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创新能力
2021-01-11代中强孙全刚
代中强 孙全刚
[摘要]本文利用2005—2016年中国省际面板数据实证考察实际知识产权保护对地区创新能力的影响。实证研究发现,从全国层面看,强化实际知识产權保护可以促进我国各省创新能力提升;人均国内生产总值、高中以上入学率和城市化率的上升均对创新能力产生了正面影响。而分地区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实际知识产权保护对创新能力的影响因所在区域的不同而呈现出较大的差异。因此,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反垄断之间的关系,对于地区技术创新水平的提高至关重要。
[关键词]知识产权;实际保护;技术创新
[中图分类号]F06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1071(2021)06-0056-08
一、 引言及文献回顾
创新是一个国家发展进步的不竭动力,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则是技术创新的重要源泉。在2018年7月13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讲话上,国家主席习近平指出“必须切实提高我国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把科技发展主动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里,为我国发展提供有力科技保障”,将创新与发展紧密相连。随后,在2019年11月24日和2020年1月17日,我国先后发布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和《关于支持国家级新区深化改革创新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再次体现了中央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并将科技创新能力摆到了高质量发展的核心位置。
知识产权保护对创新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学者们尝试从不同的理论模型和实证检验给出解释。在理论研究方面,Futagami和Iwaisako利用质量阶梯动态一般均衡框架分析发现,北方国家以技术许可的方式向南方国家转移技术,强知识产权保护在减少技术转让交易成本的同时,使得北方国家的租金份额得以增加,技术转让意愿加强,最终会使南方国家整体技术创新水平得以提高[1]。Maskus和Lai等学者指出,发展中国家创新能力的提升来源于发达国家的技术扩散,南方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增强了对跨国公司进入的吸引力,使得本国企业在技术溢出的获益中促进了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2-3]。然而,以Helpman、Glass和Saggi为代表的学者基于南北国家模型的分析框架提出,如果南方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尽管北方国家企业会在模仿威胁减弱和技术垄断地位增强中获得垄断利润,但却以削弱北方国家企业研发动力为代价,从而导致均衡创新率的下降[4-5]。也有学者持折中观点,认为存在一个最优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过松或过紧的知识产权保护都不利于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之间存在复杂的倒“U”型关系[6-8],Park也有类似的观点,提出了“最优知识产权保护假说”[9]。
在实证研究中,发展中国家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关系同样具有高度复杂性。Schneider基于47个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1970年到1990年的实证研究,发现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之间存在负向关系,但对发达国家的技术创新有正向促进作用[10]。Krammer通过对16个东欧转型国家的分析,实证研究了创新产出的主要驱动因素,发现知识产权保护或良好的商业环境等政策措施显著提高了专利数量,从而促使这些国家创新能力的提升[11]。屈军和刘军岭结合2001—2015年中国省际面板数据,运用系统GMM估计方法进行了实证检验,指出知识产权保护虽然对自主创新和技术模仿的技术进步具有差异性影响路径,但在总体上看,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技术进步[12]。然而,Park和Allred的研究显示,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专利申请活动具有负面影响[13]。王华利用2006—2008年57个发展中国家和27个发达国家的面板数据,实证研究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能促进技术创新,过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只会降低技术创新的速率[14]。Primo等人研究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可能与技术创新水平间呈现倒“U”型关系[15]。甚至Branstetter、Kim和Lee的实证研究均表明,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水平之间并无显著关系[16-17]。
综合上述文献来看,针对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是否有利于发展中国家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国内外学者们给出截然不同的结果。促进派认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会让企业在技术研发投入上产生“激励效应”,使企业的创新收益得到改善,最终促使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高创新水平。抑制派认为,只有宽松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才有利于企业降低“侵权成本”和“模仿成本”,进而加快技术在企业间的扩散,促进企业创新。还有学者认为,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并非简单的线性关系,不同程度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对创新的影响不同,可能会呈现出一种倒“U”型关系。与现有文献不同,本文立足于中国不断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的现实,以此作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测算的依据,并克服传统文献中量化技术创新能力不考虑专利价值差异的问题,从中国省际层面考察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创新能力之间的关系,并有针对性地探讨我国东部、中部、西部区域的差异化影响,为改革和完善当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供经验证据。本文以我国31个省市为研究对象,利用2005—2016年的省际面板数据实证考察实际知识产权保护对各省技术创新能力的影响。全文结构安排如下:第二节设立计量模型并对数据进行详细说明;第三节对数据回归的实证结果进行分析;第四节按东部、中部、西部区域划分,进一步探讨实际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创新能力之间的关系;第五节是本文的结论与启示。
二、 计量模型设定与数据说明
(一) 计量模型选择
知识产权保护实质上是保障创新成果所有者一定时间垄断市场的权力,显然会对创新产生影响。本文设计的实证模型如下:Innoit=β0+β1iprit+β2xit+εit(1)(1)式中,Innoit表示省份i在t年的创新能力指数,iprit表示i省t年的实际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这是本文的核心解释变量。xit为模型的控制变量集合,εit为误差项。参考前人文献的研究成果,我们加入下列控制变量:
1.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agdp)。人均GDP反映了一个国家的人均购买力,根据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处于产品生命周期第二阶段即创新阶段的产品价格往往很高,只有较高收入的消费者才能购买,因此只有高的人均GDP才会对高质量新、老产品以及其他新产品产生需求,进而增加该国的有效需求规模,最终促进技术创新。
2. 人力资源禀赋(hsr)。本文以高中以上文化人口占比来衡量。具体为6岁及6岁以上高中以上文化人口数占6岁及6岁以上人口数的比重。Costinot指出,人力资本水平对劳动者的技术学习消化能力有正向促进作用,较高的人力资本水平会减少劳动者学习技术的时间,从而提高生产效率,促进技术创新水平[18]。
3. 城市化率(ur)。刘俊等认为,城市化对创新的两个阶段存在异质性影响。一方面,城市化率与技术开发效率呈现“U”型的非线性关系,另一方面城市化率又促进了技术转化效率,因此城市化率对创新的影响存在一个临界值[19]。本文选择各省市城镇常住人口数占常住人口数的比例来衡量。
(二) 主要变量的测算
1. 省际创新指数
一般文献中用專利数量的简单加总作为创新能力的指标,但该指标是建立在所有专利价值等同的基础上,存在比较明显的偏误。本文基于寇宗来和刘学悦构造的中国城市创新力指数,城市层面加总得到省际层面的创新指数[20]。中国城市创新力指数是根据经典的专利更新模型,使用1987—1997年申请的所有已经到期的发明专利进行价值估计,然后根据估计所得的参数模拟出专利价值的分布,进一步计算出不同年龄专利的平均价值,以此作为相应专利的价值加权系数。然后,以年终(12月31日)作为每年的观测时点,选择在观测时点还有效的发明专利(已被授权并且还处于存续期),最后加总不同城市的专利价值得到其专利价值存量。然后将2001年全国专利价值总量标准化为100,计算得到2001—2016年的城市创新指数,再将城市层面的创新指数加总得到省际层面创新指数。
2. 省际实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考虑数据的可获得性,按照代中强的方法,我们使用2005—2016年度《中国知识产权年鉴》中专利申请、专利授权和专利执法的数据,构建指标来有效测度我国实际知识产权保护程度[21]。计算方法如下:adiprit=1+crimeitadpatentit∑crimeit∑adpatentit(2)(2)式是以专利授权为基础衡量的省际实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其中,crimeitadpatentit表示t年i地知识产权执法案件数量占该地区当年专利授权的比重;而∑crimeit∑adpatentit表示全国t年知识产权执法案件数量占全国当年专利授权的比重。
由于模型需要稳健性检验,本文还计算了以专利申请量为基础衡量的省际知识产权实际保护水平。计算公式如下:adiprit=1+crimeitappatentit∑crimeit∑appatentit(3)(3)式中,crimeitappatentit代表i地t年知识产权执法案件数量占该地区当年专利申请的比重;而∑crimeit∑appatentit代表全国t年知识产权执法案件数量占全国当年专利申请的比重。
3. 数据来源及处理说明
考虑到数据的可获得性,研究选择的时间跨度为2005—2016年。其中涉及到中国31个省市的创新指数,由《中国城市和产业创新力报告2017》中城市创新力数据加总而得。各省份实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中的专利授权、申请和执法数据来源于2005—201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年报》。控制变量中,各省份人均GDP来源于各年度的《中国统计年鉴》;城市化率的数据来源于中经网;各省人力资源禀赋即高中以上文化人口占比的数据来源于各年度《中国统计年鉴》。为控制模型异方差和共线性,在实证研究中创新指数采用其自然对数值。
主要变量的统计性描述如表1所示。
三、 实证结果分析
表2的实证结果表明,我国各省市的创新能力受到实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人力资源禀赋、城市化率等多重因素的影响。表2中模型1与模型2的区别在于两者的核心解释变量不同。前者的核心解释变量是以授权专利为衡量基础的实际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而后者的核心解释变量是以申请专利为衡量基础的实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可以发现,两个模型中其他控制变量的符号均未发生变化,表明模型是稳健的。具体来看,根据表2的回归结果,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不管是基于授权专利为计算标准的实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还是基于申请专利为计算标准的实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实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系数均显著为正,地区创新水平与各省市实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均呈现斜率为正的线性关系,这意味着,从全国层面看,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不断提高,各省市的创新能力呈现递增的趋势。这可以从美欧等发达国家的技术演变规律中看出,即由于实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不断提高,使得创新研发的社会收益更加接近于其私人收益,因而减少了经济的外部性,最终促进技术创新[22]。该结论与胡凯和吴清的研究发现一致[23]。
第二,根据所有模型的回归结果可知,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对创新指数产生正的显著影响。模型1显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每提高一个单位,将促进该省创新能力上升18.32个百分点。说明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的提高带动了人们对高质量新产品的需求,增加了各省的有效需求规模,进而促进了技术创新。
第三,高中以上入学率的提升可以显著提高各省的创新能力。模型1表明,6岁及6岁以上高中人口数与6岁及6岁以上大专及以上人口数的和占6岁及6岁以上人口数的比重每增加1个单位,可以促进创新能力指数提升0.954 6个百分点。这与代中强[21]的结论基本一致。
第四,城市化率的上升显著地促进了中国各省市创新能力的提高。模型1表明,城市化率每提高一个单位,创新能力指数提高3.1261个百分点。这说明城市化率在影响创新的两个阶段中,对技术转化效率的促进作用大于初始阶段对技术开发效率的抑制作用,进而在整体上抬升了技术的创新水平。
为了得到更直观的结果,我们以表2中模型1的回归结果为基础,解释变量中除对实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外,其他解释变量都以均值代入,得到实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创新指数的函数关系为:ln_Inno=2.1904 + 0.009 0adipr(4)利用STATA16.0软件对以上方程模拟得到图1。如图1所示,实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创新指数存在斜率为正的线性关系,即实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增强有助于各省市创新指数的提高。
四、 分地区的进一步讨论
Fink和Maskus指出中国存在显著的地区不均质实际知识产权保护现象[24]。同时由于中国的区域经济与技术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均衡发展,造成了中国区域创新能力的重大差异。因此,我们有必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将中国划分成东部、中部、西部的区域进行实证检验①。下面我们将东部、中部、西部进行对比,作进一步的实证研究,以厘清实际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能力之间的复杂关系。
根据分地区散点图显示,中国东部、西部地区实际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能力呈现线性关系,而中部地区却显示出“U”型特征②。因此,我们在中部地区的模型中加入实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平方项。为简单起见,我们以授权专利作为核心解释变量的模型1、模型3和模型5为例,讨论分区域的实际知识产权保护对创新能力指数的影响。
从分区域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实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创新能力指数的影响因区域划分而表现出重大的差异。具体来看,东部地区的实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创新能力指数产生负的显著性影响。模型1的回归结果表明,东部地区的实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每提高一个单位,则该区域的创新能力指数下降0.022 9个百分点。西部地区的回归结果和全国样本一致,实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创新能力指数呈现正的显著影响。模型5显示,西部地区的实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每增加一个单位,其创新能力指数上升0.018个百分点。与东部、西部线性影响不同的是,中部地区实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创新能力指数表现出“U”型影响的特征。这意味着,实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创新能力指数的影响存在一个临界值,在临界值之前较低的实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上,该区域的创新能力指数随着实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上升而下降,在临界值之后,则实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增加带来了创新能力指数的提升。
为什么中部地区实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创新能力指数呈现出“U”型关系?这是因为中部既存在安徽、湖南、湖北等技术水平相对较高的地区,也存在山西、吉林、黑龙江等技术水平相对落后的地区,前者可能已经存在因技术垄断对技术进步产生的阻碍作用,而后者可能还并未形成技术垄断,因此中部地区实际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指数存在“U”型关系。而对于中国专利申请和授权的主要区域——东部地区,由于实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当地的内资自主创新企业和外资企业已经形成技术垄断,对技术创新的阻碍作用不断增强,因而实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会降低其创新能力指数。实际上,Helpman、Glass和Saggi的理论模型已经证实提高知识产权保护会强化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垄断地位,可能会导致在位者创新率的下降[4-5]。同时,赵娜和王博结合企业所处的行业特征,利用上市公司微观数据也证实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技术创新呈现先促进后抑制的关系[25]。西部地区实际知识产权保护对创新能力指数仍呈现正向促进的线性关系,是因为西部企业的外资介入程度相对较低,形成技术垄断的可能性还比较小,此时加强实际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促进技术创新水平的提高。
同样,为了得到更直观的结果,我们以表3中模型1、模型3和模型5的回归结果为基础,解释变量中除对实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外,其他解释变量都以均值代入,得到中国东部、中部、西部实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创新能力关系图。如下图2、3、4所示,中国东部、西部地区实际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能力呈现线性关系,而中部地区却显示出“U”型特征。
五、 结论与启示
本文从中国省际层面探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对其创新能力的影响。针对全国层面的实证研究表明,创新能力指数与实际知识产权保护呈现正向影响的线性关系;人均国内生产总值、高中以上入学率和城市化率的上升均对创新指数产生了正面影响。而分地区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实际知识产权保护对创新指数的影响因区域划分的不同而呈现出较大的差异,对于东部地区而言,实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对企业创新产生负的显著性影响;对于中部而言,实际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创新之间表现出“U”型关系;而西部的实证结果则和全国一样,实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加强显著提高了企业的技术创新水平,两者间表现出正向影响的线性关系。
基于上述结论,我们认为政府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选择上,要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反垄断之间的关系。尽管从全国层面看,实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显著提升了企业的创新水平,但实际上对经济发展水平高的东部地区来说,实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提升已经因技术垄断而对企业创新产生了负面影响。如果不能实现这种刀刃上的平衡,技术领先的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因技术垄断拿走利润,而大部分内资企业将难以实现技术的进步,最终只能停留在低端技術的生产链条上。因此,政府要激励内资企业自主研发,实现技术创新水平的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反垄断一定要并行。
注释:
①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中部地区包括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山西;西部地区包括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广西、内蒙古、西藏。
②因篇幅所限,本文没有给出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实际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创新能力的散点拟合图,感兴趣的读者可以联系作者。
参考文献:
[1]Futagami K,Iwaisako T. Dynamic Analysis of Patent Policy in an Endogenous Growth Model[J].Journal of Economic Theory,2007,132(1):306-334.
[2]Maskus K.The Rol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Encouraging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and Technology Transfer [J].Duke Journal of Comparative and International Law,1998,109(9):109-161.
[3]Lai E.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and the Rate of Production Innovation[J].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 ,1998,55(1):133-153.
[4]Helpman E.Innovation,Imitation,and Intellectual Propery Rights[J].Econometrica,1993,61(6):1247-1280.
[5]Glass A,Saggi K.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and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J].Jou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1993,56(2):387-410.
[6]余长林,王瑞芳.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创新:只是线性关系吗?[J].当代经济科学,2009(3):92-100+127.
[7]ODonoghues T, Zweimuller J. Patents in a Model of Endogenous Growth [J],Journal of Economic Growth,2004,9(1):81-123.
[8]Gangopadhyay K, Mondal D.Does Stronger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Stimulate Innovation?[J].Economics Letters, 2012,116(1):80-82.
[9]Park W. G.International Patent Protection:1960—2005[J].Research Policy,2008,37(4):761-766.
[10]Schneider P. H.International Trade, Economic Growth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A Panel Data Study of Developed and Developing Countries[J].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2005,78(2):529-547.
[11]Krammer S.Drivers of National Innovation in Transition: Evidence from a Panel of Eastern European Countries[J].Research Policy,2009,38(5):845-860.
[12]屈军,刘军岭.自主创新、技术模仿与知识产权保护——基于中国省际面板数据的实证研究[J].金融与经济,2018(10):68-75.
[13]Allred B,Park W G. Patent Rights Innovative Activity:Evidence from National and FirmLeveL data [J].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Studies,2007,38(6):878-900.
[14]王华.更严厉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利于技术创新吗?[J].经济研究,2011(S2):124-135.
[15]Primo B. C,Fink C,Sepulveda C P.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R].World Bank Discussion Papers.2000:27-33.
[16]Branstetter L.Do Stronger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Increase International Technology Transfer? Empirical Evidence from U.S.FirmLevel Data[J].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2006,121(1):321-349.
[17]Kim Y, Lee K. Appropriat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 on and Economic Growth in Countries at Different Levels of Development[J].Research Policy,2012, 41(5):358-375.
[18]Costinot A. On the Origins of Comparative Advantage[J].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2009,77(2):255-264.
[19]劉俊,白永秀,韩先锋.城市化对中国创新效率的影响——创新二阶段视角下的SFA模型检验[J].管理学报,2017(5):704-712.
[20]寇宗来,刘学悦.中国城市和产业创新力报告2017[R].复旦大学产业发展研究中心,2017:5-7.
[21]代中强.实际知识产权保护、模仿创新与自主创新[J].经济评论,2010(6):85-97.
[22]李平,刘智勇.发展中国家技术创新的特点及其对策[J].南开经济研究,2001(6):45-48.
[23]胡凯,吴清,胡俞敏.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创新效应[J].财经研究,2012(8):15-25.
[24]Fink C,Maskus K E.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Development: Lessons from Recent Economic Research [M].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5:295-327.
[25]赵娜,王博.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技术创新:促进还是抑制?——2008—2014年我国高技术产业的经验证据[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6(5):113-122.
(责任编辑:向梅)
(校对:山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