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理论对专利制度改革的启示
2021-01-12杜爱霞
杜爱霞
(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马克思主义理论是时代的产物,但它又超越了产生它的时代,适用于所有的时代,对于认识和把握新时代具体问题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立足现实基础,不断反思各种导致人类自身不自由、不幸福的“异化”问题本源,并致力于探索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道路。在经济全球化、信息化和改革开放日益深化、国际国内形势日益复杂的情况下,马克思学说丰富的内容体现了现代社会自我批判的文化精神,对于我们解决各种问题提供了哲学视角和方法,对于观察和反思各种制度之利弊具有科学的指导作用[1]。
一、我国专利制度问题述评
知识产权几百年来的历史总体上是一部权利的扩张史[2-3]。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美国为首的经济技术发达国家为了保护本国技术优势和利益,不断强化对专利权的保护,产生了专利权棘轮式的单向扩张效应。诸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等多边或者双边条约使得这种代表发达国家利益和高保护标准的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由此引发了诸如专利申请和授权数量膨胀、问题专利泛滥、专利转化率低、专利竞赛日趋激烈、专利丛林等问题。专利制度对专利权过度保护的状况使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权益日益失衡,使专利制度背离了自身激励创新、促进发展的初衷,成为阻碍创新和发展的因素之一[4]。就世界范围而言,由于专利制度本身携带有异化的基因,这种基因在资本的催化和加持下必定获得扩张的动力,以发展工商业和激励技术进步为目的而产生的专利制度,异化为“国内法”和代表发达国家利益的一系列不平等协议[3]。“专利权国际保护使专利权逐渐由保护技术创新异化为市场竞争的工具,专利制度的异化和专利竞赛的异化呈现出棘轮效应的趋势,进一步扩大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知识鸿沟”[5]。可以说,“专利制度危机重重,在加强专利保护方面所达成的共识已经瓦解”[6],专利制度自身陷入了一场前所未有的危机与挑战[7-8]。就我国而言,我国专利法在符合国际条约有关要求的基础上不断强化对专利权的保护,专利技术和专利产品价格畸高,专利技术多而不强、多而不优,专利丛林及专利滥用行为严重地损害了社会的总体福利,不正当专利申请行为产生了大量社会成本。这种未经过社会主义改造的知识产权制度存在水土不服的“法律异化后果”[9],而且是“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制度异化的集大成者,是知识产权制度价值迷失的典型代表”[10]。这种“异化”问题已经导致利益平衡机制发生严重动摇,仅通过私权救济或者市场自动调节已无能为力[11]。面对专利制度存在的种种问题,学者尝试用多种方法和理论寻求应对之道,但多是在既有的理论窠臼中反复咀嚼,并有意地避开专利制度与政治的联系,不能准确地把握专利制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真问题,更不能科学地分析和解决问题。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具体内容可以为我们解决专利制度问题和改革专利制度提供有益的启示。
二、马克思异化理论对专利制度改革的启示
(一)马克思主义异化理论
马克思说:“我们本身的产物聚合为一种统治我们、不受我们控制、使我们的愿望不能实现并使我们的打算落空的物质力量。”[12]274这段话是马克思对异化现象的描述,说明了异化的内涵:主体在一定的发展阶段就会派生、分离出新的东西,作为独立于主体自身的异己力量,同主体对立,甚至反过来统治主体的一种社会现象。“异化”概念所要表达的是一个带有批判性质的价值概念,反映的是一种“应当是什么”的对事实批判的态度。针对国家与市民社会分离的政治异化现象,马克思在其博士论文中指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要扬弃政治异化应该实现“真正的民主制”[12]40-42。在《论犹太人问题》一书中,马克思认为宗教异化源自政治异化,只有实现人类解放才能消除政治异化。此后,马克思在其异化理论的代表作《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开辟了经济领域的交往异化研究,形成了包括“哲学范畴”和“经济学范畴”统一而完整的异化理论,其中包括“劳动异化”理论[13]。该理论是马克思对工人阶级贫困化、商品、资本、利润、竞争、资本对工人的剥削和统治等问题进行考察后形成的研究结果,该理论指出,劳动作为与人相对立的、异己的独立力量,不依赖于人而存在,劳动异化的结果是私有财产的产生,经济学虽然视劳动为生产的灵魂,却没有给劳动提供任何东西,而是给私有财产提供了一切[12]279。“劳动异化”理论揭示了工人和资本家之间对立的经济根源。关于扬弃异化的方式,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明确指出,扬弃异化的方式是革命,需要依靠的力量是无产阶级。
(二)对专利制度改革的启示
马克思在论证异化问题时认为,劳动者在资本家的控制之下开展工作,其劳动产品不属于他本人,而属于资本家,劳动异化是资本主义生产的残酷现实[14]。虽然马克思关于异化的理论是建立在有形财产的基础之上的,但对无形财产也具有指导作用。因为,两种财产权都是社会分工和私有制的产物,都具有稀缺性,都需要人类劳动的投入,都是商品形态。大部分科技工作者在资本的控制下劳动,产生的科研成果以“职务成果”之名归资本所有。资本在拥有产权之后,就改变了知识的公共物的本质特性,同时控制了基于技术的商品生产的源头,造成新的财产分配不公平问题,甚至还“造就出信息穷人和富人的差别。创造性劳动者如同其他雇佣劳动者一样也成为异化劳动的工人,科学研究和发现也因此而成为异化劳动”[14]。资本将畸高的技术价格封装进消费品中,导致劳动者生活成本增加;专利丛林使得后续创新困难且成本高昂,使得劳动者不能享受便宜的创新成果;专利诉讼大战及专利贸易壁垒盛行,专利制度丧失了刺激创新和社会发展的原初目的,危害的是公共利益。随着专利权客体的不断扩张,“人的思想、知识、人类基因都全面沦为私有财产之后,马克思所指出的人的异化的危机就全面爆发,不仅伤害穷人,同样伤害富人,知识财产权的目的不是为了鼓励发明和创造,而是构成了一个阶级组织其他阶级从事生产劳动的法律基础,科学技术创新实际上是在为资本服务”[14]。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在政治、经济制度方面与资本主义国家有着根本的差异,我国的专利制度与资本主义专利制度也具有本质的区别。前者的目的是充分鼓励和保护人民的发明创造活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造福人民;而后者的目的是保护资本主义私有制,服务于资本家获取巨额利润[15]。因此,我国的专利制度应防止资本控制的专利制度的发展方向。应认真审视专利制度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异化问题,并对其进行改革,使其回归应有的目的,使专利制度的发展能够最大化地服务于人民。这需要我国依据当今世界新形势,“扬弃现代以‘物(包括无形物)的依赖’为基础的发展模式和以‘物’为尺度的异化发展道路,要以人为本、肯定人的价值和尊严”[16],利用专利制度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进步。为此,要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
1.处理好资本和劳动的关系
专利制度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而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社会发展建立在一种形式上平等,而实质上是资本对劳动者剥削的基础之上。为了克服智力劳动成为异化劳动,避免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剩余价值被资本无偿占有的状况,应当给予创造性劳动以应有的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已经迈出了新的步伐,体现了鲜明的制度特色。该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专门规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且就单位未规定奖励和报酬情况下的权益分配进行了较高标准的规定,但该规定还需要进一步具体化,提高其可实施性。我国第四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也增加了鼓励各个企业、单位通过期权、股权、分红等产权激励的方式使真正参与发明或设计的人员合理分享创新收益的条款内容,但是该条款只是倡导性规定,缺乏强制性,让创新性劳动参与到剩余价值分配过程的道路还需要继续探索。
2.处理好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关系
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是专利制度中存在的一对重要利益,专利制度要努力实现二者的平衡。为此,一方面,要通过专利立法和司法加强对专利权的约束和限制,确保适度保护专利权,努力保护公众基于公共知识领域的权利。另一方面,要防止资本过度追逐市场经济效益,无视促进技术整体进步的基础科学,进而危害公共利益。政府应当通过科技奖励等专利制度之外的手段和政策促进基础科学的发展,“稀释资本自发作用对经济效益单面性、短期化索取的压力。还要通过制度设计克服资本‘见物、见钱但不见人’的盲目性,防止经济物化带来的拜物教危害,防止和克服资本的‘任性’与偏颇”[17]。知识产权制度对于普通大众来说过于阳春白雪,制度建设过程参与不足。另外,能够为普通民众利益代言的人相比强大的资本更显得人微言轻,如果不能保证最大多数的公众参与制度建设,就不能实现专利制度的公共利益目标。所以,在专利制度改革和调整的过程中还要创造条件和机制,充分发挥公众的作用,努力保障公众的公共利益。
3.处理好革命和改良的关系
对于如何解决专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国内外理论界有不同的意见。革命者认为,需要废除专利制度,或对其进行颠覆性的革命;改良者认为,要对专利制度进行局部的完善。关于异化的扬弃,马克思认为,只有无产阶级进行革命,消灭私有制,消灭社会分工,消灭形式上平等而实质上不平等的生产关系。但是,这些革命要建立在生产力充分发展的基础上。“我国不是建立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基础上的国家,而且从资本主义社会到共产主义之间还有一个利用资本的过渡阶段,历史的发展没有纯粹的断裂和飞跃,不可能马上摆脱对物的依赖。”[16]因此,我们还没有条件否定专利制度。历史上专利制度存废的论战和立法废立的博弈过程可见一斑。因此,在目前的阶段,仍然是如何规制和引导专利制度发展的问题,“一方面要谋取更多的专利技术,另一方面构建新的存在方式,并把前者视为后者的必要前提和基础,但是绝对不能仅仅停留在前者而忘记了向后者的推进”[17]。
4.处理好专利保护和知识共享的关系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科学家在没有专利制度激励且有国外技术封锁的情况下,在“一穷二白”的基础上完成了中国现代的新四大发明。这些成就得力于当时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尊重科学的状况和学术氛围。与专利制度下研究团队之间的技术封锁、知识封闭相比,当时科研人员互相交流和讨论得比较充分。另外,当今的实践中,知识共享也越来越为人们所推崇。2014年,特斯拉首席执行官伊隆·马斯克免费公开了其所有专利,声称其曾认为专利是好东西并努力去获得和保护它,后来意识到,专利仅仅巩固了大公司的地位、肥了法律从业者,获得专利就如同得到一张可以打赢官司的彩票,而对实际创新者而言,更多的是扼杀技术进步。20 世纪80 年代,IBM 开放了相应的技术标准,使大量的PC兼容机厂商蓬勃兴起,并成为IBM松散而有力的联盟。Linux 操作系统的作者也把该款操作系统免费提供给公众,让公众在此基础上共同开发,不断完善,在网络服务器市场上打败Windows。2018年,中国移动公司宣布免费开放拥有的1000多项5G 专利技术等。我国“十三五”规划纲要指出:“共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必须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18]这充分彰显了共享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将共享的主体界定为‘人民’彰显了‘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及对生命个体的终极关怀。共享发展理念使人摆脱对“物”的依赖,为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是对异化问题进行扬弃的理论指导。”[19]具体到专利制度,共享理念要使专利制度能够惠及人民,使人民享受到制度红利。例如,建立起专利共享机制,促进专利共享,降低专利使用成本,提高再创新效率,同时努力消除专利权滥用及不正当申请专利情形。习近平同志也提出:“要努力克服科技创新活动中存在的分散封闭、交叉重复等碎片化现象,避免创新中的‘孤岛’,加快建立健全各主体、各方面、各环节有机互动、协同高效的国家创新体系。”[20]因此,竞争激励和崇尚合作机制要并行发展,要在专利制度之外建立激励协同创新、积极贡献技术信息的政策体系和氛围,建立健全创新调查制度、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国家科技报告制度,大幅提高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水平。
三、马克思主义矛盾论对专利制度改革的启示
专利制度就像天平一样,如果过度倾斜于对权利人的保护,就会阻碍创新成果的扩散和应用,使专利权侵害公共利益;如果过度倾斜于对公众的保护,就不会促进足够多的创新产生。可以说,专利权的保护水平和强度处于一种矛盾的状态。如何处理好这种矛盾是专利制度的核心问题。完善我国专利制度就是一个分析矛盾、解决矛盾的过程,马克思主义矛盾论的理论和方法对其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矛盾的普遍性告诉我们,我国专利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各种各样的矛盾是符合客观规律的,对于这些矛盾,我们应当予以承认并积极应对。矛盾的特殊性告诉我们,专利制度保护不足和专利制度保护过度是一对典型矛盾。在我国发展的不同阶段,该矛盾表现出不同的特点,为了正确解决有关矛盾,要研究矛盾的特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而采取不同的专利权保护政策和保护水平。1984年我国《专利法》通过,该法适应我国当时的科技和工业发展状况,对保护期限和客体范围进行了限制,采取了符合国情兼具国际化特点的保护水平。此时,我国技术和工业落后的基本国情与国际要求高水平保护之间存在矛盾,其中,技术和经济发展状况是矛盾的主要方面,按照一般规律,我们对专利权的保护不能和西方国家保持一致。但是,为了参与全球经济合作,在西方国家不断施加的压力下,我国《专利法》还是经历了多次修改,并且与多个国家签订了较高保护水平的多边和双边条约和协定。1992 年,为了适应国际经贸和交往的需要,我国《专利法》扩大了专利保护的技术领域,延长了专利保护期限,增加了专利进口权,增设了本国优先权,修订了强制许可条件等。2000 年,为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并与TRIPs建立的保护水平接轨,我国《专利法》进一步完善了职务发明制度、专利权保护制度,并简化完善了有关程序性规定。2008 年,为了适应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需要,适应国际公约的新发展,我国《专利法》提高了专利授权标准,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2020年,《专利法》完成了新一轮修改,目的是为解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实施创新驱动战略与专利制度运行中保护不力的问题,主要目的是进一步加大专利保护强度。
可以说,我国的专利制度是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倒逼的情况下被动建立起来的,从开始就存在不符合我国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情况,必然出现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割裂。但是,自2010年开始,我国发明专利的申请量居世界首位,自2015 年,我国国内发明专利拥有量首次突破100 万件,成为继美、日之后,世界上第三个国内发明专利拥有量突破百万件的国家。2020年,我国国内发明专利有效数量达到221.3 万件的历史新高。此时,有人认为我国专利制度的主要矛盾已经发生了逆转和变化,提出“内在需求已成为当前主要矛盾”[21],建议我国的专利制度进一步提高保护水平。这种思想在第四次修改的《专利法》中已有体现。但是,这种看法忽视了对以下因素的考虑。
第一,我国专利权存在棘轮式单向发展的状况,不重视社会公众权利的发展。专利制度越来越脱离其原有的功能,开始出现阻碍创新和发展的异化现象。例如专利大战、专利丛林、垃圾专利、专利价格不合理、专利滥用等问题。专利权的过度保护成为专利制度中不断强化的矛盾。因此,我国专利制度应该根据变化的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加强对专利制度负面作用的调控,使专利制度回归初心。
第二,目前,我国的专利申请量和专利授权量虽然庞大,但专利数量只是反映一个国家创新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指标之一,专利质量、有效专利数量、专利维持时间、专利的海外申请与授权量等指标更能反映一个国家的创新水平。就目前的数据来看,我国专利质量还亟待提升,专利数量和质量的发展存在严重的不平衡。专利数量造成了创新和进步的虚假繁荣现象,我国的技术水平以及创新能力与发达国家还有一定的差距。
第三,由于不同技术领域对创新的要求不同,对专利保护水平的要求亦不同。制药产业更需要高标准的保护才足以弥补其巨额投资;相反,对于信息技术产业,高标准的专利权保护水平是影响行业创新的绊脚石。因此,改革专利制度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考虑不同技术产业的特殊性,“加强保护、分门别类、宽严适度”[22],以达到适当保护专利权的目的。
四、马克思主义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原理对专利制度改革的启示
专利制度是生产关系的内容,劳动者的科技创新能力以及目前我国科技水平是生产力。创新能力和科技水平决定专利制度的内容,专利制度对其有反作用力,或者促进或者阻碍创新能力和科技水平的提高。这揭示了任何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都具有阶段性特征的原因。因此,对专利权的保护态度、标准和方向都应根据我国生产力的具体情况来把握,从国内外生产力比较中来把握。习近平同志指出,“我国经济规模很大,但依然大而不强,我国经济增速很快,但依然快而不优……总体上看,我国科技创新基础还不牢,自主创新特别是原创力还不强,关键领域核心技术受制于人的格局没有从根本上改变”[20],“我国专利质量总体上还处在较低水平,在关键产业和核心技术领域的专利占有比率低,拥有核心技术专利权的企业比例仍然很低;专利维持时间明显偏短;面向国外的发明专利申请还很薄弱;专利转化率低和效益差”[21]。
我国专利制度既有同国际专利制度相同的问题,又有不同的问题。部分问题与生产力的决定作用有关,例如专利保护水平过高导致的专利权滥用侵害公众利益的问题。部分问题的产生与生产力决定作用无关,例如,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对我国专利制度的倒逼。因此,对于保护水平的高低问题,我们要适应我国目前生产力发展水平,不能一味追随西方国家,也不能错误地判断我国当前生产力水平而不断地提高保护水平。专利制度以及相关的科技体制对生产力具有反作用。多年来,我国一直存在着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不力、不顺、不畅的痼疾,其中一个重要症结在于科技创新链条上存在着诸多体制机制关卡,创新和转化各个环节衔接不够紧密。对此,我们要审视各种科技制度,包括专利制度,“破除其中存在的制约科技创新藩篱,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推动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打通从科技强到产业强、经济强、国家强的通道,以改革释放创新活力,加快建立健全国家创新体系,让一切创新源泉充分涌流”[20]。
五、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对专利制度改革的启示
“资本是资本主义社会最基本和最高的社会存在。历史唯物主义最重要的任务是对资本主义社会制度做出准确的判断并揭露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本质。”[23]纵观专利制度发展的历史可见,专利制度经历了从君主宠赐,向国家立法授权的过程。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并确立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后,资本基于对剩余价值的追求,不断提高生产力并降低成本,进而不断地研究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为了维护自己对创新性成果的利益,资本必然通过知识产权法律确定和保护无形财产权。可以说,在科学技术成果成为一种财富进入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历史条件下,专利制度才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在发展的过程中,资本使人与人的关系表现为人们之间的物的关系和物之间的社会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作为“物”之一部分的“无形物”的专利权具有巨大的权力,越来越成为统治和支配人的力量,越来越使人与物、人与人的关系异化了。
依据历史唯物主义理论,脱胎于封建社会,发展于资本主义社会的专利制度,在社会主义国家具有生长的土壤和条件。因为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照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现阶段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们还需要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建立和完善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奠定现代工业和现代农业基础。而这一切都需要科技进步的支撑,进而要求把科学技术成果的占有和使用引入社会主义竞争机制,并通过保护市场经济中各种主体的知识产权维护竞争秩序。由于技术进步的本质是最难理解的,专利制度是否促进社会的发展是不可知的[24],而且还存在诸多阻碍创新和进步的问题。我国专利制度已经建立,并已经激励起巨大的热情。学术界也更多主张从专利保护的范围和限定方面对专利制度进行改良。因此,我国应当基于目前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具体状况对其进行改革,尤其要加强对专利权的限制,不能脱离实际地扩大专利权保护的范围,同时使专利制度摆脱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牵制,使其为国家利益服务,为公众服务。既不鼓励专利制度无用论,也不过度保护专利权,而要根据不断变化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历史状况调整保护强度和策略,考虑不同技术行业发展不平衡的历史事实,考虑不同地区技术发展不平衡的历史事实,对专利权进行适度保护。虽然建立区别保护机制困难重重,但是可以利用专利制度的概括性和弹性条款,利用其中大量的裁量性规则实现“分门别类,宽严适度”的保护。
六、结论
“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逻辑酿成了现代性自身的复杂矛盾和悖论,克服这些矛盾,摆脱这些悖论,就要建立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终极目的的生产体系和社会制度。而社会主义社会将彻底改变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那将是一个以尊重人来取代尊重财产,以共有财富来取代贪得无厌的社会。”[25]习近平同志指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是我们成就事业的重要法宝,我国很多重大科技成果都是依靠这个法宝搞出来的。在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我国专利制度依然要发挥和体现社会主义特点和优越性,积极引导建立协同创新,集中力量办大事,形成推进自主创新的强大合力。如此,我们必然能够迎来一次又一次的科学的春天。有关产权的问题在社会制度的范畴中是一个政治经济学问题,用马克思主义理论不断改造我们的专利法不失为实现其本土化的途径,不断增强其社会本位的内涵,丰富公共利益内容,加强对公共利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