这是基于旧的《证券法》下,对于新《证券法》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

第四,减少税负,为了逃避国家的税收,将相关货物进行出口,可以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减免相关的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这可以使企业综合起来看会少缴很多税费,以此来降低综合的成本。

从上述几个案例,可以看出,财务造假更多的是企业管理人员上的主观行为偏多,他们主观行为以及存在的各种动机和压力,使得他们“不得不”财务造假以获得企业的长期快速的“发展”。

三、造假迹象

从一些案例的解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些常见的财务造假相关手段,产生有相关的造假的迹象,以便于我们对此产生警觉,保持警惕。

(一)收入的确认

收入的确认上,收入确认的截止性的测试,对于超出本期收入目标的收入计入下期报表数据中;对于像一些相对于同行业的平均水平或者相对于该企业以往财务数据来看,主营业务毛利率异常的情况,很可能存在有潜在的财务造假行为;对于一些收入或应收账款增长较异常的行为要引起警觉,比如一些收入的分类有所变化,营业收入的增长与应收账款之间存在大量不符情况,这些都是可能存在造假的迹象,也是造假中会用到的手段。

(二)存货增长

大量产生收入,可是存货却一直没有下降的迹象,或者是说存货的数量占比增长与收入的占比增长不成相应的正比关系,考虑到可能是存货的自循环,从公司自身输送出海外再从海外传送回来;或者在另一方面来说,存货的结构比例明显失衡,在这种情况下也要充分考虑是否会有收入存在明显的造假情况。

(三)关联方

对于重大关联方交易,必须引起充分警觉,如果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金额出现不正常情况,拆出与拆入资金不匹配,有重大的出入,且与关联方交易的频率上看来有着极其不正常的交易的话,就需要对此进行考虑是否存在财务造假的可能性。

(四)现金流量

对于现金流量,如果现金流量与净利润表现异常,持续背离的情况,应当考虑这是否是舞弊造假的可能性;其次就是现金流量如果有激增的现象,要考虑有没有可能是体外资金的循环,从而对舞弊造假提出合理恰当的怀疑。

(五)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的不够充分也是一种差错,这种差错仍然需要更正,如果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一些差错,首先需要考虑企业的信息披露不够充分。

总的而言,造假的迹象有很多,需要我们结合具体的情况具体分析,而不能一概否定和肯定,针对具体情况需要我们具体分析,当然这也必然与注册会计师本身和事务所本身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有着很大的关系,需要多方结合考虑。

四、造假后果

(一)监管机构惩罚

企业进行财务造假必然会受到监管机关的惩罚,监管机关的惩罚不仅仅是包括金钱上的惩罚,很多时候还包括一些对于整个企业可能有禁入某一行业的惩罚,以及多次造假情况下的强制退市,并且由于新《证券法》的出台,现在的监管机构对财务造假的违法成本大大加大,对企业信息披露程度的要求的加强从一定程度上来说,也是监管机构对于防范财务造假的重大措施。

(二)市场信任丧失

市场信任的丧失是企业被披露财务造假时,不仅各个大股东、小股东对它丧失了信任,对于整个市场以及一些潜在的投资者来说,得知企业财务造假的消息时,对于它的信任将瞬间跌入谷底,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想要继续获得投资者的信任、想要获得更多的资金使企业得到进一步发展存在很多阻碍,因为投资者需要考虑的不仅仅是此企业在行业中的前景,更加需要考虑的是市场对于它的信任程度如何,如果信任程度较低,投资者自然不会投资于此公司。

(三)扰乱经济秩序

对于财务造假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这种经济秩序除了对市场的经济秩序之外,还包括有个人投资者的经济利益,集体经济利益,还包括企业中各个管理人员和员工的经济利益,这意味着他们面临着巨大的失业风险,上市公司的财务是整个社会所时刻关注的,这种“公共资源”的造假,对于财务资料的使用者而言,导致其决策失败,从而可能滋生各种腐败,增加各种不安定的因素,最终扰乱社会经济关系,扰乱经济秩序。

(四)损害个人的职业生涯

损坏个人的职业生涯不言而喻,这是从一个比较微观的角度来探讨这个问题,对于企业的财务造假必然是可以追究到相关的责任人的,对于做财务的人员来说,财务的造假情节严重的,有可能永远都不得进入财会行业,这将是断送整个职业生涯的事情。

由此看来,财务造假的确是损人不利己的事,不论是对于企业,还是市场,社会,还是个人,都会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和后果。

五、财务造假的防范措施

如何防范财务造假,应该是每个不论是投资者还是企业都要时刻注意的,财务造假的防范措施也必须有所加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分别进行论述。

(一)企业内部员工

公司的内部员工是最能直接接触企业的财务数据的,也是时刻在观察和录入财务数据的,公司内部员工财务造假的防范措施的采取应当是最根本的,也是源头,首先从这一方面出发,必然是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得到极大改善的。

从意识上来说,不论是企业中财务人员还是非财务人员,都应该摒弃把能够做假账作为一种自豪的表现,对员工在这一方面的培训不应该仅仅局限于改变财务人员的意识,对于非财务人员不能作假账的意识同样需要改变,这样在无形中可以减少财务由于企业内部人员对财务人员施加压力进行财务造假的可能。

从企业的内部控制来说,在程序上对企业的员工行为施加一定的控制,完善流程上的缺陷,像各个财务人员签字权的分离,多次复核等程序的重视和加强,从一定程度上减少财务人员犯错和造假的机会,流程上的内部控制仅仅是其中一部分,还包括有类似于职责分离,严格的审批检查制度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特别是在财务上这一块的内部控制制度将会对防范财务造假产生重大影响。内控运用得好将会对财务造假有着非常大得抑制作用。

从治理结构上看,这也是内部控制中的某一方面,加强财务人员的培训制度,对于财务人员的培训不应该仅仅局限于专业上,更多的评价考核和培训也应该用到财务人员的道德素质上,在这方面来说,还将牵涉到监管机构上应当对于这方面有所强调。在治理结构中,加入完整的培训制度和培训体系,使财务人员接触更加广阔的培训制度,不仅仅对于个人是有着极大的作用,也是对企业和整个社会的一种隐形财富的增长。

常常说的防微杜渐、未雨绸缪,对于从企业中员工抓起就是这一说法的典型,从员工的个人职业素养抓起是从最微观上开始,因此,我们首先应当从企业员工微观上来对财务造假有一个基本防范。

(二)市场规范

市场的规范上最主要靠的还是政府的宏观调节作用,政府的调节作用显得异常重要,这里从以下几个方面讨论政府的调节作用。

第一,在审计的规范上,政府可以适当扩大审计人员的权限,增加审计人员的“外调权”,上市公司的舞弊的连环性,以及背后各个关系的复杂性,扩大审计权限,使得审计人员对于财务造假舞弊思考得更加全面可靠,当然,这也是有一定的缺点的,比如可能侵犯管理层及其相关人员的“隐私权”,但是又在另一个程度上来说,预防财务造假相比较这一点而言更加令人重视。

第二,改革委托制度,上市公司的现有的委托制度是僵化没有灵活性的,上市公司的委托制度是由股东大会最终决定,同时管理层也能够最终左右审计委托的最终人选,从这样来看,在这样的情况下,管理层相当于承担着委托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单位的双重身份,审计人员要想保持完全的独立性是不太可能的,审计委托制度的改革主要还是改变这种对审计独立性的损害。

第三,加大经济处罚[8],在2020 年的新《证券法》下这一点已经得到极大的改善,对于内幕交易的违法违规成本明确到最高10 倍的罚款,对交易的违法行为有了更大的打击,以及包括对投资者的保护有所加强。

(三)中介机构

对于中介机构的防范主要包括最主要的审计和券商,两者各自职责不同,却又是最容易给市场传递各种虚假信息的机构。

第一,对于券商来说,它作为帮助企业上市发行债券、股票的中介机构,很有可能为了得到巨额的中介佣金而造假,对于券商更应该加强它的监管,它的一个动作或者一个行为都可能对市场传达很多正面或者负面的消息,作为保荐机构更应该为市场所考虑。第二,对于审计的监管上,作为国内第一大所瑞华的“黑天鹅”事件,使得社会对审计的独立性事件有着极大的怀疑,对于审计的监管而言,更应该做的是要以审计的执业质量为导向,不应该过度重视其规模化的发展,追求质量,以质量为导向应该是会计师事务所的永久追求才对;同时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应该强化其舞弊的识别,这也与政府部门加强其权限不可分割。

六、结论

综上所述,财务造假在上市公司层出不穷,不论从微观个人看来还是从宏观国家看来都可以对财务造假进行实质性的预防,防止财务造假仍然需要很多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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