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2021-01-13罗东
罗 东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族工作,着眼于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创新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广泛拓展,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断增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巩固和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提出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做好各项工作”(1)习近平:《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9年9月28日,第1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也明确提出实现“十四五”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必须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2)《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2020年11月3日,http://www.gov.cn/zhengce/2020-11/03/content_5556991.htm,2021年2月1日。。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960万平方公里的国土上共同生活着56个民族,其中有55个少数民族主要居住在广西、云南、西藏、新疆、内蒙古等民族地区,共有1.25亿人,占全国总人口的8.89%。(3)数据来源于2021年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民族工作是贯穿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过程的重要工作,正确认识和处理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对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这就要求理论工作者也应该对民族地区社会生活中的现实问题进行思考,对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团结的各项政策进行考量和总结,提炼出可供参考的经验启示,为民族地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必要的智力支持。
我国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在其形成、发展和改革的不同历史时期都承载着不同的历史使命,是党和国家在广袤的农村地区进行社会建设、改革和治理的重要制度举措,对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有着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视角考察这一制度改革,必须立足于其生长史,只有考察其产生、发展和演变的全过程,才能找到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生发的逻辑起点。所谓农村集体产权,是指农村集体成员对集体经营性资产享有的权利,主要是对由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但没有承包到户经营,仍由集体组织直接掌握、经营的资产所享有的权利。(4)陈锡文、罗丹、张征:《中国农村改革40年》,北京:人民出版社,2018年,第100-101页。我国的农村集体产权,是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存在为前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建立在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基础上的经济组织,是农民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委托代理人,是农村集体所有制产生、发展和演变的结果。由此可见,考察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离不开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的探讨。基本此,本文研究的民族地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在当前全国广泛开展新一轮改革实践的背景下,通过回溯新中国成立后民族地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经由土地改革和农业合作化等环节得以确立、并在改革开放后通过生产责任制改革不断完善的历史过程,考察这一制度变革如何形塑各族人民对党和国家发自内心的认同,进而为在民族地区做好新时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经验借鉴。
关于民族地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所蕴含的理论价值,学者从不同方面进行了挖掘和归纳,总体来看,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是将民族地区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置于少数民族的民主改革这一大背景中来审视,通过土地制度改革废除了千百年以来的奴隶制、农奴制和封建制度(5)李绍明:《四川民族地区民主改革的历史回顾》,《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是一种民主、平等、彰显人权的“现代政治秩序构建”(6)常安:《西藏民主改革:现代政治秩序构建及法理解读》,《民族研究》2014年第1期。,是世界人权发展的伟大进步(7)王小彬:《关于西藏民主改革的几点思考》,《中国藏学》2009年第1期。,使得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到全面落实(8)万金鹏:《中国共产党民族区域自治理论在西藏的成功实践》,《西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2期。,体现的是中国共产党为少数民族人民谋福利的政治内涵(9)黄建华:《新疆农业区土地改革顺利完成的原因探析》,《西北民族研究》2004年第2期。。二是从改革实践过程(10)张红宇、胡振通、胡凌啸:《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践探索:基于4省份24个村(社区)的调查》,《改革》2020年第8期。、乡村产业振兴(11)韩立达、史敦友:《民族地区乡村产业振兴实践研究》,《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立法(12)薛春亮:《论加快西北少数民族地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关立法研究》,《中共伊犁州委党校学报》2019年第2期。等领域对新时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行研究。毋庸置疑,这些研究都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然而,学界对于这一制度变革之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重要意义的关注仍有所欠缺。因此,本文主要关注三个问题:一是民族地区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确立、完善到改革开放以来的不断丰富发展,在制度发生学意义上是如何通过制度、机制的设计和实践,最终实现对少数民族群众国家认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巨大激发作用;二是从国家建设的视角,审视经由这一制度变迁,如何实现少数民族群众权利保障、民生改善和认同塑造的目标;三是以此为基础,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时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能够为民族地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哪些可供借鉴的经验启示。
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变革历程
习近平总书记在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的农村改革座谈会上指出:“我国农村改革是从调整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开启的。”(13)习近平:《习近平关于“三农”工作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9年版,第58页。现行宪法规定,当前农村的土地制度为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集体所有,农村集体土地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我国当前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度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的农业合作化时期,以农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经营制度则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初期。由于旧有社会形态的特殊存在,我国民族地区土地集体所有制度的建立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经历了相较于国内其他地区更为复杂的革命、改革和发展过程。
(一)分田地:实现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新中国成立初期,一些少数民族地区或存在原始社会的生产生活方式,或保留等级森严的奴隶、农奴制度,或处在残酷的封建地主统治之下,土地等生产资料为少数人所占有(14)如在彝族奴隶制社会中,占人口7%的奴隶主阶级黑彝占有70%以上的土地和牲畜;在西藏的封建农奴制社会中,约占人口5%的三大领主(官家、贵族和上层僧侣)占有全部土地和大量牲畜,领主拥有庄园和依附在土地上的农奴,并占有家庭奴隶;在广西壮族聚居区,占农户总数50%的贫雇农,仅占有13%的土地,而占农户5%的地主却占有40%的土地;在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占全县人口5%的地主拥有全县70%的耕地。参见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党史研究室编:《中国共产党与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1年,第3、17页。,人民群众被牢牢禁锢在土地上,生产方式极端落后,生活水平极度低下。在恶劣的生存环境之下,普通百姓作为奴隶、农奴和农民,只知有头人、官家贵族和地主,而不知有国家,更不要说中华民族。民族地区这种高度集中、残酷剥削的畸形土地制度,再加上封建反动统治的束缚,导致这些地区经济落后、民生凋敝,成为新生人民政权发展的主要障碍,也是在少数民族地区实现一切社会改革的主要阻碍。因此,进行土地改革,清除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解放生产力,就成为中国共产党在少数民族地区必须完成的任务。
为了改革中国的土地制度,彻底摧毁旧有政治经济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早在1947年9月,中国共产党就召开全国土地会议,研究土地改革问题,并颁布《中国土地法大纲》,提出要“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同时宣布废止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权。(15)《中国土地法大纲》第一、二、三、四条规定。参见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6册),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第547-550页。1949年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16)《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三条规定。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一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2页。1950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明确指出,土地改革的目的在于“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1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一条规定。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一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292页。。通过这些政策法规的实施,土地改革运动开始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开展起来。考虑到民族地区特殊复杂的土地关系、阶级关系和风俗习惯,在充分认识民族问题重要性的基础上,各少数民族地区严格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分别制定了辖区内的相应政策(18)为了落实本辖区的土地改革运动,内蒙古制定了《内蒙古土地制度改革法》,绥远制定了《绥远省蒙旗土地改革实施办法》《绥远省关于蒙民划分阶级成分补充办法》,新疆制定了《新疆省关于执行土地改革法若干问题的决定》《新疆省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补充规定》,广西制定了《广西省少数民族地区土地改革实施方案》,西藏制定了《西藏地区土地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等。参见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党史研究室编:《中国共产党与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1年,第160、165、167、198、206、274、332页。,使得土地改革工作得以具体化,确保了土地改革运动的健康平稳开展和顺利完成。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统一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改革是中国共产党国家建设视野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势必不能有所例外。然而,考虑到民族地区自身的特殊性,中国共产党并没有采取与其他大多数地区一样的武装斗争方式进行改革,而是采取和平改革的措施。因此,在少数民族地区,土地改革采取因地制宜、慎重稳进的温和方针,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了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实现了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二)合作化:集体产权制度的逻辑起点
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地改革,推翻了旧有上层势力的严酷统治,昔日的底层群众成为国家的主人,成为新政权的重要支柱。他们以空前的政治热情拥护和热爱新中国,投身于国家建设之中,从而巩固了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政权;打破了旧有统治阶级对文化教育的垄断,科学进步的大众文化在少数民族农村广泛传播,少数民族农村逐渐摆脱贫穷、愚昧和落后的面貌,掀起了一股发展新文化的热潮。各地通过冬学、夜校,组织农牧民学文化、学科学,改变了民族地区农村社会封闭沉闷的现象。新政权废除了统治阶级的特权,破除了旧有的土地所有制,解放了农奴、奴隶和贫苦百姓,发展了农牧业生产力,受剥削、受压迫劳苦大众的思想观念迅速提升,政治觉悟空前提高,焕发出高度的生产热情和政治积极性。(19)根据新华社1961年7月1日报道,西藏翻身藏族农民在民主改革和生产运动中不断提高阶级觉悟,已有一千多人加入中国共产党,西藏各地农村普遍建立了党的基层组织。参见中共西藏自治区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编:《中共西藏党史大事记(1949-1966)》,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134页。
然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尽管实现了民族地区农村各类农业经营户人均土地数量的高度均等化,但是从中国几千年历代王朝推行均田地政策的历史经验来看,只要实行土地私有并允许土地所有权自由买卖,任何由均田运动所带来的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均等化就难以持久。(20)陈锡文、罗丹、张征:《中国农村改革40年》,北京:人民出版社,2018年,第82页。加之生产资料缺乏,劳动力不足,生产技术水平低,抵抗自然灾害能力弱,在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的小农经济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农业生产,具有极大的局限性和脆弱性。(21)土改后不久,农村就出现了贫富两极分化现象。据桂西上林县高英乡调查,土改结束不久就有19户贫苦农民出卖耕畜,4户出卖土地;内蒙古土改后部分农民为了生计,不得不去做工,以至被迫出卖耕牛和土地,重新陷入被剥削的困境。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民,却利用雇工、放债等剥削手段,开始成为高级富农。参见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党史研究室编:《中国共产党与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1年,第30页。这种局限性和脆弱性在民族地区体现得更为明显。为了使经由土地改革建立起来的农民土地所有制不再成为新一轮土地兼并的起点,巩固农村土地改革成果,逐渐建立起社会主义的土地制度,党和国家号召并支持在民族地区土地改革后的农户中发展互助合作,实现对农户私有土地的合作化经营,从而形成农业生产合作初级社,这成为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起点。随着若干初级社联合起来成立高级社,以及建立人民公社等一系列更高层级合作化运动的推进,民族地区完成了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得以建立起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始形成,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组织形式得以确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由此开端。(22)马池春、马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三重维度与秩序均衡》,《农业经济问题》2018年第2期。民族地区的农村社会,也同样经历了这一过程,开始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统一核算和统一分配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度。
(三)责任制:集体产权制度的新发展
改革开放初期,农业在计划经济体制中相对薄弱并制约农民生活改善和国家经济发展的弊端不断显现,继续实行集体劳动和统一经营,难以体现按劳分配的公平原则,农民的积极性也得不到充分调动。为克服长期存在的“吃大锅饭”现象和管理集中、经营方式单一的缺点,一些地方开始实行生产责任制。生产责任制经过不断发展,最终形成“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并被《宪法》确定为中国改革开放以后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23)陈锡文、罗丹、张征:《中国农村改革40年》,北京:人民出版社,2018年,第47页。
民族地区的农村土地经营制度改革同全国一样,也是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经历了联产到组、“三包一奖”、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的不同发展阶段,并最终形成以包干到户为主要形式的家庭承包责任制。(24)上官文慧:《从马克思地租理论看民族地区土地经营制度的生命力》,《黑龙江民族丛刊》2008年第4期。家庭承包责任制适合民族地区农牧区的发展特点,使得少数民族群众有了经营和劳动上的自主权,充分调动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克服了经营管理过分集中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等弊病。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两种模式相结合,充分激活了少数民族农村集体的优越性和少数民族群众个人的积极性,解放了原有农村集体体制对生产力的束缚,为农牧区社会生产的迅速发展开辟了广阔的道路。
综上所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在民族地区的建立和发展,是各族人民与国家有效沟通的重要渠道,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彻底取代了清末以来少数民族被压迫被剥削的不平等关系,一改公共秩序羸弱的旧貌,构建起了新的政治秩序。回溯这一段历史,正是以追寻政治认同为价值依归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使得少数民族群众社会地位不断改善,形塑起了他们对国家、对中华民族的认同。以土地改革为开端,千百年来束缚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愚昧落后的土地制度彻底终结。新的土地产权制度保障了各族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充分调动了少数民族群众以国家主人翁姿态加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建设热潮,权利得到彰显,民生不断改善。
三、经由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现权利保障、民生改善与认同塑造
一般来说,所谓国家认同,反映的是人民对国家制度、观念和文化赞同或认可的内心状态,本质是人与国家之间有机互动的结果。具体来说,它表现为人作为主体进行国家建设,国家则通过各种方式尽力满足人民生存发展的基本需要。(25)林尚立:《现代国家认同建构的政治逻辑》,《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8期。因此,国家认同就不再是单纯浮于表象的人民的国家意识以及观念,而是深深地内嵌于国家建设之中,以合理有效的国家建设为基础。民族地区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经由解放初期的土地改革,打破少数统治阶层对土地的私人占有,废除奴隶制、封建制等旧制度下的土地所有制,实现了土地的农民所有制;经由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农业生产互助组、初级社和高级社等组织形式,实现了以合作化和统购统销为主要特征、高度集中统一的集体所有制土地生产经营制度;经由改革开放以后的重新调整和制度创新,实现了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这一系列演变和发展,正是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的生动体现,为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奠定了基础。作为党和国家在民族地区的重要政策措施,集体产权制度在民族地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引导和组织作用,这无疑是少数民族群众与国家最重要的情感纽带。毋庸置疑,民族地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正是以少数民族群众对国家的认同为制度依归,通过集体产权的制度效应实现对少数民族群众的权利保护、民生改善和认同塑造,使广大少数民族群众深切感知“国家的在场”和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温暖,不断铸牢对国家和中华民族的认同意识。
(一)权利保护
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了采取何种适当的制度安排保护包括少数民族在内的各民族权利,从而维护多民族国家的民族团结和政治共同体的凝聚力,这也是重要的宪法问题。(26)常安:《民族区域自治与新中国对少数民族权利保护70年》,《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5期。通过各项制度措施保护少数民族权利是宪法确立的国家责任。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变革,对于民族地区群众基于土地等经营性资产而产生的各项权利的实现和保护,具有其他经济制度无可比拟的价值。
新中国成立初期,尽管各少数民族地区已经摆脱半殖民地半封建制度下的民族压迫,但是阶级统治观念在其内部仍然根深蒂固,统治阶级残存的上层意志通过长期社会化了的民族意识、宗教信仰和社会传统依然深刻地影响着少数民族人民群众的思想,维护其残酷统治和特殊利益的正当性和合理性。(27)郝时远:《毛泽东对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历史贡献》,《民族研究》1993年第5期。正如民主改革之前西藏存在的封建农奴制度,“地不无差,人不无主”(28)指土地没有不支差的,农奴没有无领主的。参见《西藏自治区概况》编写组:《西藏自治区概况》,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265页。,人口总数不到5%的三大领主几乎占有全部的农地、牧场、森林等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源,垄断着西藏的社会财富,而占人口总数95%以上的农奴和奴隶则一无所有,生活极度贫困,处境十分悲惨,根本无人身权利可言,更不要说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的行使。(29)王贵、喜饶尼玛、唐家卫:《西藏历史地位辩》,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年,第460页。农奴主完全占有农奴的人身,把农奴视为私有财产随意进行处置,并在政治、经济和文化领域享有特权,广大农奴没有人身权利和生产积极性,西藏社会长期处于缓慢发展的状态。
同一时期,在四川凉山的彝族地区存在着“家支制度”,西南、西北等少数民族地区存在着以头人、土司统治为主要形式的“山官制度”,新疆部分地区存在着“伯克制度”。尽管在这些民族地区存在的制度各异,然而相同的是这些地区的少数民族群众都毫无权利可言,处于政治上被压迫,经济上被剥削,人身上则牢牢依附于官家、贵族等上层统治阶级的状态,实际上并不能享受到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作为一名公民应当享有的基于土地的各项权利,更谈不上当家做主、行使自治权,广大群众并没有真实地感受到“作为社会主义的中华民族大家庭一分子的制度优势”(30)常安:《缔造社会主义的中华民族大家庭——新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奠基历程》,《学术月刊》2019年第9期。。正是土地制度改革,废除了这些地区旧有的土地制度,使得各族人民摆脱了残酷的剥削和压迫,建立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使农民有了属于自己的生产资料,能平等、自由地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享受宪法规定的基于土地而产生的各项基本权利。
随着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少数民族地区逐渐实现,土地集体所有的产权制度在少数民族地区确立起来。在距离实现工业化目标仍有很大差距的历史阶段,集体产权制度确保了少数民族农民成为土地的主人,彻底浇灭了旧有落后土地关系死灰复燃的可能。民族地区的农民群众通过“组织起来”的合作化经营,实现了自身基于土地的权利最大化,并与国家的社会主义制度高度契合。一些地区,如青海,依照本地区民族杂居的特点,建立起一大批民族联合社,不仅很好地贯彻了土地政策,还有力地促进了民族团结。(31)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党史研究室编:《中国共产党与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1年,第33页。改革开放以后,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建立起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进一步发挥了集体产权制度在民族地区的权利保护作用,赋予了民族地区农牧民群众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由此而引发的政社分离体制改革,为他们更好地实现各项权利奠定了基础。
(二)民生改善
民生是人民群众生存和发展所具有的基本状态,同时也是人民群众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机会和能力,国家的稳定和发展需要通过民生的改善和提升来提供坚实的群众基础,因此改善民生是构建国家认同的重要维度。(32)胡兆义:《民生视域下民族地区的国家认同建构》,《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一直以来,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少数民族的民生问题,始终把改善民生和实现少数民族群众的全面发展作为重要的社会治理目标和追求。新中国成立初期,民族地区的民生保障水平比较落后,刀耕火种的生产方式还普遍存在,生产工具不足,疾病传染得不到控制,人口增长极度缓慢,教育水平落后,严重阻碍了本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33)常安:《民族区域自治与新中国对少数民族权利保护70年》,《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5期。因此,通过土地产权制度变革,积极恢复与发展民族地区的农业生产,解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医疗卫生和教育难题,经由民生福祉的改善让少数民族群众深刻体会到党和国家的关怀,感受到作为中华民族大家庭一员的归属感,就成为这一时期民族地区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集体产权制度打破了乡绅、地主等旧式剥削阶层对农村剩余经济产出的私人垄断,新建立起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起了对集体土地进行管理和向农民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责。农村公共支出有了组织保障,农村社会开始拥有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能力,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开始起步,各项事关民族地区农民群众生产、教育、医疗等民生福祉的公共设施建立起来,农村的公共事业不断得到发展。
农业生产方式直接决定着农业生产水平的高低和农产品产出的效率,关系着农民群众的温饱问题。为了改变民族地区落后的农业生产方式,对于刚刚建立起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通过发放贷款、农具和派遣农业科技人员等形式,帮助其改良耕作方式,改善耕地质量,广泛兴修水利,以提升民族地区农村的生产水平。仅1952年,就在西南地区为少数民族群众无偿发放农具130余万件,其中贵州就发放了25.5万件。(34)《当代中国的民族工作》编辑部编:《当代中国的民族工作大事记(1949-1988)》,北京:民族出版社,1989年,第50页。在西藏,截至1960年共计发放了1300多万斤粮食的无息农业贷款,仅1960年就发放贷款300万元。(35)中共西藏自治区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编:《中共西藏党史大事记(1949-1966)》,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134页。据统计,1960年西藏地区的粮食产量比1959年增长了12.6%,牲畜存栏数增长了10%;粮食产量相较于土地改革以前的1958年增长了17.5%。(36)中国西藏杂志社编:《西藏民族的新生——民主改革亲历记》,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2009年,第5页。在景颇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以及部分黎族地区等尚处在原始公社末期的民族地区,国家通过发放无息贷款和补助金等方式帮助少数民族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困难。(37)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党史研究室编:《中国共产党与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1年,第918-927页。
医疗水平的发展关乎一个地区人民群众的生命权、健康权的实现,改善医疗条件、建立科学的医疗体系是改善民生福祉的重要举措。为了改善民族地区的医疗卫生状况,1951年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少数民族卫生会议,专门部署少数民族地区的卫生健康工作。民族地区的农村社会,在集体经济组织的带领下,纷纷利用集体资产在村内建立起医疗卫生组织和传染病专业防治机构。(38)方素梅:《新中国初期民族卫生工作的方针与措施——以全国民族卫生会议为中心的考察》,《青海民族研究》2016年第4期。比如1960年,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东沟乡大庄村在互助合作的基础上建立起第一个村级“医疗保健站”,改变了村民生病只找“苯苯子”念经的传统祛病方式;大庄村重视儿童保健工作,在50年代就为全村儿童接种牛痘,从此再没有人患天花,70年代以来大庄村儿童免费服用小儿麻痹糖丸,接种流脑疫苗、百白破三联疫苗、麻疹疫苗,80年代以来,全村建立集中保管的儿童预防接种卡,村民为孩子接种疫苗已成为自觉行动。(39)张跃、何明:《中国少数民族农村30年变迁(下)》,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年,第144页。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基础医疗设施的不断改造升级,改善了村民看病就医的条件,延长了村民的预期寿命。经过不懈的努力,民族地区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不断改善,传染病、地方病等疫病得到基本控制,少数民族人口数量开始不断增长,各族人民的健康水平逐渐提高,健康权益得到保障。
集体产权制度对于民族地区农村社会教育事业发展的促进,首先体现在改革初期各级合作组织建立起了学校,并鼓励农民子弟入校学习。1951年宁夏宁朔县658户农民就在没收地主土地等财产的基础上兴办了学校;云南德宏地区的农业合作社兴办了耕读学校,在农村普及教育,培养民族干部。(40)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党史研究室编:《中国共产党与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1年,第623、694页。据统计,仅1958年上半年,民族地区入校学习的小学生就有319万人,中等学校学生31万人,高等学校学生1.6万人,同解放前相比分别增加6倍、79倍和27倍,学生总数占少数民族人口总数接近10%。(4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十二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162-207页。按照当时民族地区城乡人口结构计算,这些入校学生中有很大一部分都是农村人口,而正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才使得农民子弟能够有接受教育的经济基础和社会条件。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带来的一系列变化,改善了少数民族地区各族群众生产生活和医疗教育条件,其所起到的社会效应远远超出集体产权制度本身所涉及的领域,成为新中国成立初期在民族地区化解民族隔阂、促进民族团结的有力措施,增强了少数民族群众对新中国的认同感和向心力。
(三)认同塑造
国家认同,是国家建设的核心主题。“从历史维度来看,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争取自由解放和建立现代国家的历程,是一个不断凝聚中华各民族情感与力量、持续铸牢中华全体国民心灵认同的过程。”(42)青觉:《从政治凝聚到心灵认同:新时代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基于国家的分析视角》,《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新中国在成立初期,以土地制度改革为开端,在少数民族地区广泛开展民主改革,建立集体产权制度,废除了压迫少数民族群众的封建专制特权,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翻身当家做主人,自主管理本民族各项事务。同时,政府采取各种扶助政策措施,解决民族地区生产资料缺乏、医疗卫生落后、教育水平低等难题。通过提升生活水平,改善民生福祉,让民族地区的群众切实感受到党和国家的关怀,形塑起他们对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新中国的认同感。同时,社会主义制度“为通过民主改革实现权利保障和民生改善的各族人民,提供了一个面向未来、深具道德感召力和共同使命感的制度愿景,构成了各族人民认同统一多民族国家的政治心理基础”(43)常安:《社会主义与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国家建设(1947-1965)》,《开放时代》2020年第1期。。各族人民经由集体产权制度而形成的国家认同意识,正是对社会主义制度及其追求的治理目标诚恳而真挚的信仰。
政治共同体的团结和凝聚,以经济共同体的密切合作和共同发展为基础。民族地区群众日渐浓厚的国家认同,正是建立在通过土地制度改革而逐渐形成的经济共同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础之上的。集体产权制度建立后,农村地区原有的以宗族、雇佣关系为纽带,以权势人物为代表的农村社会治理结构和机制自然瓦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代原有宗族、雇佣关系和权势人物,成为连接国家和基层群众新的纽带。通过集体经济组织,党和国家实现了对民族地区农村经济社会的直接领导。土地改革之前,乡村经济活动的剩余价值通过地租、雇工等形式集中于乡村社会的权势人物手中,属于农村社会所有的族田、学田等公地也掌握在他们手中,乡村中如需修建学校、道路等公用设施,也由这些人主导,往往由他们倡议、号召乡亲共同完成。因此,乡村社会中的权势人物就自然而然地成为乡村领袖,乡村治理、乡规民约的制定大多代表着他们的利益,体现着他们的意志。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建立后,享有特权的权势人物不再存在,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统一经营、统一分配的体制,在进行收入分配时,将农村所需的公共开支预先扣除,以此来保障公共资金的供给。由此,集体经济组织就成为农村社会的主导,其领导人就成了农村社会的领导者,乡村治理、乡规民约的制定代表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利益、体现着他们的意志。经由严格的组织程序,民主推荐的集体经济组织领导人,自然就代表国家在民族地区的存在,群众对他们的认可彰显对国家的认同。比如在西藏,第一次获得人身自由并获得土地和牛羊等生产资料的百万农民群众,在自己的土地上彻夜欢呼“贵族的太阳落下去了,我们的太阳升上来了”(44)中国西藏杂志社编:《西藏民族的新生——民主改革亲历记》,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2009年,第5页。。同时,在集体经济组织的主导下,民族地区农村的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对于促进民族地区与非民族地区、民族地区之间的交往交流交融起到了重要作用。这些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修建的基础设施,在一定程度上也象征着国家在民族地区的存在,是一种特殊的“国家符号”,将各族人民牢牢地凝聚在一起。
综上所述,民族地区的集体产权制度,通过废除旧有土地制度对少数民族人民的禁锢,解放了民族地区农村社会的生产力,激发了民族地区的社会活力,从而保障了民族地区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改善了他们的民生福祉,塑造了广大少数民族群众对社会主义新中国的认同,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形成和发展打下了良好的经济基础。本部分是在制度学意义上,从形而下层面梳理、提炼民族地区土地产权制度变迁对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少数民族权利保护、民生改善和认同塑造的重要意义,从而初步回答这一经济制度变革实践是如何形塑少数民族群众对新生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归属感和认同的理论命题。接下来,我们将在形而上层面探索新时代民族地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时代使命,去挖掘其中蕴含的具有理论价值的一般规律和方法,从而为引导和增进民族地区各族人民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进而为民族地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经验借鉴。
四、集体产权的续造与激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经验启示
农业农村制度安排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协调,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举世瞩目成就的重要经验。(45)张红宇、胡振通、胡凌啸:《农村改革的第二次飞跃——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引向深入》,《农村工作通讯》2020年第9期。正如恩格斯曾指出,社会主义社会并非固定不变,而是需要经常变化和改革(46)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马克思恩格斯全集》(3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433页。,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同样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扬弃、不断发展,要因时而变、因地制宜,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发挥其应有的政治、经济功能。从全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来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建立到改革开放以来的不断丰富发展,各个时期的改革和调整总体上都适应了当时发展阶段的制度要求,奠定了今天农村社会发展的良好基础。当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民族工作的主线和战略性任务,对集体产权制度进行适时改革,使其不断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充分发挥集体产权制度在促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方面的积极作用,就成为新时代民族地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全新内涵。
(一)新时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改革与使命
在新时代,随着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快速发展,农村内部的社会结构和城乡关系都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农村发展不充分、城乡发展不平衡已经成为我国农业农村发展的主要矛盾。在经济社会快速转型的大背景下,农村相当一部分集体经济组织缺乏经济实力,缺乏明确的发展规划和指导,并且面临着人口大规模减少、人才缺乏和村级组织软弱涣散等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挑战。(47)陈锡文、罗丹、张征:《中国农村改革40年》,北京:人民出版社,2018年,第101-103、100页。农村人口流动与集体成员财产权不清晰,城乡要素平等交换诉求与农村各类资源要素流动不畅,农民财产权利保障与集体资产不被侵蚀等各类矛盾日益突出,出现了诸多问题。比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资产底数不清、运营不透明、分配不公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真正从中受益,基层组织缺乏凝聚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外来人口关系不协调,等等。因此,一方面,要坚持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实现共同富裕,就必须坚持农村集体所有制;另一方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新形势下,农村集体经济要想与时俱进地焕发活力,就必须创新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
由此,新一轮以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为目标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在华夏大地拉开帷幕。新一轮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通过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巩固已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的改革成果,为实行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三权分置”提供制度基础;同时针对公益性资产,通过改革管理体制、完善投入机制、落实主体责任和发挥公益职能等措施,更好地为集体成员提供服务。③
作为国家战略全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地区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也同样面临上述问题,加之民族地区特殊的地缘、区位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一些地方,尤其是边疆民族地区,农村面临的问题更为复杂。区域发展差距滋生的相对剥夺感,代际更替导致的情感疏离,都不同程度影响着农村的发展和稳定。
因此,新时代在民族地区推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关系各族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水平的提升和个人发展空间的拓展,关系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更关系民族地区的整体安全和社会稳定,是党的民族政策方针的重要依托,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通过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增强民族地区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从而拉近他们同国家的距离、增进对国家的感情,是汇聚各民族群众凝聚力、向心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有力措施。
(二)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为依托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经验启示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是一项承载着国家意志并通过自身的制度功能体现这种意志的制度。(48)马池春、马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三重维度与秩序均衡》,《农业经济问题》2012年第2期。这就意味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在民族地区也同样肩负着铸牢各族人民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使命和责任。回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从建立到不断发展的全过程,就会发现新时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在发挥“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引领农民逐步实现富裕”的经济功能的同时,也发挥着增进少数民族群众“五个认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功能。国家在民族地区所推行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显然就是在践行人民建构共同的国家认同、营造和谐的共同体氛围、培育良好的共同体意识的逻辑。而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今天,在民族地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就必然要求发挥国家服务于人民的功能,需要依托诸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政策措施,来彰显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通过切实解决少数民族群众的切身利益问题,赢得认可与信任。就此而言,民族地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作为一项具体化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建构措施,我们可以对其所蕴含的全局性及方法论意义,进行以下三个方面的总结和归纳。
首先,把保护权利作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逻辑起点。这一点,是我们在考察民族地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建立、发展和改革历程中所形成的,是民族地区在破解各个时期国家认同建构难题的过程中得到的首要启示。总体来看,不管是解放初期各民族地区存在的落后制度对少数民族群众的盘剥和压迫,抑或是新时期某些体制机制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束缚,导致农民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显然都是对我国宪法所确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建立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背离,当然也就在客观上要求我们不断地去保护少数民族权利,改善少数民族福祉。这不仅仅是因为通过保护权利、改善民生可以彰显少数民族人民的国家主人翁地位,进而团结和凝聚全国各族人民,更是因为只有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少数民族群众才能真正实现权利保障、民生改善与共同体巩固的互促与共赢。因此,新时期在民族地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就要始终把保护各民族权利作为逻辑起点。
其次,把改善民生作为在民族地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具体路径。正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指出,要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农村繁荣,为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实际上,民族地区70余年的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实践,正是因为中央的关怀和各民族地区的不懈努力,才推动了经济社会、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诸多领域的快速发展,切实改善了民族地区人民群众的生活条件和权利状况,在最基本、最切实的利益层面建立起了国家与少数民族群众最牢固的情感纽带。这一制度的不断变迁,其实质性内涵就在于把群众能够享受到国家制度所带来的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作为针对少数民族群众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义加以把握。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能真正理解中央要求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精神实质,同样也是对“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兴国之要,发展仍然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49)《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2年11月18日,http://cpc.people.com.cn/n/2012/1118/c64094-19612151.html,2021年2月25日。治国方略的实践诠释。
最后,把群众路线作为民族地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工作方法。对我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起到重要作用的群众工作,历来是中国共产党重要的工作方法之一。(50)谭同学:《社会转型、农业革命视角下的群众工作与乡村振兴——以武陵山区基层实践为例》,《湖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5期。民族地区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作为党和国家在民族地区进行社会治理的一项重要政策,与其他政策相比,其最大的特点和优势是从民族地区最基层的农村着手,以人民为中心,形成既体现集体优越性又能调动个人积极性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引领基层民众逐步实现共同富裕,享受改革发展成果,在更高层面上感受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推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显然是党和国家在民族地区的工作伦理和施政方略的一次自我革命。通过这项制度改革,破除原有政策在民族地区的施政惯性,牢牢把握住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这一根本观点,再次将党的政策与少数民族群众的切身利益联系起来,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最终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稳定与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在这个意义上,民族地区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体实践中,对群众观点、群众路线工作哲学的生动展现。
五、结语
我国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及其变革历程,与少数民族群众对社会主义国家和中华民族的认同有着密切的联系。本文以民族地区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为研究对象,分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集体产权制度的确立与发展,对少数民族群众国家认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唤醒和激发的重要意义。民族地区改革后的生动实例说明,对于少数民族群众来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了权利,改善了民生,塑造了认同,重塑起他们对国家、中华民族发自内心的归属感和主人翁意识,对少数民族群众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重要作用。民族地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作为构建新时代中华民族认同意识的一项政策实践,其所蕴含的方法论意义及其一般规律值得挖掘和提炼。在新的历史时期,把保护权利作为逻辑起点、把改善民生作为具体路径、把群众路线作为工作方法,是这一举措对于民族地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经验启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对于民族地区的治理历来尊重本地区的特殊性和发展规律,所采取的治理技术和治理策略会充分考虑地区实情,每一项措施都具有其内在的逻辑内涵,并经实践检验是符合各族群众根本利益的。如果说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土地制度改革使民族地区受剥削压迫的穷苦民众获得解放,本质上是各族人民在建设国家、构筑自己的政治经济共同体,那么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时代,新一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就是国家为满足各族人民生存和发展需要所做出的一种努力,是国家在建设社会、巩固业已形成的政治经济共同体。经由各族人民与国家的共同努力,国家与人民群众的和谐关系得以确立与重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发展这一成功实践,真正发挥了党的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的优良传统,密切了各族群众同党和国家之间的血肉联系,激发了各族人民对国家的信任和认同。
新时代,在民族地区进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其目标就在于把有关人民的利益、行动和理念融入人的生存发展和国家繁荣稳定的潮流中。民族地区需要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同时,维护地区的安全和稳定。民族地区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所体现的正是党和国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维护地区安全稳定,践行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以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在民族地区所产生的社会效果,无疑是一个特别值得重视的政策样本,其在方法论层面上对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所蕴含的价值启示和理论内涵也就值得总结和推广。在新的历史时期制定和实施民族政策,需要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大局中考量和把握,要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使各项政策措施能更好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推动全国各族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目标稳步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