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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众对养老责任主体的认知研究

2021-01-26

人口与社会 2021年1期
关键词:分摊子女养老

贾 茹

(北京师范大学 政府管理学院,北京 100875)

“老有所养”是人类永恒的话题,尤其中国具有“百善孝为先”“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传统。目前,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的新常态。数据显示,到21世纪中叶,中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的数量将达到3.2亿,占总人口的23.2%,老年抚养比将升至58.7%[1]。一方面,生育少子化、家庭规模小型化使得“四二一”“四二二”家庭面临较大的养老负担;另一方面,传统孝道观念式微、养老资源供给不足对国家养老能力形成挑战。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推进医养结合,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2],将“老有所养”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健全养老政策体系首先需要认清当前中国公众对养老责任(1)“养老责任”是指社会规范要求特定个人或组织对于特定养老对象提供养老支持的义务和职责,并对未履行之事需要承担相应后果。详见:徐俊,风笑天.独生子女家庭养老责任与风险研究[J].人口与发展,2012(5):2-10.主体的认知状况,即解决应该“由谁来养老”的问题。本研究基于“新时代人民对社会公平正义要求的实证研究”全国调查数据,描述与诠释当前中国公众在养老责任主体认知方面的总体状况、群体性差异与影响因素,试图为解决养老问题提供理论参考。

一、谁来负责养老:子女、政府、老人还是多主体

“家庭养老”是人类社会最基本且最富生命力的养老方式,始终占据着中国养老模式的主流位置。由子女负责养老不仅受到儒家伦理的认同与宗法制度的保护,伴随着农业社会文明绵延千载,而且受到20世纪70年代以来社会交换理论的支持。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子女赡养老人是父代养育子女的一种反馈模式[3],是责任伦理[4]和血亲价值论[5]的体现。张波基于2010—2013年中国综合社会调查数据认为由子女负责养老仍然是人们普遍的养老责任认知[6]。然而葛剑雄认为传统“养儿防老”观念正在逐渐消解[7],这种消解来源于生产方式和经济形态的转变,即由农业社会步入工业社会后,随着大家庭的瓦解与核心家庭的兴起,人们开始在国家层面谋求养老问题的解决。

德国新历史学派与以庇古为代表的福利经济学派均强调政府应该实施广覆盖的养老金制度,采用收入转移支付的方式保障社会公平以促进国民经济发展[8]。凯恩斯《就业、信息与货币通论》和《贝弗里奇报告》的问世标志着政府正式承担公民的养老责任,随后欧美诸国推行养老保险制度并催生了福利国家模式[9]。曹鑫的一项研究显示中国养老模式从家庭养老逐渐转向社会养老,政府在养老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10]。而以张川川、陈斌开为代表的学者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尽管养老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替代家庭养老,但社会养老无法从根本上动摇中国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11]。

伴随着全球经济危机的爆发,政府公共财政越来越难以承受社会养老压力,福利多元学派开始倡导政府的有限责任,认为市场、国家、家庭、社区和民间组织等都可以是社会福利的来源[12],政府、子女、老人三方养老责任分摊模式进入公众视野。以周湘莲为代表的学者认为在养老责任主体方面应该由政府进行经济支持、社会组织保障老年生活、子女负责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商业组织提供养老补充[13],养老责任分摊能够凝聚多主体的优势并减轻单一主体的沉重负担,中国公众正逐步增强对多元养老责任主体的认同。

20世纪70年代中国政府开始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带来了独生子女家庭养老保障供给不足的问题。加之近年来居住方式自然分离化与人口流动常态化,独生子女家庭对父母进行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和经济支持的能力减弱,部分具有经济基础的父母开始规划独立养老。风笑天对这一社会现象表示支持,认为推行自我养老可以缓解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压力和化解现实养老困境[14],穆光宗、朱劲松等学者也认为自我养老不仅有助于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尊严和地位[15],同时能够节省社会财富以支持扩大再生产,发挥老年人的积累优势以助力经济发展。然而部分学者对独立养老的乡村可行性及其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如疏远亲密的代际关系和稀释孝顺美德等表示担忧。

二、理性选择逻辑、观念现代化与养老责任主体认知

公众养老责任主体认知包含公众认为某一主体“应不应该”与“能不能”承担养老责任两个维度,分别根植于观念现代化程度与理性选择逻辑。Bandura的社会学习理论认为人类行为是内部因素与环境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16],Fishbein和Ajzen的行为理论认为个体主观认知是个体态度和社会规范共同作用的结果[17],也就是说,公众在选择养老责任主体时受到将养老作为社会问题还是个人问题的影响。为此本研究认为观念现代化程度包括公众对宏观层面的国家责任和微观层面的个人责任的认知,理性选择逻辑涵盖公众对宏观层面社会养老能力和微观层面家庭养老能力的考量。

1.理性选择逻辑与养老责任主体认知

理性选择理论认为利益是行动者的根本动因,决定个体理性行动的因素是资源、制度及其结构[18],我们认为养老责任主体的选择受到理性选择逻辑的支配。从宏观层面的社会养老能力角度出发,社会保障制度能够增强个体经济上的抗风险能力和独立性,从而降低公众对代际支持的依赖,也就是说参加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公众可能更偏好政府负责养老或三方养老责任分摊,降低对子女养老的依赖程度。公众对社会保障制度满意度越高意味着越认可政府供给养老资源的能力,对政府能力的认可会增强对政府养老的偏好。张波的研究成果显示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险对人们的养老责任认知具有显著影响,参加养老保险者较认同政府负责养老和三方养老责任分摊。丁志宏[19]的研究成果进一步支持了上述论断。基于此,本研究提出如下研究假设:

假设1:社会养老能力对公众养老责任主体认知影响显著

假设1a:对社会保障制度满意度越高的公众越偏好政府负责养老或三方养老责任分摊

从微观层面的家庭养老能力角度出发,作为理性人的个体会依据家庭养老资源选择养老责任主体,养老资源主要包括物质条件、日常照料和精神慰藉。物质条件表现为土地、房产、金钱等经济基础,日常照料和精神慰藉与自身是否为独生子女、父辈数目和子辈数目等家庭结构状况密切相关。当家庭具备土地、房产、金钱等经济基础,作为子女有能力为父母养老,作为父母有能力独立养老,反之,经济基础薄弱的家庭对政府养老可能会更加依赖。同理,当自身并非独生子女、所要赡养的老人数目少,作为子女有充足的时间、精力和较轻的心理负担对老人进行精神慰藉和日常照料,作为父母能够心安理得地接受子女照料而不必担心为其增添生活压力,也就是说,家庭养老能力越强的公众越偏好由子女负责养老或独立养老。Chen YenJong等的研究表明社会经济地位较高、家庭资源丰富的老人更喜欢独立生活或者与儿女同住[20],陶涛、刘雯莉的研究成果表明与非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相比,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对子女养老的期待更低,更企盼来自政府和制度的养老支持[21]。基于此,本研究提出如下研究假设:

假设2:家庭养老能力对公众养老责任主体认知影响显著

假设2a:物质供给与日常照料能力越强的公众越偏好子女养老或独立养老

2.观念现代化与养老责任主体认知

观念越现代意味着越重视国家责任而期待由政府负责养老,观念越传统意味着越重视个人责任而认同“养儿防老”。观念的现代化程度受到长期居住地、受教育程度和职业性质的影响。(1)在长期居住地方面,受聚族而居、安土重迁的小农经济思想影响,对血缘和地缘关系的重视以及家族势力和礼俗力量的共同作用,形成了农村公众的狭隘功利主义[22],这意味着长期居住在乡村的公众比城市公众更偏好传统的子女养老模式。英克尔斯在对人的现代性的阐述中也突出强调了城市生活经历有助于现代观念的养成,即相较于农村公众而言,城市公众的观念现代化程度更高,更认同政府养老。(2)在受教育程度方面,认知发展理论认为教育通过知识累积和认知发展对公众起启蒙作用[23],受教育程度越高的人越有能力了解社会的真实情况[24],对政府负责养老及三方养老责任分摊的接受能力越强。韦伯认为现代化进程是社会的理性化程度不断加强的过程,教育会培育公众的批判意识和理性精神[25],受教育程度越高的公众越偏好多元养老责任主体以实现养老资源的优化配置,反之受教育程度越低的公众越认同子女养老。(3)在职业性质方面,距离公权力近的公众往往有更多的公共参与机会和政治参与行为,而政治参与实践对公众观念的现代化具有正向的推动作用[26],那么相较于体制外工作者而言,体制内工作者会偏好现代性较强的政府养老或者三方养老责任分摊;不同性质的工作在收入分配、人力资本回报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别,体制内工作者通常拥有较好的养老福利待遇,就业状态较少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张仁鹏等的研究发现从事稳定性就业的居民会更多选择由政府养老或者共同负担养老[27]。基于此,本研究提出如下研究假设:

假设3:观念的现代化程度对公众养老责任主体认知影响显著

假设3a:相较于长期居住在城市的公众而言,乡村公众更认同子女养老

假设3b:受教育程度越低的公众越认同子女养老

假设3c:相较于在体制外工作的公众而言,在体制内工作的公众更认同政府负责养老或三方养老责任分摊

三、数据、变量与方法

1.数据

本研究数据来源于麻宝斌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新时代人民对社会公平正义要求的实证研究”,该项目组于2017年6—8月开展全国问卷调查,调查抽样依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采用分层多阶段PPS抽样方法。首先将全国划分为直辖市、东部省份、中部省份、西部省份4个抽样框,然后参照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分5阶段从每一抽样框中等距抽取2个初级抽样单元(省/自治区/直辖市),2个2级抽样单元(区/县),2个3级抽样单元(街道/乡镇),3个4级抽样单元(居委会/村委会)、25个最终抽样单元(家庭住户),最后在每户中随机抽取1人为受访者。项目组共抽取北京、上海、河南、湖南、山东、广东、内蒙古、陕西8个省及直辖市,16个区县级单位,32个街道或乡镇级单位,96个居委会或村级单位,获取有效问卷2 308份,进行加权处理后获取2 400个有效样本,样本对除台湾、香港和澳门外的中国地区具有充分的代表性。本研究使用SPSS20.0进行数据分析。

2.核心变量(2)下述变量设计主要用于本研究的核心数据分析即多分类Logistic数据分析。

本研究的因变量为“养老责任主体认知状况”,在问卷调查中选取题目“您认为有子女老人的养老主要应该由谁负责”进行测量,将4个选项操作化为:主要由政府负责=1;主要由子女负责=2;主要由老人负责=3;政府、子女、老人责任分摊=4。本研究的自变量用以量化宏观层面的社会养老能力、微观层面的家庭养老能力与观念现代化程度。社会养老能力通过医疗保险满意度和养老保障是否公平加以衡量。家庭养老能力具化为物质供给能力与日常照料能力,物质供给能力通过家庭经济收入、土地使用权与房产所有权加以衡量;日常照料能力通过是否为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数和抚养子女数加以衡量。观念的现代化程度通过长期居住地、受教育程度和工作性质进行衡量,具体变量操作情况见表1。

3.方法

由于因变量为四分类变量且无顺序之分,故本文采用多分类Logistic回归模型分析理性选择逻辑与观念现代化程度对当前中国公众养老责任主体认知状况的影响。此模型用于解释自变量X在预测因变量Y发生概率时的作用和强度,并且因变量Y具有多种取值类型。具体而言,主要由政府负责定义为y=1;主要由子女负责定义为y=2;主要由老人负责定义为y=3;政府、子女、老人责任分摊定义为y=4,其中以“政府、子女、老人责任分摊”作为对照组,多分类Logistic模型可表述为:

P1为公众认为“主要由政府负责”的概率,P2为公众认为“主要由子女负责”的概率,P3为公众认为“主要由老人负责”的概率,P4为公众认为“政府、子女、老人责任分摊”的概率,并且P1+P2+P3+P4=1。an(n=1,2,3)为常数项;Xk为自变量,表示第k个影响公众养老责任主体认知的因素;βnk为模型n中第k个影响因素的回归系数。

四、研究内容

1.当前中国公众养老责任主体认知的总体状况

对“当前中国公众养老责任主体认知”进行频率分析,数据结果如图1所示。认为有子女老人的养老主要由政府负责的人数为123人,占比5.1%;主要由子女负责的人数为1 274人,占比53.1%;主要由老人负责的人数为64人,占比2.7%;政府、子女、老人责任分摊的人数为912人,占比38.0%。也就是说,超过五成的中国公众认为应该由子女负责养老,近三成的公众认为应该由政府、子女和老人责任分摊,这表明当前中国“养儿防老”观念依然深入人心,政府、子女、老人责任分摊的养老观念拥有一定程度的社会认同基础。

2.中国公众养老责任主体认知的群体性差异

为了观测中国公众养老责任主体认知的群体性差异,本研究将受教育程度、居住地、工作性质等变量与“当前中国公众养老责任主体认知”变量分别进行卡方检验和交叉列表分析(见表2),除本人是否为独生子女差异不明显外,其他变量的群体性差异均显著,具体情况如下:(1)在社会养老能力方面,相较而言,对医疗保险制度满意度越高的公众越认同子女养老,而对医疗保险制度满意度越低的公众越认同由政府、子女、老人责任分摊和政府负责养老;对养老保障制度公平感知度越高的公众越认同子女养老,对养老保障制度公平感知度越低的公众越认同由政府、子女、老人责任分摊和政府负责养老。(2)在物质供给能力方面,低收入家庭较认同由子女负责养老和老人自己负责,中低收入家庭较认同政府负责养老,中高收入家庭较认同三方养老责任分摊;房产是父母所有的公众更认同子女负责和三方责任分摊;无土地资源的公众更认同三方养老责任分摊,即中高收入家庭、房产是父母所有、无土地资源的公众偏好三方养老责任分摊。(3)在日常照料能力方面,赡养老人数少的公众较认同政府负责和老人自己负责;养育子女数少的公众较认同政府负责和三方养老责任分摊,即赡养老人数少、养育子女数少的公众偏好政府负责养老。(4)在观念现代化程度方面,受教育程度为初中及以下的公众最认同子女负责养老,受教育程度为大学及以上的公众最认同三方养老责任分摊;体制内公众更认同三方养老责任分摊,体制外公众更认同子女负责养老,体制内公众较体制外公众更认同由政府负责养老;居住在乡镇的公众最认同子女负责养老,居住在城市市区的公众最认同三方养老责任分摊,居住地现代化程度越高的公众越认同政府负责养老。

3.当前中国公众养老责任主体认知的影响因素分析

本研究从社会养老能力、家庭养老能力和观念现代化程度三个维度对当前中国公众养老责任主体认知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以验证理性选择逻辑和观念现代化的解释力,所有模型均利用复杂抽样设计的多分类Logistic回归估计,见表3。

表3 不同因素对养老责任主体认知影响的多分类Logistic回归结果

数据结果显示,在社会养老能力层面,对社会保障制度满意度越高的公众越偏好子女养老,证明假设1a“对社会保障制度满意度越高的公众越偏好政府负责养老或三方养老责任分摊”不成立,这可能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实际支持作用有限相关,诸如“因为即使参加了医疗保险,如果在保险报销线之下,则仍然需要自己统筹医疗费用;而且即使到了医疗保险线,也存在着自身支付比例限制”[6],即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制度在现阶段无法取代子女的赡养职责。

在家庭养老能力层面,房产是父母所有的受访者选择子女负责(与三方养老责任分摊相比)的比房产不是父母所有的受访者高,表明房产是父母所有的公众更认同子女养老;有土地资源的受访者选择子女负责(与三方养老责任分摊相比)的比没有土地资源的受访者高,表明有土地资源的公众更认同子女养老;有土地资源的受访者选择老人负责养老(与三方养老责任分摊相比)的也比没有土地资源的受访者高,表明拥有土地资源的公众更认同老人负责养老,上述数据分析结果证明了假设2a“物质供给与日常照料能力越强的公众越偏好子女养老或独立养老”成立。数据显示赡养老人数越多越偏好三方养老责任分摊[28]。值得注意的是公众并非因为物质供给能力不足而寻求政府提供养老保障,而是家庭结构核心化、居住方式自然分离化与流动常态化所造成的日常照料能力减弱,迫使公众寻求多元主体分摊养老责任。

在观念现代化程度方面,长期居住在乡村的受访者选择子女负责养老的比居住在城市的受访者高,证明假设3a“相较于长期居住在城市的公众而言,乡村公众更认同子女养老”成立。受教育程度为初中及以下的受访者选择子女负责养老的比受教育程度为大学及以上的受访者高,证明假设3b“受教育程度越低的公众越认同子女养老”成立。值得注意的是,家庭年收入并没有对养老责任主体认知状况产生显著影响,这可能因为家庭经济收入水平与养老责任主体认知之间并非线性对应关系。从经济角度出发,家庭收入高能够使公众免于因物质匮乏而求助于政府养老,但是从价值追求角度出发,家庭收入高的公众偏好现代价值观而可能更认同政府养老。

五、相关对策

虽然中国正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时期,公众观念受到现代甚至后现代因素的影响,然而研究结果表明超过半数的中国公众认同主要由子女负责养老,区别于西方社会接力模式的反馈模式依然占据中国社会代际伦理的主流。笔者认为这并非是因为传统观念根深蒂固而阻碍社会进步,恰恰是社会演化过程中去伪存真而使传统美德得以延续的结果,亦是中华民族能够生生不息的根脉所在。为此,政府应把握当前中国公众养老责任主体认知状况,通过制度供给、道德约束、舆论宣传等手段,发挥房产、田产在养老保障中的关键作用,结合养老责任主体认知的群体性差异细化养老政策,在保障老年人基本物质需求的同时关注日常照料与精神慰藉。

1.建立健全“以家庭养老为核心、多元主体责任分摊”的养老保障体系

研究结果表明子女养老观念占据社会主流,近三成公众认为养老责任应该由政府、子女和老人分摊,这意味着政府应该着力完善“以家庭养老为核心、多元主体责任分摊”的养老保障体系。一方面明确家庭作为养老载体的首要地位,采用道德约束、舆论宣传、制度供给等手段强化子女的养老责任意识,促进老年群体选择家庭养老;另一方面重视多元主体在养老保障中的协同作用,政府可以通过供给养老金、完善老年人生活设施等方式发挥物质保障功能,指导社区、村委会协同子女对老人进行日常照料与精神慰藉,鼓励商业机构提供高质量的治疗护理、临终关怀等。

2.提高城乡老人经济水平,完善“以房养老、以地养老”制度

“有恒产者有恒心”同样适用于中国公众对养老责任主体的认知,研究结果表明房产是父母所有(相较房产不是父母所有)与有土地资源(相较没有土地资源)的公众更认同子女养老,土地使用权对老人独立养老具有显著影响力,也就是说父母拥有房产与田产不仅会减轻子女的经济压力使其更乐于赡养父母,而且会缓解老人的心理压力使其更愿意回归家庭。房产是子女养老的可靠保障,田产是独立养老的物质基础。这意味着公共部门应完善“以房养老、以地养老”制度,一方面政府可出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行政条款保障老年人的财产所有权,另一方面政府可协助老年人将房产、土地使用权转化为养老资源,重点帮扶空巢、独居老人等无法实现家庭养老的老年群体。如将农村老人的土地转包他人,所获收益直接用于其生活开销,同时配套餐饮、医疗、家政等养老服务,为独立养老提供可靠保障。

3.养老责任主体认知群体性差异显著,养老政策精细化势在必行

研究结果显示,长期居住在乡村的公众偏好子女负责养老,受教育程度为大学及以上的公众偏好政府、子女和老人三方养老责任分摊,这固然与农业生产生活所保留的传统观念以及高等教育所培育的理性精神相关,但同时反映出养老保障制度城乡差异较大以及养老资源分配因社会地位不同而出现的严重分化现象。政府一方面可以采取专业化的治理方式,探索基于社会网络的养老互助模式,着力提升乡村养老服务供给的质效,着重缓解留守老人家庭的代际冲突与养老困境;另一方面对受教育程度较低的公众因势利导,转变他们的养老观念,同时在受教育程度较高的群体中试用养老责任分摊政策以检验其效果。

4.政府在提供养老保障的同时,理应兼顾生活照料与精神慰藉

研究结果表明即便中国公众拥有能够独立养老的经济收入,对现行社会保障制度满意,依然表示出对子女养老的渴望。这意味着养老不仅需要物质的满足,而且需要日常照料与精神慰藉。虽然日常照料与精神慰藉属于更贴近私人领域的家庭生活问题,但是公共政策可以发挥辅助或引导作用。如在日常照料方面,采用财政补贴等手段推广智能养老服务,对突发疾病的老人实施一键呼救。在精神慰藉方面,通过举办社区活动、建立老年大学等方式,弘扬尊老、爱老的传统美德,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乐”[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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