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理论逻辑
2021-01-12杨明佳
杨明佳,司 喆
(武汉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武汉430070)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站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擘画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发展蓝图,为夺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胜利注入强大思想力量。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不仅需要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同样需要“改善人民生活品质,提高社会建设水平”[1],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基于社会发展实际,在总结社会治理经验的基础上,发展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理论。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党的十九大进一步将其发展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则创新性地提出“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从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到“社会治理制度”,充分体现了“创新社会治理理论,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已成为我们党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课题[2]。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理论创新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它既是对社会管理经验的总结与升华,更是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建设的重要理论支撑。因此本文试图从“价值”“意蕴”“路径”三个维度探讨其理论逻辑,以期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建设增添时代注脚,推动社会治理走向制度化、法治化、专业化、智能化。
一、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价值依归
在新时代为推动社会治理制度建设,首先需要探寻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价值依归。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治国理政全部活动之中。”[3]党的十九届五中会要求:“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1]因此,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构建始终要将“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民立场作为其价值依归。坚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共建共建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之所以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民立场,首先是由于其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的深层次目的。“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是马克思、恩格斯构建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价值目标。马克思、恩格斯一生的理论追求就是如何实现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4]。共建共治共享充分体现了人的重要价值和本质意义,共建共治共享的实践过程就是要“通过人民群众的创造性活动来实现自由和发展的过程”,充分调动人民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主体作用,调动每个人的积极性,全面发展自己的能力,共同参与社会各项事业的建设[5]。同时,人民立场契合了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体现了理论价值层面与实践行动层面的高度统一。
其次,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构建需要秉持人民立场,是基于对我国社会发展的现实回应。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社会结构发生变化,社会利益关系发生重构。在此期间,人民群众政治参与的积极性逐渐提高,但是政治参与的机制不完善,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增多。加之分配不均导致收入差距逐步扩大,公众不满情绪日益增加,导致群体性事件频发。为满足人民群众对于改革的期待,缓解日益激化的社会矛盾,有效提升公众对于社会政策的认同,避免堕入“塔西佗陷阱”的泥沼,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构建应坚定“以人民为中心”价值依归,坚持社会治理以人为本,坚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证人民群众共同享有改革发展的成果。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卓有见地地指出:“必须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不断迈进。”[3]“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依归很好地回答了当今社会治理“为了谁”这一重要的问题,是党的执政理念在社会治理现实层面的重要体现。
二、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时代意蕴
在政治学与社会学概念中,“格局”是对基本社会关系的一种描述,具有整体性与相对稳定性的特点[6](P25)。社会治理格局反映了一定治理场域下,各个治理主体之间相互位置、权力关系、资源对比与互动方式的集合[7]。其本质是治理主体形成的一种结构性关系[8],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是一种以推动社会长治久安、体现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新型合作式治理格局。对其时代意蕴的解析可以从主体关系、治理机制和治理成果三方面展开,本文认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具有“主体关系多元协同”“治理机制协商共治”“治理成果全民享有”的时代意蕴。
1.主体关系“多元协同”
伴随着经济体制的纵深推进,社会结构随之发生着深层次的嬗变。然而社会制度规范完善速度落后于社会结构分化速度,致使社会的各个结构要素出现配置性脱节,社会发展出现结构性失衡[9]。当前我国进入社会转型阶段,实现社会治理结构适应性调整成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础。但是,传统社会管理格局中党和政府构成单一治理中心,政府对社会事务采取包揽一切的做法,过度挤压公众和社会等治理主体的发展空间。同时,面对复杂的社会问题,受到维稳思维惯性影响,政府倾向于采取行政手段处理社会问题。由此带来了行政成本攀升、社会矛盾突出等一系列问题。
基于此,党的十九大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3]党的十九大提出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旨在推动社会治理要素之间互动与制约机制的建立,从而实现社会结构均衡性发展[10]。与传统社会管理模式相比,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通过引入市场、社会、公众等多元治理主体,重构了各治理主体位次、权力关系,明晰各治理主体所扮演的角色与发挥的作用,使边缘主体有能力参与到社会治理的共建过程之中,以形成各治理主体“多元协同”的主体关系,推动实现社会治理格局的优化。
首先,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中,党发挥着领导核心的作用。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3]。统筹各项公共事务,推进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需要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织通过发挥其政策动议与组织动员等方面的优势,动员各界力量参与社会建设,以保证社会治理取得实效。
其次,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中,各主体位次的调整促进了政府职能的转变。与传统社会管理模式相比,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中政府转变为提供公共服务和宏观调控的“服务者”与“引导者”的角色。政府在社会治理格局中角色的转变,既是顺应社会协同治理大趋势的需要,又是对传统社会管理模式的扬弃。
最后,在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中,通过主体位次的重构主体功能获得提升,社会组织、公众等在社会治理格局中发挥愈发重要的作用。各种社会组织逐渐成为公共服务重要提供者,并参与社会事务的决策。在各治理主体位次、主体关系的重构过程中,公众由社会政策被动的目标群体身份转变为社会治理共建过程的重要参与者。加上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制度化渠道不断完善,极大地调动了人民群众参与基层社会自治的热情。公众通过基层自治组织参与公共事务决策,推动社会自治水平不断提升。由此可见,“多元协同”的主体关系通过对主体位次的重构赋予边缘主体更广泛的治理权力,带来了各主体功能的结构性调整,激发了社会内生活力。
2.治理机制“协商共治”
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不但需要政府、社会、公众等治理主体构建起“多元协同”的主体关系,更加需要各治理主体间搭建起融合各方利益为基础的协商共治机制。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社会管理采取的是以“双轨政治”为特点的治理机制。党和国家通过自上而下的科层制体系将各项政策意见传达至地方,并保证其落地见效;基层民众通过自下而上的渠道将自身诉求层层上传,进而实现自身的利益表达。这种治理机制虽然确保了党和国家决策的有效执行,但却难以保证基层社会诉求的有效反馈。同时,面对经济体制改革造成的社会利益分化、社会矛盾激增等问题,以“双轨政治”为特点的治理机制难以消弭社会的“内卷化”困境。与此不同的是,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倡导以“协商共治”为特点的治理机制。在这种机制下,通过搭建各主体民主协商的平台,以确立“相容性的集体行动机制”,各治理主体在协商的基础上共同参与公共事务的治理过程,以此实现治理机制的有效转变。
一方面,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倡导各治理主体基于平等协商的基础进行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双向互动。区别于传统社会管理模式中政府对于其他主体自上而下的单向度指令性管理方式,它强调政府与各治理主体通过双向互动的方式,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平等的协商沟通,以降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利益分配不均。在治理主体与资源的动态调整基础上,通过各个治理主体协同,化解利益矛盾,推动利益平衡,实现共享[10]。
另一方面,“协商共治”的治理机制还主张在动态、包容、普惠基础上寻找到各治理主体间的利益交汇点,形成“相容性的集体行动机制”。在此种行动机制下,各治理主体以推动利益共享为目标,以各方共同利益为契合点,共同对公共事务展开有效治理。通过“协商共治”的治理机制,可以使各治理主体明晰各方利益诉求,有利于政府与社会、公众等治理主体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寻求各方共识的“最大公约数”,推动政府做出满足各方利益的最优方案,促进社会公共事务的共同治理。
3.治理成果“全民共享”
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不仅有主体关系“多元协同”与治理机制“协商共治”的时代意蕴,而且具有治理成果“全民共享”时代意蕴。改革开放前,国家垄断社会资源,公众以“单位制”的形式获取资源,分享公共利益。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社会资源的分配方式趋于多样化,并且带来了社会结构分化。社会结构分化一方面表现为要素类别增多,社会呈现异质性;另一方面,要素之间差距逐渐增大,社会贫富差距逐渐显现,群体利益鸿沟形成[11](P56)。同时,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改革红利为少数利益集团占据,公共利益分配出现结构性失衡现象,长此以往便带来了其他社会群体的不满,造成了社会群体之间的对立与冲突,加剧了社会的分裂。基于这种状况,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将“共享”确立为指导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理念,共享理念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在社会治理层面上表现为治理成果的“全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全民共享”强调公共利益至上,通过对公共利益分配理念、分配结构的调整,使全体人民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从而弥合日益扩大的社会分裂,推动社会长治久安。
治理成果“全民共享”首先表现在公共利益分配理念上坚持使全体人民共同享有改革发展的成果,在全社会推动形成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社会风气与价值追求,“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3]。
其次,治理成果“全民共享”还体现在分配结构的调整中,更加注重再分配领域公平。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共享理念是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再分配逻辑的彰显[12]。在利益分配结构上重视发挥转移支付和社会保障制度在保障基本民生方面的作用,关注弱势群体生活质量的改善与提高,注重缩小各领域、各行业之间收入差距,积极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坚持治理成果的“全民共享”,通过对公共利益分配方式的调整,保证全体人民公平享有改革发展成果,有效降低社会矛盾的发生与激化。
三、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实践路径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13]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实践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推动社会治理朝着制度化、法治化、专业化、智能化方向发展。
1.推动构建多元协同的治理体系,完善社会治理制度化建设
治理国家,制度是起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作用的。社会治理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和基础性工程,需要以明确多元治理主体的责任和权力边界为着力点,推动完善多元协同社会治理体系,搭建各治理主体协商共治的长效化制度平台,助推社会治理逐步走上制度化轨道。
首先,构建多元协同的治理体系需要健全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机制,不断加强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将党的领导贯彻到社会治理的各方面与全过程。“通过将党的政治、组织和宣传优势转化为引领、管理和服务优势,来增强党对社会治理的领导能力,以达到强化党对社会治理的统筹谋划和组织领导的目标。”[14]其次,应厘清政府与市场和社会的关系,尤其需要厘清与市场的治理边界,处理好自身与市场治理关系,构筑起政府与市场的良性互动机制,做好新时代社会治理的“引导者”“服务者”。政府应将职能定位于政策制定、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方面,以行政审批改革为突破口,通过简政放权激发企业与社会组织的活力。在推进简政放权的同时,政府应注重发挥监管功能,对市场、社会组织的行为开展依法监管,纠正其出现的偏差。最后,要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及公民转变“旁观者”角色,积极融入多元协同的社会治理体系中。积极搭建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等治理主体间的协商共治的合作平台,不断提高企业、社会组织公共服务能力。不断完善沟通机制,增强公民的参与度和认可度,增强民事民议、民事民管的治理活力和治理效能。
2.牢固树立法治化治理思维,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程度
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手段。法治化治理手段是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建设的重要制度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布署,法治化建设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事实上,党和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质就是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三位一体建设中,形成‘国家—市场—社会—公众’之间的多元共治格局,实现党和国家对社会的有效治理。”[15]因此,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构建必须通过法治化的手段保证“协商共治”治理的平稳运行,防范化解可能出现的治理失效问题。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需要落实一系列涉及主体权责边界的制度供给,完善现行法律规范并促进其高效实施。推动各治理主体牢固树立法治思维,严格遵照相关法律,规范实施主体行为,善用法治方式协调解决矛盾纷争,在法治框架内统筹各项公共事务。
首先,要加强政府行为规范立法,清晰地界定政府的权力边界,规范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实现对政府社会治理行为的有效约束,倒逼政府将社会治理思路由“硬性维稳”转变至“柔性维权”。将法治理念、法治原则、法治方式运用贯彻至政府施政的各方面。其次,以法律形式规范各治理主体在社会事务中的主体行为和权责边界,通过明确主体间权责以规范各治理主体的治理行为,减少因权责不明而产生的纠纷。同时,针对我国社会组织起步较晚、发育不健全的现实,应尽快出台涉及社会组织的规范性立法,保证社会组织在法治轨道内健康发展。最后,通过法治模式创新,探索创新基层群众自治新途径,推动城乡基层治理民主化、规范化、程序化,坚决落实人民群众在城乡基层治理中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保障人民群众充分享有参与基层公共事务治理的基本权利。推进公益诉讼发展以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此外,在加强硬性法治规范保障的同时,积极探索激励机制、社会征信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柔性治理机制,激发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
3.积极加强社会治理专业能力建设,补齐社会治理专业化短板
推动社会治理专业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社会治理改革的重要抓手,也是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实现社会治理效能跃升的必经之路。总体来看,当前和今后我国社会治理的核心工作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即社会矛盾预防和化解机制的建设和完善、公共安全体系的建设和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建设和完善、社会心理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以及社区治理体系的建设和完善[16]。由于现代社会中公共事务具有高度复杂性,以及当前我国社会转型阶段所面临的各种风险矛盾叠加的社会现实,这就需要各治理主体运用专业化手段和技术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在某种意义上,社会治理现代化就是多元主体专业化知识的应用[17]。新时代,各治理主体需要围绕上述五个方面,在顺应社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运用专业性思路与专业化手段对公共事务进行协同共治,推动社会治理向着专业化和科学化的方向发展。
为了加快补齐社会治理专业化短板,政府应扮演好“推动者”与“设计者”的角色。在综合研判本地区社会问题基础上,运用专业化知识与技术,探讨具有地方特色的社会治理解决方案。此外,政府还应大力培养和引进社会治理人才,选拔善于运用专业化手段、具备专业素养的治理人才;扩大与高校、企业、社会组织的交流沟通,积极引进社会人才进入政府智库。
社会治理专业化程度的提升除了体现在以专业化手段实现高效治理之外,还体现在提升政务服务质量方面。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考察时所指出的:“要推进服务办理便捷化,优化办事流程,减少办理环节,加快政务信息系统资源整合共享。要推进服务供给精细化,找准服务群众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对接群众需求实施服务供给侧改革,办好一件件民生实事。”[18]政府应积极推动公职人员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质量,创新服务方式,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扎实推进政务服务供给侧改革,实现政务服务一网办理,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4.发挥现代信息技术治理优势,提升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
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完善不仅需要根据社会发展规律更新治理理念,更需要通过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优势创新治理手段,以解决社会治理领域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随着人类社会迈入信息化时代,以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快速融入人们的生产生活,一方面传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带来了生产力的深刻变革,随之出现了一系列新发展模式、新业态。这些新发展模式、新业态虽然推动了生产力发展、便捷了公众生活,但是带来了诸如公众隐私泄露、互联网金融欺诈、网络舆论泛滥等一系列问题。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社会治理领域面临的问题日益复杂化、碎片化。提升社会治理智能化就显得尤为重要。这就需要发挥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智能化治理优势,实现社会问题的“靶向治理”。因此,“要建立健全大数据辅助科学决策和社会治理的机制,推进政府管理和社会治理模式创新,实现政府决策科学化、社会治理精准化、公共服务高效化”[19]。
政府需要积极运用信息技术以辅助政策决议,以大数据思维引领社会治理模式创新,将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运用到公共交通、人口流动、社会保障等领域,高效地解决突出的社会问题,以实现社会治理的智能化。此外,“要加强政企合作、多方参与,加快公共服务领域数据集中和共享,推进同企业积累的社会数据进行平台对接,形成社会治理强大合力”[19]。为此,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依托国家大数据战略,加快完善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数据资源面向多元治理主体整合开放。企业、社会组织等治理主体也应加强与政府的数据沟通共享,合力构建数据信息资源共享体系。最后,需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筑起各治理主体间协商共治的网络平台,“为参与各方提供一个沟通交流的平台,使各参与主体对行动策略不断进行谈判与协商,并在行动过程中相互信任与依赖,为达成合作关系、进行深度互动创造必要条件”[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