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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改革与发展的地域逻辑
——以吉林省G村为个案

2021-01-12

河南社会科学 2021年5期
关键词:集体经济集体农村

陈 宁

(东北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部,吉林 长春 130024)

2020年12月28日至29日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标志着我国“三农”工作的重心已发生历史性转移,即从脱贫攻坚迈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随后发布的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指出,“十四五”时期,要把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项重大任务,要举全党全社会之力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为实现发展质量、结构、规模、速度、效益、安全相统一,中央曾明确提出,“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遵循坚持系统观念的原则。从系统观念出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关涉农业质量、设施建设、人才培育、农村改革等诸多方面,它绝不是农村社会生活中某个领域的单独发展,更不是简单地利用诸如经济增长之类某一社会部分的变迁去撬动整个乡村的进步,而是在积极把握农村社会内外部诸多构成要素的历史性的相互联系的基础上,充分注重协同性和关联性,通过全社会部门的整体部署和协调推进,实现我国乡村的全面振兴。笔者认为,坚持系统观念的基本思路不仅适用于各级政府的政策安排和具体操作,也适用于学术界针对乡村振兴的研究分析和对策建议。换言之,学界应从社会系统和历史关联的维度深入挖掘乡村振兴的动力机制,在从外部地域结构到农民个体经验、从地方制度安排到基层具体实践、从既有分配秩序到日常习惯积淀的视角转换中探究乡村振兴的社会和历史意义。

《意见》还强调,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深化农村改革、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组成部分。诚然,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任何有关乡村振兴的讨论都离不开农村集体经济研究。这一方面是因为农村社会最重要的制度条件是包括土地在内的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一直被视为我国乡村应对市场风险、化解“村落过疏”[1]、提供公共产品、稳固基层秩序的有效措施。有鉴于此,本文以吉林省一个没有非农产业的集体经济空壳村——G村为个案,分析了集体经济在该村得以孕育、生长以及平稳运行的发展过程和主要经验,并在外部环境和历史结构的视野下,诠释了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与地域社会特质、村落社会秩序之间彼此交织、相互影响、复杂多变的逻辑关系,在回应既有学术研究的同时,阐释了该集体经济发展模式在带动农民收入增长和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提出了其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若干问题,以期通过对这样一种基于东北地域逻辑的农村集体经济改革与发展实践的解读,为东北地区的乡村振兴提供启示。

一、文献综述

长期以来,针对如何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这一问题,学术界形成了大量的研究成果。从学科属性来区别,大致包括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政治学和法学等视角;从路径方法来梳理,基本可以分为以二手文献为主的社会政策研究和以实地观察为主的村落个案研究;从历史脉络来总结,可根据农村集体经济所历经的双层经营、乡镇企业、城乡统筹、深度市场化这四个现实发展阶段[2]以及不同时期相应研究课题来予以划分。为更好地把握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研究的学理轨迹,特别是各种不同学术观点间基于研究视域大小和研究思路差异而形成的论点碰撞与逻辑演进,笔者分别从宏观的农村集体经济基本结构、中观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要素、微观的农村集体经济地方经验三个层面对相关研究成果予以述评。

(一)农村集体经济基本结构的制度设计和政策供给

农村集体经济的基本结构指的是构成农村集体经济的根本制度、组织模式、成员构成等关键要素及其相互关联的方式。由于学界对上述议题的讨论主要都是为了回答发展怎样的集体经济才符合中国国情和乡村需要这一问题,因此在范式上此类研究必然以宏观层面的制度改进、机制调整和政策安排作为切入点。此外,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既与宏观政策变化紧密相关,又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密切相连”[3],这不仅是观察集体经济现实境遇的视角,也成为相关宏观研究的主线背景。

20世纪90年代的研究主要讨论农村集体经济的内涵、性质、价值等议题,争论的焦点在于农村股份合作制和农村合作经济是否可以成为集体经济的一种形式。对此,大多数学者都主张:股份合作制是传统集体经济制度的创新和必然选择,它“为传统集体经济实现资产结构与组织结构的优化提供了新的思路,反映了现代企业的基本特征”[4]。而农村合作经济则应作为以自愿原则为基础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农村社区集体经济并行发展[5]。上述明显受到国企改制及市场观念影响的思路很快成为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改革发展的主流意见。此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市场化、企业化、去社会服务化甚至去合作社化、民营化的主张不断翻新,对集体经济基本结构的制度性改革也逐渐走向实践领域。

近十年,围绕农村集体经济基本结构的制度设计和政策供给形成了以下两方面的议题:其一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改革。目前,学界在该议题上已经达成了基本共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发展是集体经济的效率基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发展程度,即“权利主体的明晰程度、权利内容的多元程度和权利流转的可实现程度,决定了集体经济的效率差别”[6]。因此,有必要在保持农村集体经济本质不变的前提下,对于村庄集体资产施以股权量化,从而使集体和个人都因“产权结构与利益结构的有效组合”[7]而获得经济动力。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支持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施以确权和股份量化。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还明确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地位,为农村集体经济的身份确立和股份合作制改革提供了法律保障。2017年和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又提出鼓励地方在股份合作制基础上开展农村“三变”改革。虽然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方针已然确立,但在学理层面和地方实践中仍有大量的细节问题或具体策略待商榷。比如桂华在总结当下农村产权秩序时指出,从产权格局(团体控制或个体控制)与产权规则(公有和共有)两个维度可建构集体产权秩序的四种理想类型,分别对应苏南、珠三角、山东部分农村以及全国大部分地区[8]。可见我国不同地区的集体经济状况差别很大。

其二是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中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权利和收入来源。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大致包括农户承包地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三个方面,主要的思路是“三权”分置。其实,早在“两权分离”时期,学界就已经有了大量的探索,张洪松指出,土地流转与地权改革促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塑其“对外法人主体地位”“内部利益分配关系”和“法人治理架构”[9];屠世超强调,在农村宅基地置换中要防止“农民集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10]。这些研究都论及了土地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以及不同权利主体的利益关系与制度保障,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三权”分置政策的出台与落实。目前,学界讨论的焦点集中于“三权”分置的实现方式,思路大体有两种:一种是大力发展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比如李宁等指出,应通过“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来有效地执行所有权的应有权能,从而达到落实农地集体所有权的目的”[11]。另一种是重置土地的经营权。即在所有权和承包权不变的前提下,让务工而不种田的农民“将土地经营权退回村社集体”并“享有地租补偿”,而“村社集体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外来大户”或本村愿意种地的农户[12]。其实质是要重视和加强“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的‘统一经营’权”[13]。

(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要素的深度发掘和有效利用

除却制度改革及其政策供给这一基本结构性因素以外,影响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其他要素大体可以归为两类:一类是内部要素,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模式、分配制度、管理机制、运营方式等;另一类是外部要素,比如市场关系、社会环境、政府态度等。

一直以来,法学和法经济学都在讨论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可行性,以“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义、具体形式、如何成立、如何运作、如何管理、如何参与经济活动、法人地位等内容”[14]。虽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地位已经在2017年得到确立,但其“法人组织形式、内部构造和治理模式、成员资格确认方式、成员股权的取得与变更等问题”[15]仍然引起大量的学术讨论。不同于法学界普遍主张将组织成员权归属于个体,一些社会学和经济学者认为,“农村集体经济改革首先是按户而不是人将承包地确定下来”。一方面,“承包地由家庭内部协商解决,不致出现因一户人口变化而在全村或村民小组调地的现象”[16];另一方面,“在中国传统的农村文化体系中,家庭是生存保障的根本单元。……这种‘个人—家庭—集体’的结构体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实现的独特特征”[17]。事实上,无论是“一人一股”还是“一户一股”都无法有效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正常增减和市场流转问题,学界亟须扩大和加强对“身份产权”[18]的研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章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法管理集体资产。”但在实际操作中,三套班子、一套人马的情况非常普遍。对此,很多学者都认为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必须实现“政经分离”,即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设运营,原因是农村社区组织代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权力会降低农村集体经济的绩效收益[19]、引发“‘内部人控制’风险”[20]、造成基于“群体分化”和“诉求多元”而导致的“内部张力”[21]。学界也注意到在文化素质不高、人才严重流失的农村仅推行“政经分设”的管理机制还不足以满足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需要,乡村精英的回归或者“能人带动”是“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的重要条件”[22]。在农村集体经济的运营模式方面,目前已发展出了公司+合作社+农户、土地股份合作、反租倒包、物业租赁等复杂多样的经营手段,这显然和各地区资源禀赋、经济状况、发展模式、地方政策等方面的差异有关。

相较而言,学界对于影响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外部要素论述不多。徐勇认为,我国农村集体经济面对市场所带来的激发、制约双重影响,发展出了一种在“农村底色下形成”的“自我发展、自我救济的动力机制”,因此在面对国内市场时,东南沿海地区在“集体经济组织基础上发展的乡镇企业”发挥其“简单协作和工场手工业”的特质,适应了“工业化进程”;面对全球市场时,“南方沿海地区的集体经济却在开放中开辟世界市场,促使乡村工业跨向全球化”[23]。郝亚光认为,政府除“创新现行土地制度”之外,还可以通过“解决资金瓶颈”“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搭建智力平台”“建立协调机制”的方式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施以外部引导[24]。

(三)农村集体经济地方经验的模式总结和比较分析

在微观层面,学界在大量个案研究的基础上,总结出了苏南模式、珠三角模式、长三角模式、塘约模式等多种具有典型性的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并进行了一些比较分析。20世纪八九十年代,苏南地区利用其农村集体经济力量相对雄厚的优势,“以集体经济为主兴办乡镇企业,以村镇集体经济组织为投资者和经营者”,将“农业中的集体所有制传统模式复制、移植和拓展到了非农产业领域”[25],取得了巨大成功,但由于20世纪90年代末的乡镇企业改制,苏南农村集体经济一度萎缩。进入新世纪,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珠三角地区农村集体经济因土地征用和物业租赁而形成了“庞大的集体资产存量和收入规模”。以东莞为例,该地2011年年底村组两级集体总资产达到1234.91亿元,约占全省同级资产的1/3(不含深圳),约占全国的7.5%。但由于增收困难、过度分配以及公共服务开支过大,目前逐渐出现农村集体经济收不抵支的现象[26]。长三角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合作制改革启动较早,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通过“集体土地资本化”“非农资产的增值”以及“资本经营、民间借贷等投资手段”获得了村域集体经济收入的稳步增长,为当地农村社区公共产品供给提供了重要支撑[27]。孙敏指出,苏南模式强调“国家化”,其“首要责任不在于直接替农民挣钱”,而在于通过保持对集体共有财产及其分配的有效控制“维持一个起点公平、规则一致的社会秩序”;珠三角模式强调“私人化”,即村民股份所有权及其分配,这就使得“集体经济组织的政治性也逐步消解”;长三角模式则因“土地财政”弱化而有可能趋向于“空壳化”[28]。

除了地方实践的模式总结,有学者还通过个案研究试图对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予以类型化。张茜对山东省东平县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研究表明,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要历经一场“产权配置由粗放向集约、分配方式由平均向公平、准入机制由‘半强制’向自愿互利、发展方向由‘统购统销’向开放市场、治理模式由传统低效向科学可持续”[29]的转型。姚如青发现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过程中形成了以温州为代表的“农户分散开发留用地的个体主义制度结构”和以杭州为代表的“村社集体开发留用地的集体主义制度结构”,后者更具有优势和生存能力,而“关键环节在于对原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重组”[30]。唐超等通过对宿州三个村的比较,认为在“农地流转背景下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主要有集体统一经营土地、集体辅助经营土地以及集体联合经营土地三种模式”,三种模式各有“特点、优势和约束”[31]。

(四)简单的评论

首先,虽然国家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已经越发明确,但其在各个层级的基层实践中却千差万别,学界普遍将这种现象看成村落范围的因地制宜或偶然选择进而予以忽视,笔者认为这正是缺乏历史的视角的后果。要知道,“由于社会划分和心智图式在生成方面就联系在一起,所以它们具有结构上的对应关系。……随着个人不断接触某些社会状况,个人也就逐渐被灌输进一整套性情倾向。这种性情倾向较为持久,也可转换”[32]13。农村集体经济在各地的不同实现形式,部分源于当地历史累积的社会结构性要素以系统的方式对农民价值观念和行为选择所产生的影响。其次,学界虽然对中观层面影响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诸多要素给予了丰富的讨论,但却极少谈及村落内外部各要素以怎样的联系的方式共同影响了集体经济的发展。换言之,如果把村落看成一个相对完整的社会体系,而把村落所处的地域社会看成一个更大的社会系统,那么每一个影响集体经济的村落内部要素的获得和功能发挥都必然要受到更大的地域社会系统的影响,同时,这种相互交织的影响也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再次,除不能回应上述两个问题之外,农村集体经济的微观研究过于关注城郊或者是较易受到城市化影响的乡村,而对于一般地区农村却研究不多,特别是对于作为重要粮食产地和农业大区的东北农村几无涉猎,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

二、G村的实践

G村位于吉林省Y县Z镇,辖区面积12.71平方千米,距Y县10公里、Z镇3公里。该村拥有耕地872公顷、林地10.71公顷、水域12公顷。下设12个村民小组,共计1221户,4022人。户均耕地10.7亩,人均耕地3.25亩。作为典型的东北村落,G村地处平原地带,土地平整高质,主要种植作物是玉米,虽然也因承包条块而有着比较严重的土地细碎化情况,但由于当地农民普遍都能接受季节性雇用大型农机从事打垄、收割之类作业所带来的便利和相应成本,因此在土地普遍由农户耕种的时期就已经形成了初步的农业机械化。家庭农业收入始终占G村农民收入的大头,但随着非农业收入的不断提高和农业综合经济效益的持续下降,G村于2000年前后也逐渐出现了外出务工的现象,且规模逐年扩大,截至2013年,有830余人每年有半年以上在外务工,农业生产劳动以老人和女性为主体,全村人均年收入约为8980元①,略低于9621.21元的吉林省2013年农民家庭平均每人纯收入②。和大多数村落一样,G村基本属于集体经济空壳村,村落公共服务缺失,农民认同感差,社会治理效果不佳。

(一)以村落基层组织为主导的项目规划运作和乡村有效动员

G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起始于“政府引导”和“能人引进”。Z镇党委书记:“2013年去无锡考察学到一个词,叫乡贤。当时我就想咱们能不能也引进人才到村里面去,帮着镇里把G村管好,把镇里的要求落实到G村。突然就想起C,他在县里做生意很有起色,很有管理能力,会用人管人。而且当兵时候入的党,有觉悟,他又是G村人。后来做了他的几次工作就成了。”在基层实践中,由于村落组织的目标设定和乡村社会的人际网络等因素,农村很难自行找到和聘请所谓的“乡村能人”,在这样的情境下,政府引导就显得至关重要。但是,政府引进能人绝非随意为之,是出于东北压力型体制的客观要求和随之而来的惯性思考。有研究表明,在经济欠发达的东北农村,村支部书记“为获取并保持在村一级权力金字塔中顶端的位置,相对于社会资本,人力资本显得相当重要”[33]。这里所说的人力资本,主要指的是稳定村庄秩序、贯彻国家政策的能力。显然,C的任职主要出于对其“管理能力”的考量,目的是要使“镇里的要求落实到G村”。

C的任职最初或许仅出于东北农村基层的维稳考量,但正如徐勇等所指出的,政府“在什么条件下、什么时间里给予什么支持,都是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的重要基础”[34]。C的强人力资本很快溢出为对基层村落组织的系统建设。很多个案研究表明,乡村精英在带动农村发展的过程中常出现两种现象:一个是“输血式”发展,即个人无偿捐献或投入低收益的资金到村落项目中去;另一个是“精英俘获”,学界给出的方案是在制度安排上实现“政经分离”、在治理体系上实施“绩效管理”、在价值观念上要求“牺牲精神”。这不仅夸大了村庄带头人作用——无视村落组织,同时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乡村精英回归后,再融入乡土社会秩序的困难。G村党员W:“C书记来的时候,可以任命,但他没有。他和我们开过会,谈过好多次。他跟大家表过决心,大家也都信任他,选了他当支部书记。自从他上任,村里的工作我们都全力支持。”显然,C书记的党员身份和村里人身份让他能够自然融入村落基层治理秩序中去,同时也借此避免了能人带动的一些问题。G村党支部C书记:“当初也有顾虑,主要是能不能干好。光靠我自己肯定是不行,G村有63名党员,还是得先动员党员。咱们村里这些党员,觉悟很高,能张罗事,特别支持我工作。”C的人力资本动员能力,使得“输血”发展和“精英俘获”的风险通过其打造和强化村落组织而得到了有效的化解,而在这个过程中,基层组织建设得到了加强,基层组织凝聚力和动员力都得到了有效提升,为后期具体项目的落实奠定了组织基础。

贺雪峰形象地比喻说,国家向农村转移资源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项目制”,一种是“一卡通”,而“一个具有利益再分配能力或可以‘算平衡账’的村社集体,应该具有很强的对接国家资源的能力”[35]。G村党支部C书记:“土地统一流转出去,村里(集体经济)也只能挣个少量的差价,那得多少年能发展起来。我自己是搞农产品加工的,我原来打算办企业,把玉米加工成玉米面,卖玉米才卖六毛钱一斤,玉米面至少多卖四毛钱,但它得有设备,有流动资金,有库存,我谈了好多企业,完全不可能。后来考察了很久,做了一个项目计划,总往县里市里跑,最后做成了。”C书记所说的“项目计划”,指的是请求政府允许G村实施土地增减挂钩计划和集体产权股份制改革,并适度加大对G村道路、供热、自来水等基础设施的配套投入。显然,G村的集体经济发展思路经历了一个放弃寻求市场化路径、转向跑赢项目锦标赛的过程,其内在逻辑源于东北地区发展的不均衡结构。在有关“东北现象”和东北振兴的研究中,一个较为普遍的观点是:东北发展面临着严重的体制机制障碍——“长期统治(制)经济和传统计划经济导致政府作用太大,市场作用受限”[36]——这意味着对东北农村基层组织而言,对接国家资源的能力更为重要。G村党支部C书记:“项目是跑出来要出来的,等是等不来的。前年我们有个项目给我们2000多万元,这大约是我们全村的所有土地一年的产值。规划谋划好了以后,各级党委政府有项目全都往你这里倾斜,他愿意倾斜,你也要出去争取。”可以说,G村所以能获得集体经济的快速跃迁,关键在于能人带动下的村“两委”对国家政策和项目的谋取,这不仅是一个简单的“跑项目”的“抓包”过程,而且是G村对东北地区发展的不均衡结构的一种必然回应。

对G村村民而言,获批了的“项目计划”是机遇也是风险。因此,能否有效动员村民同意,就成为项目成功落地的关键。在这个过程中,需要让一千余户村民充分理解“项目计划”中的收益和风险,并说服他们接受和参与项目,只靠“带头能人”显然不行,G村“两委”是这场内部动员得以奏效的核心。G村党支部C书记:“G村能有今天,就是靠基层组织,特别是一些有威信的老同志。当初分了任务请大家分头动员,大家真是卖力气去做工作。”G村干部J:“项目计划我们都清楚,批下来后,主要是得让大伙都同意,我们一人分了很多户,挨家动员。”可见,G村的动员过程必然牵涉亲属关系、熟人网络、社会资本、草根民主、理性选择等多重因素和行动策略,因此被看成一场自上而下的权力运作。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G村动员的有效性也源于东北农村总体原子化的特点。有研究认为,在同样的国家力量影响之下,中国不同区域农村农民个体化的程度是不一样的,其中部分原因是村庄社会性质对个体行为的塑造[37]。作为东北典型农村代表的G村,其特点是历史非常短暂、家族关系疏松、公共性传统淡薄,个体化意见很难转化成为集体表达和集体行动,对C书记和“两委”组织的权威信任更易让村民接受项目落地。

(二)以土地增减挂钩为契机的集体经济启动和产权制度改革

G村的土地增减挂钩计划是以自愿为原则将全村农户宅基地(222.1公顷)集中处置,所获得的集体建设用地指标一部分(90公顷)用于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交易,一部分(108.4公顷)用于土地整理复垦,还有一部分(23.7公顷)用于建设新型社区。为保护农户利益,G村以农宅面积等价置换相应楼房面积,其中复垦费用约为8万元/公顷,拆旧成本约为23万元/户,安置成本约为9万元/户。由于村集体没有资金,G村只能在项目获批后通过建设用地指标质押方式,向银行融资以完成拆旧建新、复垦并支付各项税费,再通过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的交易收回成本、还清贷款。2016年12月,G村的90公顷增减挂钩地块全部被摘牌,总收益5.7亿元,偿贷并扣除各项费用后,约获得0.8亿元资金,再加上新增的108.4公顷耕地,G村的集体经济由此获得了资金和土地作为启动资本。

想要将土地增减挂钩所获收益充入集体经济,G村就必须对全村集体资产进行清查核算和实施产权制度改革。G村党支部C书记:“村民们在这件事上很清楚。不改革,钱将来没准被你们揣自己兜里。现在就分了,村集体没有钱怎么带动大家致富,怎么让大家住得起楼?村民代表大会对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方案是一次性通过的。”G村的集体资产包括三部分:一是土地增减挂钩所获资金和新增耕地,二是原有少量林地和设施,三是既有耕地。在产权结构上,G村明确了上述资产的集体所有权;在成员权利上,G村依据户籍将股权配置到个人,基本实现股权的“生不增,死不减”;在运营管理上,新增资金和土地由村“两委”统一经营并在日后根据股权分红,旧有的林地、设施归村“两委”管理且收益也由村“两委”支配,原有耕地的承包权、经营权不变。G村的选择表明,不同地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路径差异,与历史形成的农民集体产权意识及其对集体经济的态度密切相关。

自实施双层经营体制以来,和绝大多数东北农村一样,G村经济始终处于有“分”无“统”的境遇,村级管理和公共产品的必要支出基本都由Z镇承担。对于由Z镇注资筹建的农田水利设施、种植的少量林地等村集体资产,村民认为是集体所有,但根本上是“国家所有”;而对于“按人配地、按户承包”的土地,村民却因其“长久不变”而认为是“个体所有”。事实上,长期以来村干部对行政管理的专注,对集体土地个体经营情况的日渐放松直至无视,既是上述“性情倾向”的反映,也是对其的进一步强化。可以说,历史性的村落经济事实和土地使用实践直接形塑了G村村民的集体经济认知结构。随着G村村民“越来越强的集体地主意识,之前作为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的土地越来越成为土地财产”[38],村民们都认为“出让”的宅基地变成楼房用地之余必须有所补偿。正如一位村民所说:“地让了,地房换了楼房,剩了钱和地,要么现在分钱分地,要么将来分红。”

同样基于上述累积性的集体经济观念,对于旧有的长期由村“两委”运营的少量集体资产,G村村民并不要求收益的分配,而原有耕地的性质和经营情况在本次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也没有丝毫改变。显然,G村村民的集体经济意识和土地观念限定了村落政治经济结构的变革空间,进而直接影响了该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改革方向。G村基层组织和“带头能人”在设计前文所述的“项目计划”之初,就主张旧有产权的机制不变、新增产权通过分红和福利的形式向村民“补偿土地出让成本”,这既是G村农民出于集体经济认知的诉求,也是G村动员得以有效的制度设计基础,其中的核心是东北农村长期以来的客观经济结构对东北农民的主观性情倾向的影响。

(三)以股份合作运营为动力的收入持续增长和乡村稳步振兴

依托新增集体资产,G村于2016年陆续筹建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农业专业合作社以及农业机械专业合作社,并以股份合作制的形式广泛吸纳农户闲置资金、劳动力和土地,充分释放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带动致富效能。其中,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投入2320万元,集体股占85.7%(包括15公顷新增集体土地折价入股),个人股(共167人)占14.3%,主要以智能温室和高标准日光温室种植高附加值温室作物,年利润达190余万元;农业专业合作社投入2700余万元,集体股占81%(包括90余公顷新增集体土地折价入股),个人股(共312人)占19%,以每亩每年1000元的价格流转本村耕地652公顷(共涉及931户),初步形成了近750公顷的以玉米、大豆为主要作物的高效现代农业,年利润近390万元;农业机械专业合作社投入1700余万元,集体股占80%,个人股(共227人)占20%,拥有大型农用机械140余台,通过农业耕作、农机租赁、冬季清雪等业务实现年利润近390万元,年作业面积达4200公顷,范围辐射Y县及周边地区。

G村集体经济的运营实践表明,股份合作社的形式能够有效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主要体现在产业多元化发展、农业产出率提高、市场协商力增强、劳动力配置优化等四个方面。产业多元化发展主要是指G村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全村种植玉米的单一农业产业结构,初步形成了温室经济、集约耕种、农机租用的高收益多元农业格局,为日后谋划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农业产出率提高主要是因为G村通过土地流转,结合不流转耕地的地块置换,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大面积耕种区域(约占全村总耕地面积的77%),这使得集约化、规模化的大型农机耕作得以实施,有效降低了生产成本,充分提高了农业效益;市场协商力增强主要来自团体效应,G村成立的以集体资产为主的三个股份合作社吸收了村内700多农户入股,实现了经营主体的转型升级,在农资购进、产品销售等方面获得了更多利润空间;劳动力配置优化主要是因为G村的股份合作社提供了近700个就业岗位,吸引了500余个本村外出务工劳动力返乡就业,有效改善了村内人口结构,化解了“空心化”危机。

特别要强调的是,G村集体经济的快速兴起,并没有促使G村完全走向市场化的发展道路,而是仍坚持进一步扩大对政府项目的承接和政府资源的谋取。一方面,G村充分利用既有项目制成果所带来的光环效应大力推进项目再进村。正如G村党支部C书记所说:“国家有很多惠农政策,比如增加挂钩、土地流转、农业机械化、黑土地保护、高标准良田建设等,如果国家没有这些政策,那我们就盖不成楼。一定要把每一个项目扎扎实实做好,下来以后再有项目还会给我们。”时至今日,G村作为重点示范村庄已经有了十数个“称号”和“帽子”,在短时间内积累了大量的项目资金。仅以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为例,近两年就获得各类项目资金资助、补贴累计达337万元。另一方面,G村利用其资源优势积极承接政府购买的各类服务项目。比如,农业机械专业合作社承接了Y县夏季路灯安装、冬季清障扫雪的工作,2018年夏季到2019年冬季,其毛利润达到近300万元;农业专业合作社为Y县提供城市绿化工作,2019年夏季的毛利润达到近230万元。如同东北私营企业往往都是大型央企、国企的附属经济[39],G村集体经济也正在逐步成为当地政府的配套经济。G村集体经济在快速发展期仍体现出高度的结构固化,这无疑与其所处的东北地域和东北现象有所关联。

无论如何,G村集体经济的发展确实充分带动了农民收入的持续增长。其一是集体资产的收益分配,G村约定从土地增减挂钩获利后的第四年开始,每年以纯利润的30%按股权分配盈余,预计届时每个农户每年至少可获得1.5万元以上的分红;其二是股份合作社的收益分配,目前村内700多入股农户平均每年可获得0.3万元的股红;其三是土地流转收入,G村参与土地流转的931户农户平均每年可获得1.1万元流转费;其四是股份合作社的工资收入,考虑到岗位差异和用工季节性因素,就职G村合作社的近650个本村村民每年约可获得1.1万—5.5万元收入;其五是公益岗位的工资收入,G村为村内35个贫困边缘户和2个贫困户提供了49个公益岗位,每户每年平均可收入1.8万元。截至2018年年底,G村人均年收入约为14372元,其中依托集体经济所获收入占比达60%以上③,略高于13748元的吉林省2018年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④。相信G村在2020年集体资产收益分红启动后,其人均收入还会有更大增长。

通过发展集体经济,G村切实推动了土地流转以调节农耕生产与楼房生活的不适,供给了足够工作岗位以保障流转土地后的充分就业,利用集体资产在股份合作社运营的盈余,G村还提供了15年免采暖费、物业费以及分级减免水电燃气费等多项社会福利措施,大幅降低了农民上楼的生活成本。凭借集体经济发展优势,G村不仅增强了本村上楼农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还实现了公共服务的充分供给,改善了村落治理,并正式确立了村集体资产以及村集体资产控股的股份合作社由村“两委”管理的集体经济组织模式。

三、结语

既有学术研究极少关注集体经济的发育过程,也极少以地域社会的眼光综合考察影响集体经济发展的村庄内外诸要素,这样虽然可以固定研究视域进而聚焦于某些核心问题,但也易形成静态的、彼此孤立的研究结论。本文以一个典型的传统东北村落G村为个案,系统介绍了该村集体经济从能人引进、项目谋划、村落动员、产权改革到快速发展的兴起过程,同时也试图说明作为中观层面的东北地域环境在政府体制机制、社会发展结构、村落公共空间、财产权利意识乃至经济体系结构等方面如何影响了G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诸环节,进而揭示了农村集体经济的改革与兴起同其所处地域的发展逻辑的内在关联。

首先,G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起始于“政府引导”下的“能人带动”,而这种能人引进实质上发起于东北压力体制对人力资本型乡村精英的需求,而非系统全面的乡村发展。强人力资本“能人”固然可以实现自身对村落政治的有效控制,但也可能存在市场资源对接能力上的脆弱。其次,土地增减挂钩等各种项目的谋取作为G村在东北地区政府独大、市场受限的不平衡结构下的必然选择,在帮助G村获得集体经济启动资本的同时,也迫使G村不得不进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在整个过程中,村落内部动员有效性既源于对能人带动和基层组织的信任,也源于东北村落普遍缺失公共性而形成的“羊群效应”。在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集体股权的分配方式、变动调整、经营机制及利润分配原则的确定取决于G村人的集体经济观念,而该观念与东北经济的历史和土地经营的实践密切相关,借用布迪厄等的话来说,“他们的心智是根据认知结构构建的,而认知结构正是来自于这个世界的结构”[32]222。再次,通过股份合作社的形式发展集体经济,G村虽然逐步进入了农民收入增长、社会福利充沛、公共供给充足、乡村治理有效的良性轨道,但其项目获取的增长模式和政府导向的经营手段无疑是东北现象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上的反映。

总之,受村落经济实践所形塑的集体经济意识和土地观念限定了农村集体经济基本结构改革在各地的具体形态。G村集体经济也由此形成了既不同于苏南模式,也不同于珠三角模式,同时兼顾“公有”与“分红”、“国家化”与“私人化”的“第三条道路”。受东北地域特质和发展逻辑的影响,G村未必能实现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但其作为一种基于“东北文化”的东北乡村振兴发展思路仍有启示意义。

注释:

①引自《2013年G村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材料》。

②引自《吉林统计年鉴(2014)》。

③引自《2018年G村党建工作述职材料》。

④引自《吉林省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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