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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女性劳动权益保障思想的百年回顾与经验启示*

2021-01-29苏映宇吴宏洛

社会保障研究 2021年5期
关键词:权益妇女劳动

苏映宇 吴宏洛

(1 福建医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福州,350100;2 福建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福州,350007)

“劳动是一切幸福的源泉”[1],劳动权益则是劳动者幸福源泉的基本保障。女性劳动权益是女性在生产劳动过程中或现代劳动关系下因劳动享有的各项社会经济权利的总称。在以往社会形态中,女性作为生理和社会方面的双重弱势群体,劳动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在致力于民族复兴的伟大征程中,充分尊重女性的社会劳动主体地位,不断优化配置与该群体相关的立法、执法、司法制度资源,保障女性劳动权益,女性劳动质量和社会地位因此得到前所未有的提高。

一、中国共产党女性劳动权益保障思想的经典追溯

女性劳动问题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关注的重要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经典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在理论创建、发展过程中都十分关心女性的劳动问题,他们分析工业化过程中女性的劳动境遇,探讨相应的政治经济根源,形成妇女劳动思想,为中国共产党女性劳动权益保障思想与实践提供了经典的理论资源。

(一)参与社会生产劳动是女性劳动权益保障的前提条件

女性劳动权益保障是马克思主义妇女解放理论的重要内容。马克思主义对妇女劳动问题的关注,可以追溯到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傅立叶的妇女解放思想。傅立叶认为,“某一历史时代的发展总是可以由妇女走向自由的程度来确定,因为在男人和女人的关系中,最鲜明不过的是体现出人性对兽性的胜利。妇女解放的程度是衡量普遍解放的天然标准”[2]。马克思、恩格斯认同这一观点,并注重将妇女解放与妇女社会劳动相联系,认为妇女参加社会劳动是其获得自身解放的先决条件。这是中国共产党女性劳动权益保障思想及其实践的理论起点。

诚如恩格斯所言,“妇女的解放,只有在妇女可以大量地、社会规模地参加生产,而家务劳动只占她们极少的功夫的时候,才有可能”[3]。女性劳动者只有与生产资料有机结合,成为社会生产劳动主体,才能最大限度突破传统性别观念中对女性社会劳动的歧视,实现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的发展。换言之,妇女广泛参与社会劳动是其平等享受各种社会经济权利的基本前提和条件。毕竟,“只要妇女仍然被排除于社会的生产劳动之外而只限于从事家庭的私人劳动,那么妇女的解放、妇女同男子的平等,现在和将来都是不可能的”[4]。同样,针对家务劳动对妇女解放的负面影响,列宁提出,“只有在大规模地开始为消除这种琐碎家务而斗争(在掌握国家权力的无产阶级领导下),更确切地说,大规模地开始把琐碎家务改造为社会主义大经济的地方和时候,才会开始有真正的妇女解放,真正的共产主义”[5]。马克思主义妇女劳动思想融合了妇女解放的先决条件,突出性别平等劳动权,构成中国共产党保障女性劳动权益的基本理论维度。

(二)社会生产劳动要注重对女性的特殊保护

在马克思主义建构与发展过程中,马克思、恩格斯最早关注女性劳动问题,他们提出的“劳动保护”[6],构成女性特殊劳动保护的历史唯物主义基本观点,也成为中国共产党保障女性特殊劳动权益的理论关键点。

恩格斯断言,“现代化大工业不仅容许大量的妇女劳动,而且是真正要求这样的劳动,并且它还力求把私人的家务劳动逐渐溶化在公共的事业中”[7]。根据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的论述,“资本主义所使用机器的第一个口号是妇女劳动和儿童劳动”[8]。同时,虽然女性参加劳动的比例越来越高,但针对该群体的劳动保护的短缺,“工业中大量使用成年妇女所造成的恶果”显现[9]。例如,由于母亲外出就业可能引起的对子女的照顾不周和虐待,英格兰近半数地区10万个不满1周岁的儿童中年平均死亡率超过20%[10];“劳动时间,特别是女工和童工的劳动时间延长到可怕的程度”[11];“妇女不能生育,孩子畸形发育……整代整代的人都被毁灭了”[12]。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妇女社会劳动还面临性骚扰、男女劳工之间的性混乱、妇女的工伤致残、工资始终低于男性等问题[13]。由于女性体力相对较弱且承担主要生育职能,女性劳动者的社会责任和家务劳动角色客观强化了其在社会劳动关系中的从属性,因而该群体需要特殊性质的劳动赋权。这客观上要求国家和政府对女性劳动权益提供更普适的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列宁曾倡导,女工所在的工厂和其他企业都应该设立婴幼儿托所、哺乳室,并规制哺乳时间和缩短哺乳期间的劳动时间[14]。总体来看,马克思主义妇女劳动思想强调,只有根据女性特殊性,赋予女性特殊劳动保护权益,创造有利于其生理特点的劳动环境和制度保障体系,才能从根本上提升女性社会劳动参与的质量。马克思主义妇女劳动思想的特殊性别视角构成中国共产党人保障女性劳动权益的性别实践维度。

(三)超越劳动关系的女性劳动权益保障指向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对人的直接的、自然的、必然的关系是男人对妇女的关系”[15]。马克思主义对劳动性别问题的讨论超越了传统劳动关系范畴,明确女性劳动权益需权衡性别特征和特殊劳动保护赋权,并突破“资本—劳动”异化的总认识,为中国共产党女性劳动权益保障思想及其实践的性别诉求提供方向。

马克思认为,“生产者阶级的解放是不分性别和种族的全人类的解放”[16]。因此要解决劳动异化关系下的劳动性别分工和劳动权益的性别问题。人类最初在劳动领域的性别分工只是“为了生育子女而发生的分工”[17],它逐渐被延续,“然后自发地发展起来,或是自然地由自然的先决条件的优势诸如体力发展起来,两性劳动力之间体能上的再生产的区别构成了劳动分工”[18]。正如恩格斯所论述的,“在历史上出现的最初的阶级对立,是同个体婚制下夫妻间的对抗的发展同时发生的,而最初的阶级压迫是同男性对女性的压迫同时发生的”[19],女性劳动权益深受其害。伴随着工业化对女性社会劳动的需求增加,女性劳动权益问题成为建立于私有制基础上的资本占有下的劳动异化,并在“私人—家庭”领域中呈现的劳工性别问题。换言之,现代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的劳动关系,本质上是“通过异化的、外化的劳动,工人生产出一个对劳动生疏、站在劳动之外的人对这个劳动的关系”[20]。受此影响,女性社会劳动角色和社会地位在“私人—家庭”领域中的劳动性别分工下将日趋屈从于男性话语体系的劳动关系中。因此,现代化工业体系下女性劳动权益受损的问题是劳动异化在性别领域的“她”形态表现。唯有立足劳动关系的政治经济属性,通过系列性别意识的制度实践,消解女性在社会劳动关系中的依附性、从属性,消除“资本—劳动”异化下的性别失衡,构建超越性别的劳动者利益共同机制和劳动关系,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女性劳动权益。马克思主义“劳动异化”的“她”视角,客观上为中国共产党超越传统劳动关系、构建性别和谐的劳动关系提供了努力方向。

综上,经典马克思主义理论十分注重劳动的性别平权,兼顾女性的特殊性,突出女性劳动权益保障指向,为中国共产党解决女性劳动问题提供了理论遵循。

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女性劳动权益保障思想的初步建构

中国共产党自建立起,在不同历史时期多次强调妇女劳动解放的重要意义,并为社会主义女性劳动权益保障提供了思想和实践上的准备。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以妇女劳动解放为逻辑起点,初步形成女性劳动权益保障思想。

(一)寓女性劳动权益保障于阶级解放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伊始,就积极将女性劳动解放问题纳入阶级解放、民族解放的历史进程中。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将阶级解放作为实现女性劳动权益保障的前提,使之同步于新兴民族国家的建构,逐步确立解决性别劳动问题的核心立场。

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阶级矛盾分析方法,女性劳动问题从属于阶级问题,女性劳动者是被压迫阶级,因传统社会性别偏见处于社会最底层,其劳动问题具有特殊性。毛泽东认为,“劳动妇女的解放与整个阶级的胜利是分不开的,只有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获得解放,广大的劳动妇女才能获得真正的解放”[21]。周恩来也提出,“妇女解放运动的对象,是制度不是人物或性别,不是因为我是个男子,才来说这种话,事实却是如此。要是将一切妨碍解放的制度打破了,解放革命马上就成功,故妇女运动是制度的革命”[22]。以促进妇女解放为出发点,中国共产党人注重将解决女性劳动问题与新民主主义革命道路相联系[23]。在这种立场中,女性劳动者被视为被解放的对象,而女性劳动问题及其权益保障作为实现妇女解放的重要内容,有其独特内涵。一方面,女性劳动者的权益、利益同构于中国共产党所代表的阶级利益,女性是新民主主义革命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女性劳动权益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重要议题。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具有解放劳动女性并保障其劳动权益的天然历史使命。由是,无论是在建党初期和大革命时期,还是在土地革命(1)早在1927—1933年,毛泽东在闽西苏区所在地,对苏区妇女的生产、生活、教育、参政及武装斗争等多个方面开展调查研究。在三次深入调查才溪后,得出“才溪妇女能顶半边天”的论断。、抗日战争(2)1943年,中国共产党发布《关于各抗日根据地目前妇女工作方针的决定》,推动妇女工作重心从“动员妇女力量参加抗战”转为“动员妇女参加劳动生产”的转移,极大调动女性劳动生产积极性,彰显女性社会劳动价值。、民主解放战争时期,保障女性在劳动过程中的权益、利益都成为中国共产党在理论与实践中要考量的因素。这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深刻意识到女性劳动问题的解决对阶级解放的重要性,对全面保障女性劳动权益具有深远历史意义。

(二)在劳动权益保障中追求性别平等

性别平等指两性在尊严、价值、权利、机会、责任等各方面的平等。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人将两性作为相同的劳动力看待,在劳动报酬、土地权益、工会组织参与等方面推出性别平等的劳动政策,深化女性劳动权益保障。

首先,强调土地分配权、使用权的性别平等。中国共产党人在开辟农村革命根据地时就赋予女性土地分配权、使用权,使之真正成为土地的主人。1928年出台的《井冈山土地法》、1929年出台的《兴国土地法》都明确土地“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24]。在此后的根据地建设和解放区土地改革中,男女平均分配成为基本原则,男女共同参加生产劳动,共同享受土地经营成果,再婚寡妇、离婚后未婚女性、父母双亡之未婚女性等享有的土地权益也得到翔实的规定[25]。这些举措都确保土地分配的性别平等。

其次,倡导劳动报酬的性别平等。中国共产党推崇男女平等获得劳动报酬,认为“在工厂做工的妇女和男子所做工作相同,应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26]。1926年,毛泽东在参与起草湖南省第一次工人代表大会的决议案中特别推出《关于劳动妇女之决议案》[27],强调要保护女性劳动权益,保障其与男性获得同等待遇。1931年,中国共产党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女工青工与成年男工做同样的工作领同等的工资”[28]。这样,男女同工同酬逐渐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形成社会共识。

第三,保障女性的劳动组织参与。工会、农会等是劳动者的组织。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发挥工会、农会维护女性劳动权益的作用。1930年,《中央关于劳动妇女斗争的纲领》明确,男女工人有罢工和组织工会之自由。在陕甘宁边区,中国共产党明确“劳动妇女有组织为自己谋利益的妇女会、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的自由”,规定“劳动妇女有参加和组织工会、农会及一切社会团体的权利”[29]。

(三)重塑劳动权益保障的特殊性认知

现代女性特殊劳动权益保障强调在男女性别差异的基础上,对女性进行特殊的劳动保护。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意识到女性劳动者的社会基础和革命性与男性劳动者有所不同,因而对该群体劳动权益保障有特殊性认知,注意兼顾两性劳动者的共性与个性,并根据女性身体特征,制定特殊劳动保护措施,突出女性特殊劳动权益保障的现代性。

一是尊重女性劳动者,禁止劳动性别歧视,并深入劳动场所,关注劳动者的劳动强度。1924年,中国共产党人深入工厂调查时发现,劳工女性的劳动时间达12小时至14小时之多,并常受工头暴力之苦[30],她们劳动强度大,劳动境遇不尽人意。鉴于此,中国共产党在相关劳工法令中特别提出,用人单位不得让女性劳动者干重活,不得歧视、虐待、轻贱女性劳动者[31]。二是立足性别差异,针对女性特殊情况,制定特殊劳动保护政策。为改变女性经济在家庭中的从属地位,保障女性劳动者的经济权益,中国共产党在建设苏区政权过程中重视女工特殊劳动保护。如川陕省苏维埃政府于1933年颁布《妇女斗争纲领》,明确保障女性月经期、产期、哺乳期等的劳动权益,具体内容包括:女性经期停止工作,工资照给;产前产后休息8星期,工资照给,提供补助费、医药费;设置婴儿院,女工哺乳时间至少1小时,每次间隔不超过3小时,其间工资照给[32]。这些规定颇具妇女特殊劳动权益保障的现代性意义。

总之,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女性劳动权益保障思想是与阶级解放、民族解放和国家建构目标密切相连,具体理论和实践强调尊重女性的劳动主体地位,挖掘城乡女性劳动价值,冲击了传统劳动认知,兼具革命性和现代性。

三、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女性劳动权益保障思想及其探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中国共产党充分意识到“中国的妇女是一支伟大的人力资源,必须发掘这种资源。为了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33],积极探索城乡女性的劳动权益保障制度实践。

(一)建构城乡女性劳动权益保障的政策环境

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毛泽东提出“时代不同了,男子能做到的事情,女同志也能做到”[34]。中国共产党为全面保障女性劳动权益积极构建良好的政策环境。

一方面,在城镇,中国共产党推动家庭妇女广泛就业。引导城镇女性劳动力走出家门,参加社会劳动生产,成为女性劳动权益保障政策实践的起点,城镇女性劳动就业人数也因此剧增。1949年底,全国女性职工人数为60万,占全社会总就业人数的7.5%,1959年底达700余万[35]。1952—1960年,女性职工人数年均增长率为23.6%,其中,1957—1958年,女性职工人数占到全社会总就业人数的24.8%,达到20世纪50年代的峰值,中国出现有史以来女性参与社会劳动的高潮。1978年,女职工人数继续增至2126.3万人,在就业总人数中的比例进一步上升至32.9%[36],足见女性参加社会生产劳动政策实践的力度与广度。另一方面,在农村,广大农村妇女也被动员起来融入农业合作化生产运动。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人意识到生产资料公有制属性下女性家务劳动的社会意义,抵制了新政权下女性一定要摆脱家务劳动的极端错误思想。1953年4月,第二次全国妇女大会明确提出,轻视农村妇女的家务劳动的观点是错误的,不顾妇女沉重的家务劳动,片面要求妇女下地的做法有失偏颇,应该得到纠正[37]。1957年3月,《北京日报》先后两次发表社论,指出家务劳动是劳动分工的一种,是社会主义建设中不可缺少的,应同其他劳动一样受到人们的尊敬。1957年9月,第三次全国妇女大会再次强调,社会主义社会家务劳动具有社会意义,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务劳动和社会劳动一样,都是光荣的劳动[38]。

(二)倡导性别平等的劳动权益保障要义

为了发动妇女投入生产,解决劳动力不足的问题,中国共产党意识到,“为了建设伟大的社会主义社会,发动广大的妇女群众参加生产活动,具有极大的意义。在生产中,必须实现男女平等,只有在整个社会的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才能实现”[39],并提出“要使全部妇女劳动力,在同工同酬的原则下,一律参加到劳动战线上去”[40]。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均明确了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益,强调同工同酬[41]。1955年,党和政府在农村合作社中大力倡导浙江建德县的“千鹤模式”和贵州息烽县“堡子村”的男女同工同酬模式,主张不论男性劳动或女性劳动力,凡是同一工种,完成同等数量和质量的,就应该获得一样的工分,取得同样的报酬,实现各尽所能,按劳分配[42],并在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经营管理、生产发展、巩固农业生产合作社中对此加以考察。如“农民组织起来后,合作社办得好不好,根本一条看是否增产。要抓经营管理,管理好才能增产,增产了才能巩固。评工计分时,要发扬民主,贯彻同工同酬、按劳分配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劳动”[43]。在这一时期,从高级社开始到人民公社,农村女性与男性同工同酬,按劳计分;城镇女性劳动者和男性劳动者从事无差别的劳动生产,享有基本劳动权益保障。

(三)具有女性特征的特殊劳动权益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为了支持妇女参与社会劳动,结合国际劳工标准,从生育、保健、卫生、劳动等方面设立女性特殊劳动权益保护制度,并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法规。同时,中国共产党认为,发动妇女参加生产和保护女性劳动是辩证统一的,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相互联系,不能偏废。要特别注意对女性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工作[44]。

女性劳动保护相关政策措施体现在10个劳动法律文献中[45]。在城镇,1951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对女工人和女职员给予特殊的劳动保护,保障女工和女职员产假假期及不同情况待遇。195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女工保护条例(草案)》的完成,标志着女工劳动保护制度开始形成。此后,随着1956年国务院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颁布和1960年《关于女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报告》的出台,城镇生育女性享有产假、补偿性照顾和医疗服务等权益,政府和企业大力发展集体福利服务事业和社会服务事业,解除妇女参加生产的家庭负担,推进家务劳动社会化,促进女性就业参与。在农村,中国共产党在挖掘女性人力资源的同时,特别注意保护女社员在产前产后的休息时间,并在此期间为女社员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46],让育龄劳动妇女在公社生产劳动参与中有所受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到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女性劳动,尊重女性劳动,注重女性劳动权益保障,形成女性特殊劳动保护制度,促进了社会主义的建设和发展。同时,这一时期对性别平等内涵的理解存在一定偏差(3)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30年中,党和政府为了确保各行各业的性别平衡,实行男女搭配的劳动用工策略,此举释放了女性劳动潜能。男女无差别的全日制固定工劳动就业在很大程度上杜绝了职业的性别隔离问题和劳动权益的性别差异问题,但也固化了女性的劳动用工选择和职业发展。,也为改革开放初期劳动的性别问题埋下隐患。

四、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女性劳动权益保障思想的发展与演进

1978年后,随着传统劳动用工制度逐渐解体,城乡劳动力市场长足发展。立足性别差异,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尊重女性劳动和劳动者,成为4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女性劳动权益保障思想的核心要义。

(一)尊重女性劳动,促进劳动性别平权

尊重女性劳动,促进劳动平权是中国共产党的发展诉求之一。改革开放之初,中国共产党意识到“四个现代化需要妇女,妇女需要四个现代化”[47],更加重视妇女劳动问题。为此,中国共产党从人力资源的角度出发,充分利用妇女劳动力资源,通过四个现代化建设与妇女劳动力问题的结合,生产工具、生产资料和妇女的结合,推进妇女劳动问题的解决[48]。20世纪80年代,针对“妇女回家”的不当社会言论,中国共产党提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将发展经济作为解决妇女问题的基础[49],提出以妇女回家方式解决社会就业问题是对社会主义悲观失望的表现,是消极的、不可取的,应该以积极发展生产力的方式应对妇女就业问题,有效维护妇女就业权益[50]。20世纪90年代,面对复杂的劳动力市场环境,以江泽民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认为,“妇女要解放,男女要平等,已经成为国际社会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51],同时,还强调“参加社会劳动是妇女解放的一个重要先决条件”[52]。1995年我国在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庄严宣告男女平等是基本国策。2002年以来,以胡锦涛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要求,“把性别平等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53],为女性在劳动就业领域的平等发展创造良好条件。2012年,党的十八大首次把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国策写入报告,提出“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54],为促进劳动领域的性别平等提供保障。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消除性别等影响平等就业的障碍和歧视[55]。2017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新时代要解决好就业领域的性别歧视问题[56]。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就业优先战略”[57]。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积极推动创建性别平等法规政策评估机制,2012—2018年,全国30个省(区、市)建立相关评估机制[58],为劳动政策法规植入男女平等价值理念提供制度保障,有力地促进男女平等就业,城乡女性就业人数大幅增加。2020年,全国城镇单位女性就业人数为6779.4万人,占全社会总就业人数的43.5%,比2010年增加1917.9万人,增长39.5%[59]。尊重女性劳动,促进劳动性别平权的实践成效明显。

(二)加强劳动关系治理,保障女性劳动权益

一是法治规制劳动关系。“妇女的法律地位最能体现文明程度”[60]。1978年以来,中国共产党在已有基础上,于治理劳动关系的过程中不断深化女性劳动权益的法治保障。改革开放初期,体制转轨和经济转型推动传统劳动关系向法治劳动关系转型。对此,中国共产党明确女性劳动力在融入改革的历史潮流中所具有的重要社会意义,注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对妇女的劳动权利给予极大的关注。自1983年国家标准局发布的《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开始规范女性劳动强度以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以其他各项法律法规、政策为支撑的女性劳动权益法治保障体系逐渐健全,我国不断筑牢法律防线,有力地保护女性劳动权益。1995—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先后出台,进一步为女性劳动权益提供了保障。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维护和发展劳动者的利益,保障劳动者的权利”[61]。2015年,中共中央提出“推动完善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为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构筑坚固的法律屏障”[62]。同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球妇女峰会上指出,为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要推动妇女和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积极保障妇女权益[63]。同时,中共中央在《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明确“坚持以人为本。把解决广大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维护其根本权益,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为建设性别和谐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根本遵循。

二是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及建立女性劳动权益救济渠道。2019年,国家专门就保障女性劳动权益规范招聘行为,明确禁止六类就业性别歧视行为,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约谈、市场监管、司法救济等救济渠道,为女性提供劳动救济途径[64]。2021年9月8日,国务院《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规定,“对招聘、录用环节涉嫌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进行联合约谈,依法惩处。同时,要推动有条件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设立女职工维权仲裁庭,依法处理女职工劳动争议案件”[65],女性在劳动关系中的权益保障更加明朗。十八大以来,女性劳动权益保障有所强化,为女性全面参与社会劳动创造了极为有利的社会条件。

(三)把握两性差异,落实女性特殊劳动保护

中国共产党始终把妇女事业放在建设和改革的重要位置,在出台法律、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中充分考虑两性的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并高度重视和落实对女性的特殊劳动保护,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长期以来,中国共产党重视推动国家和政府积极建立健全以保护母性机能为核心的女性劳动保护制度。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我国迎来立法高峰,为适应劳动用工形势的需要,形成一系列全国性法规,以推动越来越多的用工组织重视和加强对女性劳动力的特殊保护。在中国共产党的推动下,2012年4月,国务院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促进女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有力维护了女性在劳动中的合法权益。截至2017年9月,全国共签订女职工权益专项集体合同136.6万份,覆盖女性劳动力近8000万人,建立女职工休息哺乳室的基层企事业工会近30万个,受益女性有1857.1万人[66]。2020年,全国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企业比重达到71.3%,比2010年提高16.4个百分点[67]。同时, 1994年和2019年我国分别出台《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注重解决城乡未就业女性劳动力在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保障问题。生育保险制度覆盖面不断扩大,更多城乡女性劳动者从中受益。2020年末,全国参加生育保险的女性人数为1.03亿人,比2010年增加4931万人,是2010年的1.9倍[68]。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推进女性劳动权益保障实践的基础上,以劳动平权为起点,法治保障女性劳动权益,落实女性特殊劳动保护,保障女性体面劳动。然而,受制于劳动力市场分割性和传统用工制度惯性的双重影响,女性劳动权益保障的差异和平等理念在实践中容易出现政策偏差,未来我国仍需强化社会性别主流化,促进女性高质量地参与社会劳动。

五、启示与思考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始终致力推动妇女运动的发展,女性劳动权益保障日益形成全社会共识。中国共产党十分注重以马克思主义妇女劳动思想为理论指导,关心女性劳动,为女性参与社会劳动提供制度条件,保障女性各项劳动权益。新时代下,中国共产党人的女性劳动权益保障思想还需在守正的基础上创新发展。

(一)继续坚持马克思主义妇女劳动思想

马克思主义妇女劳动思想是解决我国女性劳动问题的理论依据。马克思主义尊重女性劳动,推崇女性社会劳动的主体地位,将女性人力资源作为推动人类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的重要力量。百年来,中国共产党正是以马克思主义妇女劳动思想为遵循,高度重视女性劳动者在推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确立女性劳动者的主体地位,释放其劳动能量,充分调动了广大妇女参与社会劳动的积极性,为社会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在高质量发展阶段,女性劳动权益保障面临诸多挑战,我国仍需以马克思主义妇女劳动思想为理论指导,精准把握妇女社会劳动的重要意义,全力保障女性劳动权益,满足广大女性劳动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

(二)精准把握人工智能时代女性劳动新问题

女性劳动权益保障是对其劳动问题的时代回应。相对过去,近年来女性在劳动领域呈现新情况、新问题,集中表现在人工智能飞速发展的形势下,数字经济异军突起带来传统劳动关系的剧烈变化。在此过程中,女性劳动问题有了新的表现形态,即从以往的显性形态逐渐过渡到隐性形态,女性劳动者更有可能面临技术性的权益受损。准确把握人工智能时代下数字经济背后劳动问题的新特征,是深刻认识当下女性劳动权益新问题的关键。由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女性劳动权益保障需要尊重劳动者的性别差异,以性别平等和性别和谐为基本向度,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实现女性劳动者体面劳动。在此前提下,还应加强保障新业态下的女性劳动权益,关注女性弱势劳动群体,促进人工智能的发展能够惠及更多的女性劳动者,确保女性共建共享劳动成果。

(三)高度重视人口新政策下的女性劳动权益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劳动者合法权益”[69]。解决女性劳动权益问题,要尊崇女性的劳动主体地位。在人口新政策下女性劳动权益保障的实践更具复杂性。如何立足国情,把握好女性劳动保护和人口政策实施的平衡点,确保女性共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是紧迫的现实课题。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不同阶段女性劳动权益思想及其实践成效来看,对性别平等内涵的理解存在偏差或片面注重女性特殊劳动保护,都不利于女性劳动权益保障的可持续性。在我国实施“全面三孩”政策的背景下,应从社会性别主流化角度,科学、合理地从顶层设计落实有益于女性发展的劳动政策、家庭政策,以更好平衡女性劳动就业与照料子女的关系,优化女性的发展空间。

综上,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女性劳动权益保障思想的演进及其实践同步于革命、建设、改革的时代主题,是马克思主义妇女劳动思想与国情相结合的产物,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与时俱进的理论品格,对解决新时代女性劳动问题有着深远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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