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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生动实践
——中国共产党成立百年民族工作回顾与启示

2021-01-12

河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民族区域少数民族民族

杨 毅

(廊坊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河北 廊坊 065000)

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高度重视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为指导,是贯穿中国共产党百年历史的一条红线。长期以来,我党科学运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基本原理,紧密结合不同时期的国内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的具体情况,不断进行理论探索、实施政策创新、推动实践发展,与时俱进地推进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进程,创造了56个民族“团结和谐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的生动局面,取得了民族工作的巨大成功,开创了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一、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基本观点

马克思主义坚持唯物史观的立场,创造性地吸收人类学的大量研究成果,总结出一系列解决民族问题的思想理论和对策方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民族属于历史范畴,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

民族问题是无产阶级革命和建设总问题的一部分,始终是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是关系到国家前途命运的重大问题。“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1]它主要经历了由原始人群到氏族、部落、部落联盟,以及随着私有制的确立相继出现的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等。

(二)民族问题与阶级问题是两个不同范畴的问题

民族是由人身生产即种的蕃衍发展而成的人群共同体,以血缘关系为主[2]。阶级是处在各民族内的人民由于在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中地位不同而形成的不同群体,由分工决定的相互依存的地位共同体,同一民族内的各阶级天然的相互依存。在阶级社会里,民族内部有不同的阶级,存在阶级斗争,但绝不能说民族问题就是阶级问题。社会主义社会的民族问题主要是各民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问题[3]。

(三)民族不分大小、发展程度高低一律平等,并在平等的基础上友好团结

马克思主义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民族歧视与民族压迫,强调把各民族的共同利益放在第一位。列宁曾经指出:“我们要求国内各民族绝对平等,并无条件地保护一切少数民族的权利。”[4]坚持无产阶级国际主义,支持被压迫民族的正义斗争,维护世界和平。

二、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重要理论成果

中国共产党在解决国内民族问题、推进民族工作的实践中,坚持与争取国家独立、人民解放和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改革开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紧密结合,科学运用、丰富发展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基本原理,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关于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的思想观点和理论体系。

(一)毛泽东思想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观点

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是中国共产党的基本原则立场和民族理论政策的基石,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本质要求。毛泽东曾经指出,“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5]204,指明了民族团结的重要意义。

(二)邓小平理论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观点

“民族问题与阶级问题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绝不能混为一谈”[6],这一观点彻底否定了过去“民族问题实质是阶级问题”的错误理论。我国已经建立起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民族关系,强调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问题的性质总体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实现了民族工作指导思想上的拨乱反正。“解决民族问题关键看发展,实现了民族工作重心的转移”[7]4,必须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治建设,保障各少数民族地区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政策的自主权。

(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观点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民族问题,提出“在我们祖国的大家庭里,各个民族的关系是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8],并提出了加快发展是解决我国当代民族问题的核心,民族、宗教无小事等重要论述。

(四)科学发展观关于民族工作的理论观点

胡锦涛创造性提出了“两个共同”(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和谐是民族关系的本质特征”、增强“四个认同”(对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三个不容”(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等一系列新观点新论断[7]5,对我国新时代的民族工作指明了方向。

(五)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之民族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9],指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他还提出了“各族人民亲如一家,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定要实现的根本保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把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为基础性事业抓紧抓好”[10]299,指明了做好民族工作关键在党、关键在人,发展是解决民族地区各种问题的总钥匙等解决民族问题的重要论述[9]。

三、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具体实践

(一)全面实现各民族一律平等

早在1931年中国共产党就提出:“少数民族劳动者……和汉族的劳苦人民一律平等,享有法律上的一切权利义务”。[11]1711949年第一届全国政协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1954年《宪法》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主要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废除民族压迫制度。新中国成立伊始,通过实行民主改革、废除各种民族压迫制度、解放社会生产力,使少数民族真正享受平等权利。一是在与汉族地区社会发展基本相同的少数民族农业区,进行土地革命,划分阶级,没收地主、富农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二是在封建农奴制地区,劝说当地少数民族上层人士放弃对劳动人民的压迫和剥削,少数民族群众也不进行面对面斗争、不动土地以外的生产资料。“通过和平改革,人民满意,土司、贵族也满意。”[5]7三是在奴隶制地区,废除奴隶主特权,将他们多余的土地、耕畜、农具、粮食和房屋分给少数民族群众。四是在存有原始社会残余地区,建立具有基层政权和社会服务职能的生产文化站,上层人士与少数民族群众建立互助合作组织,共同发展经济。五是在少数民族牧区,实行不斗、不分、不划阶级和牧工牧主两利的政策,只废除牧场主和头人特权,实行草原和牧场公有、自由放牧。六是废除宗教中的封建特权和剥削制度。

第二,识别确认民族成分。坚持民族特征和尊重民族意愿、“名从主人”的原则,分三个阶段正式确认55个少数民族:一是从新中国成立到1954年。在公认的蒙古、回、藏、维吾尔、苗、瑶、彝、朝鲜、满、黎、高山等11个民族的基础上,确认了壮、布依、侗、白、哈萨克、哈尼、傣、傈僳、佤、东乡、纳西、拉祜、水、景颇、柯尔克孜、土、塔吉克、乌孜别克、塔塔尔、鄂温克、保安、羌、撒拉、俄罗斯、锡伯、裕固、鄂伦春等27个民族。二是从1954年到1964年。从西南和中南一些省份自报的200多个不同民族名称中,确认了土家、畲、达斡尔、仫佬、布朗、仡佬、阿昌、普米、怒、德昂、京、独龙、赫哲、门巴、毛南、珞巴等16个少数民族。三是从1964年到20世纪80年代末。在确认基诺族为单一民族的同时,对贵州省的“穿青人”、湖南省的“哇乡人”“本地人”“梧州瑶人”、广西和新疆阿勒泰地区的“图瓦人”、云南的“苦聪人”“摩梭人”等近80万人的民族进行识别;对居住在辽宁省和河北省承德地区的满族、湘鄂贵川边界地区的土家族、湘贵两省的苗族侗族等恢复和更改民族成分。

第三,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一是充分保障少数民族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各少数民族通过当选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通过当选全国和地方政协委员行使民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权利。邓小平指出:“全国民族单位众多,分布地区很广,需要做这样必需的照顾。”[12]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届少数民族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所占比例,均高于同期少数民族人口所占全国人口的比例。从第十届人大、政协起,实现了所有少数民族都有代表、委员,而且百万以上人口的少数民族都有常委。二是全面保障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都有实施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政府的主席、州长、县长、旗长都由实施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为有效保障农村散居少数民族管理自己内部事务的权利,我国还建立了1173个民族乡。三是充分尊重与保障少数民族保持或改革风俗习惯的权利。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连续下发指示、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充分尊重并保障回族等少数民族的风俗和饮食习惯,认真做好清真食品的生产和供应,建好清真食堂或清真窗口,对少数民族生活特需品实行定点生产并在财税、金融等方面给予优惠扶持。同时,要求新闻媒体和出版社正确对待并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各种风俗习惯,坚决防止丑化侮辱少数民族的现象发生。1997年修订的《刑法》还特别规定了非法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二)深入推进各民族大团结

早在红军长征时期,就提出了“彝藏番回苗与汉人一律平等”“保护回族文化”“反对伤害回、番民的风俗习惯和宗教感情”等政治主张,在军、师、团政治部(处)设立少数民族委员会(少数民族组),在藏区制定了“对番民十大约法”,在回族地区颁布了“三大禁令”(禁止驻扎清真寺,禁止吃大荤,禁止毁坏宗教经典)、“四大注意”(注意回族的风俗习惯,注意用回民的水桶在井里打水,注意回避青年妇女,注意买卖公平),帮助沿途少数民族建立革命政权和武装。在红军中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从而极大地激发了各民族拥护中国共产党、支援红军的责任感。36名彝、汉、傣等各族船工摆渡3万多红军跨过金沙江天堑,刘伯承与彝族头人小叶丹“彝海结盟”,就是生动的写照。抗日战争一爆发,党中央就提出要积极团结中华各个民族作为统一的抗战力量,并迅速建立起包括各个阶级、各个民族在内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

新中国成立后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

一是通过“派下去,请上来”的方式改善民族关系。“派下去”就是组织慰问团深入民族地区,宣传党的民族政策,传递汉族人民的情谊。1950年7月到1951年底,中央派出四个访问团行程八万多公里,走遍西南、西北、中南少数民族省份。“请上来”就是组织边疆少数民族代表到北京和内地参观,让他们加深对祖国经济社会发展成就的了解,密切与内地各民族间的联系,增进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国共产党、社会主义制度的认同。1949年至1964年,有268个少数民族代表团、参观团、观礼团到内地参观考察并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亲切接见。这一来一往,赢得了少数民族群众对党的衷心拥戴,厚植了边疆少数民族人民的爱国主义情怀,增进了各民族间的了解和友谊,坚定了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和决心。1951年元旦,云南26个民族的代表在普洱刻碑立誓:“从此我们一心一德,团结到底,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誓为建设平等自由幸福的大家庭而奋斗!”

二是千方百计解决少数民族生产生活问题。新中国成立前的民族地区,一部分依然“刀耕火种”, 生产劳动靠竹器和木器,常常是辛辛苦苦“种一坡” 、凄凄惨惨“收一钵”。鼠疫、天花等各种传染病猖獗,云南部分少数民族中流传着“只见娘怀胎,不见儿赶街”的感叹。新中国成立后,中央和各地政府通过发放救济粮和救济款、无偿提供铁制农具、派出巡回医疗队实行免费医疗、拨专款加强卫生设施建设等方式,为少数民族群众改善生产生活和医疗卫生条件。少数民族群众感慨万分:党和政府“为我们过好日子,什么事都想到了”,“看到了农具就想起了毛主席”[13]。

三是消除民族歧视的一切有形痕迹。为更好地体现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各地对带有歧视、侮辱性质或旧社会强加于少数民族的名称或地名均做了更改。如,将“归绥”“迪化”分别改成了“呼和浩特”“乌鲁木齐”,将“归化族”“崩龙族”“毛难族”分别改为俄罗斯族、德昂族、毛南族,等等。

四是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表彰活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最早始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这一活动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广泛地开展起来。国务院于1988年4月召开第一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对各民族、各地区、各行业和各条战线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了隆重表彰。截至目前,已经召开了七次全国表彰大会,累计有9454个模范集体和个人受到国务院表彰。

(三)持续推动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

毛泽东同志指出:“我们要诚心诚意地积极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14]1979年的全国边防工作会议,认真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中民族工作的经验教训,重申要大力推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

第一,实施民族工作重心的战略转移。重新恢复机构的国家民委第一次委员扩大会议,及时把工作的重心转移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轨道上来,强调要把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放在第一位。

第二,开展民族地区对口支援。1979年中央提出实施内地发达地区对口支援少数民族地区,以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确定全国支援西藏,明确北京、河北、江苏、山东、上海分别支援内蒙古、贵州、广西和新疆、青海、云南和宁夏。20世纪90年代,又组织了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展扶贫协作,大部分少数民族地区被列入帮扶对象。这一政策措施一直延续至今。

第三,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一是建立民族中小学校。采取管吃、管住、管穿和“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生活费)等办法,为边疆边境地区、牧区、山区和高寒地区的少数民族,设立寄宿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中小学。二是建立高等民族院校。自1950年西北民族学院在兰州成立以来,先后建立了中央民族大学、西南民族学院、中南民族学院、广西民族学院、湖北民族学院、大连民族学院、内蒙古民族大学等,已初步形成学科门类齐全、民族特色明显的民族高等教育体系。三是多种形式培养少数民族人才。通过在高等院校举办民族班、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生、开办内地西藏班和新疆班、实行双语教学、实施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等,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四是大力保护和弘扬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通过举办四年一次的全国少数民族文艺汇演和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开展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抓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用等,促进民族传统文化传承发展。

第四,以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形式部署民族工作。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召开了四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第一次于1992年1月14日召开。为有效应对全球范围第三次民族主义浪潮影响和我国部分民族地区一度出现的不稳定情况,会议明确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继续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第二次于1999年9月29日召开。为配合中央作出的西部大开发战略决策,会议明确提出“建设山川秀美、经济繁荣、社会进步、民族团结、人民富裕的新西部”的战略目标。第三次于2005年5月27日召开。面对当时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和国内改革发展稳定的繁重任务,会议主题定为“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民族工作,促进民族地区和谐发展”。第四次于2014年9月28日召开。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关键阶段、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加紧利用民族问题进行渗透破坏、国内民族工作也面临着“五个并存”阶段性特征的情况下,会议强调把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作为战略任务来抓,进一步加强城市民族工作,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凝聚民族大团结力量,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共同奋斗。

(四)坚定实施民族区域自治

1938年,毛泽东同志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指出:“允许蒙、回、藏、苗、瑶、夷、番各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在共同对日原则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11]595这为我党后来确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打下了思想基础。

一是稳妥实施民族地方区域自治。抗战胜利后,面对内蒙古的复杂形势,党中央及时提出在内蒙古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经过艰苦努力, 1947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内蒙古也成为我国第一个民族自治地方。随着1949年第一届全国政协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1952年中央政府《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和1954年《宪法》的颁布实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则更加明确,民族自治地方建立的步伐也进一步加快。从1955年9月到1965年9月,先后成立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20世纪50年代末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遭到严重破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进行了拨乱反正,1979年到1988年十年间,共新建了53个民族自治地方。2003年10月,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成立。目前,全国共有民族自治地方155个,其中自治区5个、自治州(盟)30个、自治县(旗)120个。

二是积极推进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化建设。1954年第一部宪法实施后,即着手起草民族区域自治法,虽几易其稿,终因“文化大革命”冲击而中断。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再次提上日程,1981年8月邓小平在视察新疆时指出:“我国和苏联不同,我们不能搞共和国,我们是自治区。法律上要解决这个问题,要有民族区域自治法。”[15]1984年5月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6月九届全国人大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改的《民族区域自治法》。2005年5月19日,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法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颁布实施。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自治条例133个、单行条例418个,对继承法等相关法律的变通和补充规定68件。

(五)创新推进新时代民族工作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格外重视民族工作,格外关心各族群众,格外关注民族地区发展,各族人民一心向党,中华民族空前团结,成为“中国之治”的一道亮丽风景线。

一是形成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把民族工作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鲜明提出新时代民族工作主线——“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16]299;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内涵——“八个坚持”[10]300;民族工作时代特征——“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做到“两个结合”[10]300;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增进“五个认同”——增进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9]。召开民族、宗教、扶贫、统战等领域重要会议统一思想、统筹部署、统一行动,体现了理论与实践、国内与国际、历史与未来的高度统一。

二是全力推动民族地区全面实现小康。全党积极践行“全面实现小康,一个民族都不能少”[7]197“没有民族地区的全面小康和现代化,就没有全国的全面小康和现代化”[16]300的庄严承诺,制定了有关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加强东西部协作和推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实现民族地区社会长治久安等一系列政策意见,实施了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兴边富民行动、支持“三区三州”(三区指西藏自治区、新疆南疆地区和青海、四川、云南、甘肃四省藏区;三州指甘肃宁夏州、四川梁山州和云南怒江州)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民族八省区”(宁夏回族、广西壮族、新疆维吾尔、西藏、内蒙古自治区和贵州、云南、青海省)纳入“一带一路”建设等一系列规划措施,14个深度贫困自治州、34个深度贫困自治县、3000多万少数民族人口,与全国一道如期打赢了脱贫攻坚战。

四、成功经验与重要启示

时代是思想之母,实践是理论之源。中国共产党民族工作的一百年,是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开辟和发展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一百年,是团结带领各族人民实现民族解放、国家独立、人民幸福的一百年,是推动建立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共同创造人间奇迹的一百年。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工作历史,是在民族工作中矢志践行初心使命的历史,是与各族人民心连心、同呼吸、共命运的历史,是团结带领各族人民共同团结奋斗、共圆伟大梦想的历史。建党百年的民族工作历史和实践证明:

(一)坚持党的领导,是民族工作取得成功的坚强保障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政治原则,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做好新时代民族工作,必须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必须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族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必须坚定不移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民族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在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上下功夫,切实在端正民族工作指导思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上下功夫,切实在加强民族领域全面从严治党上下功夫,切实在联系各民族群众上下功夫。强化管党治党意识,加强作风建设,树立问题导向,发扬斗争精神,坚决同各种危害民族团结的行为作斗争,以实际行动践行“两个维护”。

(二)维护民族团结平等,是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所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多民族是我国的一大特色,也是我国发展的一大有利因素。”[10]299中华民族和56个民族的关系,是大家庭和家庭成员的关系,各民族的关系是大家庭里不同家庭成员的关系。做好新时代民族工作,必须准确把握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基本国情,必须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必须正确处理“共同体意识和民族意识”的关系,必须坚持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的工作理念,必须既要尊重“多元”、更要促进“一体”。通过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推动民族团结“七进”(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乡镇、进学校、进连队、进宗教活动场所),创造各民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享”的社会条件,深化各民族交流交融,教育引导各族群众不断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共产党的认同,坚定“四个自信”,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根本保证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和基本国策,“统一”是“自治”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国家的统一,就谈不上民族区域自治。做好新时代民族工作,必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着力处理好“统一与自治”“共同性与差异性”“政策的坚持与创新”等关系,坚决克服狭隘民族主义,做到责、权、利相统一。民族自治地方要自觉承担起维护国家统一、领土完整、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责任义务,提高政治能力,增强风险意识。民族工作干部要有大视野,把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放在国际和国内两个大局的整体中思考谋划。要有大格局,把民族工作纳入“四个全面”“五位一体”的整体部署,既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又要尊重各少数民族在饮食服饰、风俗习惯、文学艺术、建筑风格等方面的差异。要有大胸怀,推进各项工作都要着眼于中华民族的整体发展,不断提升依法治理自治地方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四)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是促进民族关系和谐的重要途径

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也是解决民族地区困难和问题的关键。做好新时代民族工作,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政策帮扶和激发内生动力相结合。认真解决好少数民族群众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既要发挥民族地区各族群众建设伟大祖国、建设美好家园的主体作用,又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共同繁荣发展的强大合力,推动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逐步实现各民族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让各民族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手足相亲、守望相助,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

百年只是序章,未来必将可期。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尊重历史、合乎国情、深得民心,是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相统一的必然结果。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沿着这条道路走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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