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非暴力不合作”的警民冲突:1922年“松江警捐事件”探析*
2021-01-17张松
张 松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法政学院,江苏 南京 210044)
江苏是近代中国经济发展的前沿地带,经济活跃,地位举足轻重,同时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地,承担繁重的捐税。从清末到民国,从上海、苏州到苏北,商民的抗捐抗税斗争此起彼伏,连绵不绝,成为近代江苏城市现代化进程中的常见现象。松江是上海的“文化之根”,在上海的城市发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1922年夏,松江县城爆发抗捐事件,前后绵延一个多月,县城商民几乎是全员参加,影响极大。虽然在近代中国滚滚民变潮流中,松江警捐事件并不引人注目,学界对其少有关注,但若将该事件与同时期其他“商变”(1)“商变”一词系张海林教授首创,概指由商人组织起来向政府抗争的事件,与“民变”“兵变”等相对应。参见张海林:《清末江苏“商变”浅论》,载《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6期。事件相比较,却凸显出比较鲜明的特点。《申报》曾于是年6至8月对该事件进行连载,本文即以报载相关报道为基本材料,对此次事件进行考察分析,以求教于方家。
一、事件肇因
明清以来,实行银钱并用的货币制度,因此地方百姓承担的国家赋税徭役,除缴纳实物外,尚有以银、钱(即铜钱)缴抵者。1914年,北京政府颁布《国币条例》,明确规定以银圆为中华民国本位货币。但由于自晚清以来,大量白银外流,银贵铜贱的现象始终比较严重。20世纪二三十年代,受国际金价和银价的影响,物价腾涨,加上各地滥铸铜钱,银钱比价更加悬殊。
“松江警捐事件”的爆发即导源于是年6月松江警所征收各商铺店房捐时“改征小洋”。该项捐费,原本始于前清光绪二十六年地方摊认的庚子赔款。民国成立后,松江县即将该款项截留,充抵本县警费,而各店铺的捐款向来都是缴纳铜钱,少有缴纳银洋者。
然而松江警所的各项支出如警员薪饷等均是支付银洋,一进一出,相差较大。鉴于这种情况,松江县警所就试图将以往以钱串计算征收的各店铺房捐,改为以洋码计征,如原月收钱一百文改为小洋一角,以减少入不敷出的现象。于是,松江县警所向县商会致公函,同时通令本市四巡官,要求其通知并劝导各商铺,以期即时改收。(2)《房捐改征洋码》,《申报》1922年6月30日,第3张第11页。
对于警所的这一要求,松江县商会于6月30号下午三时,在商会议事厅召开会董会议。参加会议的二十余名会董经过商讨,认为商民承担的房捐系摊认的庚子赔款,原本全省一律,但现在其他县早已取消,松江县亦应效仿,所以没有改收小洋的必要。至于警捐,会董们认为属于商民应付捐费,自无不缴之理,但以前办乡防的时候,商民承担的相应捐费很轻,然而自改设警察后,商民承担的捐费“较诸乡防加重不啻倍蓰”,有警捐、房捐、茶捐、客栈捐、马捐、车捐、轿捐、船照捐、地场捐、水巡捐等。这些捐项加上地方行政费和罚款收入,应该是一笔数额不小的款项,但“警所来函谓不敷支配”,而“缉务又腐败若此,岗位又愈减愈少”,究竟上述各项收入捐款,是否足敷办理市警,颇堪思量。会议最后议决“应由会函警所质问,请其明白公布”,并将上述决议印发本城各商号,以便知照。(3)《县商会开会纪》,《申报》1922年7月2日,第3张第12页。
这里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为何会董们认为警所“缉务腐败”“岗位减少”?民国初年,各地军阀混战,灾荒连连,社会秩序混乱,即使是“东方明珠”的上海,也未能避免,各类抢盗案件频发。1922年四月初,松江县城隆泰茶庄等六家商铺被盗,案发后,一直未能破获。五月初一,德泰协水果行又遭窃,损失大洋二十二元小洋十八角;朱震泰肉庄同时亦遭窃盗,损失若干。窃案频发,且不能破获,说明松江警所失职、缉务腐败。同时,松江又发生西三区警官孙焕文鞭责商人傅祺安一事,群情愈加激愤。(4)《警捐潮中之杂闻》,《申报》1922年7月22日,第3张第10页。因此,县商会对警所警捐改征小洋之公函,表示强烈反对。另外,根据县商会会董们的私下调查,“以市捐而办市警,本属绰有余裕,兹因弥补县警费之不足,而将市警裁减”,致使松江县城警力不足,无法应付治安局面;现在“因裁减不足,尚欲为无形的加捐”,因此一些会董表示:“吾商人均属本市住民,本有要求警费公开之资格,于是而有宣布收支之质问。”(5)《反对警捐该徵小洋之原因》,《申报》1922年7月5日,第3张第12页。可以看出,商会会董们一方面对社会治安现状及警所的失职极为不满,同时他们抗捐的意识倾向也开始发生转变,已从单纯的经济权益转向政治权益。
二、事件经过
面对商会会董会议议决的反对改征小洋及质问三条,警所并未予以足够重视,而是例行公事地于7月5日复函一份,回答商会的质问。公函略云:“接准来函,所提议案三条,除第三条任由贵会措施外,但一二两条根本上已有错误,故第三条亦复无所附览。第一条称房捐系摊赔庚子赔款,他县已经停征,但本所历年未奉停征省令,且他县亦并未停征,本所岂能独异。第二条声请明白宣布警捐用途,但本所各种捐款之支配,系经地方行政会之审查确定,有审查会之预算原案,可以复按。贵会系属三法团之一,亦曾列席行政会议,且早将预算原案印送各机关,明白宣布,似无二次宣布之必要。接准前因,相应函复,仍祈劝导商民,协力维持,以裕警费。”(6)《增徵警捐之答辩》,《申报》1922年7月7日,第3张第11页。警所傲慢自大、敷衍塞责的态度在这份复函中清晰毕陈,也清楚表明警所对改征小洋的坚决态度。
松江县商会接到警所的答辩函后,于9日再次召集会董会议,商讨对策。而就在前一日(即8日),松江县署为警捐事,令二科主任唐伯撝与商董领袖商洽,希望能缓和调解商界和警界的冲突。所以,在临开会时,商董张省三用电话通知县警所,请警佐张简斋到会接洽。然而张简斋因患足疾,无法参加,因此委托司法警佐尹伯华代表前往,但显然双方并未达成妥协。是日会议共到会董三十余人,郑子松被推举为会议主席,向与会众人宣布县警两处复函。经会众讨论,形成如下议决案:第一,“房捐原系暂认庚子赔款,嗣经改为警费,实为商民自动,非因奉令而行。查本省六十县现非一律征收,本县何得独异”,因此应该停缴。(7)《来函·松江县商会来函》,《申报》1922年7月13日,第3张第11页。第二,“商民有缴纳警捐之义务,即应有监督用途之权利。前经查照议决案,要求警所将十二项之市收入措办市警察,是否不敷,明白公布在案,乃警所讳莫如深,含混答复,在纳捐人怀疑更甚”(8)《来函·松江县商会来函》,《申报》1922年7月13日,第3张第11页。。“行政会原案,系属拢统支配,认为宣布未能明瞭,如车站马路上轿捐、车捐等,自沪杭道路通行夜车以来,早经将捐款增征,此项增出之款,经济如何支配,仍应明白宣布。”(9)《增征警捐之反响》,《申报》1922年7月11日,第3张第11页。第三,“市中警察漠视缉案,自春至夏,大街窃案,层见叠出,未闻一破,甚至被窃之家,不愿报告,腐败可知。区员对于地方无保卫能力,所长对于属员无惩戒方法,以有用之金钱,养此无用之巡警,于理不顺,于心不甘”(10)《来函·松江县商会来函》,《申报》1922年7月13日,第3张第11页。。这项议决案不仅继续坚持了商民的初衷——停征房捐,而且将国民的“知情权”作为正式要求提出,于理于法均有依据,符合全体商民的意愿,同时明确表达出对警界办事能力的怀疑,但又留有余地。商人的权利观在议决案中清晰呈现,表明当时松江县商人的权利意识已达到一个较高的层次水平。因此,当有人提议仿照上海组织纳税人会,以便随时监督税捐用途时,立即得到与会人员的一致赞成,并推张寿芝等起草章程。(11)《增征警捐之反响》,《申报》1922年7月11日,第3张第11页。会议最后讨论决定:“组织松江市警察纳捐人会,监督本市警政及各项收支,免致弊混……俟定立草章,征集各界意见后开成立大会。”(12)《来函·松江县商会来函》,《申报》1922年7月13日,第3张第11页。
松江商界决定取消铺户捐,要求宣示松江市全埠警费之收支,并组织纳捐人会,监督警政暨警费出纳的要求,不仅继续松江商警两界的冲突对立,而且会给社会秩序带来紊乱,松江县署不得不介入进来。在县署二科主任唐伯撝8日的初次协调无果后,松江县知事温绍樑(13)温绍樑,字栋甫,1921-1924年任松江县知事。以事关增加人民负担,非先事疏通不为功,于11日午后邀请县商会副会长冯静岩、商事公断处长张省三、特别会董郑子松等,至县署磋商解决警捐事件,以期捐款得以即日征收,警费不致无着。但冯静岩等人“以为欲消灭商人反对,惟有贯彻议决精神,否则非若辈所能强迫就绪,故均辞不往”(14)《加征警捐之近讯》,《申报》1922年7月13日,第3张第11页。。由于松江县商会商人领袖的不配合,温绍樑不得不在12日上午又亲自至各会董家中商谈,请劝导各商民,按照旧额缴纳各项捐款,以示让步。(15)《调解警捐风潮》,《申报》1922年7月14日,第3张第10页。
由于温绍樑知事态度谦卑,经各会董共同讨论,商会也随之做出“知事既殷殷劝告,我辈亦不为己甚”的让步,议决:“撤换不职警官,并不列举姓氏,由县自动撤换;市警费财政公开,并由各区推定代表,实施监督;恢复本市各区未裁以前之原有警额。”(16)《调解警捐风潮之条件》,《申报》1922年7月16日,第3张第11页。同时公推郑子松为代表至县,要求温知事全部履行后,即劝各商店照原定钱串缴捐。事件发展至此,似有获解决之象。
然而,事有反复。7月15日下午,松江县东门外春阳泰等全体商号六十二家联名具函商会,要求转请县署,停纳房捐,并谓警费自有地方公款,及各项罚款杂捐尽可抵补。(17)《警捐尚未解决》,《申报》1922年7月17日,第3张第11页。继东门外各商家之后,又有城内外商店三百余家,呈请免缴房捐之呼吁。而商会所提的三项条件,原本以为温知事能接受,却不料遭到驳诘拒却,商会于是拟就停捐呈文,准备分呈省县,贯彻其停止房捐主张,同时由会员持呈稿向各商户请求署名盖戳。到18日为止,连署者共四百七十余家。(18)《警捐风潮扩大》,《申报》1922年7月19日,第3张第10页。
随后,松江县商会致电省长韩国钧(19)韩国钧(1857-1942),字紫石,苏北海安县海安镇人,1922年任江苏省长,1925年辞去省长之职。,呈请取消房捐。在函电中,商会以四百六十八家连署盖章商号的名义,声言:“迩来以铜元充斥,洋价陡增,米价又极昂贵,商情凋敝,达于极点。今警所以向取各捐改钱为洋,不胜惶恐。况房捐一项,系属庚子赔款,原案本为暂认,各省取消已久,苏省亦多数停止。我松商人,何辜而独重此担负?”现在“商民确有难支之势,所请取消当日暂认庚子赔款之房捐,委系全市商民一致举动,其情甚为可怜”,因此,恳请省长“俯恤商艰,令行松江县知事温绍樑,迅予取消房捐,勿得再纵警员压迫搜括,以促商命,无任戴德”(20)《商会电请取消房捐》,《申报》1922年7月23日,第3张第10-11页。。
商界的反对之声不断高涨,甚至有扩大蔓延之势。缴纳学捐之西门外某商店主亦因教育界中有人指摘商家停纳警捐之非,竟有主张连学捐亦停纳以为对付。似此两不相让,各走极端,恐不免发生意外,甚至会牵连至其他领域。松江县教育会会长张蔚丹等发起解决警捐之公民大会,刻已联合西三区市民,定于20日下午在县城西城隍庙开会,公议解决方法。(21)《警捐风潮扩大》,《申报》1922年7月19日,第3张第10页。
而商人内部也并非团结一致,一些商人对商会停捐的做法有不同意见。如县城西三区的绅商表示反对罢捐之运动,由盛元音、朱挺扬、张芝、毛伯颖、陈文虎、俞泮藻等发起,印发传单,决定于20日借市立第十二国民学校,开西三区市民公会,解决警捐问题。(22)《警捐风潮近讯》,《申报》1922年7月20日,第3张第10页。此次市民公会最后形成如下议案:“(一)议决由本市公民联名电省、函县维持警费,并请省委莅松,查明实在,折衷调解。(二)商会请警费公开,极端赞成,但松江市有款产,均应一律照办。(三)此次警捐风潮,由于改收小洋,不先征求市民同意,似属领袖警佐擅改旧章所致,应请其引咎辞职。”(23)《警捐潮中之杂闻》,《申报》1922年7月22日,第3张第10页。还有商人毛枢对商会的真实意图表示怀疑,为此致函商会,认为商会反对警捐未经集议即改收小洋、停止房捐的要求,“于理至公,于法至合”,但商会“所收商捐,向系钱码,此次并不邀集商家会议,而贸然改收小洋,是否因警捐改后而发生,抑倡收于警捐之先乎?若改收在前,何必说人是非,改收在后,更属非理”(24)《警捐风潮近讯》,《申报》1922年7月20日,第3张第10页。。
虽然商会内部有反对之声,但同意停止房捐、反对警捐改征小洋的仍占多数。面对警捐风潮扩大蔓延的态势,松江县署不得不做出让步。县署为急谋解决起见,除将商人要求之市警费收支各项对照之册,咨由警所检送公款管理处,并令邀同各界会员包括商会、教育会等团体从事审查,作为一度之公布。同时,知事温绍樑又决定疏通各会董意见,计划定期设宴邀请,以便面予劝导。(25)《警捐潮中之杂闻》,《申报》1922年7月22日,第3张第10页。
对于县署公款管理处的邀请及如何审查,松江县商会在22日下午召集会董会议,商讨办法。是日会董到者,为郑子松等二十一人,由冯副会长主席。先令书记将管理处来函朗读,经各会董讨论,当场起草,由会函复管理处,仍坚持此前的意见:“警所对于附税项下行政补助费之支配,应以账册送由贵处审查,以示公款用途。至于商人担负各捐,仍应查照敝会前函警所,请将收支细目公布通衢,俾纳税人一律周知。”(26)《警捐潮中之会董会》,《申报》1922年7月24日,第3张第11页。
房捐是县署的重要收入来源,为维持房捐收入,县署准备于25日邀集绅商代表在县署开会,磋商解决方法。对县署的这一打算,商会极力反对,决定不参加此次会议,其理由有四条:第一,本市商人同意取消房捐,有五百家之多,同往恐县署不能容,约举数人,又不能代表公意;第二,房捐一项,商家担负最多,而召集名单,反居少数;第三,商会所提三条件,县知事既完全不予解决,对于商人,已无诚意;第四,闻有人函县,请开市民大会,意图捣乱,今县署发函至百余件,召集多数无关系人,实为市民会之变相,不能解纷争,适足增多扰乱。(27)《警捐潮中之会董会》,《申报》1922年7月24日,第3张第11页。商会同时函复县署,表示拒绝参会,以示反对。
为加大对县署的压力,商会又用会董名义,再次致电韩省长。在函电中,商会声称“松江警察腐败,达于极点,知事温绍樑纵奸殃民,对于商民呼吁,如聩如聋,迫成停捐风潮,冀促官厅觉悟,乃该知事反欲召集多数无关系人,到署开会,意图压迫商民,淆惑钧听”。因此,数百家商民表达出“全体不与会,对于该会议决案,亦誓不承认”的决心。(28)《警捐潮中之会董会》,《申报》1922年7月24日,第3张第11页。时任国会参议院议员的沈维贤(29)沈惟贤(1866-1940),字思齐,松江人,1912年被选为江苏省议员,1916年,又被选为省议会议长,后又被选为国会参议院议员。1923年曹锟贿选总统,拒贿南归。亦为此事致电省长韩国钧和松江县署,表达对此事的关注,云:“勒加商捐,激动公愤,深堪骇异。地方设警以卫商,商民输捐以养警,是商为主,而警为辅,岂有反憎主人,狂妄不法,缉捕弛于宵人,鞭责加于商夥。有警若此,不如商团。现既经费不敷,应妥议减政核实开支,无可纵警勒派,重为商累。此案温兼所长理应回避,请迅派妥员莅松处理,以恤商艰而肃警政。地方幸甚!”(30)《警捐风潮杂闻》,《申报》1922年7月26日,第3张第11页。
面对多重压力,县署不得不多方设法。一方面,调整本年度警费预算,颁发十一年度县地方行政预算册,并令松江市乡委员会先行召集三法团进行审查,再行定期开行政会议公决。(31)《否认召集审查会》,《申报》1922年7月25日,第3张第11页。试图通过此举曲线救国,但因松江市乡委员会以无权为由拒绝召集会议而未能实现。一方面,松江县署包括温知事向省处及淞沪护军使呈文请示处理办法。时任淞沪护军使何丰林批示,“除令松防司令就近劝导外,并仰邀绅商开会解决”。(32)《警捐风潮杂闻》,《申报》1922年7月26日,第3张第11页。
7月25日下午四时,县署在署衙召集绅商大会,列席者约五十余人。绅士到者,为谢宰平、耿公达等及省议员盛竞生、朱鹤孙。商界方面虽商会各会董拒不出席,然典业董事张省三、米商方丽江、银行业黄涵伯均到会。警佐张简斋、县四科主任兼警所会计庄仲清等,亦出席会议。温知事首先阐明房警各捐应行维持理由,并将警费收支印发于在席诸人,请予审核。绅士谢宰平接下来发言,谓商会会长闵瑞之君,虽已回松,因病不能出席,故致函鄙人,嘱为代表;惟此项捐款,既因改征小洋,由商人反对停纳,只有从劝告入手。再次为耿公达、张蔚丹诸绅先后讨论,以言地方上既不能无警察,警费又不能赖省款开支,则民间所纳警捐之应行维持,已无疑义。惟捐款擅改小洋之反对,固属一致,不妨照原纳钱串数额,劝告输将。于是典业张省三即代表各典铺,愿照钱串缴纳。米商朱丽江,亦愿劝告大涨泾米行照缴,银行业黄涵伯亦允输纳。其余如西外各米行则由朱哲生担任劝告,华阳桥各商店则由徐春波、张子华等劝导。会议旋即决定,先将已经认缴之捐款,克日收取,以济警饷,其余官佐薪俸,不妨俟续收再发。商人停捐所提条件,因商界反对之二区张巡官,已表示不愿再干;警费公开问题,亦已将收支印布,是于大体上已经承认。且俟谢绅将开会情形,复由闵会长转劝各商后,再行报告。(33)《警捐潮中之绅商会议》,《申报》1922年7月27日,第3张第11页。
绅商会议的结果对县署来说,不啻为绝佳消息。26号下午,县公署召集县地方行政会,讨论审查地方预算事项,县教育会会长张芝、农会会长吴履刚、市乡委员朱庆咸等十七人与会。关于十一年度县地方预算,册载房警各捐之收入,因商人反对,恢复钱串征收,会议决定由审查委员即日从事审查。另外,县商会因警捐问题,致函县署,诋行政会议为私人会议,经会议讨论,认为县行政会组织条例,系省议会议决,咨请省长执行,现任商会会长即为省议员之一,何以认自身议决之案谓为私议,应请县署去函质问。(34)《地方行政会纪》,《申报》1922年7月28日,第3张第10页。可见,绅商大会召开后,县署认为警捐事件已获解决,其态度也随之强硬起来,然而局势并未如县署所料那般。
松江商人因绅商大会中,有绅士谢宰平代表商会闵会长出席,且官厅于商人所提条件尚未履行,而县中已谕知收取捐款,商情愤激,特请各会董赴会长寓所质问,闵君答:“谢绅曾来问病,论官商冲突事,嘱为调和,瓛以病剧,请公代我为之。但瓛甫经回松,于此事曲折,尚未明白,俟查明商会情状,再行接洽。此当时实在语也。瓛虽不明白法律,何至以商会全体之权,付诸他人。”(35)《警捐风潮尚难平息》,《申报》1922年7月29日,第3张第10页。27日午后,商会召集会董会,筹议对付方法,到者二十余人。经过商讨,会议议决:首先,闵会长既不以商会全权付之他人,自应登报声明,以关调语,而释群疑。其次,各商铺停纳房捐警捐之理由,已由松市四百六十八家商号分发传单,声叙明白,今何护军使训令松江县和平调解,若在未经承认以前,官厅有勒收强迫行为,各商人得随时报告商会,由会长负交涉之责。再次,此事酿成,应有知事负责,当由正副会长暨全体会董分电省长、护军使,诉称:“松江县知事温绍樑,溺贼殃民,商情愤激,环请撤换,以平众愤,而息风潮。”(36)《警捐风潮尚难平息》,《申报》1922年7月29日,第3张第10页。警捐事件并未获得真正解决。
三、事件结果
警捐事件爆发已持续月余,松江县署既不肯同意商会所提条件,又不能采取确实有效办法调停双方冲突,致使商警两界相持不下,陷入僵持状态。知事温绍樑也因警捐风潮,不得不于27日乘车进省,投谒督省两长,请示办法。(37)《温知事因公进省》,《申报》1922年7月28日,第3张第11页。
也许是受到省里的指示,温绍樑知事最后还是部分接受了县商会所提的条件。8月5日午后,县商会召集全体业董开会,商会正会长闵瑞之与各会董均出席,松防司令王精甫也出席此次会议。(38)《调解警捐潮之会议》,《申报》1922年8月6日,第3张第10页。先由闵瑞之会长报告情形,然后王精甫司令发言,表示作为军人,本不当干预民政,但任松防司令五年,有深厚本土情谊,不能坐视,加上何护军使来函督催,不能不出面调解,“警饷犹之军饷,捐款为饷源所出,断无停理。警察虽不甚完善,然究有胜于无,况亦断无不能促进改良之理”。王精甫进而提出处理办法,认为此次商家所提的两项条件,官厅已完全容纳,“第一条撤换二区巡官问题,但巡官并无大过,撤虽不能办到,调则未始不可。第二条推举区董问题,亦有磋商余地”(39)《续纪调解警捐风潮之会议》,《申报》1922年8月7日,第3张第10页。。旋即,大会讨论推举区董办法。商会方面主张由商会选举,王精甫则认为应由县函聘。这时忽然有人质问,要求明白指出调换巡官继任者何人,被王精甫严词拒绝。在一些年老业董会员的支持下,王精甫的意见得以通过。大会并表示,俟条件实行后,即照常纳捐。
随后,原任二区的张纫秋巡官,被调任松江县警察总教练官,以泗泾之梅少樵巡官,调任署理二区巡官。空缺出来的泗泾巡官,则委任徐亚伯署理。各区区董,亦经过各方一再磋商,于8日分函聘订,分别为一区侯古渔、二区冯受祜、三区张若水,四区杨文石。(40)《警捐风潮已解决》,《申报》1922年8月10日,第3张第10页。12日,县知事温栋梁以此次警捐风潮,在松防司令王精甫出面调停之下,业已完全解决,为表感谢,邀请王精甫司令及司令部副官孙凯庭、新警董侯古渔等人在署聚餐,并请绅界及警所中人作陪。(41)《警捐解决后之聚餐会》,《申报》1922年8月14日,第3张第11页。商会方面以所争各点已达到目的,也在12日印发传单,分致各商号,报告交涉情形,并劝将房警两捐,仍照钱码缴纳,以复原状。
警捐事件至此完全平息,松江县城的商民生活也回复到以前状态。但对知事温绍樑来说,此事余波未息。沪海道尹奉省令,密查松江县知事温绍樑被沈刚呈控渎职殃民,及卫氏谋夫延不讯结案,并警捐风潮之被控等案,计有六起,当由道署密派林德清来松调查。林君已于十八号抵松,先赴县署查询一切,然后约其同学某甲在西门外小作勾留,始行返沪。(42)《道委密查知事》,《申报》1922年8月21日,第3张第10页。此次密查的结果未能知悉,但根据史料记载,温绍樑直至1924年才结束知事一职,可见此次密查对温绍樑应该影响不大。
四、事件分析
松江警捐事件前后绵延一个多月,其间多次反复,虽然事件波及范围仅限于松江县城,但影响却蔓延至上海、省城、京城,引起广泛关注。与同时期的其他抗捐事件如山东莱阳农民抗捐、上海小车工人抗捐、苏州商民抗捐等相比,既具有共性,也有差异性,体现出不同地区的抗捐斗争及中下层商人权利意识的明显变化。
第一,直接诱因方面。松江警捐事件与同时期的其他抗捐事件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桑兵教授曾指出,城镇商民罢市的直接导因是缘于反抗横征暴敛,维护自身权益[1]51-69。从前文的叙述可知,松江商民抗缴警捐,是因为激愤于警所维护治安不力,却警捐改征小洋,变相加重商民负担,但商民对警捐本身并不抗拒。而且,当时松江警费匮乏也属实情,如松江莘庄警察分所附税项下补助只有三百余元,分所长郑富卿不得不自行筹垫,地方绅商也多次呈请县署设法救济,莘庄商会会长与绅董等甚至连袂赴松江县署,吁请补救。(43)《敬请补助莘庄警费》,《申报》1922年7月9日,第3张第12页。因此,松江警捐事件的爆发,主要在于商人不满警所的不作为,为维护自身权益而发动,与县署和警所“横征暴敛”无甚关联,是一起典型的“警民冲突”。
第二,抗争方式方面。在松江警捐事件中,商民的抗争方式始终比较温和,警捐事件始终未曾走向极端。自清末迄至北洋,商人的捐税抗争大多采用集会演说、请愿函电、歇业罢市,以及利用乡谊私交游说官员、运用新闻媒体等新手段[2]136-150[3]95-100。松江商民综合运用了这些新手段,较好把握了警捐事件的发展节奏,不致脱离控制,走向极端。从前文关于松江警捐事件的叙述梳理可以看出,从一开始的提议抗捐,到后来的联名呈请停捐、罢捐,集会、函电、游说及报纸舆论等方式都有采用,但松江商人并没有采取罢市、暴力等过激方式,始终是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来抗议警捐征缴,体现出鲜明的利用法律维权、以法抗捐特点,是近代中国比较少见的“非暴力不合作”事件。因此,整个事件虽然持续一个多月,但并未给松江县社会秩序造成混乱,反映出松江商人的务实理性。
第三,抗争领域方面。清末以降的捐税抗争,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大多局限于经济领域,少有突破至政治领域。松江警捐事件则不然,以经济领域为起点,进而直接落足于政治领域,将经济利益与政治权利紧密结合在一起。如前所述,警捐事件缘于“改征小洋”,因为这会加重商民负担,可以说属于经济利益纷争,但商会会董在第一次会议时,就已显露出敏锐的权利意识,由经济权益转向政治权益,要求享有警所收支情况的“知情权”,随后进一步提出要履行纳税人的监督权,监督警政及各项开支。至此,警捐事件已由一起单纯的抗捐事件转变为争夺“政治权利”事件,不仅表明松江商人(主要是商会会董们)的权利意识已经发展到一个新的层次水平,同时也说明经济利益和政治权利紧密纠葛在一起,无法截然二分是普遍的社会现象。
第四,事件解决方面。历史上的民变事件,不外乎两种结局,或失败,或胜利,取决于双方的取舍和力量博弈。近代中国的民变事件,大多数都是依靠武力镇压而解决,如罢工、农民起义等,以妥协和平结束的较少,松江警捐事件即是其中之一。从上文的梳理考察可知,松江警捐事件的解决,固然是由于县署做出让步,同意商会的条件,双方达致合意所致,但不可否认,在双方的博弈过程中,各种外力也是该事件获得圆满解决的重要因素,其中军方的介入不可小视。在最后的调停会议中,松防司令王精甫的介入可以说是商界和县署双方达成妥协的重要催化剂,尤其是对商界而言。因此,松江警捐事件虽然没有直接动用武力,但实际上还是间接借助了武力,民国初期的军阀政治和社会特点彰显无遗。
第五,商人权利意识方面,体现出由“商权”蜕变为“民权”的明显趋向。自晚清开埠以来,商人的社会地位日渐提升。随着中外商战日益激烈,商人群体的权利意识不断觉醒成长,从注重经济权利、维护个体权益逐渐向政治权利、群体权益拓展。从上文可知,警捐事件中,松江商人群体表现出敏锐的政治嗅觉,迅速从经济权益之争转向政治权利之争。经过博弈较量,商人群体最终取得胜利,获得区董推荐权,而一些商人领导者则成为区董,直接介入基层的行政管理,实现了政治权利的突破。此外,商人群体在抗捐事件中,注重利用法律、媒体、舆论及请愿多种手段,不仅表明商人群体的维权手段多样化,同时也说明他们的权利意识进入新的层次,由物质转向精神,由个体转向群体,由“商权”趋向“民权”。但在商人群体权利意识向高层次演进的同时,商人群体内部的阶层分野也表现明显。譬如商人内部对停捐的不同意见,商会会长闵瑞之的“病遁”,绅商大会上典业、米业、银行业商人的妥协等,充分体现出商人群体内部的阶层差异。
最后,与其他抗捐事件明显不同,松江警捐事件的结果应该说皆大欢喜,取得实质性成果。究其原因,既缘于商人群体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自身的妥协性和软弱性,表现出空前的团结和坚决,也因为县署主官温绍樑的妥协退让。(44)温知事为何有如此表现?估计跟其才经历苏州商会控诉案有关。1921年5月至8月,苏州总商会、吴县教育会和农会等频繁向省署呈电,控诉温绍樑贪鄙狡猾、玩法殃民,最终不得不从吴县转任松江。参见《1921年吴县知事温绍梁被控案档案选》,《民国档案》1997年第1期。
总之,1922年仲夏的松江警捐事件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大,商人群体采取非暴力不合作的抗争方式,抗争主张从经济权益领域扩展至政治权利领域,其权利意识呈现出明显的“民权”特性,迈入新的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