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改背景下非国有股东制衡与企业绩效文献综述
2021-01-10陈伊竹
陈伊竹
在我国不断推进国有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背景之下,国内外许多学者对国企混改的政策后果进行了大量的理论和实证研究。下面本文将就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经济效果进行文献回顾。
一、混合所有制改革经济效应
正向作用。全球部分混改国家的经验证据基本一致表明,当国有企业被全部或部分民营化后,其经营业绩将在很大程度上得到提高(Megginson and Netter,2001)。Porta&Silanes(1999)通过对墨西哥的国有企业研究认为民营化改革大幅度地提高了企业利润。Megginson&Netter(2001)认为将国有企业全部或部分民营化以后,不仅提高了企业盈利能力,还对经济体的经济水平和就业情况具有促进作用(Beladi&Chao,2006)。Maw(2002)研究认为,在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为了完成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原国有股东可能会保留对企业的控股权,这也会影响企业的治理效果。
此外,我国也有大量文献研究了我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正向影响。混合所有制是一种产权制度、财产组织制度之间相互吸纳的一种耦合(何立胜等,2005)。国内大量研究表明混合所有制改革可以弥补市场化不足,稳定国民经济发展(赵晶),提高公司绩效(郝阳等,2017),改善国有企业高管薪酬业绩敏感性(蔡贵龙,2018),增加企业研发投入水平(解维敏,2019)的同时抑制非主要研发的投入(杨兴全,2021),抑制债务融资错配(卢佳瑄,2021),提升企业创新效率(王业雯等,2017)和生产率(刘哗等,2016),改善公司内部控制(刘运国,2016),提高企業承担风险的能力,进而提升营业收入企业价值(杨兴全等,2018),提振经济增速(许召元等,2015)。
反向作用。也有大量的研究表明,混合所有制过程中并未出现上述所说的业绩增加的现象,相反业绩还出现了一定的下滑(Sun and Tong,2003),因为单纯的股权混改并不能改善国有企业绩效(马连福,2015),现实中非国有股东“同股不同权”的境遇大量存在(陈良银,2021)。可能是由于国有企业被民营股东掏空(涂国前等,2010)、股权制衡度过高(徐莉萍等,2006)、增加了新的代理冲突等原因。
二、非国有股东治理效应的文献综述
从股权性质角度分析。非国有股东的引入,为获得预期回报,将会有较强的动机推动企业建立约束激励机制(Gupta,2005),在创新投入(李文贵,2015)、投资效率(祁怀锦,2018)、高管薪酬激励(蔡贵龙,2018)等方面有较好的治理效果,与企业治理效率的改善程度正相关(陈晓珊,2019)。在股权结构多元化的背景下,第二大股东若有效制约第一大股东,需承担监督职能,当股权性质多元的情况下,大股东之间的监督动机才会超过合谋动机(魏明海等,2013)。但非国有股东仅持有国有企业股权不能有效改善内部控制水平,参与董事会高层决策治理才能更好地改善企业内部控制结构(刘运国,2016)。刘星和刘伟(2007)指出,股权性质可以影响股东间制衡效应,当第一、第二大股东分别是不同性质的股东时,制衡效应是有效的,但若前两大股东均为非国有股东时,制衡效应可能不尽如人意。李明娟等(2020)通过实证分析发现,显著提升国有企业资本配置效率的因素是民营股权比例的提升。陈艳利(2020)通过对竞争性国有上市公司研究发现非国有股东治理水平的提升可以有效促进国有企业股利的稳定上升,尤其在地方国有企业、市场化程度与融资约束较低的样本地区更显著。郝云宏和汪茜(2015)以“鄂武商控制权之争”为案例,研究发现非国有股东与国有股东对于企业控制权的争夺是符合效率原则的市场化行为,且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非国有股东可以通过争夺董事会表决席位和其他非控股股东联合等方式对国有大股东进行制衡。所以在中国当前混合所有制改革不断推进的背景下,想要有效改善公司治理问题,需要大股东在保持一定股权集中度的条件下,构造股权多元化、股权制衡的治理体制(刘星等,2007)。
从现金流权角度分析。现金流权是指股东通过持股比例获取企业经营成果的分享权。对于控股股东来说,现金流权也代表其分享企业利润、经营成果的激励。非国有股东的引入,非国有股东的引入,大股东之间的股权制衡和现金流量权制衡均可以有效缓解企业内部的代理成本(张旭辉等,2012)。
三、董事会制衡文献综述
1.非国有股东董事会制衡效应
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核心机构,其发挥的纽带作用有利于减少代理成本,提高公司盈利水平。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非国有股东通过股权委派人员进入董事会、监事会进行决策、监督,保障其权益,进而可以吸引更多的优质股东和优质资源,提高企业盈利能力和治理能力。郝云宏和汪茜(2015)运用案例分析法提出了当前国有企业改革中控制权争夺引发冲突的解决建议,即非国有股东作为第二大股东,通过向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委派董事、监事等路径有效制衡国有大股东。刘运国等(2016)从内部控制质量视角实证分析发现,只有在竞争性、地方性国有企业中,非国有股东才能通过参与董事会治理有效改善国有企业内部治理问题。由此可见,国有企业改革中引入的非国有股东需要通过参与董事会治理,才能较好地提高企业的经济绩效。张任之(2019)从高管腐败角度实证分析发现,国有企业改革中引入的民营股东只有通过委派董事并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可以有效缓解高级管理人员腐败的问题,但这种方式在垄断性行业中并不显著。吴秋生和独正元(2019)从国有企业负债水平的角度分析,认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程度越高,企业的负债水平越低,且相较于股权结构而言,企业高层治理结构的改革更有益于缓解企业高负债水平的困境。
2.非国有股东董事会制衡强度
从非国有股东董事会权力与非国有股权对混改国企经济后果的影响研究来看,学者们一致认为前者的影响作用强于后者。在对比两者影响作用强度的同时,也有学者对两者之间内在的影响关系进行了探讨。谢海洋等(2018)认为相较于股权结构安排而言,董事会结构安排对企业绩效的影响更大,所以混改重点是控制权安排,应基于非对等权力让渡部分控制权给非国有股东。刘汉民等(2018)也通过实证研究发现,董事会结构安排对企业经济绩效的影响更强,从而证实了持股比例与企业控制权之间是不对等的。郑志刚(2019)通过对比股权结构对企业经济绩效与董事会结构安排对企业经济绩效之间影响的差额部分,引出了“超额委派董事”,即实际控制人可能通过委派超额董事来抑制经营决策中产生的反对票。
四、委托代理问题文献综述
对于国有上市公司而言,较长的委托代理链条导致所有者缺位,错综复杂的委托代理层级引发了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黄天添,2020),进而形成的“廉价投票权”导致无法合理监督国有企业(张维迎,2015),而且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难以使管理者利益与企业利益统一(金宇超等,2016),管理层可能为了自身利益造成投资不足或投资过度(向东,2020),损害企业价值(Jouahn等,2005)形成了第一类委托代理成本。由于国有控股股东的一股独大,大股东可能会利用关联交易手段侵占和掏空公司利益(余桂明等,2004),使得国有上市公司可能还面临着国有控股股东与非国有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通过对企业利益的侵占和掏空,对企业内部治理决策质量带来不利影响(何巍,2020),即第二类委托代理问题。李向荣(2018)认为国企天然存在多重代理,引入私人投资主体减少了国有产权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减少了经理人的代理成本。Marcelin(2015)认为国有企业改革引入民营股东,促进了企业监督治理效率的提高,且对于产权保护较弱和金融机构落后的国家更为显著。建峰(2020)研究得出对高管的超额薪酬实施“限薪令”可以有效降低国有企业委托代理成本,但同时也降低了报酬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作用,即虽然此方法产生了新的收益,但也产生了一定损失。蔡地(2012)等研究发现,若国有法人作为制衡股东进入国有企业后,不仅制衡结构难以发挥作用,且容易导致其他非国有股东与高管合谋,不利于改善委托代理问题(涂国前等,2010)。王苏楠等(2021)站在中小股东角度研究发现,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第二类委托代理成本越严重,对创新产出负面影响越大,同时严重降低了公司经营效率(何巍,2020)。
五、社会性负担文献综述
根据社会交换理论,个体与群体之间的互动根本上是一种互换物质的关系,社会的形成即是人类交换行为的结果。根据此理论,Homans(1958)认为由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双向寻租行为,所以國有企业承担了一定的社会性负担。一方面,政府干预导致了国有企业承担了更多的社会责任。因为国企具有“政治”与“经济”双重属性,政府将其作为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目标的工具(叶静怡等,2019)。魏纪泳(2021)提出地方政府行为目标分为内生性目标和外生性目标,内生性目标是指地方政府根据自身所拥有的资源和现有条件可实现的公共管理目标;外生性目标是指地方政府根据上级下达的整体发展战略而制定的总体目标。当地方政府的外生性目标超过该地区可供使用的资源时,各级政府官员为政治晋升、发展政绩,使国有企业承担更多除盈利以外的目标,将稳定就业、维护稳定等职能附加至企业(周黎安,2007),这也使得国有控股公司存在较为严重的冗余雇员问题(曾庆生等,2006;Shleifer&Vishny,1994),扭曲企业投资行为,降低企业投资效率(魏纪泳,2021)。同时相较于非国有企业而言,政府干预国有企业成本更低,这也使得国有企业常常处于干预之中(Sppington&Stinglitz,1987)。另一方面,国有企业通过与政府之间的特殊纽带关系,可以获得政府补贴、税收优惠等优惠政策(戴亦一等,2014)。当国有企业面临财务困境时,“政府兜底效应”发挥作用(胡宁等,2018),政府通过特殊贷款安排、招标优先、税收优待等方式对其进行救济(王红建等,2015)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六、文献评述
本文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背景下,分别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经济效应、非国有股东治理效应、董事会治理效应以及非国有股东通过影响企业委托代理成本和社会性负担进而改善企业绩效五个方面进行综述。通过对现有的国内外学者的文献进行阅读整理,可以发现国内外学者对于混合所有制改革对企业的绩效影响观点尚不统一,而多数学者从不同角度分析认为国有企业改革中引入非国有股东对原国有大股东起到了制衡作用,但需要满足委派董事参与董事会治理等条件才能有效改善公司内部治理水平。对于国有企业中的委托代理成本,第一、第二大股东的性质和持股比例对于企业产生的委托代理成本至关重要,只有形成有效制衡,才能有效缓解此类问题。从社会性负担角度来看,混合所有制改革形成的股权制衡可以有效缓解企业承担的政策性负担,但同时也会损失政府给予国有企业的特殊优待,所以股权制衡是否能通过缓解国有企业社会性负担进而改善企业绩效的结论仍值得研究。
国外学者的研究大多从混合所有制改革对企业绩效、利润及治理效率角度出发,研究特定地区民营化给企业带来的正向或反向作用。对于企业委托代理成本和社会性负担的研究,多数研究都是围绕其对企业绩效的影响,但缺乏从制衡角度研究分析,缺少混改中引入非国有股东影响企业绩效的路径研究。国内学者对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研究较为丰富,主要通过实证研究法,研究主要集中在混合所有制改革对企业绩效的影响,但对企业绩效是促进作用还是阻碍作用并没有得到一个一致的观点。且对于混改中非国有股东治理作用,研究多从股权性质、股权结构等角度出发,缺少从非国有股东制衡角度的研究,对于混改研究中董事会制衡的研究多数表明制衡能够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绩效等方面,也较少有研究将非国有股东影响企业经济绩效的路径综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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