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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礼法合治”思想及其当代价值

2021-01-13李志强王晓宁

湖北社会科学 2021年11期
关键词:礼治礼法法治

李志强,王晓宁

(1.中国政法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2249;2.清华大学 工程物理系,北京 100084)

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我国古代主张民惟邦本、政得其民,礼法合治、德主刑辅,为政之要莫先于得人、治国先治吏,为政以德、正己修身,居安思危、改易更化,等等,这些都能给人们以重要启示。治理国家和社会,今天遇到的很多事情都可以在历史上找到影子,历史上发生过的很多事情也都可以作为今天的镜鉴。”[1]概言之,传统的“礼法合治”思想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是我们今天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宝贵资源。

一、“礼法合治”思想的传统内涵

中国古代,“德”是“礼”的灵魂,是“礼”的内在精神,“礼”是“德”的外在表现形式,“德”与“礼”是实与名的关系。进一步说,“礼”先于“法”而产生,来源于原始社会后期人们的宗教祭祀活动,在《说文解字》中有“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的说法,西周时期衍生出来的固定仪式、程序和规范,发展成为人们最高的行为准则,具有极高的权威性,所谓“礼者,天地之序也”。“礼”的权威性还体现在它覆盖着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礼记·曲礼上》中这样写道:“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这些大到社会制度、政治、军事,小到人们生活中的风俗、习惯等等,都被统称为“礼”,其表现于外在的仪式、秩序、习俗等被称为“礼仪”,其所代表的内在精神被称为“礼义”,其中必须被严格遵守、若违背将要受到惩罚的那部分规范被称为“礼法”。①中国古代夏、商、周时期,礼法不分,礼法一体;先秦典籍中也常常将“礼”与“法”“法度”通用。早期的“礼”作为一种制度实际上包含了“法”的概念,在当时被称为“礼法”,即这时的“礼法”其实为礼的一部分,并没有超脱“礼”而存在。如《汉书·货殖传》中所说:“及周室衰,礼法堕,诸侯刻桷丹楹,大夫山节藻棁,八佾舞于庭,《雍》彻于堂。”这里的“礼法”指的是诸侯大夫越礼的现象,并非指违反法律条文。“礼法”连用实际上表现了礼的一个面相,即三代期间的“礼”也具有规范、法式、秩序上的意义。这时的“礼法”可以理解为中国早期的习惯法,在当时的文献中经常与“礼、道、教、典”等词通用。考诸字源可以发现,“礼”“法”“刑”三个字,“法”字出现得最晚,春秋战国礼崩乐坏,“法”才发展成为独立的形式,其实就是从早期的“礼法”演化而来,与后来荀子提出的将“礼”与“法”结合使用的“礼法”,以及儒法两派“礼法之争”的“礼法”有着本质的区别。所谓“三代礼法,直是以礼为法,礼与法无别。汉、唐以降之礼法,却是在经历此早期传统瓦解,礼、法分立且各为发展之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之所达致的新综合。其间多损益改造,即使皆以礼法名之,其形态与机制也已经大不相同”(参见梁治平著,《“礼法”探原》,发表于《清华法学》2015年第1期)。

“法”来源于“礼”,于春秋战国时期从“礼”中分离出来,形成独立的思想体系。在《说文解字》中对法的解释:“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据此,可以发现中国古代的“法”代表着公平、正直和正义,并且是具有惩罚性的措施。“法”在古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法只表示法律条文,广义的法作为一种国家制度,有治理层面的意义,即法家所指的“法治”。本文采用其广义内涵。法学先驱管子最早提出“法治”的思想,认为“法治”可以影响国家兴衰,“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2](p456)“法”同“礼”一样都是国家用来约束人们行为的规范和准则,但古代的“法”实际上是“刑”的代名词,违背了“法”将会受到惩罚,其主要的作用就是用来锄奸止恶。

综上所述,我国古代,“德治”一直以来都是以“礼治”的形式所呈现的,所谓的“法治”则更多的具有“刑”的意味。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礼”和“法”的内涵也并非一成不变,两者都是一定社会条件下的产物,必须要放到具体的历史背景下加以分析。因此,若不深入考察“礼治”“法治”的传统内涵,而机械地用现代的法治观来对照中国传统的“礼”“法”思想,则无法深刻理解传统“礼法合治”思想的本义及其作用,很容易产生诸多误解。

“礼法”概念最早的提出者是先秦思想家荀子,荀子作为中国古代“隆礼重法”的先驱,最早将“礼”与“法”连用,提出“礼法”一词。“‘故学也者,礼法也。’(《荀子·修身》)‘礼法之大分也’(《荀子·王霸》)‘礼法之枢要也’(《荀子·王霸》),荀子所造的‘礼法’这一新名词,不是礼和法两个概念的机械重叠、简单相加,而是对国家政治制度的一种质的界定。”[3](p244)因此可以说,这时的“礼法”既不是三代所说的单纯的“礼”,也不是单纯的“法”,而是礼治与法治结合后互为补充的政治制度。进言之,“礼法合治”从字面上理解就是国家综合运用“礼治”和“法治”两种手段来进行治理,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巩固阶级统治。礼治和法治相结合的治理方法经过历朝历代的丰富和发展,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治国理政思想,其内涵主要包括:在治国方略的主次方面,采用“德主刑辅”,即以礼治为主,法治为辅;在规范人们行为的先后方面,采用“先礼后刑”,即先用礼治进行道德教化,再使用刑罚进行惩治;在维护国家统治的里表方面,采用“外儒内法”,即表面上依靠儒家的道德理念,但实际上以法家的严刑峻法为内在。中国古代的“礼法合治”正如张晋藩教授所说的那样:“以礼为主导,以法为准绳;以礼为内涵,以法为外貌;以礼防范于先,以法惩治于后;以礼移民心于隐微,以法彰善行于明显;以礼夸张恤民的仁政,以法渲染治世的公平;以礼行法从而减少推行法律的阻力,以法行礼使礼具有凛人的权威。”[4](p75-77)

二、“礼法合治”思想的发展历程

中国古代的“礼法合治”经历了三个主要的发展阶段:夏商周时期,礼法一体,法蕴含在礼之中;春秋战国至秦代,礼法分离,各自独立;西汉以后,礼法合流,礼法趋于统一。在“礼”和“法”分分合合的过程中,“礼法合治”的思想也经历了由萌芽到确立再到逐渐发展和成熟的历程,成为中国古代延续几千年的治国方略。这个过程既是传统道德法律化的过程,也是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体现了道德与法律、礼治和法治的双向互动。

1.“礼法合治”思想的萌芽。

夏商周时期是中国的“礼治”时代。礼法一体,礼法不分。当时的国家中只有“礼”,大小事宜皆按照“礼”来执行。“礼”包含的范围极广,包括国家制度、行为规范、宗教、法度、道德、伦理等等;“法”的思想也包含在“礼”之中,以习惯法的形式存在。《礼记·曲礼》中:“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由此可见,这个时期是礼法不分的,礼法融为一体,礼包含着法。“礼”就是国家最高的法度,它既是道德规范,也是行为准则,违背了“礼”要受到相应的惩罚,即“出礼入刑”。在《周礼》中有相应的记载,当时的贵族如果违背了礼的规定,将会受到削爵、放逐、割地等处罚。

概言之,早在先秦儒法激战之前,中国古代就已经产生了“礼法合治”的思想萌芽。西周时期,周公总结了夏桀、商纣亡国的教训,认识到德行教化和慎用刑罚的重要意义,最早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即“德”和“刑”相结合的思想萌芽,对后代影响深远。

2.“礼法合治”思想的确立。

春秋战国至秦朝,在儒家和法家的“德法”激战中,“礼法合治”的思想终于产生。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礼治逐渐衰弱,法治迅速兴起,“法”从“礼”之中逐渐分离出来,形成了独立的思想体系。虽然这个时期的礼、法是分离的,甚至是对立的,但当时的儒法激战以及“礼治”和“法治”的双重实践应用,却为“礼法结合”提供了理论来源。

春秋时期,子产提出了“宽猛相济”的想法,“我死,子必为政。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则多死焉。故宽难。”(《左传·昭公二十年》)“宽”指“德治”,“猛”指“刑罚”,说明综合运用“德之宽”和“刑之猛”治理国家的重要性。后来孔子高度推崇子产的思想:“善哉!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左传·昭公二十年》)也就是突出道德和法律的互补性,强调要综合运用道德教化和刑罚威慑来约束百姓、治理国家。可见孔子并不排斥法律,相反,他很早就认识到法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作用,在另一方面,他也看到了法律的局限性,认为要以德、礼为根本,以刑、法为用。只是他更加重视“德”的作用,即“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左传·昭公二十年》)孟子则明确提出要“德刑并用”,两者不可偏废,“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孟子·离娄上》)到荀子这里,他主张要“隆礼重法”,“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荀子·天论》),成为我国古代儒法合流、援礼入法的先驱。荀子作为先秦时期儒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一方面继承了儒家的思想,主张德治,强调伦理教化的重要性,反对“不教而诛”;另一方面,也看出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优势,反对“教而不诛”,强调要“礼法并举”,主张“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荀子·成相》),即是将礼法结合的思想上升到了治国理政的高度,为后世“礼法合治”思想的发展和成熟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3.“礼法合治”思想的发展。

在汉代以前,礼法融合还只停留在理论阶段,到了汉代,中国古代道德法律化、法律儒家化的进程正式开始,礼法合流、礼法合一的思想开始付诸实践。西汉年初,统治者吸取了秦二世而亡的教训,采用“黄老之术”无为而治,但实际上“明倡黄老,辅以儒教,暗用法家”,[5](p179)开始礼法兼用。西汉中期,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明确地提出“德主刑辅”的治国方略,即“以儒为体,以法为用”。与此同时,董仲舒以阴阳五行学说将“德法”相结合:“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天亲阳而疏阴,任德不任刑……故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辅也。”(《春秋繁露·天辨在人》)进言之,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德”与“刑”不可偏废,阳为德、阴为刑,阴阳不可分,德刑要并用;但二者也是有阴阳主次之分的,即以德为本,以刑为用,先德后刑,“大德而小刑”,以刑辅德。

在“礼”和“法”相结合的过程中,一方面,以儒家伦理道德作为法的内在精神支撑,“引礼入法”“引经注律”,即是在立法的过程中,使法律更加符合伦理道德的要求;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引经决狱”,以儒家思想为司法准绳,通过《春秋》等经典断狱,以此作为判决的标准。汉代儒家通过这一系列的措施,将儒家“礼”的精神指引与法家“法”的制度优势相融合,使礼的内涵逐渐法律化,法的内容逐渐儒家化。上述进程标志着中国古代“德主刑辅”制度的正式确立,“礼法合治”的思想逐渐发展。

4.“礼法合治”思想的成熟。

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礼法合治”的思想又有所延伸。南朝刘宋王弘指出,“明敏有思致,既以民望所宗,造次必存礼法,凡动止施为,及书翰仪体,后人皆依仿之,谓为王太保家法。”(《宋书·王弘传》)这里的“礼法”指的就是家法,也就是说这个时期的“礼法合一”不但体现在国家治理方面,还包括家礼和家法,并已经渗透到百姓的生活之中。与此同时,《晋律》更是在具体的条文中体现了礼法融合,一方面,对礼制的执行更加程序化;另一方面,不再因礼废法,礼法不独行。

经过魏晋隋朝几代的实践,“礼法合治”的思想得到了更大的丰富,到了唐代,通过引礼入法、依礼制法,产生了我国古代现存第一部最完整、最系统的成文法典——《唐律疏议》。《唐律疏议》以儒家礼教为指导思想,在立法、执法和司法的过程中都“一准乎礼”,即以儒家礼教为判断依据和标准,简言之,就是礼不允许的,法律也禁止;另一方面,唐代更加重视对百姓的宣传教育,通过“明德慎刑”“明刑弼教”等一系列措施,使得礼法融合更加深入人心。《唐律疏议》是礼法合治的思想结晶,它的产生标志着我国古代礼法结合达到成熟,“德主刑辅”的思想在唐律中得到全面贯彻。《唐律疏议·名例》中有“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经典论断。此时,“礼法合治”的思想臻于成熟,成为中国古代几千年来治国方略的核心思想,对以后各朝代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唐代以后宋元明清几代,虽然各朝统治者都根据不同的社会状况对“礼法合治”的具体内容有所增减,但“德主刑辅”的治国方略依然被沿用,礼法合流这一精神主线也没有被改变,“礼法合治”思想的发展趋近完善。

三、中国传统“礼法合治”思想的当代价值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延绵千年,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中国人的思想和行为,是涵养我国德治与法治相结合之思想的重要源泉。因此,通过辩证地分析古代的“礼法合治”思想,“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不忘本来,辨证取舍”,[6](p8)实现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当代价值。

1.注重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的民本性。

“民惟邦本”的民本思想是“礼法合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礼治和法治的内在精神。它最早被记载于《尚书·五子之歌》之中:“皇祖有训,民可近,不可下,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百姓作为礼治和法治的主体,是“礼法合治”思想落实的重要承担者。礼法合治在民本思想中主要表现为“爱民”:儒家孔子提倡“仁爱”,孟子倡导“仁政”,荀子提出“君舟民水”;法家商鞅主张“法者,所以爱民也”,如上都说明先秦时期就已经产生了早期的民本主义(爱民)思想,并开始认识到民心向背影响国家兴衰,百姓在维护国家稳定中的作用。随着礼治和法治的结合不断紧密,民本思想也从早期的爱民思想,发展成为一系列富民、惠民、宽民、恤民的说法和措施,在礼法结合的综合治理中逐步得到落实。一方面,在经济上富民、惠民。儒家倡导统治者“轻徭薄赋”“藏富于民”,爱惜民力,关注百姓的民生问题,保障百姓生计,施行各项惠民政策;管仲在《管子·治国》中说:“民富则安乡重家,安乡重家则敬上畏罪,敬上畏罪则易治也。民贫则危乡轻家,危乡轻家则敢陵上犯禁,陵上犯禁则难治也。故治国常富,而乱国常贫。是以善为国者,必先富民,然后治之。”可见生活富足对引领百姓思想观念所起到的保障作用,它使礼、法制度更有劝导力和说服力,也有利于促进百姓自觉地遵守法律和接受伦理教化,即“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史记·管晏列传》)。另一方面,在立法和司法中宽民、恤民。主要表现为“明德慎罚”“约法省刑”“赦宥”等思想及其实践。“明德慎罚”,就是要求“法官”审慎使用刑罚。汉初实行“约法省刑”的恤刑政策,废除残酷的重刑、肉刑,刑罚由重减轻,社会由野蛮走向文明。唐代沿袭《周礼》的“赦宥”之法体恤百姓,规定对违法者“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蠢愚”,予以赦免,情节严重者可以上请或收赎。总之,中国古代“民惟邦本”的民本思想促进了礼治与法治的结合,而民本思想的丰富和发展又是礼法合治的结果,这都体现出两者相互促进的关系。

我们借鉴传统礼法合治思想,首先要注重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的民本性,也就是加强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之中的人民主体地位,这实际上也是在保持我们在国家治理上的制度优势。“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7](p115)这即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所体现出的人民性。道德建设亦是如此,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向来都是为了人民的利益而实施的。当前,我们注重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的民本性,还要以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共同推进的举措一起促成人们美好生活的实现,正如古代礼法合治思想所强调的爱民、富民、惠民、宽民和恤民等一系列说法,要在涉及人民群众重大民生的问题上实现政策目标与道德导向的统一,如“涉及就业、就学、住房、医疗、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重大民生问题上,妥善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充分体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6](p23)再如,通过对道德和法律领域热点问题的引导,以事说理、以案明德,关注人民群众的实际生活,增加人民群众的社会安全感,引导人们去过讲道德、讲法律的生活;亦如,在日常交往和政治参与等具体活动中,引导人们选择崇德向善、尊法守法的生活方式。

2.加强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的相互配合。

古代礼法合治的思想落实在具体的教化(教育)领域,就是强调礼之教化与法之教化的相互配合。一方面,儒学经典倡导统治者使用伦理道德来教化百姓。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都非常重视教化的作用,注重对主流价值观进行宣传和教育,使百姓自觉地遵守社会秩序。中国古代的教化覆盖范围也极广且具有层次性,对各类人群都有相应的教化书文。具体说来,既有对全民教育的《三字经》《千字文》,也有针对女性的《列女传》《女训》,还有针对农民的《田律》以及针对儿童的《弟子规》等;教育的手段也非常多样化,既有专门设置的公立宣传教育机构,也通过民间的表演、绘画、诗歌等多种形式传颂,通过潜移默化的方式培养个人德性的做法,正如《礼记·经解》中所说:“故礼之教化也微,其止邪也于未形,使人日徙善远罪而不自知也”。另一方面,使用法律法规教育百姓。通过“明刑弼教”“以法为教”等一系列措施,将法律公布于天下,宣传和普及法律,同时让官吏和百姓都学习法律,知法懂法,从而自觉地守法。法的教育内容也非常详细,既包括国法、乡规,也包括民约、家法家规等等,体现着国家、社会和家庭教育相结合的策略。与此同时,“教而后诛”,对于那些冥顽不灵、屡教不改的大奸大恶之人,使用严刑峻法来惩罚,既能对百姓起到警醒和教育的作用,也维护了社会秩序和稳定,把法律的教育作用与强制作用结合起来。

受古代礼法合治经验将礼之教育与法之教育相互配合起来之做法的启发,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的相互配合,在形成人们法治观念与道德观念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具体说来,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在教育性质、遵循原则、育人目标、培养方向、内容属性以及方式方法等方面,均有一定的互补功能。当前,我们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国家治理原则,更要关注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的相互配合,而在提升二者相互配合的空间与可能之上,尤其要关注“规则”及其教育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古代的“礼法教育”概括为一点,那就是“规矩”(规则)的教育,即以国法、乡规、民约、家法家规等“规矩”(规则)为内容的教育形式。实际上,现代意义的“规则”作为习俗、惯例或约定,介于道德和法律之间,表达了一定范围中的集体结构及其基本运行方式,也确定了居于其中的人们的权利与义务,既可以“软”,也可以“硬”,适用起来比较灵活,因此成为连着道德和法律的纽带。[8]在这个意义上,规则作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相结合的重要内容,规则教育作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相互配合的重要载体,在培养人们的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上必将大有作为。

3.发挥领导干部在国家治理中的关键作用。

中国古代一直以来都是君主专制的国家,国家的政策和法规都由君主制定,但政策和法规却要通过君主之下的各级官吏来执行。自秦朝开始就有“以吏为师”的惯例,官吏在国家治理之中是上传君主、下达百姓的中介。在人治社会中,吏治是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关键,官吏失德违法小则直接影响社会风气,大则影响国家稳定,“治国先治吏”因此构成我国古代礼法合治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具体地说:一方面,要求官吏“正己修身”,加强自律,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如孔子所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论语·为政》),这样才能上行下效,感化和激励百姓,在社会中起到榜样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另一方面,实行“以法治吏”,即加强法律对官吏的规范和约束作用,令官吏奉公守法。早在秦朝就将官吏是否严格遵守国家法律作为区别“良吏”和“恶吏”的标准,违法的官吏会被判处“失刑”“不直”等罪;唐代在《职制律》中将官吏贪赃枉法的罪行划分“六赃”,重刑进行惩治;明清时期实行“重典治吏”,即在法律上对官吏进行严格的规定和管理,对违法官吏实行轻罪重罚。与此同时,“法官”作为官吏中的特殊群体,在立法、司法的过程中更要贯彻“礼法合治”的思想,这也成为礼法合流的又一重要表现。如宋朝时期提出“有司议罪,惟当守法,情理轻重,则敕许奏裁,若有司辄得舍法以论罪,则法乱于天下,人所无措手足矣”,[9](p5098)就是要求执法者在案件的处理中既要遵守法律条文,不能违法,又要体现伦理道德,根据伦理人情适度调整,做到情法两平、法情礼相贯通。最后,古代在选拔、任用、考察官吏和整顿吏治的过程中,都强调任人唯贤,既看重官吏的道德素质和政绩,也考察其是否奉公守法、清正廉洁。如上做法体现了礼法同行,对于我国当前各级领导干部的官德官风建设,具有借鉴意义。

官员失德违法,小则影响社会风气,大则影响国家稳定,所以古代社会主张“治国先治吏”,这也是我国古代治国理政的智慧总结。这种智慧对于当代国家治理也有着重要的启示价值,即要发挥领导干部在各项国家治理尤其在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理方略中的关键作用。具体说来,领导干部既要做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也要成为道德建设的积极倡导者、示范者。在法治领域,领导干部要坚持把自身群体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推动自己及周边人们学法的经常化、制度化。在道德领域,要努力成为全社会的道德楷模,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保持共产党人的高尚品格和廉洁操守。最后,领导干部不仅要在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的形成上成为表率,在职业生涯和业务工作之中则更要做到法与情、法与德之间的平衡,带动全社会崇德向善、尊法守法。

4.实现“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有效互补。

古代的道德先于法律而产生,道德是法律的来源。历朝各代的统治者和思想家们通过施行一系列“引礼入法”的措施,将道德渗透到法律之中,形成了独具中国传统特色的法治思想,影响至今。一方面,早期的法律实质上是刑罚,是国家惩治犯罪的工具。在礼法结合之后,即要求法律要保护人性、体现道德,符合人心所向,法律的内在精神日益得到重视。不论是汉代的“引经注律”“经义决狱”,还是《唐律》“一准乎礼”的原则,都是为了避免“恶法”的产生,防止出现法律违背道德的情况。如《盐铁论·刑德》中所说:“志善而违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刑”。另一方面,“出礼入刑”,即道德不允许的,同样也是法律所禁止的,法必须体现礼所倡导的精神,不能违背道德而存在。这里并不是说所有违背道德的情况都要用法律的措施去惩罚,而是说在社会治理中的重点领域,实现礼法结合,礼治和法治要共同发挥作用。以中国古代的“孝道”为例,中国古代是以血缘亲族为纽带的社会,在儒家礼治中非常重视“孝道”,早在夏朝就已经设立了“不孝罪”:“五刑之属三千,罪莫大于不孝”(《孝经·五刑》)。各朝各代在立法的过程中,也都将“孝道”注入法律体系之中,以法律来维护孝道,从而实现重点治理。

“引礼入法”“出礼入刑”是古代成功的治理经验。借鉴这条经验就要“引德入法”,即进行有效的道德法律化的工作,如“及时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规范,推动社会诚信、见义勇为、志愿服务、勤劳节俭、孝老爱亲、保护生态等方面的立法工作”。[6](p22-23)上述建议为“道德法律化”提出了明确的指引,实际上,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国际治理体系的完善也需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另一方面,即“法律道德化”。“法律道德化”即是将那些因时过境迁、观念变革等原因而不宜继续由法律加以规范和调整的条文,清理出法律领域,交由公民或社会自行处置,这一点古代礼法合治的智慧给了我们很多启示。就当代的实际状况而言,“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要尽快上升为法律……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现行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不能让一些过时的法律条款成为改革的‘绊马索’”。[10](p52-53)这个判断的前半句说的是“道德法律化”的问题,即是把道德转化为法律的问题,而后半句说的是“法律道德化”的问题,即是把法律转化为道德的问题。进言之,无论是道德法律化还是法律道德化,都要适度和有效,如此才能实现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

结语

中国古代的“礼法合治”思想虽然有诸多可取之处,但正如恩格斯曾说:“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11](p99)古代的“礼法合治”始终为着古代的社会生产服务,礼治和法治始终是为人治服务的手段,“礼”与“法”也就只具有工具性的价值。正因如此,无论是礼治所倡导的“仁爱”,法治所倡导的“公正”,还是“礼法合治”中的“民惟邦本”都无法得到更有效的发挥,这也使得礼法合治思想作为专制统治的工具,在很多时候都束缚着百姓的日常生活。古代的“法”自西汉“独尊儒术”以后,开始了儒家化进程,发展得更加艰难,总是在为“礼”所让步,并最终成为儒家礼治的附庸。质言之,自从礼治与法治相结合开始,二者地位始终是不平等的,古代法律始终在道德的庇荫之下,立法内容也以礼为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趋于模糊,甚至常常出现“以礼代法”的现象。更进一步说,我国古代法律的合法性都不是来源于其自身的合理性,而是来源于道德。“法”必须以礼的内在价值为精神,这也使得古代的“法”只具有外在形式的技术性价值,却没有独立的内在精神,导致“礼法合治”中法律自身的优势无法得到更有效的发挥,而礼治的弊端又无法得到更有效的避免,这也就是为什么中国作为古老的文明国家,却没有直接衍生出近代法治文明的重要原因。综上所述,中国古代“礼法合治”的思想是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体现了我国上下五千年来的历史和文明。以积极的眼光和辩证的思维来继承传统礼法合治的思想,依然可为我国全面依法治国方略下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机结合提供丰富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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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之传统“礼治”文化
儒家的礼治传统与基督教的法治传统之比较
论魏晋南北朝“礼”与“法”的结合
荀子之礼学思想及其现代启示
中西传统法律文化差异性探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