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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学徒制法治化建设的路径思考

2021-01-16周亮叶玲

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学徒用工校企

周亮,叶玲

(湖南科技职业学院,湖南 长沙,410004)

职业教育立法是职业教育领域依法行政、依法治教的重要依据,是推动职业教育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1996年《职业教育法》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职业教育走上了法治化轨道。随着职业教育的发展,一种新的教育教学模式——现代学徒制成为“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基本制度载体和有效实现形式,也是国际职业教育发展的基本趋势和主导模式”[1]。从2010年提出现代学徒制理念开始,到2015年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公布首批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的通知》正式推行现代学徒制,再到2019年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现代学徒制工作的通知》全面推进现代学徒制为止,政府部门虽然制定了各种文件推行现代学徒制,但却没有出台任何形式的法律文本,造成现代学徒制政策文件多,但法治化不足,这种法治供给不足问题已成为制约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因素。

一、现代学徒制的意义与价值

2010年发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我国开始推行现代学徒制的教育教学模式。现代学徒制推行的初衷是“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进一步完善校企合作育人机制,创新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模式”[2],历经10余年实践推广,已成为我国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成果,突显了现代学徒制发展的意义和价值。

(一)现代学徒制是实现高技能人才培养目标的有效途径

“现代学徒制是实现高职教育功能定位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目标的有效途径。”[3]2012年教育部印发的《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行业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企业根据用工需求与职业学校实行联合招生(招工)和培养”,“大力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明确高职教育“重点培养产业转型升级和企业技术创新需要的发展型、复合型和创新型的技术技能人才”,这个规划鼓励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开展各种形式的产教结合和校企合作,明确了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是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文件,其中提出深化职业教育改革,培养大批高素质创新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要“发挥企业重要主体作用”。现代学徒制作为培养具有较强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专门人才的职业教育模式被大力推广。

(二)现代学徒制是实现校企协同育人互融互通的必要途径

校企协同育人是我国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的典型特征,而实现双方互利共赢是现代学徒制的核心内容。2014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开展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的现代学徒制试点,完善支持政策,推进校企一体化育人”,从而将推行现代学徒制从部门试点上升为国家行为。《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提出,“全面推行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推动学校招生与企业招工相衔接,校企育人‘双重主体’,学生学徒‘双重身份’,学校、企业和学生三方权利义务关系明晰”。这些政策性规定使得现代学徒制从原来由学校主导、学生主体的教育形式逐步转为企业主导、学校保障、学徒主体的教育形式,企业需求成为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指挥棒,产业、企业、企业专家、高级技工、培训师等需要融入职业教育的教学与人才培养的各个环节,并把教学主要场所从学校转移到企业,让学生融入真实场景,让学徒进入技能岗位,从而有效弥补学校实践教学的不足,实现了理论指导与技能培训相结合的教育模式。企业除了与学校共同制定各种人才培养方案、参与专业教学之外,还提供师资参与学校各类教材编写、学生与学徒培养互通、学生与员工互通、课程与岗位融通、毕业与就业融通等过程。

(三)现代学徒制是深化产教融合实现互利共赢的重要模式

现代学徒制是实现产业、教育之间深度融合的重要跨界模式。这种跨界的教育方式,必然要秉承职业教育发展规律和符合产业发展走向。2014年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是稳步推进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推进产教融合的重要制度。不管哪一方,作为现代学徒制的参与者,必须具有扩散性思维,不能单纯地拘泥于在学校里办企业或者在企业里办学校的固定思维,而要打破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分界线、利益壁垒,通过资源共享、师资共培、教材共编、利益共享等多种方式,让学校与企业达到产教融合、互利共赢的效果。要让职业院校师生从中获取最大利益,帮助学生真正实现从学生到学徒的自由转换、从教室到企业的自由转换、从学徒到员工的自由转换,既享受到学校教师与企业导师的共同指导的好处,又体会到实习实训与招生就业的无缝衔接、社会资本与经济资本的相互积累的好处;对企业而言,要提高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的积极性,帮助企业解决用工荒,获得更加优质、有较强归属感的员工;对学校而言,要帮助学校更好地解决学生就业问题,从而提升学校的教育质量与教育形象。

二、现代学徒制面临的法治困境

信息时代的职业教育面临着社会、市场对高精尖人才、创新人才、技能人才等的急需状况,现代学徒制为其探寻到了一条能够及时提升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规格、标准、质量、整体素养的新途径。但现代学徒制起步较晚,理论体系特别是法治现代化不足,导致实践中出现了各种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一)现代学徒制中各参与主体法律身份不明确

参与现代学徒制的学生、学徒双重身份缺乏法理依据是现代学徒制法治化面临的首要问题。作为职业教育发展的一种新模式,现代学徒制把企业推到了人才培养的第一线,成为学徒教育的主体,但我国现行职业教育法律并未对现代学徒制中企业、学徒、学校、政府等主体进行身份确认,仅在政策中强调“坚持校企双主体育人”“逐步建立……企业和职业院校双主体育人的中国特色现代学徒制”“强化校企协同育人”等,但对于如何落实却没有相关规定。职业院校学生学徒身份没有明确,企业相关责任和义务不清楚,在出现法律纠纷时,极有可能出现权责利不清晰、适用法律缺乏,谁都管不了的现象。《职业教育法》作为一部实施了25年的法律,无论是从目的层面、内容层面还是技术层面而言,难以从制度层面一一解决职业教育出现的各种新问题,因此,要尽快修订颁布新的《职业教育法》,并制定相关的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

(二)现代学徒制各种法律关系不明晰

企业与学徒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签订的劳动协议无法可依是现代学徒制面临的核心问题。现代学徒制涉及的参与主体众多,是典型的利益相关者组织,既包括制定政策的教育行政部门,也包括学校、学生、企业等,每一个主体在现代学徒制中扮演了不同的角色,都对能否顺利推进现代学徒制有着重要的影响力。现代学徒制中的学徒具有职业院校学生以及企业劳动者的双重身份,但作为学徒的学生,并不具有完全意义的劳动者身份,也不属于企业的正式员工,完全依据《劳动法》或相关的劳动法律来处理学徒与企业之间的纠纷,显然是不合适的。学生在企业接受培训、从事劳动期间,与学校并没有解除教育与受教育的关系,其仍为学校的在籍学生,受《教育法》《教育行政法》等法律的规范,学校就当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来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与企业通过达成合作协议,来提供推行现代学徒制的场所,本身与企业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双方之间更多的是民事法律关系,在学生与企业发生纠纷时承担着连带责任,其作为学生在企业受教育的监护主体地位难以得到有效发挥。现代学徒制的各参与主体依据教育部颁布的《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试行)》《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关于全面推进现代学徒制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履行相应责任,但这些规定作为教育部的行政规章,其效力和权威性远远低于法律,无法成为稳步推进现代学徒制发展的制度保障。

(三)现代学徒制主体利益诉求容易产生冲突

学生学徒在企业学习期间的社会保障、薪酬福利、工伤医疗等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是现代学徒制面临的重要问题。现代学徒制参与主体有政府、企业、学校和学生等,但相关法律的缺失导致各主体在利益受损时无法得到及时的救济与补偿。就政府而言,现代学徒制的实施解决了政府担心的就业问题和企业的用工荒,但如何调动企业的参与积极性、如何规范企业的参与行为、如何保障学生学徒的利益、如何减免企业的税收、如何吸引职业院校加强与企业合作等一系列问题都需要通过立法或制定政策来解决。对企业而言,现代学徒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用人之忧,但企业投入如何保证、用工质量如何保证、政府补贴及优惠政策如何到位等一系列问题也要考虑。就职业院校而言,现代学徒制提升了学生就业率,缓解了招生难,但是与什么样的企业合作、如何找到最合适的企业、如何保证企业能够维护学生利益、如何确保与企业的长期有效合作、如何实现学校教师与企业专家的对接融合等一系列的问题也需要解决。就学生而言,现代学徒制提供了稳定的就业岗位、实训场所,但实训过程中的权利如何保障、就业岗位能否稳固、学徒出现工伤如何理赔等一系列问题也需要解决。

三、进一步推进现代学徒制法治化的建议

有学者指出:正式规则缺失、制约性规范缺位是当前制约我国现代学徒制发展的主要障碍。[4]目前,现代学徒制取得的成效更多出于政府强力推动,依靠政策保障,还远未形成完备的制度体系,特别是法治保障,其法治化道路仍有很多问题需要完善。

(一)签订适合现代学徒制特点的企业用工劳动合同

制定适合现代学徒制特点的法律法规是实现现代学徒制法治化的首要前提,这要求提升涉及现代学徒制发展的法律理念、内容等。保障现代学徒制学生学徒的权益,最重要的是签订适合现代学徒制特点的企业用工劳动合同。《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提到,发展现代学徒制要“签好学生与企业、学校与企业两个合同”。劳动合同是对用人单位与员工双方的重要保障,要保证劳动合同的真实性、有效性,确保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然而,现今参与现代学徒制的企业方、学校方、学生方都对劳动合同形式、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合同效力等形成强烈的法律意识、规范意识,签订的大多数劳动合同格式不规范、责权利界定模糊、性质不明晰,有的企业甚至钻法律漏洞,肆意侵害学徒利益。学校、学生在缺乏法律意识的前提下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发生不良后果后难以找到责任人承担。

因此,要进一步提高现代学徒制参与主体的法律意识、权利保障意识,建立多部门联合的现代学徒制权益维护部门,拟订具有针对性、特色性、责权利分明的适合我国现代学徒制特点的劳动合同,处理涉及现代学徒制的各种法律纠纷。这样既能保障学徒在企业的工时、津贴、社保、岗位等,也能防止学徒违约对企业造成的各种损失,明晰责权利,避免权责纠纷。学校与企业之间也要签订现代学徒制的校企合作合同,明确双方的基本信息、合作内容、合作范围、合作时长、责权划分等基本内容,以保障学校利益,划分学校与企业责任。

(二)厘清企业、员工与学徒之间的各种法律关系

权责明确是现代学徒制法治化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现代学徒制以企业为本位,企业既是花钱雇人从事劳动的雇主,又是从事人才培养的教育主体,既要考虑企业发展的经济利益,又要考虑党和国家人才培养的社会效益,其主体身份复杂。从目前情况看,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的积极性并不高,这主要与企业在现代学徒制中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充分保障有关。

《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将劳动者作为其员工,员工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下提供有偿劳动的关系”[5]。虽然现代学徒制中的学徒不属于完全意义上的劳动者,但从法律层面而言,他们是以被培训者身份在企业从事用工活动,完全接受企业的用工管理,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雇佣与被雇佣的法律关系,因此,不属于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范畴。学徒通过与企业签订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协议,与企业事实上建立起了正式的劳动关系,因此受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限制与保护。企业不得依据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规定的“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规定的“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规定来逃避、推诿企业的法律责任。

(三)完善保护各方主体权益的法律规定

保障各方主体的利益诉求是现代学徒制法治化必须考虑的关键因素。职业院校学生作为企业学徒,应该具有更强烈的法律权益保护意识。学徒在企业实习实训期间容易遭遇工伤事故,这是重大的用工风险,学徒依法应该有权享有工伤保险理赔和其他待遇。各用工企业对于学徒应否纳入工伤保险范畴,存在自己的内部规定,学徒在选择企业时,很多时候并没有多大可商量或谈判的余地,一旦遭遇工伤,很难从企业获得赔偿或补偿。实际上,凡是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工伤事故都可以适用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工伤保险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发生工伤事故后,无论责任归属于用人单位、劳动者还是第三人,用人单位都应承担责任或连带责任。

因此,为了保证企业、学生和学校利益,建议在现代学徒制的劳动用工合同中,对工伤保险实行强制性规定,将风险分给社会、企业,也可以考虑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实现风险剥离,确保学徒在实习实训期间的保险救助,减轻企业的用工风险。现代学徒制不仅要维护学生利益,兼顾职业院校的发展,也要维护企业利益。任何以牺牲某一方利益为出发点的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平台搭建等,都不可能长期存在。

现代学徒制是中国智造所需、能工巧匠所需、工匠精神所需,是推进职业教育改革的重要抓手。面对实施过程中的身份问题、责权分配问题等,其解决途径只有法律制度一途。唯有从法律层面着手,厘清参与主体的身份、确定权责范围,才能维护好学生、学校、企业等各方主体权益,才能将现代学徒制真正推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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