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常态下我国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新特征及防范对策研究
2021-01-16唐山市财政信息中心
唐山市财政信息中心
在新常态下,系统性与区域性在我国金融企业发展中极为突出,虽然促进了我国当前的金融行业发展,但由此产生的风险新特征也尤为突出。基于此,要想解决这些突出问题,必须先分析其特征,再根据特征和现状找到有效的解决、防范措施,这样才能使金融风险降到最低,使金融产业健康发展。所以,对新常态下的我国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进行高效识别,并积极探索科学的防范对策是现阶段我国金融体系发展过程中的重中之重。
一、新常态下我国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新特征
新常态下,我国金融体系在逐渐完善,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具有系统性、区域性、广泛性、普遍性和突出性。综合性金融企业在延伸业务领域过程中,将投资范围拓展至可控程度比较低的范围中,使其抵御风险的能力大大降低,若发生细微失误,极易威胁企业命脉。另一方面,关于金融风险区域性风险,新常态下,跨区域作业已经成为我国大多数金融企业常态,这种现象的出现,是由于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区域性新特征,具体表现在金融企业不断进行货币商品的创新发展,合理利用网络,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将其延伸至消费群体之中。但由于目前我国大部分金融企业在跨地区进行合作、并购与组合时,重新设计的金融产品大多不在可控范围内,虽然此类新产品能够增强回笼资金利用率,但其抗风险能力是尚未可知。所以,新常态下的区域性金融风险新特征也极为明显[1]。
二、新常态下我国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防范现状
当前新常态下,我国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防范现状为:一方面,由于金融风险具有突发性强的特点,致使已有预防监管措施非常被动,其原因为我国当前金融信息共享机制缺乏,致使企业的数据统一不够全面,只有风险显露时才能才能做出有效反应,不能进行良好、有效的风险预防。另一方面,金融风险监管控制出现了重复、真空、冲突的现象,针对当前的金融监管问题,我国已经做出了相应改变,设置了部门之间相互监管的机制,这种情况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资源浪费,然而虽然当前实行了网络化监管,但并没有进行责任划分以及落实,不仅真空情况没有被遏制,反而使重复情况更加严重。虽然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的职责已经非常明确,但仍然出现了监管冲突,主要是由于大量金融企业进行业务扩展时过于盲目,跨行业、跨领域的金融产品时管理部门在进行管理工作时出现职责冲突[2]。
三、新常态下我国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新特征的防范对策
(一)扩大协同能力
在新常态下,根据我国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新特征,由于涉及部门众多,所以在金融风险监管的工作进行过程中,扩大各部门协同能力,成为风险防范重点。为建设完善的协同性能力,可以对管理范畴进行扩大,进而加强监管措施,能够在扩大协同性能力的同时,对金融企业进行多方位的立体监督管理,加强金融风险防范效果。
(二)设立信息共享机制
面对新常态下的金融风险新特征,高效地风险评估才能带来更强的风险防范能力,而全面的风险评估能力是建立在完善的金融信息共享当中的,所以设立信息共享机制,能为金融企业提供有效风险评估。一方面,各个金融企业间的信息往来应进行相应加强,在以往的统一管理调集的同时,加速金融信息共享机制的落实。从人民银行开始,在按照统一管理措施以及统一标准里,设计出健全的统计制度,进一步推动高标准金融市场监测体系的建设。另一方面,了解全球金融市场最新状况,在银监会、证监会以及保监会共同助力下大力研究,分析出金融风险的源头,进而提出参考价值更高的信息评估内容,让金融企业更高效地规避风险[3]。
(三)扩展社会监察
在新常态下我国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新特征的防范,也可以由社会进行补充。其中拓展社会监察,也属于当前规避金融风险的措施之一。首先,需要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可以对金融机构的义务、责任以及业务合法性进行标准设定。其次,对综合性金融产品,设置相应的风险披露制度,这种制度的设置目的,一方面,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受损害和威胁。另一方面,对金融机构自身也有督促作用。最后,应向消费者宣传标准化金融业务的正常流程,提升消费者的风险预警能力,将综合性金融服务与产品风险的监管前置化[4]。
四、结论
综上所述,新常态下,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地发展,金融风的系统性及区域性逐渐加强,随之而来的金融风险新特征也是显而易见的,面对此等情况,需结合金融风险新特征的情况,以及新常态下我国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防范现状,确定防范对策,以促进我国金融行业蓬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