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破产处置
2021-01-15喻迪王虹茗湘潭大学
喻迪 王虹茗 湘潭大学
商业银行是在我国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但是目前我国并没有对商业银行破产进行详细的规定,如若直接进入破产程序不仅容易影响人们的信心,还会为我国经济带来巨大损失,因此十分有必要构建可操作的退出机制。
一、商业银行破产涵义
商业银行由于各种原因致使经营不善,进而导致自身陷入危机,需要监管机构介入进行救助或者采取清算程序可称之为破产。在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中对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进行了规定,一旦银行不符合这些要求,监管机构就会对其进行审慎监管,在能够拯救的情况下对银行的经营活动进行干预,一旦银行破产无法挽回时,监管机构就会进行破产接管。
二、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处置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破产的商业银行及其处置方式
在我国银行发展史中,破产银行屈指可数。第一家是海南发展银行,破产于1998年。1998 年6 月,由于无法及时清偿债务,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关闭海南发展银行,并停止海南发展银行的一切业务。同时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清算小组,依法对海南发展银行进行关闭清算。对于海南发展银行的债权债务由中国工商银行进行托管。
第二家是河北肃宁县上村农村信用社。2010 年底源银监会批准肃宁县尚村农村信用社实施破产,在此之前信用社已经停业了好几年,并于2012 年正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其破产主要原因是经营不善。
第三家包商银行。其破产主要是因为股东违规占用资金,且未按时偿还,外部资金也难以及时获得,最终导致包商银行的信用危机。2019 年,银保监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对包商银行实施接管,并委托建设银行对包商银行的业务进行托管。同时存款保险基金公司承接了包商银行原有业务,对各项债务进行了分梯度偿付。接着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协调之下引入徽商银行进行重组,成立了“新包商银行”,后更名为蒙商银行。值得一提的是,在此次事件中,存款保险基金公司入股了商业银行,成为新包商银行的第一大股东,这也是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成立以来首次入股商业银行。
(二)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处置存在的问题
1.过度的行政干预
在我国当商业银行出现问题时首要选择的方法是自救,若自救不成功那么有两种形式:一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指定其他商业银行对问题银行进行兼并或接管;二是采取通过行政手段强制关闭。虽然我国这种强制性手段能够快速解决事件,化解风险,但是一方面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弱化了银行的自我约束,非常容易诱发道德风险;另一个就是会增加政府成本,一旦处置不当会引发更大的风险。
2.缺乏完善的退出机制
在我国对于商业银行的处置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均没有对商业银行退出市场进行详细的说明,只是简要的说明了退出原则,对于具体的退出程序并未做说明。资产处置困难、政府依法行政等诸多因素制约着我国商业银行退出机制的建立。
3.缺乏可操作的处置启动标准
截止目前我国对于濒临破产的商业银行的处置都是因为其问题相当严重,除了退出市场没有别的路可走,才启动退市程序的。由于缺乏可操作的问题银行处置启动标准,会导致问题银行自身风险不断加剧,造成错过最佳的处置时机。就算是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也进行明确规定,因此完整的市场化退出体系的建设有待加强。
三、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处置对策
(一)强化市场的主导作用
当商业银行出现问题时主要向中央银行进行贷款或由政府出资进行救助,这种方式极易滋长银行对中央银行的依赖心理。随之市场经济程度的不断加深,应该向许多发达国家学习,开拓多种救助金来源,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多种渠道救助方式可以分散风险,多方制约,减轻政府压力。
(二)完善问题银行市场退出法律体系
一个好的法律环境可以为商业银行退出市场保驾护航,既需要明确指出问题银行处置启动标准,也需要对具体的可操作处置程序进行规定。首先对问题银行接管、终止、兼并或者重组等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和完善,同时规范其具体操作流程。其次,需要对参与机构的权责进行明确的划分。最后提升存款保险制度的地位,从而提高处置效率。
(三)加强金融监管
首先需要建立安全的风险预警机制,在商业银行出现各种风险因子的时候就发起预警,从而及时的采取解决措施,避免破产发生。其次增加监管指标,在我国现有商业银行法中监管指标较少,需要加入更多适配性监管原则,同时考虑到各银行经营状况不同可以采取差异化监管。希望能够通过加强监管来激励商业银行更好的进行自我约束。
四、总结
通过对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处置方式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进而发现可以通过强化市场主导作用、完善退出机制和法律法规以及加强监管等措施来解决问题。一个完善的商业银行市场退出体系是为了提高对问题银行的救助效率,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兼顾各方利益,争取实现合作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