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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时期个人极端暴力犯罪问题研究

2021-01-15李学武

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犯罪人行为人矛盾

李学武,李 君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湖北 十堰 442000 )

贵州安顺公交车司机蓄意报复社会将公交车坠入江中,导致21人死亡、15 人受伤;福建厦门公交纵火案,导致48 人死亡、30 多人受伤;陕西米脂赵某持刀砍杀学生案,造成7名学生死亡,12人受伤,等等。近年来,类似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不时见诸报端,刺痛着人们的神经,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在学界,此类案件亦被称为“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它是严重暴力犯罪的一种,其诱因多为利益分配、个人诉求、精神障碍、情感生活、历史遗留问题等,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远高于一般暴力犯罪案件,亟需引起高度重视[1]。鉴于当前此类案件高发频发的态势,我国刑法理论界确有必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该类犯罪进行剖析研究,找出深层次原因,进而探寻有效预防和减少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发生的方法,以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概述

(一)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内涵与外延

在刑法学理论界,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属于新概念,学界对其有不同定义,如“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个体反社会性犯罪”、“个人恐怖犯罪”、“报复社会型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个体恐怖犯罪”等[2]。国内外学者不仅对犯罪的名称各有看法,在具体的定义表述上也不尽相同。笔者对不同学者关于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定义进行了梳理,虽然表述各异,但核心要义却是一致的,即行为人为了达到发泄个人怨气、肆意报复社会等目的,采取爆炸、砍杀、放火、车撞等极端暴力手段,以社会不特定公众为侵害对象的暴力犯罪行为。

(二)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特征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虽无统一定义,却有一些共性的典型特征。通过收集近年来我国官方媒体公开发布的个人极端暴力典型案例26起,案例包括陕西米脂县砍杀学生案,广西柳州刀捅、车撞行人案,辽宁葫芦岛撞学生案,四川乐山公交车爆炸案,重庆抢夺公交车方向盘案等。这26起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共造成91人死亡、300余人不同程度受伤,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通过对这些典型案件的分析,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主要有以下特征:

1.犯罪主体心理扭曲、报复社会倾向严重

绝大部分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犯罪人都存在心理问题,具有反社会型人格障碍。犯罪人通常以冲动、不负责任甚至敌意、严重暴力的方式表达不满情绪,应对挫折的能力差,不能预计自己的反社会行为带来的后果,缺乏内疚感、自责感[3]。

此类犯罪的行为人不仅仅简单地满足于对特定人群进行报复,还习惯于对社会、他人等不特定群体采用极端的手段实施极端暴力行为进行报复,期望通过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损害,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以达到报复和泄愤的目的,其心理极度扭曲,报复社会意愿强烈。

2.侵害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和不特定性

通过研究发现,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行为人在实施犯罪的对象选择上具有广泛性。大多数侵害对象不仅仅局限于与其有直接利益的人,反而更多地选择没有任何防御能力的人或者其他无辜群众,与其根本不相识。如在多起公交车纵火或爆炸案中,犯罪人随意选择无辜乘客、不认识的人作为袭击对象,犯罪对象不确定。

另一方面,行为人在实施行为过程中还会对侵害范围随意扩大,伤及无辜,侵害对象的不特定性正好体现出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极端性,也会让更多的人随时处于暴力犯罪的威胁之下,给社会大众带来恐慌。

3.犯罪手段具有预谋性和隐蔽性

大多数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均不是单纯意义上的激情型犯罪或临时起意犯罪。行为人为了实现其犯罪目的,大多数经过了长期的预谋准备,一般来说犯罪工具、作案手段、犯罪经过的预谋性非常突出。同时,由于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一般是单独作案,由于行为人势单力薄,实施的行为要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引起社会轰动,其必然要做充分准备,比如预先观察作案地点、确定作案时间,对作案工具、作案地点的选择也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如,2018 年重庆巴南区幼儿园门口的凶杀案,犯罪人所使用的砍刀是精心选择且事发前已磨得非常锋利,对于实施犯罪已经非常有利。另外,行为人在作案前非常隐蔽,一般很难被识别出来,直至其实施犯罪、引起轰动才得以暴露,但此时为时已晚。

4.犯罪地点选择具有集中性和相似性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时空特征非常明显,行为人对实施犯罪的地点选择上一般比较相似,即大多选择在学生上学放学、超市、公交车等人群集中和防范薄弱的地点进行作案。

从近几年发生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中可以总结出,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为了加大造成更多的人受伤害,一般会选择在人员比较密集的地方实施犯罪。如,2017年7月16日犯罪嫌疑人蒋某某在深圳沃尔玛超市持刀伤人,致2人死亡,9人受伤,超市是人员密集之地,且防护措施薄弱,便于作案。

5.犯罪效果具有传染性和模仿性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非常容易被效仿,其原因在于这种案件具有广泛传播性,案件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所经历的事情容易引起同类人的怜悯,产生共鸣;同时,这类犯罪及其容易被效仿,操作容易,因此极易被传染和模仿。

本文对高发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案发时间进行了梳理。以暴力砍杀学校学生类恶性事件为例,2010 年福建砍杀小学生案爆发,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此后校园袭击学生类的血案于2010年开始呈井喷状态爆发,短短50天内全国就发生了6起骇人听闻的校园血案,对校园安宁造成极大威胁。又如公交车纵火类案件,2013年厦门BRT纵火案发生,仅2014年当年全国发生的公交纵火类案件就高达7起,由此可见,此类案件的传染性和模仿性之强。

(三)我国刑法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规制

当前我国刑罚尤其是重刑部分关于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定罪处罚不够严厉,导致个人极端暴力犯罪高发频发。刑罚对此类犯罪的规制效果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与其他犯罪相比,暴力犯罪有更多的非理性因素。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更甚,通过对大部分极端暴力犯罪嫌疑人的人格进行分析,我们发现大部分是在情绪过度失控下而实施的。所以,基于部分暴力犯罪属于非理性的考量,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对犯罪成本根本未经考虑即付诸实施。所以暴力犯罪对惩罚严厉程度的反应自然不像财产犯罪敏感,因而对犯罪嫌疑人的震慑作用相对有限。

(2)刑罚自身具有滞后性和局限性。刑罚作为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惩治犯罪只是一种事后手段,大部分情况下只适用于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发生以后。在一些个案中,犯罪嫌疑人被当场击毙或者当场自杀身亡,此时刑罚就无法对其发生效用。

(3)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发案原因各异。在司法实践中,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案发原因各种各样、不具有统一性,因此仅靠单一的刑事处罚措施来惩罚各种形式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尤显乏力。进入新时期,社会经济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各种矛盾已逐渐成为当前报复社会型犯罪的主要诱因,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原因各异,所以刑事处罚在处理这类矛盾不具有及时性和针对性。

二、我国社会转型时期个人极端暴力犯罪高发的原因

社会转型是社会结构、社会体制、经济发展等方面全方位的转型,由此带来了一系列社会矛盾,导致个人极端暴力犯罪随之增多[4]。社会转型时期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发生具有多方面原因,既有犯罪人对挫折的错误认知、对他人或社会的积怨情绪等主观原因,又有当前社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如法制与个人权利保障机制不健全、社会贫富差距大等客观原因,需要全面理性分析。

(一)犯罪人主观因素

1.犯罪人主观性格因素

一般来讲,暴力犯罪人具有较大性格缺陷,七星阁具有反社会型,如偏执、敏感、易受暗示,易冲动,爱发怒,自控能力差;冷酷、残忍、缺乏同情心。他们性情孤僻,不善于交流,不满和怨恨都隐藏内心,情绪难以释放。

2.对挫折存在错误认知

从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常见案件分析,犯罪人多具有生活工作极度不顺、内心压抑等特点,当生活压力导致的挫败感无法排解时,行为人最终选择了极端暴力行为进行报复社会。

极端暴力犯罪行为人大部分是社会底层人士,处于弱势地位,生活极其艰难,当遭遇挫折或矛盾时,其个人诉求得不到满足,怪罪于社会不公,如果不能有效调整心态,产生了仇恨社会心理,往往极其容易实施暴力犯罪。

(二)客观环境因素

1.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阶层分化加剧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攻坚期,在经济稳中向好、社会总体稳定的同时,社会结构也在发生变化,社会分层越来越细,出现强势阶层更强、弱势阶层更弱,引发社会心理进入躁动多变、敏感脆弱的不稳定阶段[5]。这部分群体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因而在各项福利、社会保障方面存在不足,贫富差距使得他们更容易产生失衡心态,社会底层群众的需求难以得到满足,部分心理失衡的人就将其归罪于他人和社会,心理落差越来越大,增加了极端暴力犯罪发生的概率,逐渐衍生出报复社会的极端心理。

2.矛盾化解机制不完善,利益诉求受阻

当前经济社会处于转型期,社会经济发展和结构转型带来矛盾叠加,导致社会矛盾和纠纷有时难以调和,各种矛盾不断凸显。在这一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容易遭受侵害而得不到有效救济,而少数基层组织对群众呼声置之不理、矛盾纠纷反应迟滞,甚至对群众正当诉求拖拉推诿,存在偏重群体性纠纷、社会面矛盾纠纷,对个体性、小众性及隐性矛盾纠纷重视不够,矛盾排查化解工作形式主义严重,导致大量本来能及时发现并化解的小矛盾、小纠纷积累激化成大矛盾、大隐患,进而引发悲剧。

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一方面,由于犯罪人自身依法维权意识较弱;另一方面,各部门间缺乏协作。再加上,少数部门、单位存在慢作为、不作为现象,对合法诉求置之不理,当维权达不到预期时,行为人则会采取比较极端的行为方式维权。

3.舆论宣传博眼球,负面效应过剩

当前媒体舆论为了吸引关注,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报道存在夸大、失实等,对潜在行为人具有诱导效应。行为人可能会对暴力犯罪的行为手段进行模仿学习,继而实施了相似的暴力犯罪,而媒体对案件的不正确报道成为犯罪的诱导性因素[6]。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一旦发生,往往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而部分媒体为了吸引眼球经常会采用过度浮夸的表达方式去描述案件,对于案件的细节不遗余力地进行介绍,浓墨重彩地强调犯罪结果的严重程度和社会效应。对于早已预谋犯罪的高危人群,他们认为自己与媒体报道的这些犯罪人的过往经历相似,易产生同情、怜悯之心,引发共鸣,当挫折与情绪累积到一定程度时,社会、生活中任何不悦的小事都能成为导火索,具有潜在犯罪动机的人会模仿极端暴力犯罪人对社会报复。

三、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防治对策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危害性及其发案特点决定了预防这类犯罪的艰难性和必要性。由于目前刑罚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威慑效应有限,加之刑罚自身的局限性和滞后性,给我们防治此类犯罪提出了新的挑战。在转型时期,需要社会全面参与,多管齐下,共同治理。

(一)加强部门协作,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社会转型时期公民的价值观念呈多元化趋势,利益矛盾更加突出,而当前社会矛盾化解机制远不能满足社会需求,矛盾之处显而易见。通过研究近些年发生的案件不难发现,很多罪犯因在社会上产生的矛盾纠纷或诉求没有能够得到及时有效解决,长期累积的情绪爆发酿成犯罪。

故对于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我们应当从社会保障的角度出发进行探讨。要注重社会公平公正,让公众切实感受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增强社会归属感、认同感。在全面提升社会保障能力,缩小贫富差距,让全民共享经济发展的红利。减少社会不同阶层的差距,让弱势群体不会萌生报复社会的念头。同时确保合理利益诉求得以实现。要通过各种途径,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发挥作用,畅通社会各阶层利益诉求表达通道,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矛盾冲突。

(二) 关注弱势人群,有效疏导心理症结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行为人多为社会底层人群,其社会地位不高,经济状况差,文化程度低。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会变得敏感、易受挫,时刻觉得社会不公,再加上其自身不能正确认识挫折,片面将自身的不顺归责于社会外部环境,进而引发犯罪。

在实践中,应当加大对这些特定人群的心理关注和疏导。积极发挥相关部门的主动性,主动发现潜在有问题的群体和个人,对他们及时疏导,加强教育,及时开展面对面的思想沟通、安抚情绪,避免矛盾激化,将矛盾化解在萌芽阶段,防止发生极端暴力行为。对存在社会危险性的群体要及时发现摸排,重点关注,及时疏导,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化解。在心理疏导方面,国外已有一些成熟的做法,我们可以学习引用。

(三)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坚决制止和降低案件发生

针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的特征,可借鉴国外经验,倡导警种参与配合,建立应急处置队伍,经常性开展实战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减少此类犯罪导致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对于已经发生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公安机关应当快速反应、第一时间处置,第一时间控制嫌疑人,坚持此类案件快侦快破,达到严厉震慑犯罪的效果;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受伤者要进行积极抢救,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量减少不良影响。

(四) 规范媒体宣传,弘扬社会正能量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极易传染,一旦发生就会被社会广泛关注。而部分媒体大肆宣传作案经过会给普通群众造成心理恐慌;同时不当宣传会极大地诱导潜在犯罪人去效仿犯罪。所以对媒体的报道进行规范和约束尤为重要。强化大众媒体的引导和管理,规范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方面的报道内容和方式,加强正面引导,传播社会正能量,宣传先进事迹的积极面,减少负面效应[4]。确保媒体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的报道坚持客观公正、真实有效的原则,让新闻媒体充分发挥对社会大众的积极引导作用,防止“媒体暴力”所引发的不良效应。

总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是社会转型时期的产物,其反映出社会问题多个方面,而非只是简单的刑法或犯罪学的问题,需要全方位、系统性分析研判。面对当前我国个人极端暴力犯罪高发频发的现状,我们有必要引起高度重视,如果对此类犯罪不重视,任其发展,势必会更加助长极端暴力犯罪势头,严重威胁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必须深刻认识当前防范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忧患意识、担当意识、责任意识,在完善相关立法的同时,建立健全全员参与、部门联动、联防联控机制,切实防范和遏制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努力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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