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技术治理的行政法治因应
2021-01-12孙诚钰
孙诚钰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治政府研究中心,河南 郑州 450046)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布局中,提出建立健全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等技术手段推进行政管理创新的制度规则。这些新技术应用于行政治理手段和管理方式的崭新尝试,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过程中得到了科学的验证,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技术治理积累了经验。同时,其中蕴含的国家社会技术治理范式和制度图景,开辟了全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治理的实践场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行政应急体系的科学建构和自动化行政规范内涵的价值再造提供了全新的技术解决方案。然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牵涉的行政应急法律的制定与授权、行政应急措施的技术性适用的合法性冲突、智能技术与行政抗疫措施的程序对接等问题逐次浮现,也不可避免地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技术治理与法律治理之关系整合的行政法诘问,并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技术治理的行政法治因应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主题的规范凝练
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法律体系如《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规范性文件,都包含有“依靠科学”推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治理的行政法治意旨,这就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中技术治理动力机制的塑造提供了明确的规范依据。
关于技术治理的含义,有学者认为,技术治理是用程序化手段解决社会问题的过程以及此作用下的国家社会场域内的各类关系变迁[1]。还有学者认为,政府技术治理是指政府具体治理方法和手段的技术化,是政府在具体履行职能中对各类技术的应用,其实质是以信息化工具驱动并以数字化为典型特征的政府创新[2]。另有学者认为,技术治理是指侧重于运用计算机、互联网、信息通信技术(ICT)、传感器、App、大数据等手段,以及由参数、编码、脚本等构成的技术标准体系来协调和重组多元治理主体的不同功能、资源与责任,实现具体问题与治理主体、解决方案的精准、智能匹配,达到高效治理的目的[3]。本文赞同第三种观点,因为其既深刻论述了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现代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同时也全面展示了技术治理的主要内容、制度路径及与其他治理范式的区别;并且认为,技术治理所内嵌的科学化、理性化延伸出的政府运作的制度化、法治化、标准化等技术化原则,以及其超越“以工具主义的技术逻辑来应对、吸纳和化解总体结构层次的改革压力”的新型治理形态创新,使得技术治理与行政法治存在相互赋予权能的互洽性与规范的逻辑关联。因而,技术治理试图通过行政技术的创新,以渐进式的改革创新破解行政法治发展的内卷化困境,成为当下解决诸多社会问题(当然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可供选择的相对优化路径[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等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在当前新冠肺炎疫情仍在持续的情况下,前两种疫病的防控就成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优先方向和重点场域,这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然而,在此过程中,传统的法律治理、道德治理模式已经无法应对新型或不明原因疫病高致病传染性、高概率病毒变异等诱发的社会问题,引入并创制新型的社会治理机制就具有了现实需求和制度基础。对此,技术治理模式的刚性约束、自执行、可无接触等特质,正好可以为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应急提供良好的制度切口。但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技术治理的研究尚处于初级阶段,学界已有的对技术治理的探讨缺少对技术嵌入不同应用场景而形成的技术治理机制、治理结构、治理形态、治理功效的系统探讨和综合评估,更缺少对技术治理推动既有制度自我更新动力、技术创造制度文明、技术创造治理新型范式进行前瞻性的总结和提炼[5]。对于自动化行政的研究也流于仅将新一代信息技术作为行政管治之技术辅助地位的边缘性探讨,对于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技术治理的行政法治面向问题则没有深入关注与研究。因此,应重视技术治理所建构的新型治理形态、路径及方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体系再造的研究,并以此厘清技术治理形态在行政应急法治体系中的作用机制。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技术治理的运行逻辑与场景应用
(一)技术“赋能”与技术“赋权”的论争与再界定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与“突发”性质,要求对其防控必须协同运用法律治理和技术治理两种方式。其中法律治理所具有的权威性、规范性、强制性及价值合理性蕴含,可以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并在发挥公民行为规制机能的同时,擦亮一抹公平公正的人性之光。而技术治理的客观中性、科学可验证、自执行特质与无差别的理性坚守,则可以为疫情防控打造人力无法企及的科学的技术解决方案。然而,技术治理本身作为防控疫情的重要治理手段和管治方式,必须接受行政法治的制约与限制,并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之内发挥作用,由此引发了技术治理对于疫情防控行政“赋能”抑或“赋权”的论争。
根据笔者对文献资料的梳理可知,在关于技术治理的大多数论述中,对于技术“赋权”与“赋能”是不作更进一步的区分的[6-7]。本文认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技术治理中的技术“赋权”与技术“赋能”是两个内涵不同的学术范畴,两者具有不同的规范权能,主要表现为“规范授权”和“技术助力”两方面相对清晰的理论区隔。由此,技术“赋权”与技术“赋能”的区别可以表述为:技术“赋权”是行政法治意义上的创设授权;技术“赋能”是指权能已然明确,需要增强的是行政的效率、效益或者说效能。对两者理论范畴的规范厘清,对于准确把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技术治理的运作机制和技术路径具有重大意义。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技术治理的应用场景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技术治理的应用场景,是指运用治理算法和代码规则等数字化技术对由于疫病引发并重塑的社会要素变动关系进行规制与调整的环境生态。
1.数据治理
所谓数据治理,是指不同的人群或组织机构运用一定的技术工具或技术手段,对数据进行采集、整合、分析并挖掘其价值的行为。数据治理有助于提升重大疫情防控中治理主体的协同性、行为决策的科学性、风险预测的前瞻性、政府回应的权威性[8]。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通常会面临信息匮乏与急需决策的双重困境,这些都需要数据治理技术和相关数据使用规范的技术支撑。图像识别、视频监控、语音监测、行为预测、风险感知、人群画像、信息整合等应用实践催生出全景式数据监控的技术治理模式。技术治理在极大地提升治理主体的社会能见度、风险感知灵敏度和预警预防精确度的同时,也在潜移默化中形塑出数据控制型的社会结构和疫情防控行政管治模式[9]。
大数据技术自身的技术设置与架构设计具有一定的认证功能和追溯功能,通过社会网络分析和可视化探索技术的结合对搜集的数据进行分析、挖掘和过滤,可以梳理、归结出能够反映疫情传播方式与易感人群等的卫生数据,可使网络分析更准确、网络预测预警更精准,也让抽象的数据关系可视化,为社会治理提供独具特色的全新视角和科学依据[10]。最为重要的是,大数据集聚、应用平台的构建,以及数据抓取技术、分析技术和处理技术,不仅是作为防控决策、防控管理的辅助性“增能”功能,而且与云计算、人工智能技术一道,深度介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进程之中,某些时候甚至成为疾病防控决策和管理的决定性力量。同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中大数据技术与行政执法行为的深度融合,不仅提高了执法的效率,而且对执法行为的规范运行提供了可资遵循的技术解决方案。然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之大数据的民事权利归属与行政管理强制之间的规范抵牾以及可能衍生的隐私泄露风险也是客观存在的,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2.健康码的适用
由浙江省率先实施的健康码行动,作为数字社会技术的崭新尝试,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从规范的角度看,生成健康码在行为类型上属于行政评级,过程为自动进行,方式是对个人信息的处理,须遵守行政评级、自动化行政和对个人信息的处理所内含的法治要求[11]。健康码由个人自行申报的敏感信息和后台审核认可的公共大数据自动比对后生成,其红码、黄码和绿码分别代表了个人的疫情风险等级,据此为疫情防控授权、防疫行政决策的形成与防控措施的实施提供裁量参考。
健康码属于行政裁量基准电子程式化的数字化表现,是自动化行政的一种行为样态。健康码的授权主体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各省级大数据管理局或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其发布关于健康码管理运用方面的内容,主要是健康码的组成和展现形式、应用系统的参考模型和跨地区互认、个人健康信息的数据结构、数据元属性和数据管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和要求。健康码的适用,还必须结合各地发布实施的其他防控规定共同发挥作用。
有学者指出,健康码的生成在行政法上的行为类型属于行政评级,其过程是自动进行的,其方式是对个人信息的处理,并且认为,健康码的自动生成与分发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事实行为,其理由为健康码的生成没有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11]。笔者认为,从疫情防控期间健康码适用的实践来看,大多数地方将其作为采取疫情防控行政决定与否的强制性技术规范适用,如持红码者将被限制进入特定公共场所、不能按时复工入学等。这些形式化的技术治理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行政调查、决策裁量、申诉辩解、侵权救济等需严格遵守的行政决定程序,某种情况下,使得形式化、技术性的治理措施被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唯一行政决策条件对待,削弱甚至完全排除了实质行政法治的公正性诉求。虽然行政应急行为的实施往往会对常态下的法律规范适用有所突破,绝对化的技术治理范式也契合了疫情应急的效率追求,然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行政法治原则(如合法性原则等)仍不可或缺。
3.算法行政
所谓算法指的是解题方案的准确而完整的描述,是一系列解决问题的清晰指令,算法代表着用系统的方法描述解决问题的策略机制[12]。从算法本身的含义及其在智能时代的适用来说,算法即为可以使用代码规则和程序化表达的对公共问题技术治理的方案集合、行动方针或者方法路径。也就是说,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治理可以经由治理策略、措施技术转换后的有技术强制力保障的自动化行政措施予以贯彻。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算法应对机制中,政府作为制定、设计算法规则的主导者和监督者,形塑了一种类似于行政行为实施的新的权力样态和治理模式,其被某些学者称为“算法行政”[13]。算法行政凭借“分类”“筛选”“优先”“过滤”等行为模式进行秩序维护、权力规制和行为指引,重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治理下的公共秩序。
健康码则是算法行政的全方位应用,是算法行政的典型代表。另外,“算法+行政”运用的例子还有:基于环比增长率和空间约束聚类算法分析我国新冠肺炎疫情的风险现状,并在此基础上对各省份的疫情防控现状提出分区管理的设计建议[14]。采用基于精准的人脸检测算法+人脸关键点定位算法+口罩实例分割算法的方案,对是否规范佩戴口罩作出精准判断,其目标是通过AI算法自动从摄像头采集的图片中识别出是否有人脸、是否佩戴口罩以及口罩佩戴是否规范[15]。运用数字人体遗传算法,为数字人体系统和新冠肺炎病毒病变机理与疫情研究提供理论基础。同时,还可以运用AI算法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早期预警提供技术方案和防治路径。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技术治理的行政规制风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技术治理的现代化,关键在于将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为代表的现代科技与我国特有的行政制度优势整合起来,并将其转化为适应“重大突发”“病理复杂”“危害严重”疫病防控新形势的良好治理效能。因此,识别、预判技术驱动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行政法治风险并对其进行有效管控,是现代技术治理范式变革的重大命题。
(一)数据治理的应急特性及其可能的滥用风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技术治理在疫情大数据的搜集、分析基础上运用规则代码程序设计体现出来的科学完整的算法策略,针对突发疾病的病理机制、易感人群、疫情传播路线等制定可行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技术治理方案。然而,数据的获取本身必须坚持合目的性、有限度适用和比例控制原则,以免出现隐私泄露、数据滥用、数据垄断等不利后果。2020年9月3日,江苏省苏州市推出的“苏城文明码”,即为信息数据行政滥用的个例。蕴含公法性质的数据信息的管理和分发适用,应该而且必须接受行政法的制约。
我国新颁行的《民法典》明确提出将“数据”作为物权类型之一。蕴含着个人隐私密码的数据信息的编组必须在行政合目的性、有限度适用和行政比例原则的框架之下发挥技术治理机能。然而,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来看,通过疫病防治特殊措施获取数据信息的途径方式、适用限度还存在诸多乱象。最大的问题是缺乏对于疫情防控期间数据治理工作的总括性的规范法规,无法对大数据工作进行宏观的科学安排与规范引导,相应地对数据失真、数据漏采、数据滥用的强制力保障和责任追究也缺乏行之有效的行政法治规制方式,如数据统计口径的不当调整引发公众质疑;数据分析的重点与导向没有随着疫情发展的不同阶段及时实现从前期关注蔓延态势到后期强调残留预警的及时转换;应急防控响应缺乏多维度的信息交互,不同疫情防控责任部门之前的数据无法形成实时共享和即时数据分析,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防疫的效果,增加了疫病传播的风险等。另外,还有大数据搜集技术的可靠性不足的技术性问题,公民的知情权和数据隐私权之间的矛盾和法律障碍,也给防疫部门精确搜集数据带来不少困难。
(二)技术治理的工具理性可能掩盖治理议题的法律性质和矛盾
信息系统将所有的指标都硬指标化,也就无法区分治理议题的性质和矛盾[16]。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技术防控实践上看,技术治理行为的法律性质主要表现为行政调查和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其依赖智能化设备或者代码化的规则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难点进行程式化、类型化的循例执行,一定程度上可能忽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特殊情形,使得程式化的技术执行机制涵括具体特例的合理观照不足,在面对意外情况和需更多考虑实质内涵时技术治理机制的失灵和无所适从,可能导致出现技术灾难和治理盲点问题。对应到行政行为的行使上,就是合法(合规则)性有余而合理性欠佳以及具体法律观照上的不足。例如,健康码的使用作为一种规则系统,可以通过互认机制这种技术手段解决异地互信问题,然而,需注意的是,互认只是相信彼此的分类结果,但不一定会相信彼此的分类规则[17]。以省域为地理分界制定的适用规则和标准是不一样的,有可能出现在一个省是绿码、在另一个省却显示红码的情况,由此导致对公民权利的不当限缩。而电子健康证明适用规则的制定实际上就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部分,应该考虑价值合理性的判断与特殊情形下的应急规则设计。技术治理范式过度强化的不利后果之一就是技术刚性之治的无差别优势,可能会遮蔽、湮灭其治理议题的法律性质和矛盾,进而导致技术治理的失能。
(三)技术差误导致的算法规制失序质疑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技术治理作为新技术、新模式的应用场域,有可能诱发新的技术治理风险,风险技术与技术风险共同构成了以人工智能技术为核心的现代技术治理的风险议题。而人工智能的技术风险则主要源于算法客观性与主观性等技术属性的内在缺陷,即算法歧视、算法黑箱、算法偏见以及算法自利等主客观缺陷[18],其不可避免地会衍生新的风险样态,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技术治理的失序或失准。例如,健康码作为规则系统的具体体现,其中的数据信息承载着行为人出现的场合、接触的人群类型、身体移动轨迹的科学记录,其不仅是信息的物理集合,同时又被行政管理机关覆盖、嵌入一系列行为规制的行政法律规范,用以根据对持码人活动轨迹的类型化,构建不同人群健康识别的认定规则。然而,由于我国疫情防控的科学与及时,绝大部分人群所感染的病毒还没有发展到极值即被人为地隔断传播链,在健康码中嵌套的新型感染路径、新的患病症状等数据信息存在缺失的情况,再加上算法精度有限,有些社会规则转换为代码的量化计算局限,也造成实际上携带传染病毒的患者被错认为健康的情况,这些都会导致健康码识别、区隔人群的功能失序和预测失准问题。由此可知,融合了技术治理规则和法律规范治理措施的算法本身遭遇了精准度危机。
(四)技术治理相对剥夺了治理对象的法律救济权利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中,算法治理作为技术治理的重要策略机制之一,并不是完全中立的技术解决机制,而是蕴含了价值观驱动的倾向性评价模型。然而,算法行政中隐藏在算法背后的决策逻辑,面临着内部推理过程无法知晓的黑箱困境,遮蔽了行政公开原则的发挥空间,并且脱离了算法审查以及责任承担问题的监管制约,可能引发行政相对人对于“技术黑箱”衍生的治理歧视和偏见的质疑。
在法律规范与算法的关系上,有学者指出,传统的法律规范可能由算法所替代;程序上,自动化行政也不再强调程序的步骤、方式等,而是将所有内容杂糅进入既定的算法之中,自动得出结果;法律规范在既有的依法行政原理之外,更需考虑如何将算法等纳入其中[19]。也就是说,算法既是实体的法律规范,又包含有程序性行政行为的实施步骤和方式。在算法行政的治理框架中,既要考虑法律规范的合法性、合理性判断,又要考量法律规范和算法治理融合的切入点和支撑点。然而,从已有研究成果来看,后者的运行和作用机制依旧混沌未明。算法类行政行为中所隐含的行政执法程序的“自动”执行,使得行政程序正当性原则适用的法治监督也借由技术隐秘运行机制被“自动”屏蔽了。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基本要求如申请听证权、申请回避权、陈述申辩权、履行告知义务、行政中立义务等,也在不同程度上被有意无意地忽略。由此,行政活动正当性的核心要求——“行政机关能否为其行为提供合理的解释”的正当性证成,就要面临这样的行政法考问:一个难以被解释、难以被理解的仿佛来自黑箱之中的人工智能算法所得出的结论,能否构成行政执行行为正当性和确凿证据标准的基础呢[20]?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技术治理体系的优化与完善
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技术治理衍生的行政规制风险,需在行政法治框架下,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型、病理特点和传播路径为风险防控的技术前提和参照,综合运用制度化的规则治理、体系化的理论支撑、长效化的措施应对、机制化的总体架构设计和精准化的行政体系构建等政策措施,完善技术治理范式在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治理体系中的规范适用。
(一)制定科学、严谨、合理的技术治理规则
(1)国务院可以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尝试制定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治理需求和技术发展态势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技术治理应急条例”,详细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技术治理的适用主体、适用规范、责任划分和技术支撑的相关总括规定,并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暴发突然、溯源困难、人工应急方式受限、特殊时期公民权利缩减、事后权利救济难等问题,采取技术治理与法律治理的规范对接、防控信息的隐私保障、技术治理行为的审批核查、技术漏洞或失误的救济等措施加以应对。尤其重要的是,针对技术治理的刚性自执行机制对于价值判断和救济途径的侵蚀与削弱,可以通过赋予行政相对人更多救济权利(如赋予自然人数据的更正权与被遗忘权),以及设定有别于普通行政救济程序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申诉途径,设立专门的技术法官或者法庭技术调查官等方式予以程序纠偏。
(2)强化数据治理模式的标准化和安全性。在国家层面,尽快以法律法规形式确定数据治理的规则,完善数据收集、处理、流通、使用过程中的各项标准,对涉及公民隐私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等数据设置具有可操作的保护规定,为敏感信息的应用画定红线。同时,应在各项专门立法中对数据使用与信息披露进行场景化的特别规定,在国家规定的最低保护标准的基础之上设定信息保护制度。譬如可以尝试在《传染病防治法》中针对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相关卫生防疫部门对数据的获取、应用及披露,作出更加精细化的保护性和应用性规定。对于其他关涉主体来说,应当基于行业特性的需要制定合理的数据收集使用规则,明晰相关流程与标准,以此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数据治理的规范化。
(二)强化以计算法律学为主导的行政学理支撑
早在1985年,我国就有学者提出了发展计量法律学的观点[21]。其认为,计量法律学是运用电子计算机将数量计量方法引入法律研究的一门学科,也就是运用计算机技术对法律问题进行量化研究。而现代计算法律学的学科定位与计量法律学并不相同,其更侧重于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将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技术机理转换为以程序代码呈现的法律解决方案。其是通过计算机语言进行代码化表达的法律条文和法律实施方案,是对代码世界与法律世界二者的共同观照(司法裁判的智能化即为适例)。计算法律学科体系的深化和发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技术治理的适用价值和路径,在于借由现代信息技术对法律条文进行数学建模,行使由技术强制作保障的自动执行机制。例如,将法律规范条文植入区块链架构中,通过运用“法律本体”,将法律变为可执行的代码,进而写入区块链中使得法律变得可执行,最后由区块链技术对整个行为过程验真[22]。同样,以此为参照,可以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行政治理措施和方案转换为区块链程序代码,利用区块链技术的不可篡改性、可编程控制的自执行技术特性实施技术行政行为,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追踪、疫情暴发的监测预警和防控决策的科学建模和选择,提供融合性的技术路径和行政治理方案。
(三)健全与技术治理相契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应对架构
现代数字经济的发展,打破了以往技术附属于法律治理范式的工具地位,将法条规范、治理措施和责任预设等传统法律要素融入技术框架和程序代码之中,并经由现代信息技术的增程、加持与整合,消解单纯依赖人力无法避免的技术性误差和具有价值倾向性的公正质疑,最终实现融合技术治理内涵的法律治理的精准化。必须注意的是,在法律治理-技术治理二元治理体系中,代码世界不可以脱离法律的规制,技术治理必须置于法律治理的框架之内。特别是在具有应急性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中,面临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现实境况,技术治理手段的运用更应慎重,避免技术治理偏差造成新的价值偏颇和不公正现象。对此,制定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践并顺应现代技术治理特点和发展趋势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技术治理政府架构,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具体来说,就是优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技术应急的政府管理架构,在健全应急管理机关技术应急手段的基础上,要求有关部门完善与应急管理机关科学衔接的人员组成、制度规范和保障措施,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系统,为在突发与紧急状况下的应急决策提供相对优位的决策方案。同时,运用区块链的多点分布技术和物联网技术,建立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直报制度和横跨人财物、线上线下的应急资源调配系统,消除层级限制和职能扯皮弊端,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科学化和高效能。
(四)完善以区块链技术为总成架构的行政应急技术治理机制
区块链是一个分布式的共享账本和数据库,其按照时间顺序通过分布式计算、密码学、共识算法、智能合约等多种技术的组合,形成数据库或账本信息的数据区块,以此执行不同的技术任务。“区块链+法治”的实践意义主要是技术信用、信任传递及新型共识机制,代码规范与法律规范的耦合效应,社会治理的智能化和法治化的谐振[23]。其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可溯源、可验证审计等特性,使得区块链的分布式账本技术、对称加密和授权技术、共识机制和智能合约等核心技术,可以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技术治理中发挥重大作用。
区块链作为一种在不可信环境下构建信任的新型协作模式和算法机制,具有对称加密和授权技术形塑的安全机制,以及由分布式存储技术铸就的不可篡改特质,可以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中搜集的涉及个人、企业等方面的信息存入区块链之中,实现数据的安全和共享。同时,共识机制作为区块链技术的核心,其分布式计算范式和通过遵循预设机制最终实现数据一致性的共识形成机制,能够保证在不同的应用场景下,在决策权高度分散的去中心或多中心化系统中,实现各个节点的数据的一致和共享。这种技术特性可以用于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管理系统的技术骨架,以保障在医疗物资调配,疫情信息搜集、储存、分析,医疗方案专家网络论证与远程医疗等方面,建立可资验证的数据整合、多点共享的网络技术架构。
智能合约作为区块链的核心技术,是在区块链数据库中运行的计算机程序,是一种可以由事件驱动、具备状态机制的能够根据预设条件自动执行合约条款的程序化协议[24]。在区块链网络中,设定不同条件下的触发事件部署智能合约,一旦满足预设条件则调用合约接口触发执行。利用这个特性,可以将需要实施的法律规范、权利义务分配和责任承担等事项组成用代码表达的数据协议即智能合约,实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的自动预警,并通过设定具体的技术化的法律条件触发智能合约的自动执行机制,以此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技术治理的自动控制体系。
(五)构建以“算法技术”为核心的“精明行政”体系
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由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新兴科技组成的虚拟社区被形塑为由代码构成的数字世界。“算法行政”作为解决特定问题而对一定数据进行分析、计算和求解的行政解决方案,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技术治理提供了全新的策略手段,由此塑造了算法技术优势形成的算法权力。这种以技术形态和符号形式存在的算法权力裹挟着被代码化的法律规则,发挥着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治理对象的影响力和控制力。然而,算法权力本身可能引发的算法偏见、算法漏洞和算法非价性,对以“算法技术”为核心的治理突发公共事件及“精明行政”体系的构建带来诸多不利影响,因此,必须对其进行制度上的匡正补偏。
在算法行政程序中,构建能够兼容促进算法自动执行和自我纠正算法行政缺失的“精明行政”体系,就是在公正透明的基础上,对算法模型进行合目的性的技术、法律和伦理审查,重整并贯彻“技术性正当程序”的要求。即通过强调编码公开、开发公众参与程序、系统软件测试等来实现程序所要求的透明、公开和可问责等要求[19],让行政相对人能够了解算法决策的策略过程和算法执法的依据。同时,在算法中事先嵌入规则红线,通过大数据、机器学习等技术的运用,在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对算法的实效进行检验,特别是在算法容错设计、技术漏洞检查和修复等方面,要注意增强人工智能技术自身的安全稳定性。这样,就改变了以往传统算法行政中规则程序仅是技术治理的僵化技术路径的简单认知,智能算法行政演变成为具有一定独立思考能力,并具有初步自我学习能力的智能行政执法系统。而且,还要注意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技术治理方案中设计与法定救济制度相衔接的纠错机制,如赋予公民对于政府治理突发公共事件中技术治理措施的可撤销、无效的申请权,制定一定的蕴含技术机理的法律规则,推进算法的透明度与可解释性。另外,还可以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算法决策与算法行政错误导致的责任予以单独类型化,引入专门的责任构成要件,以此构建公开、透明且涵括可行救济途径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数字化、智能化行政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