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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希元《荒政丛言》救荒思想研究

2021-01-15何欣峰

平顶山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贫民富民

何欣峰

(郑州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明代是中国自然灾害频发的时期,其“共历二百七十六年,灾害之多,竟达一千零十一次,这是前所未有的记录”[1]。在与频繁灾害抗争的过程中,明代出现了数量众多的荒政专著,如朱熊《救荒活民补遗书》、屠隆《荒政考》、俞汝为《荒政要览》及钟化民《赈豫纪略》等。甚至有些不是专门研究荒政的著作中也包含了许多荒政内容,如徐光启《农政全书》。在这众多的荒政著作中,林希元《荒政丛言》是一部极具价值的救荒著作,且因其救荒主张切于实用,得到了明代最高统治者的认可。

一、林希元及其《荒政丛言》

林希元,《明史》有传,但叙述极简。据《明儒言行录》记载,林希元“字茂贞,福建同安人,正徳丁丑进士,仕至广东按察(司)佥事”[2]。

进士及第之初,林希元官授南京大理寺左寺评事,其刚正不阿,以名声著称:“执法不阿中贵,决疑谳十余事,不可尽述。皆人所不敢为,而公独任之,声称籍甚,至留都有铁汉之谣。”[3]4596明世宗登基之初,奋发有为,下诏求言,林希元上疏“新政八要”,皆深切时弊,但其中一些内容得罪了言官,后被贬谪为泗州判官。到泗州之后,尽心职事,《荒政丛言》中就记载了不少他在泗州为官时组织救荒的事例。不久,又“以抗节不屈当路,遂弃官归家居三年,以读书解经为事”[3]4596-4597。后被重新起用,任北大理寺副,未上任,寻升广东盐屯佥事、升南大理寺丞,仍然事涉权贵,无所回避。其间,因主张坚决镇压大同和辽东军人叛乱的上疏未得到皇帝认可,遂降职知钦州。知钦州时,曾就安南事务提出一系列主张,深得皇帝之心,却因与朝中主政的大学士夏言政见不一而备受排挤。后来虽然擢升为海北道兵备佥事,却又得罪罢归。林希元致力于著书立说,有《太极图解》《春秋质疑》《读史疑断》等著作流传后世。林希元终年八十五岁,学者称之为次崖先生。

《荒政丛言》本是林希元给皇帝的一篇上疏,即《荒政丛言疏》,其中开头一句即“臣林希元奏为应诏陈言,以裨荒政事”。《明经世文编》最早收录了此文。其后,《千顷堂书目》著录了《荒政丛言》,还在文后附言中指出此书为“嘉靖八年希元为广东按察司佥事上,凡六纲,二十三目”[4]。《明史·艺文志》收录了三部荒政文献,《荒政丛言》位列其中。再后,《墨海金壶》和《丛书集成初编》都予以收录。

二、《荒政丛言》中的救荒思想

(一)重视救荒人员的选择

为政在人,对于救荒而言尤其如此。林希元对此深有感触:“救荒无善政,使得人犹有不济,况不得人乎?如常平义仓之法,在耿寿昌、长孙平行之则为良,后世踵之则有弊。其故何也?正以不得其人耳!”[5]158灾荒之际,尽管朝廷有爱民如子之心,如果不得人以行之,难免措置无方,甚至奸弊四出,则不但府库之财为奸人贪污,而且花费巨大也难以达到救荒的目的。不止府县官,所有受委派负责赈济的官吏耆老,都要慎重选择。他认为负责赈济的主要官员应该是“府县正官”,建议各抚按监司“精择府州县正官廉能者,使主赈济”[5]158。如果本府州县的正官不堪此任,还可以从本府佐官或无灾的州县正官中挑选。主赈官员确定之后,则由其自行选择分赈官员。分赈官员可以是“所属学职等官及待选举人、监生”[5]159,也可以是民间耆宿,而且必须是平素有义行者。

他还注重参与救荒人员的监督和考核。他建议派监司巡行各粥厂,考察救荒工作的实施情况,把做得好的和做得不好的分别予以记录。救荒事毕,把官员和有功名之人的表现上报吏部,府学县职等官员凭此进行升迁或降职,举人、监生等人员凭此授予官职。参与救荒的耆宿等百姓的表现上报给抚按,有功的予以奖励慰劳并免除徭役,有过的根据轻重予以惩治。

(二)重视灾民受灾程度的甄别

救荒应当救济真正的灾民,而在实施中却很难进行分辨。“寄耳目于人,则忠清无几;树衡鉴于上,则明照有遗,此审户所以难也。”[5]159他认为,“审户难”一在官,二在民。在官是因为审户之事,不论是委之里正,还是亲自抄札,或是赈粥,都不能完全杜绝奸弊。他列举自己在泗州救荒时所见的事例,指出饥民要么“无钱与里书,不得报名”,要么被里书冒支,要么“一口支粮,四口分之”[5]159。这是因为里正不足任造成的。他又亲自抄札,却因告饥者塞途而真伪难辨,且沿门审验,“一日不能十数家”,效率太低。如果委托他人,则“其弊与里正要亦不甚相远”[5]159。在民是因为“岁既大饥,民多鲜耻,饥饱并进,真伪莫分,甚至富豪、伴仆报名食粥,穷乡富人遣人关支”[5]160。

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他建议把百姓分为六等,富民、贫民各三等。富民分为极富、次富、稍富;贫民分为极贫、次贫、稍贫。办法是:极富之民自己挑选稍贫者贷与银两,次富之民自己挑选次贫者贷与粮种。在劝分的过程中达到审户的目的,因为极富之民必定挑选有偿还能力的借予银两,次富之民也必定挑选有偿还能力的借以粮种。如此,则“不用耳目,而民为吾耳目;不费吾心,而民为吾尽心”[5]160。

他这里所说的“审户难”,指的是受灾地区的百姓,对于流民则不需审户,即当赈济。

(三)根据灾民情况区别施赈

他认为赈济的对象是贫民,既已把贫民分为三等,就应该采用不同的赈济方式。对于极贫之民,他认为应该赈之以米。因为极贫之民,家中一贫如洗,濒临死亡边缘,朝不保夕。赈米可保全其性命,而不至于饥饿而死。而稍贫、次贫之民则不适合赈米,因为他们虽然生活艰难,但还未到毫无办法的境地,况且他们还有经营的能力而不至于束手待毙。如果让他们无所事事,天天盼着官府赈济有限的粮食,他们也未必乐意。同时,如果不分情况,均给予赈米,则官仓的粮食也不够用。具体标准是:大口日支一升,小口半之;八口之家,四口给米;四口之家,两口给米。他还主张就乡集设厂,以便于饥民领取,并对如何防止冒领、保持秩序给予具体的建议。赈米来源主要是本乡富户,按当时市场价购买。

对于次贫之民,则赈之以钱。因为支钱比较方便,可以杜绝伪滥之弊。一斗米的钱可以买二三斗杂料,每日以二三升拌和野菜煮食,则三斗杂料可以支撑一家五七口人数日之需。而且,次贫之民自身有所依赖而不缺一时之米,拿到的钱还可以用来经营,筹划以后的生活。具体标准为:八口之家,四口支钱;四口之家,两口支钱。每口所支,折银二钱。为了防止经手者作弊,如果支钱则在串钱的绳索上系上钱铺及散钱者的姓名,如果支银则在包银的纸上印上银匠及散银者的姓名。如果发现伪造、低劣或不够分量的,可以告官,对作弊者坐以侵渔之罪。鉴于散银在分割之时,难免消耗,他主张以散钱更为合适。

对于稍贫之民,则贷之以钱。就是从富民那里借出银钱,贷给稍贫之民。因为相对于极贫之民、次贫之民,稍贫之民生活较为宽裕,不需要赈济,然而荒歉之年,他们的生产生活之用也会有所短缺。如果从官府贷钱,则可能照顾不到极贫和次贫之民,因此他主张使极富之民出财以贷,官府立券担保,丰年偿还,只收本钱,不付利息。这样,“贫民得财而有济,富民捐财而有归,官府无施而有惠,一举而三得备焉”[5]162。具体标准为:八口之家,四口借银,每口二钱。借期为四个月,到期一次还清。

(四)针对民众急需施以救济

(五)重视救荒手段的权变

林希元称之为“三权”。一是“借官钱以籴粜”[5]166。年荒岁凶之际,粮食易于涨价,贫民更加买不起。他建议借出官帑银钱,让粮商外出买粮。买来粮食后依原价量增一分为搬运脚力,一分给商贾工事,粜尽复籴;救荒结束时,籴本还官。这样,“官无失财之费,民有足食之利”[5]166。二是“兴工役以助赈”[5]166。他指出所兴之工役不是盖宫室、台榭之类的工程,而是与百姓生产及安全相关的修城池、浚河道、兴水利等工程。所用之役夫也不是穷饿垂死之民,而是次贫、稍贫之力任兴作者。三是“借牛种以通变”[5]167。牛种一事,事关灾后生产恢复,林希元非常重视。但是官府经赈济之后,也是财力不逮。因此,他建议派人调查百姓所有牛种的情况。然后采取百姓互助的方法,解决生产问题。具体方法为:“无牛人户,令有牛一具带耕二家,用牛则与之共养,失牛则与之均赔。无种人户,令次富人户一人借与十人或二十人,每人所借杂种三斗或二斗。耕种之时,令债主监其下种,不许因而食用;收成之时,许债主就田扣取,不许因而拖负。官为立契,付债主收执。”[5]167-168

(六)重视救荒弊端的防治

林希元称之为“六禁”。一是“禁侵渔”[5]168。他对救荒中不良官吏的诡名盗支、冒名开领、大入小出等侵渔行为深恶痛绝,认为赈济钱粮关乎饥民生死,若有侵盗,其罪比偷盗宣大等沿边之处的钱粮更大。甚至认为侵盗赈济钱粮二十两以上者,处以死罪亦不为过,因为这种行为可能导致无数饥民的死亡。二是“禁攘盗”[5]169。他主张对于灾荒之年为盗者应区分情况予以分别对待:若官府赈济未及,应该紧急予以赈济,使饥民不至为盗;若赈济已及仍犯法攘夺的,要坚决予以惩治。三是“禁闭籴”[5]169。他认为天下一家,百姓皆为朝廷赤子,故不能遇灾而不互相体恤。因此,在灾荒之地,相邻州县不得随便闭籴,违令者,以违制论罪。四是“禁抑价”[5]170。年荒岁凶,米谷难免涨价,如果让富民平价出售,他们必然不愿,甚至会把粮食藏起来。外地粮商见无利可图,也不会将粮食贩卖进来。如此,灾区缺粮则更为严重,饥民生活则更为艰难。因此,他建议采用范仲淹增价之法,则粮价自平。五是“禁宰牛”[5]170。大荒之年,饥民迫于死亡,甚至有父子相食者,何况耕牛?虽朝廷明令禁止,仍不能避免。他的建议首先是加大惩罚力度,“卖者价银入官,杀者充军发遣”[5]170;其次是令富民收买,仍付牛主收养,待丰年贩卖,或牛主取赎。如此,则“牛可不杀而春耕有赖,民获全济而官本不亏”[5]170。六是“禁度僧”[5]170。他认为度僧赈济不划算,因为“一僧之度,只得十金之入,一僧之利,遂免一丁之差,十年免差,已勾其本,终身游手,利不可言”[5]170。而且,富僧多不守清规,污人妻女,“大伤王化”,因此度僧害多于利,“理宜深戒”[5]170。

(七)重视救荒效率的提高

林希元称之为“三戒”。一是“戒迟缓”[5]171。“救荒如救焚”[5]171,迅速采取行动才能收到好的效果。他建议“申戒抚按及司府州县各该大小赈济官员”,一定要迅速地奏报灾荒,及时地给散钱粮[5]171。申报灾伤应按照军事情报的标准限定时限,如果耽误,应与贻误军情同罪。二是“戒拘文”[5]171。拘于文法乃救荒通病。“部院之命未下,则抚按不敢行;监司之命一行,则府县不敢拂”[5]171,致使朝廷纵输百万之财,亦于事无补。因此,他建议告诫抚按司府州县等各级官员,凡是有利于灾民的救荒举措,可以便宜从事,先发后闻。三是“戒遣使”[5]172。他认为派遣救荒使臣,不但迎送接待费心费力,而且妨碍赈济行动。因此,建议专门敕谕抚按官,依照朝廷成法参考灾区民情风俗酌情实行,并安排各道守巡等官分遣各州县监督实行。

三、《荒政丛言》救荒思想评价

综观《荒政丛言》上述救荒思想,发现其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浓厚的民本意识。虽未如董煟那样将其文名为“救荒活民”,林希元在字里行间却时时透露出浓厚的民本意识。这里有对垂死贫民、疾病贫民、病起贫民、既死贫民、遗弃小儿的怜悯和同情,也有对轻重系囚的体恤,对荒年为盗者的理解。甚至,他也能顾及富民的难处。如在“借官钱以籴粜”中,他说:“今既劝富民出贷贫民,又借其财以籴粜,则民不堪矣。”[5]166

第二,较强的实践价值。《荒政丛言》中没有高深的理论,所论述的都是实实在在的救荒主张。有些是历代前贤行之有效的经验,有些是自己实行过且证明可行的救荒举措,有些是“召父老”[5]167共同想出来的办法。因此,具有很强的实践价值。

第三,较强的市场意识。明代中后期商品经济已较为发达,林希元也看到了市场的力量。在他的救荒思想中就体现出了较强的市场意识。无论是鼓励人们收养弃儿、掩埋死者,都体现了他运用市场的手段,以利导民。关于“禁闭籴”“禁抑价”更是体现了他对市场力量的理解和敬畏。

第四,注重发挥民间力量。虽然对民间力量的重视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明代中后期官方救荒实力的不足,但是能够意识到民间力量在救荒中的作用也是值得肯定的。同时,在某些事情上,民间确实比官方更有效。最值得称道的应是他利用百姓之间的熟悉,解决了“审户难”的问题。

正是因为有上述优势,林希元的奏疏得到了皇帝的认可。据《(道光)广东通志》载,《荒政丛言》“参酌古法,体悉民情,上以其切于救民,从之”[6]。此外,林希元救荒思想对后世救荒著作的创作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万历年间(1573—1620)周孔教《荒政议》就是参考《荒政丛言》,结合当时救荒形势和特点写成的。因此,无论是在思想上,还是在实践上,《荒政丛言》都具有重要的价值,沈德符称赞“希元之疏,真荒政第一义”[7],确非言过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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