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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21-01-17郭磊

现代审计与经济 2021年1期
关键词:水费水务许可证

郭磊

地下水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违规开采地下水资源现象长期普遍存在。审计中,通过将取水许可证办理台账和水资源费缴交台账、排污许可台账进行比对,筛选出缴交了水资源费或办理了排污许可但并未办理取水许可的单位,结合实地检查发现,远郊区县、主城区和开发区均存在违规开采地下水的现象,而远郊区县农村地区和城乡结合部问题尤为严重。审计署在对某地审计发现,仅2018年到2019年1月,该地方共有150家企事业单位违规取用地下水,其中市级管理单位38家,区县管理单位99家,开发区管理单位13家。

(二)地下水源地保护管理不到位。根据国家和有关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规定,需对自备饮用水井划定地下水源保护区,并在一二级保护区内对生产生活和建设行为均有限制性规定。实地延伸检查发现,一是有关区县普遍存在未对地下水源地划定一、二级保护区的问题;二是在划定保护区的范围内,仍然存在违法建筑、种养殖园区、生活污水随意排放的问题;三是部分区县不掌握辖区内地下水开采总量,特别是对农村非农业生产使用地下水的审批、开采井总数、用水量、用途不掌握,管理缺失;四是经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抽样监测,部分区域地下水水质不达标。

(三)越权审批导致发生违法取用地下水资源。根据规定,取水许可的审批管理职能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有。在对某开发区审计检查中发现,2014-2016年,该开发区所属市政公司在未取得市、区(县)水务部门授权的情况下,为解决自来水管网未覆盖区域的入区企业建设用水问题,违规越权审批并由下属的供水公司组织打井20 口,其中15 口水井未缴纳水资源费,5口水井未安装计量设施。

(四)取水许可管理不规范。水务行政主管部门长期存在内部沟通缺失,对取水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未严格遵照有关规定执行。审计检查发现,主管部门对部分未经批准私自取用地下水的单位,仅凭办理取水许可证所需材料就直接办理了取水许可,而并未向内部执法部门传递有关单位的违规取水问题信息;主管部门对大量取水许可证过期的单位,或者未经追究就续办取水许可证,造成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出现断档,或者长期默许取水许可证过期而置之不理,而仅关心有关单位是否正常缴交水资源费,是对事实上无证取水行为的纵容。

(五)用水计划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对近年的用水计划管理检查发现,取水审批机关未按规定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当年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也未按规定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其下一年度的取水计划建议(表)。对下达的用水计划深入检查发现,部分企业并未取得取水许可证,其行为属于违规取水,《取水許可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取水审批机关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的取水总量不得超过取水许可证批准的取水量”,而取水审批机关仍然向其下达了当年的“自备井(含地热水)用水户计划用水指标”。

(六)对违法取用地下水行为执法不严。审计组通过检查基层水务执法机关执法档案、水资源费收取等资料发现,一是对未取得取水许可证,利用自备井取水的企事业单位,长年收取水资源费,但并未对违法取水行为进行处理处罚;二是对个别单位屡次发生的私自开采地下水行为,仅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未作处罚,也未进行封井处理;三是对在专项排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并没有后续处理处罚,排查工作有名无实。反映出基层水务执法机关在工作中存在不作为、慢作为的问题,内部也存在信息不共享的问题。

(七)未及时足额收取水费。这个问题在基层尤其是农村比较普遍和突出。审计发现,在农灌用水中普遍没有计量设施,仅通过每亩每年灌溉次数进行收费,既不能真实反映用水量,又对用水收费没有约束,造成水费欠收;在农村集中供水站人饮供水中也存在类似问题,农村居民会以种种借口逃避缴费,或者因非农忙时外出打工、农村居民居住分散等原因而无法及时足额收取,也有个别反映是冬天水管爆裂导致用水量激增,所以拒绝缴费。审计组对某县部分集中供水站人饮供水水费收取情况抽查发现,每年实收水费仅为应收水费的一半左右,问题较为突出。

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对策

(一)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全民意识。各级水务主管部门要加大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利用和水资源费(税)征收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对地下水资源的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管理的氛围,发动群众力量遏止私采滥用地下水的行为;提高全民的节水意识,合理合法开采使用地下水资源,有效减少地下水用量,营造出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氛围;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阐明有偿使用水资源,自觉及时缴纳相关税费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二)建立沟通协调,强化履职尽责。水务部门内部各行政单元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基础性工作,探索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畅通信息共享流通,形成管理合力。工作中要完善管理机制,行政审批、水务执法、用水计划管理等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梳理相互工作中的勾稽关系,理清前置后置条件,对有疑点的要及时交执法部门调查处理,严格按规定履行职责。

(三)落实管理规定,提高工作质量。要严格执行地下水源地管理有关规定,划定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对保护区进行有效管控,坚决杜绝保护区内违规行为发生,确保水源地卫生安全。同时,对照政策进行全面“体检”,加强取水许可和用水计划管理,对确需取用地下水的要进行水资源论证,及时下达用水计划、限定用水总量,对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已覆盖的用水单位,有序组织自备井的退出工作。

(四)严格依法行政,提升管理水平。加强水资源环境法律法规和业务学习,不断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执法能力;提高依法行政的主动性,将日常检查和专项排查结合起来,积极获取内部外部信息,加大对破坏、污染地下水资源,违法私采地下水等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通过严格执法,反向查找内部管理环节、管理流程上存在的漏洞,弥补不足,促进管理水平提升。

(五)加强问责问效,确保资源安全。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工作失职的人员,要加强问责;对发生违法问题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检查,强化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促使基层单位履职尽责,管理好、保护好、利用好我们赖以生存的水资源,筑牢资源安全防线。

(作者单位:西安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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