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秦代边疆地区人口跨境流动的历史考察
2021-01-28刘建昌刘景云俞保华
刘建昌,刘景云,俞保华
(1.广西警察学院 广西南宁 530029;2.广西民族大学 广西南宁 530029)
秦代,从史学角度,是指公元前221 年秦朝建立,至公元前202 年2 月,刘邦建立汉朝前的这段时期。秦代是极具典型性的历史朝代,它统一中国,使中国成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建立了第一个封建制度国家,使中国历史由奴隶制社会转入封建社会。它在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各方面都有其开创性、时代性、独特性、全面性等特征,选择秦代考察我国边疆地区人口跨境流动的历史,具有典型性、代表性。本文的人口跨境流动是指人员跨越国境或从内地到边疆、从边疆到内地的迁移活动。
人口的跨境流动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现象,也是统治者治理边疆的一种策略。秦代统治者重视通过人口管理维护边疆的稳定。秦代作为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国家,研究其人口跨境流动的历史对我们学习借鉴历史经验,推动现代边疆治理有现实意义。目前,研究秦代人口跨境流动的成果不多,在中国知网上尚未找到一篇相关论文,只在宋昌斌所著《中国户籍制度史》中有涉及人口跨境流动的内容,主要是介绍秦代人口迁徙流动的历史情况,对我们分析秦代的人口跨境流动有参考作用,但其对人口跨境流动的原因、特征、影响与作用没有作系统深入分析。本文在归纳分析秦代人口跨境流动的类型的基础上,剖析了秦代人口跨境流动的特征、影响因素及积极意义,进一步拓展了秦代人口跨境流动研究范围,进一步丰富了秦代人口管理的研究内容。
一、我国秦代边疆地区人口跨境流动的类型
秦代不允许人口自由流动。秦代实行“禁民二业”的基本国策,即社会各业劳动者如士、农、工、商,只能各干一行,恒作一业,不能改业,不能兼业,如:官吏不允许经营其他行业,不能“与下民争利”;商人不允许为宦做官、经营土地;农民不允许经商打猎、外骛他业。实行“禁民二业”,目的是促民归农。由此,使用各种手段“使民无得擅迁”,严格限制人口自由迁徙、流动。一是不允许离开秦国本土,如《秦简·法律答问》记载:“臣邦人不安其主长而欲去夏者,勿许。”[1]226二是协助他人迁出秦国的,实施处罚:“有为故秦人出,削籍,上造以上为鬼薪,公士以下刑为城旦。”[1]130
但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国人口的控制,维护封建国家的长治久安,秦王朝政府实行大规模的移民政策。秦代的移民主要分两种情况,一是迁富豪、强族于关中,二是徙平民、罪吏与边疆地区[2]258。秦始皇在统一中国后的十余年内,前后进行了八次大规模的移民。因此秦代边疆地区的人口跨境流动是比较频繁的。秦代的人口跨境流动主要有两大类型:一是官方主导的人口跨境流动,即从迁徙流动的动议到具体组织实施都是由官方主导;二是民间的人口跨境流动,即不完全由官方主导或官方管控不了的迁徙流动。
(一)由官方主导的人口跨境流动
1.由内地流向到边疆地区。即由官方主导将内地的人口迁徙到边疆地区,包括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将犯罪的人口强制流动到边疆地区。也就是适用流刑,将犯罪的人流放到边疆地区服刑。流刑,也称“流放刑”,就是将犯罪的人(包括其家属)流放到边疆地区从事苦役的一种刑罚。流刑作为一种刑事处罚,早在奴隶社会的商代就已经出现。商代就有将犯罪的人流放到边远地区的历史。如伊尹放太甲事件,据《史记·殷本纪》记载:“帝甲即立三年,不明,暴虐,不遵汤法,乱德,于是伊尹放太甲于桐宫”。西周时期,将犯罪的人口迁徙到“海外”或“千里之外”或“不同国”,《周礼·地官·调人》载:“凡和难,父之仇,辟诸海外;兄弟之仇,辟诸千里之外;从父兄弟之仇,不同国……”,即凡杀害父亲的仇人,须徙于海外;凡伤害兄弟的仇人,须徒于千里之外;凡伤害从兄弟的仇人,不得同居一国之中,毫无疑问,将之迁徙到别国。《礼记·王制》中也载有:不听命令、不服从管教的人,先由乡的长官向司徒汇报、及时诫谕,如果不听劝告,则由左乡迁徙到右乡,或由右乡迁徙到左乡,以示惩罚,如果再不听劝告,则由“国”中迁徙到郊区,由郊区迁徙到野外,直至“屏之远方”①。实际上,这是后来各朝代的流刑的起端,而且是开了将内地人口迁徙到边疆地区的先例,因为西周时所谓的“野”“千里之外”“远方”“海外”等在当时来说,就是边疆地区了。秦代承袭商周以来的流放制度,将犯罪的人流放到边疆地区,以示惩罚。
流放刑是秦代八大类刑罚之一②。早在商鞅变法时期,秦就推行徙民政策,曾经把那些议论新法的罪人即“乱化之民”,“尽迁之于边城”,如,秦昭王二十七年(前280年),司马错攻楚,“赦罪人迁之南阳”③。秦始皇九年(公元前238 年),长信候毐叛乱,叛乱平定后,“及其舍人,轻者为鬼薪。及夺爵迁蜀四千余家,家房陵。”[3]227公元前222 年,秦灭赵,将赵王迁于汉中防陵;秦破楚后,迁徙严王之族于严道。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继续沿用流放刑。
秦代的流放刑有迁刑与谪刑两种情况:“迁刑”对官吏与平民百姓均可适用;“谪刑”仅对犯罪的官吏适用,适用“迁刑与谪刑”时,家属必须随迁[4]43。秦代广泛适用流放刑,如,秦始皇三十三年(公元前214年),“发诸尝逋亡人、赘婿、贾人,略取陆梁第,为桂林、象郡、南海、以适遣戌。”④三十七年(前210年),“又徒天下有罪吏民置海南故大越处,以备东海外越。”⑤
第二种情况,是将富豪、叛乱分子以及六国旧贵族迁往边疆地区。豪强因为具有较强的实力,容易形成对中央的威胁,并破坏地方治安稳定,所以是秦统治者的打击对象。使用的手段之一,就是将一部分富豪、六国旧贵族强制调离本土,放到边疆地区,如:公元前238年,平定长信候毐叛乱后,“及夺爵迁蜀四千余家,家房陵。”[3]227秦灭赵(公元前222年)后,将赵王迁于汉中防陵;秦破楚后,迁徙严王之族于严道;公元前221年,秦始皇下令将全国12万户富豪迁至咸阳;公元前212年,又“徙三万家丽邑,五万家云阳。”[3]256还有将这些人迁徙到临邛、琅琊、野王、上谷、南阳、余杭、临洮等地。
第三种情况,是有组织将内地人口集体迁徙到边疆地区。随着疆域的不断扩大,为加强边疆防卫与开发,秦始皇实施大规模移民实边政策。公元前219 年,“徙黔首三万户琅琊台下,復十二岁”⑥,开秦代徙民实边之端。公元前214年,派大将蒙恬率领30万大军北击匈奴,收复河套南北的广大地区之后,“徙谪实之”。公元前211年,又迁3万户到北河、榆中垦殖,公元前210年,徙大越民置余杭、乌程等地,以充实边防。在南部和东南部,即今浙江、福建、江西、湖南南部及两广一带,秦始皇征服“百越”后,先后设立了会稽郡、闽中郡、南海郡、桂林郡、象郡,迁徙了50万人戌守五岭,与越族杂居[4]112。
2.从边疆地区流向内地。即强制性将边疆地区的人口迁徙到内地。将边疆地区人口迁徙到内地的做法,早在西周时期就已经出现。西周时将被征服的异族人口迁徙于“野”中,以便于控制、役使。这里的“野”是指与“国”相对应的地方即王畿附近。西周时将周天子直接统治的王畿,称为“国”,王畿四周则称为“野”,西周时将一些人口从边疆外迁移到“王都”附近的做法,实际上,这是后来各朝代的流刑的起端,而且是开了将边疆地区人口迁徙到内地的先例。秦代也效仿西周的做法,为保证中央王朝周围有足够的力量控制关外,同时也以此监控被迁入关内的不轨人口。秦代时,实行“徒民实都”,即将关外之民迁徙到关内和首都[5]328。秦始皇为了防止六国贵族组织反抗,“徙天下豪富于咸阳十二万户”,置于中央政府的直接控制之下,公元前212年,又“徙三万家丽邑,五万家云阳”[3]256。这些人离开故土,移居他乡,处于一个陌生的环境中,其实力自然被削弱,这样,就地集中控制,有利于国家安定和社会稳定。
(二)民间的人口跨境流动
虽然秦代严禁擅自迁徙流动,但是仍存在民间的人口迁徙流动。这体现在当时的人口迁徙流动政策和制度的设计上。秦代的人口迁徙流动的政策上设计有正常的迁徙、流动程序。首先,迁徙者提出迁徙流动申请,由通过乡、亭蔷夫报县司决定,县司如同意迁徙,则发给“符传”。其次,迁徙申请者凭“符传”流动出行、居留,过界经关,要接受盘查,若无官府的符传,不准随意流动。否则要受处罚⑦。秦代对于边境地区的人员的出入境设计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其一,在边境,设有关,并设“关市”官职。“关市”亦即西周时的“司关”和“司市”“合为一官”⑧。还设有“亭”其遍设于驿道、关津。《汉书·百官公卿表》载“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6]742“亭”起初只在边境上设置,负责监视敌情,属于带有军事性质的机构。其二,实行凭证出入境制度,要求出入境商人须持“符传”,否则,处以刑罚。这些人口迁徙流动政策与制度的设计,不仅表明秦代政府允许民间正常的迁徙流动,而且说明当时的社会现实中存在民间的人口正常的迁徙流动包括人口跨境流动现象。事实上也确实如此,如《秦律》中的《法律问答》中就有关于来自他国的商人的记载,把各国来秦国贸易的商人称为“客”“邦客”。这些“客”和“邦客”都是一些来自他国的商人。
在秦代,民间的人口迁徙流动,除了普通老百姓的正常迁徙流动外,主要是两类人的迁徙流动:
一是商人的迁徙流动。秦代虽然重农抑商,但是仍然允许商业的存在。《史记·秦始皇本纪》就记载有战国时期秦国的商业活动。如:秦献公七年(公元前387 年),有“初行为市”;秦孝公时,商鞅“立三丈木于国都市南门”。秦始皇统一中国,统一文字、货币、度量衡以及道路交通设施等,有利于各地区交流,为商业提供了良好的环境条件,因此秦代不仅允许商业的存在,而且商业有更大的发展,当时遍布各郡的城市既是该地的政治中心,也是该地的商业中心,如:蜀郡成都,“市张列肆,与咸阳同制”⑨,市区内有繁华的商业区;自战国以来就较为发达的城市,如蓟(北京市)、邯郸、陶(定陶)、温(河南温县)、轵(济源)、临淄、吴(苏州)、寿春(安徽寿县)、宛(南阳)、番禺、雍(陕西凤翔)、栎阳、乌氏(甘肃平凉市西北),以及新发展起来的城市如丽邑、云阳、临邛等,都有商业市场;秦代的法律《秦律》中还有专门针对市场的规定即《关市律》,记载了关于管理关卡及市场交易等的法律规定。有商业,必然有专门从事商业贸易的人(秦代的商业分官营商业和民营商业,专门从事商业贸易的人分经官营商人和民营商人),毫无疑问也必然有商人的流动,包括商人边疆地区的跨境流动,如前述《秦律》体系中的《法律问答》关于来自他国的民营商人的记载和边境实行凭证出入境制度的设计便是佐证。
另外一种是流民的流动。早在先秦时代和春秋战国时期,不少百姓就因政局动荡和战争等原因而自发迁徙流动。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实行严格的户籍制度,没有取得政府的许可,百姓不能随意迁徙流动,但秦代仍存在流民问题,如六国中仍不愿意与秦合作的一部分世家贵族,为了躲避秦朝的征召,他们踏上的逃亡的路途。躲避“连坐法”的途径包括:有犯罪的人的同一宗族的族人要逃亡;有的不堪忍受“赋敛亡度,竭民财力”的残暴统治而逃亡;还有的因为土地被兼并后,失去土地而逃亡。这些流民,主要流向边远的地区,如山区,甚至边疆地区。如秦始皇征发刑徒修长城时,便有不少刑徒逃亡塞北,成为匈奴的子民,或者啸聚山林,成为大盗。
二、秦代边疆地区人口跨境流动的特征
秦代边疆地区人口跨境流动总体上以官方主导为主、民间人口流动为辅,呈现出人口跨境流动集体性、强制性以及政策的相对稳定性等具体特点。
(一)一定规模的集体性
秦代,个体单独的迁徙流动很少,大部分是规模性的集体迁徙流动。如前述,公元前238年,平定长信候毐叛乱后,“夺爵迁蜀四千余家”[3]227。公元前222 年秦灭赵后,将赵王迁于汉中防陵。秦破楚后,迁徙严王之族于严道。公元前221 年,秦始皇将全国12 万户富豪迁至咸阳。公元前219年,“徙黔首三万户琅琊台下”(《史记·秦始皇本纪》)。公元前214年,击败匈奴,收复河套南北广大地区,在阳山、阴山、榆中(今内蒙古鄂尔多斯地区)沿黄河一带,设置九原郡,并设44县后,“徙谪实之”。公元前212年,又“徙三万家丽邑,五万家云阳”。始皇三十六年(公元前211年),又迁三万户到北河、榆中垦殖。公元前210 年,徙大越民置余杭、乌程等地,以充实边防。征服“百越”后,迁徙了55万人戌守五岭,与越族杂居。
(二)鲜明的政府强制性
因为不允许自由迁徙流动,但是形势和现实却需要通过迁徙人口,达到统治阶级所期盼、所需要的目的,又必须有人口的流动。为此,只能由官府来组织实施统一的人口迁徙流动。秦代边疆地区的人口跨境流动,以强制性手段为主,辅之以经济手段。对犯罪的人流放到边疆地区,以及将六国旧势力、豪强从内地迁徙到边疆地区,或从边疆地区迁移到关内和首都,都是使用刑罚或行政命令,甚至暴力等强制性手段来推行,以确保统治者阶级意图的实现。但是也采用经济手段等柔性手段来推动人口跨境流动。秦代在推动边疆地区人口跨境流动上重视运用经济手段。早在尚未统一中国的秦国时期(即春秋战国时期),秦国就用经济手段开展了我国有历史记录的第一次有组织、有计划的人口迁移。秦国颁布《徕民法》,对移民工作做得好的官员,进行奖励,对新移民垦荒者五年免赋税,其子女享受秦民同样的待遇[7]25。秦代统一中国后,政府采取定期“复”(即免除徭役)和赐爵的办法,奖励农业生产,鼓励内地人口到边疆地区开垦种田,发展农业经济,如公元前219 年,迁黔首3 万户到琅琊台(今山东胶南),“复十二岁”。公元前212 年,又迁5 万户到云阳(今陕西淳化),“复不事十岁”。公元前211 年,迁3 万户到北河、榆中(今内蒙古河套与陕西交界处),皆拜爵一级,使河套地区成为新垦的农业区[4]110。
(三)移民政策的相对稳定性
移民边疆地区是秦代的一贯政策。秦代的徙民实边政策具有持续性、稳定性。早在战国时期的秦国,就有迁徙人口到边疆的做法。如在商鞅变法时,有过将内地人口迁往边疆地区的做法,即把那些妄议新法的“乱化之民”,“尽迁之于边城”。同时,秦国每攻克一个地方,就采取移民的方式以巩固占领区。《华阳国·蜀国》载秦灭蜀后,秦惠文王于后元十一年(前314年)“移秦民万家实之”。秦昭王二十八年(前280年),秦国击败楚国,“赦罪人迁之南阳”⑩。秦王嬴政即位后,延续了将不轨之民迁之巴蜀、南阳等边地的做法。秦始皇统一中国后,根据形势的需要,持续实施了大规模的移民。在其执政的十余年内,前后进行了八次大规模的移民,共迁徙居民约106 万户,达500 多万人口[2]257-258。
三、影响秦代边疆地区人口跨境流动的因素分析
人口跨境流动状况受一个国家的治理理念、政治形势等多种因素影响。秦代的边疆地区人口跨境流动状况就与秦王朝统治者的治理思想以及政治形势、边境形势、政策法令、交通条件等因素密切相关。
(一)与统治者的思想认识有关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秦王朝所实施的边疆地区人口跨境流动政策、措施、手段源于统治者的治国理政、治理边疆的思想。秦王朝的统治者采纳丞相李斯的“中央集权”思想,指导治国理政与边疆的治理。秦始皇统一全国后,实行什么样的政治体制,朝廷中曾有不同的主张,有的认为应该“师古”实行分封制。而当时的重臣、丞相李斯反对分封制,认为分封制会削弱王朝中央的权力,主张实行郡县制,“认为郡县制能够保证天下没有可以和中央权力相抗衡的政治势力,从而使中央政权稳定,社会秩序井然”[8]73。秦始皇采纳李斯建议,加强中央集权,在包括边疆地区在内的全国范围,推行郡县制,建立中央集权的管理体制。一方面,在边疆地区设置政府机构,任命官吏,加强对边疆地区的政治管控,如:在北方边疆,派蒙恬率三十万大军收复河套南北的广大地区后,设置九原郡;在南部和东南部边疆地区(即今浙江、福建、江西、湖南南部及两广一带),秦灭楚,统一了浙江和福建一带后,设立了会稽郡和闽中郡;统一岭南地区,设置南海、桂林、象郡。在西南边疆地区(当时的“西南夷”即今云南、贵州和四川西南部)修筑了“五尺道”,并委派官吏去治理[4]112。“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3]236另一方面,为了加强对边疆地区的控制,秦始皇从内地迁徙大量人口到边疆地区戌边,巩固边疆,开发边疆。
(二)与秦代国内面临的政治形势有关
秦王朝是在消灭韩国、赵国、燕国、魏国、楚国、齐国等六国的基础上而建立起来的。六国的主要军事力量被摧毁之后,仍存在较大的旧贵族残余势力,蓄谋反抗。他们不甘心在秦的统治下苟且偷生,总想恢复昔日的权势,伺机东山再起,比如,史书记载,张良原是韩国贵族后代,秦灭韩后,张良的家僮三百人,弟死不葬,悉以家财求客刺杀秦王,为韩报仇[3]2033-2034。六国旧贵族势力的存在是对新生的秦代政权的潜在威胁。为了防止六国旧贵族势力的复辟与动乱,秦代政权对六国旧势力和豪强采取强制性迁移,或从内地迁移到边疆地区或从全国各地迁移到首都附近集中管控,以消除动乱的隐患,维护中央对地方的政治的控制。
(三)与秦代周边面临的形势有关
秦代疆域“东到大海,西到陇西,北到长城,南到象郡。”[4]112秦代的版图面积大约为354.69平方公里,比西周的统治区(南至长江以南,西至今之甘肃,东北至今辽宁,东至今山东)范围要大。但限于当时自然地理环境以及经济、交通等条件,秦代居民的活动范围主要集中在中原一带的陆地区域。同样,王朝政府的管理活动也在这一带的陆地区域。面临的威胁主要来自于北部边疆地区,秦代时,匈奴是居住在中国北方蒙古高原一带的游牧民族,其利用骑兵行动迅速的优点,经常袭扰中原,并乘秦、赵、燕各国互相战争之机,占领河套以及河套以南地区,对秦朝构成很大威胁。秦统一后,匈奴对秦王朝的威胁仍然很大。而边疆地区,人口少,防卫力量明显不足以防范和抵抗匈奴的骚扰。为了解除这一威胁,秦王朝首先运用军事手段主动进攻,抗击匈奴的侵扰,秦始皇于公元前215年,派蒙恬率领30万大军北伐匈奴,收复了河套南北的广大地区。同时,采取移民实边措施,维护边疆地区的稳定,于公元前211年,又迁3万户到北河、榆中一带垦殖,以充实边防[4]112。
(四)与秦代的刑事政策即流放刑的设置有关
在我国古代,西周政权就设置了流放刑,此后为各朝代承袭沿用。流放刑是秦代时期八大类刑罚中的一个重要种类,包括迁刑与谪刑:“迁刑”适用于官吏与平民百姓;“谪刑”适用于犯罪的官吏,适用“迁刑与谪刑”时,家属必须随迁[5]43。秦代时期常适用流放刑,如公元前214年,“发诸尝逋亡人、赘婿、贾人,略取陆梁第,为桂林、象郡、南海、以适遣戌。”⑪公元前210年,“又徒天下有罪吏民置海南故大越处,以备东海外越。”⑫
(五)与秦代的交通条件有关
人口的流动与交通条件有密切联系。交通条件落后、交通不便,会制约人口的流动。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为了加强对全国各地的控制,建立了以首都咸阳为中心的水陆交通网。陆路交通方面,通过修建“驰道”“直道”“新道”“五尺道”,形成了以咸阳为中心的交通系统,使中原地区与边疆地区联成一体:一是修建以两条干线为主的“驰道”,一条由咸阳往东通向齐、燕海滨,一条由咸阳往南通向吴、楚之地;二是修建由咸阳向北穿过陕西北部,经内蒙古草原,至九原郡(今内蒙古包头西南),全长1800里(约今700公里);三是修建湖南、江西、两广地区的“新道”,使新道与驰道相连接,从而贯通中原与岭南的联系;四是在今宜宾与云南曲靖的崇山峻岭之间开凿一条“五尺道”,沟通西南边境与关中地区。水路交通方面,疏浚雍塞的川防,畅通江河水道,船只可通航黄河、长江、岷江、湘江、钱塘、漓江等河道,同时通过海上航道沟通南北水系。还在甘肃开凿秦渠,在咸阳至南山开凿漆渠,在广西兴安修建灵渠,通过连接湘江和漓江,联通了长江水系和珠江水系,迅速改变了古代交通落后的状态。全国水陆交通网的形成,为人口的跨境流动提供了条件。正是因为有了发达的全国水陆交通网,秦始皇得以部署实施八次大规模的移民计划,民间的跨境流动也才得以实现。
四、我国秦代边疆地区人口跨境流动的积极影响
秦代的人口跨境流动,主要的是内地往边疆地区的流动和边疆地区往内地流动。无论是内地往边疆地区的流动或边疆地区往内地流动,都对秦代的经济社会带来积极的影响与作用。
(一)有利于巩固政权,维护边疆地区安全与稳定
秦代,疆土拓展到哪里,政权组织就建设到那里。在边疆地区设置政权机构,任命官员,将边疆地区纳入中央政府管辖范围。在南部边疆的“百越”⑬地区,统一浙江和福建一带的越族后,设立了会稽郡和闽中郡。统一了岭南地区后,分别设置了南海郡、桂林郡、象郡,在西南边疆地区(当时的“西南夷”即今云南、贵州和四川西南部)修筑了“五尺道”,并委派官吏去治理[4]112。在北方边疆地区,收复河套南北广大地区,设置郡县,加强对这一地区的统治。
在边疆地区设立政权机构,任命地方官员,表明政治上统治关系的确立,这为人口的跨境流动提供了保障。人口的跨境流动又促进国家政权的巩固和边疆地区的社会稳定。将边疆地区的豪强迁徙到内地,“徙天下富豪于咸阳十二万户”将边疆豪强置于国家的直接控制之下,不仅有利于消除动乱隐患,维护政治上的稳定,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国家对经济的控制,有利于国家政治经济的稳定。而从内地向边疆地区移民意义有三。一是有利于实行有效的政治统治。移民边疆地区,扩大了边疆地区政权的群众基础,有利于秦王朝地方政权,推行统一的政制(郡县制),统一的法律制度,实行有效的政治统治。秦代,在边疆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设置的道,由道蔷夫主管,执行中央统一的法律、田令。《睡虎地秦墓竹简·语书》载,南郡守腾向县、道蔷夫分布命令,要求不论县或道都要执行中央统一的法律、田令等,不得奸私。二是充实了边疆地区的军事防卫力量。移民按照军队组织编制,平时开垦种田,战时就作为士兵,可以防范和抵抗外敌的骚扰或侵略。三是壮大了边疆地区的经济实力。移民在边疆地区开垦种地,发展边疆地区的农业,带动其他经济如手工业、商业的发展,壮大边疆地区的经济实力。
(二)推动边疆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
一方面,均衡全国人口分布,为边疆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力支持。黄河流域、长江流域是发祥地,人口比较集中,耕地面积比较少,文化,农业比较发达。而边疆地区如百越、岭南一带还是处女地,有的还处于刀耕火种的时代,而且刚刚被征服,人口稀少,荒地多。从中原地区迁移50万人到岭南,一方面减少了中原地区的人口压力,另一方面增加了岭南地区的人口,边疆地区人口密度明显上升,人口分布由河谷盆地向山地、由海拔较低地区向较高地区延伸,为边疆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力支持。
另一方面,移民边疆地区,将中原地区的农耕经济向边疆地区扩展,助推以农业为主体的国民经济体系的初步形成。秦代建立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封建制度国家,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作为经济基础,把发展农业当作“立国之本”,推行重农抑商政策,优先发展农业生产,限制其他经济部门的增长。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即宣扬“上农除末”政策,陆续向北部、西北游牧区南方山区移民,将中原地区的农耕经济向四周扩展,形成了包括黄河流域,泾、渭、汾河流域,长江流域等北起长城,南到岭南的统一农业经济区,初步形成了封建社会以农业为主体的国民经济体系[2]247。
人口跨境流动直接促进边疆地区农业的发展。在秦代,中原地区农业生产相当发达,而边疆地区交通闭塞、开发较晚、人丁稀疏、经济落后。如在岭南等南方有些地区还处在火耕水耨的落后阶段,甚至还有“食肉衣皮,不见盐谷”的原始部落⑭。移民迁入后,边疆地区劳动人口数量增加,为耕地开垦提供了人力基础,加上随之而来的较为先进的耕作技术和生产工具,推动了边疆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变迁。移民进入边疆地区后,辛勤耕作,开垦荒地,使边疆地区的耕地面积大幅增加;耕地面积的增加促使粮食作物的发展。如前211年,迁3万户到北河、榆中(今内蒙古河套与陕西交界处),使河套地区成为新垦的农业区。秦代通过移民边疆地区开垦,种田,使耕地面积随着疆域的扩大而不断扩大,粮食产量也有很大提高,以致中央至地方乃至边疆地区的粮仓盈满,如巴蜀地区,经过不断移民开垦,成为秦代的一个重要产粮区,甚至直到秦汉相争时,这里粮食仍然充足,“汉祖自汉中出三秦伐楚,萧何发蜀,汉米万船,而给军粮”⑮。《史记·高祖本纪》也记载,因汉初饥荒严重,高祖遂令民就食蜀汉[2]259。
人口跨境流动,改变了流入地的劳动人口结构、耕作方式和种植结构,带动了边疆地区手工业的发展,加速了边疆地区的综合开发。移民们依托边疆地区丰富的矿产、野生动植物资源等自然资源,有的因地制宜,种植桑麻等经济作物,有的从事畜牧业、冶铁业、青铜业、制陶业、漆器业、纺织业、制革业、煮盐业等。《史记·货殖列传》记载,秦代把一批六国的冶铁富豪迁至巴蜀、南阳等地后,这些人利用自己的资金和技术,募民冶铁,“大鼓铸,规陂地,连车骑,游诸侯,因通商贾之利。”⑯随着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商业也开始活跃起来。在边疆地区,出现了一批兼具政治功能和商业功能的城市。如蜀郡成都,“市张列肆,与咸阳同制”,西北的乌氏(今甘肃平凉市西北)、岭南的番禺(今广东广州),商业市场相当发达[2]260。
(三)推动民族融合,促进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形成
民族融合通常通过人口迁徙、经济文化友好交往、实行行政管辖和民族政策,甚至联合斗争等形式来实现。秦代政府与边疆地区建立并保持政治、经济、文化的联系,有利于民族融合。如前所述,秦代,疆土拓展到哪里,政权组织就建设到那里,秦代王朝政府与边疆地区建立的统治关系为人口的跨境流动提供了保障,也为内地与边疆地区的经济文化交往创造了条件。
秦代,内地与边疆地区建立并保持经济文化往来。政府在中原地区与边疆地区推行统一的土地政策,“使黔首自实田”,统一货币与度量衡,保持经济措施的一致性。民间的商人跨境流动,加强中原地区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交往,也推动民族间的融合。
而向边疆地区移民,各民族迁徙杂居,有利于民族融合。秦代持续8次规模性的移民以及流民跨境流动,将中原华夏族的人民迁徙到北方游牧民族地区和岭南地区,与当地土著居民如越族人杂居,为华夏民族与边疆少数民族的融合创造了条件,加速了华夏族于少数民族的融合。同时,向边疆地区移民也有利于密切边疆与内地的联系。迁徙人口受中原文化影响“根”的意识很强,无论迁徙到哪里,始终与祖籍地紧密相连。这种心理认同,也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融合发展。
[注释]:
①《礼记·王制》:“命乡简不帅教者以告……不变,命国之右乡,简不帅教者移之左;命国之左乡。简不帅教者移之右,如初礼。不变,移之郊,如初礼。不变,移之遂。如初礼。不变,屏之远方,终身不齿。”
②秦律设有笞刑、劳役刑、流放刑、肉刑、死刑、耻辱刑、经济刑、株连刑等八类刑罚。
③出自《史记·秦本纪》,转引自:https://www.gswen.cn/bookview/15320.html,查阅日期:2021-03-20。
④出自《史记·秦始皇本纪》,转引自https://www.gswen.cn/bookview/15321.html,查阅时间:2021-03-20。
⑤出自《越绝书》卷八,转引自https://so.gushiwen.org/guwen/bookv_46653FD803893E4F8F41AEC5EC64F551.aspx,查阅时间:2021-03-11。
⑥出自《史记·秦始皇本纪》,转引自https://www.gswen.cn/bookview/15321.html,查阅时间:2021-04-20。
⑦出自《秦简·游士律》:“游士在,亡符,居县赀一甲;卒岁,责之。”,转引自孙继兰的《古时“游学”:一旦远游学,如舟涉江湖》,载于http://k.sina.com.cn/article_2011075080_77de920802000i9em.html,查阅时间:2021-04-22。
⑧出自《资治通鉴·周纪四》,转引自https://www.gswen.cn/bookview/15449.html,查阅时间:2021-05-20。
⑨出自《华阳国志·蜀志》,转引自:https://so.gushiwen.org/guwen/bookv_46653FD803893E4FB3CBF084E0810116.aspx,查阅时间:2021-04-25。
⑩出自《史记·秦本纪》,转引自:https://www.gswen.cn/bookview/15320.html,查阅时间:2021-04-25]。
⑪出自《史记·秦始皇本纪》,转引自:https://www.gswen.cn/bookview/15321.html,查阅时间:2021-05-20。
⑫出自《越绝书》卷八,转引自https://so.gushiwen.org/guwen/bookv_46653FD803893E4F8F41AEC5EC64F551.aspx,查阅时间:2021-05-21。
⑬“百越”是生活在我国东南沿海地区以及南部的古老民族,包括:居住在今浙江境内和江西东部的东瓯;居住在今福建境内的闽越;居住在今广东和广西东部、湖南南部的南越;居住在今广西西部、南部和云南东南部的雒越。
⑭出自《后汉书·南蛮西南夷列传》,转引自https://so.gushiwen.cn/guwen/bookv_46653FD803893E4FCE8E499977BE4212.aspx,查阅时间:2021-05-21。
⑮出自《华阳国志·蜀志》,转引自https://so.gushiwen.org/guwen/bookv_46653FD803893E4FB3CBF084E0810116.aspx,查阅时间:2021-05-21。
⑯出自《史记·货殖列传》,转引自https://www.gswen.cn/bookview/15444.html,查阅时间:2021-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