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 改善优化营商环境
2021-01-16余淼杰
余淼杰
近日,国务院就如何推动全国营商环境的整体优化、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工作做了系统深入的部署。
改善优化营商环境,首要是要做好“放”的工作。“放”的重点在于健全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的机制,更好地支持市场主体的创新发展。一是要积极鼓励引导民营经济的发展。要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特别是确保主权可控可管的前提下,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推动数据的安全有序流动,更好地支持市场主体的创新发展,切实做到“放水养鱼”,力争实现“水大鱼大”。二是宜鼓励大力引进外资,特别是对制造业企业和一般服务业企业的外资企业,允许外资企业享受市场准入前国民待遇,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并逐步缩短负面清单种类和数目。三是对各类企业,在放开市场准入,消除准入隐性壁垒的同时,也要建立退出机制,比如建立并完善市场主体制度,对经营异常类企业依法“清场”。
改善优化营商环境,“管”是重要保证保障。“管”的重点在于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监管,维护创建公平竞争秩序。要认识到“放”和“管”是辩证统一的,放开市场准入不是允许市场主体野蛮生长;加强监管是为了市场主体更好地发展,目标是依法保护好各类市场主体的产权和合法权益。
首先,加強监管的首要之义是防止垄断,防止资本无序扩张、野蛮生长。资本作为生产的主要要素之一,充裕必要的资本投入对各行业特别是资本密集型行业的发展能起到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要防止市场主体利用行业优势、规模优势产生垄断势力,阻止良性竞争,不利于整个行业的生产率提升。政府要为资本设置“红绿灯”,依法加强对资本的有力监管和有效引导。
其次,加强监管还需大力破除区域分割和打破地方保护。要大力推荐客货运输证照跨区互认、取消冗余公路检查站,有效降低运输贸易显性成本。同时,有效地清除各类歧视外地区域企业准入的“玻璃门”和“旋转门”等隐性成本。
再次,“管”的目标在于创造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相关部门需清理设置非必要条件排斥潜在竞争者行为。监管的“初心”就是要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机会。“管”的方式须因行而异,宜刚柔相济。
改善优化营商环境,更要做好“服”的工作。重点是面向老百姓面临的困难,寓服务于监管。
一是要持续提升投资便利化和建设便利度。二是要大力提升跨境贸易自由化水平,继续大力推进贸易自由试验区建设,同时继续深化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并在内地拥有“双机场”的条件比较成熟的城市考虑设立自由贸易空港试验区。三是优化外资投资环境,探索建立国际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制度,支持开展国际航运相关配套服务,提高国际航运综合服务能力,提升综合国际竞争力。四是优化经常性涉企服务,具体工作要于细微处见“真功夫”,寓服务于细微,各部门服务工作宜“不以善小而不为”。五是要做好人才服务管理工作。要不拘一格招才引才,大力引进“高精尖缺”人才特别是国际人才。
最后,要鼓励部分条件成熟的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头部城市,有条件先行先试。(摘编自《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